交通違法記分新規定:牢記這十條
06-09
交通違法記分新規定:牢記這十條
第一條;未懸掛或者偽造、變造、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扣12分。
第二條;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扣6分。
第三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扣6分。
第四條;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扣2分。
第五條;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一次記6分。
第六條;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扣12分。
第七條;闖紅燈由扣3分提高到扣6分。
第八條;對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違法行為由扣2分提高到扣3分。
第九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扣2分。
第十條;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由原來的扣2分提高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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