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送大禮:美國降低特殊人才綠卡門檻,廣招天下英豪!

美法縱橫 王太和律師主持

王太和律師在美執業近二十年,專精各類移民、投資、婚姻、民事、地產、青少年保護等法律業務,成功處理上萬案例。

2016年1月15日,美國移民局(U.S.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USCIS)頒布了最新的移民法修改案,修改關於H-1B1,E-3,CW-1類非移民類簽證,以及EB-1綠卡申請的申請程序。最新修改的規定將於2016年2月16日起正式實行。

EB-1即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又通稱「特殊人才」移民,主要目的是為了美國廣開大門,「招才納賢」,積極吸引世界各國、各領域的優秀人才。凡是滿足美國「特殊人才」標準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請勞工證(Foreign Labor Certificate ),就可以直接申請I-140並獲得綠卡。而且,申請人無論身在美國境內或境外皆可申請。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 Act)的定義,「特殊人才」

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 傑出人士(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

2. 優秀的研究人員或教授(Outstanding Researcher/Professor,簡稱EB-1B)

3. 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簡稱EB-1C)

這次移民法的修改,受益的申請人主要就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EB-1B,即上述第二類優秀的研究人員或教授。

修改之前的移民法規定:EB-1B綠卡申請的標準,需至少符合六項申請條件中的兩項。這六項申請規定包括:

1. 因重大成就而獲得重大獎項或獎勵

2. 因在某領域優異的成績而被接受成為專業協會會員

3. 在學術領域的專業出版物發表論文

4. 在學術領域參與評審或審閱工作

5. 對相關領域科學或學術研究貢獻

6. 是學術著作或文章的作者

現行的1990年美國移民法施行以來,EB1-B每年的申請人數與職業移民第一優先的A類和C類申請人數相比,相差甚遠,其主要原因在於A和C類都有一個保底條款,即「若無法提供法律規定的相關證據,可以提供其他類似的證明」,而B類卻沒有此一保底條文,移民局正是由於沒有這一保底條文的規定,因此對B類申請人材料的審核,就比對A類和C類的申請人苛嚴,批准率也較A類和C類偏低,所以無法達到「招才納賢」的目的。

而這次移民法的修改,移民局決定在六條規定之後補充一條與A類和C類同樣的保底條款,「若無法提供法律規定的相關證據,可提供其他類似的證明」,因此,這項新規定的實施可望鼓勵優秀的研究人員和教授申請美國移民,並使他們更容易被美國僱主僱傭,找到和自己專業相關的工作。

我們認為,此次對於EB-1綠卡申請規定的改動和補充,大大放寬了對B類的優秀研究人員或教授申請條件的限制,將有利於中國各領域、各高校、各專業的研究人員和教授申請移民美國。在2016年2月16日正式實施此新規定後,EB-1B類的申請人數可能會成倍增長。

另外,這次新的規定不僅有利於中國優秀的研究人員和教授的美國特殊人才的移民申請,也有利於其他國家,如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亞等國的H-1B1,E-3,CW-1非移民簽證的申請,因為它與國人的關係不大,對此,我們就不再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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