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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爵級制到九品官制的轉換

官制的變化,與時代緊密銜接。秦漢私有制形成後,世襲的封地不能繼續保證既得利益階層對皇權的效忠,便只能採用新的政治方案來充當皇權延伸的工具,這便是從世襲官僚制到選拔官僚制的轉變。而當農耕文明向工業文明轉變的時候,科舉制也終於走向了衰落。

  《三國演義》敘述馬超戰張飛,張飛問馬超,識得燕人張翼德?馬超答,我家世代公侯,焉識村野匹夫。張飛怒髮衝冠,挺矛直刺,兩人就廝殺到一塊了。

  雖然馬超出身的優越感讓人產生英雄落魄的感動,但更多的還是感慨。如果是東漢承平時代,屠夫張飛確實沒什麼機會與世家公子馬超交手。但戰爭無情,此時馬超只是個被曹操打敗又轉投張魯的降將而已。也許,更讓馬超感到尷尬的是,他這樣的世家公子後來最終竟然成了「織席小兒」劉備的下屬,五虎上將里,馬超僅名列第四,不僅不如張飛、趙雲,僅比關羽眼裡的「老卒」黃忠高了一個名次。顯赫的家世沒有帶給馬超更多的東西,尤其是權力。

  與此相關的是,馬超正在經歷從血統、出身的貴族制的「爵本位」向完全以行政級別決定權力大小的「官本位」轉換的時代。

  爵位與封地

  西周晚期,周室衰微,禮崩樂壞。天子在整個政治秩序中的地位日漸衰落,東遷洛陽後,周天子實際上已經不過只是許多諸侯國中的一個,毫無權威可言。曾經的貴族共和已經在諸侯爭戰與外夷入侵中悄然崩潰,新的國家形式還在胎動,舊的政治勢力正在沒落,新的政治勢力想要佔據更多更重要的位置。舊的秩序正在瓦解,新的秩序尚未生成,這時候的政治制度總是最混亂的,這便是「戰國時代」。

  從周朝的爵本位到曹魏時期的九品官制的確立,中間經歷了東周時期的「爵—食」制度,和秦漢時期的「爵—秩」制度,最終確立下來的是以品級顯示行政級別的「官本位」制度。這是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一書討論的根本問題。用閻步克先生的話說,周朝的爵級制是一種一元化的官僚品位制度,九品官制是另一種官僚品位制度。夾在這中間的「爵—食」制和「爵—秩」制就是這個漫長的轉換過程中的過渡性安排,它們的共同之處在於,他們都是一種二元化的制度安排,既承認出身、家世對維繫國家運轉的有效,也承認非世家行政官僚對整個國家運轉的作用。

  從更長時段的觀察來看,從爵級制到九品官制的轉換,本身也是一個連續的過程。西周時期的一元化的爵級制實際上與分封制密切聯繫在一起,爵級的高低就決定著封地的大小。而「爵—食」制又是爵級制已經無法安排政治勢力變化的時候的替代品,本身也是爵級制的變種。從「爵—食」制到「爵—秩」制又存在連續性。

  主權與九品中正制

  西周初期的分封制下,天子有權按照爵級賜予臣下土地,當土地已經不能完全控制時,君主給予臣下的就變成了食邑,再然後是糧食。到官本位的品級制建立起來後,又給俸祿。無論是西周的天子還是秦漢的皇帝,實際上都是一樣的,都希望用這種給予換來對自己的忠誠,都希望他們給予臣下的權力僅僅是行政事務性的權力,而不是施密特意義上的主權———主權就是決斷。

  遺憾的是,爵級制帶來的恰恰是主權的被分割。被給予土地的臣下們得到的不僅是土地,還有在相應的土地上的主權。得到土地的人不僅自己享有禮樂征伐出諸己的權利,而且還把這種權力以血緣繼承的方式傳給了他們的子孫後代。在長期的戰爭中,每個諸侯都希望自己的主權能夠擴展到更加寬廣的土地上去。而作為爵級制遺產的食邑制和品秩制也同樣沒有換來世襲家族對皇權的忠誠。即使他們不享有主權,他們也希望自己的權力能夠讓他們的子孫後代繼承下來,成為永久性的權力。得不到臣下效忠的皇權無法使天子的主權變成實實在在的統治。所以,當一個集團與皇權的利益不一致的時候,天子只好被迫採用另一種以維繫整個帝國的運轉的方式。

  官制與文明

  從爵級制到漢朝的察舉制形成,再到九品中正制,最後到科舉制,都是官僚選拔制度,也與相應時期的官僚品位制度相匹配。而最後形成的科舉與銓選相結合的制度保證了此後一千多年的龐大帝國的結構穩定。從更深層次上說,爵級制實際上是與早期的土地公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緊密聯繫的。當土地公有制走向衰落的時候,爵級制實際上就已經開始了它被邊緣化的歷程了。秦漢私有制形成後,世襲的封地不能繼續保證既得利益階層對皇權的效忠,便只能採用新的政治方案來充當皇權延伸的工具,這便是從世襲官僚制到選拔官僚制的轉變。

  馬超在入蜀後再未受到重用,而張飛、趙雲、黃忠卻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用。尤其是,張飛與趙雲的後代多少都還從他們的父輩那裡繼承了一點好處,而馬超卻連個兒子都沒有留下,只剩下他的堂弟馬岱在後來的日子裡繼續為蜀漢江山征戰。馬超的「我家世代公侯,焉能識得村野匹夫」也就成了絕響。

  【閻步克其他作品】

  《察舉制度變遷史稿》遼寧大學出版社

  《品位與職位》中華書局

  《樂師與史官》三聯書店

  《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

  《波峰與波谷》北京大學出版社

  【名詞解釋】

  分封制

  周滅商後,分封同姓和功臣為諸侯,以為藩屏。諸侯的君位世襲,在其國內擁有統治權,但對天子有定期朝貢和提供軍賦﹑力役等義務。分封制也即狹義的「封建」。

  秦漢爵制

  秦從商鞅變法以後,實行獎勵軍功的二十等「軍功爵」,以軍功授爵。漢初,在二十等爵外,又先後分封異姓、同姓為王。諸王封爵,帶有濃厚的分封制色彩,與中央集權制相扞格。景帝、武帝削藩,限制並削弱諸王權力,諸王遂不得領民親政,惟衣食租稅。

  九品中正制

  魏文帝曹丕時開始實行。中央選擇「賢有識鑒」的官吏,兼任其原籍所在郡的「中正」官,負責考察同籍貫流散在各地的士人,評定等第。等第分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即九品。中正將評定結果申報吏部,作為吏部銓選官吏的依據。後來,州又設大中正,亦由籍隸本州的中央官兼任。九品中正制本為區別士人優劣,選拔人才,初行能夠選任一些比較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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