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員:張默之前吸毒不是犯罪不構成累犯

2015年1月27日上午10點半,張國立之子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北京海淀法院微博圖

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5年1月27日,法院認定張默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判決結束後,北京法院網對張默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審判員楊曉明進行了訪談,就網友關心的問題進行在線解答。

楊曉明強調了張默案各階段均嚴格遵照了刑事訴訟法有關辦理刑事案件期限的規定。他還表示,張默之前的吸毒行為不是犯罪行為,故不構成累犯;並且,在對其審查過程中張默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他之前在家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而針對網友提到張默和房祖名的刑期相同,楊曉明表示這是依據量刑規範化的標準作出判罰,與其他因素無關。

為何移送法院10天就開庭且當庭宣判?

問:案件在偵查、移送起訴階段近半年,為何過了這麼久才審理?為何移送法院10天就開庭且當庭宣判?

答:被告人張默於2014年7月29日被抓獲,在審查起訴階段,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我院於2015年1月16日接到檢察院移送此案,經審查,於2015年1月19日立案,1月27日開庭,各個階段均嚴格遵照了刑事訴訟法有關辦理刑事案件期限規定。

移送法院後,我們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法定期限內開庭審理,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這個流程是在法定期限內的。

張默之前吸毒不構成累犯嗎?

問:張默之前因為吸毒被處理過,這跟今天的判決結果沒關係嗎?不應該算累犯嗎?

答:構成累犯的前罪必須是犯罪行為,只是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張默不構成累犯。這種違法行為屬於劣跡,法院在量刑時一般會予以考慮。

問:網上流傳張默曾先後十餘次在家或他人住處吸食大麻,為什麼只認了兩次?

答:首先,自己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前者屬於違法,後者才是犯罪,本案是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對兩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作出的認定。

張默是被警方抓獲,為何算自首?

問:張默是被警方抓獲的,這也算是自首嗎?

答:依據刑法有關自首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其如實是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告人張默是因自己在其朋友吳某某家吸食毒品的違法行為被查獲,在對其審查過程中其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其之前在家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依據刑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應當認定為自首。

直播證據都是口供,靠譜嗎?

問:看直播證據都是口供,這靠譜嗎?

答:因為本案被告人張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實是之前發生的,所以言詞證據比較多,但不僅僅是口供,還有一些證人證言和書證、辨認筆錄等等。法院審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輕信口供。

與房祖名刑期一樣,為什麼?

問:張默刑期與房祖名一樣,是巧合嗎?原因是什麼?

答:我們嚴格依照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依據量刑規範化的標準,結合本案具體案情,作出上述判罰,與其他因素無關。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網 作者:張維 付丹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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