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殺人真的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嗎?

山炎 紅星新聞法治記者 5小時前 133贊

我是紅星新聞法治記者周茂梅,關於這個問題,我最近剛好關注了兩個有關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案子,也有針對性地採訪過幾位法醫學專家、長期從事公訴工作的檢察官,以及刑事審判法官。

他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分析和闡釋。

我法醫學專家的觀點認為,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是否會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享有減輕或從輕處罰的情節,司法機關都需要依據法醫學鑒定意見進行依法裁判,而不是簡單地以他患有精神病而作出定論。

也有法醫學專家從實踐中概括了幾種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形:一種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他們在患病期間實施暴力犯罪,這種情況下通常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另一種是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他們在發病期間實施犯罪,這種情況通常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要承擔部分刑罰責任,但具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的行情節;

還有一種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意志完全清醒的情況下實施犯罪,而這種情況實施犯罪的精神病人需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法醫學專家在接受本人採訪的時候介紹,不管哪一種精神病人,在那一種情況下實施犯罪,最終決定其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都需要經過專門的、有針對性的法醫學鑒定。

總結起來就是,精神病人實施暴力犯罪要不要擔刑事責任,關鍵要看其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而犯罪時的精神狀態需要進行專門的司法鑒定。另一方面,這份鑒定需要分兩個層面來做,一個是精神狀況本身的鑒定,在此基礎上,綜合案發時的各種因素,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

45評論

楊航遠律師 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刑辯律師 5小時前 122贊

我是刑辯律師楊航遠。

關於精神病患者殺人這個問題,我是這麼認識的:精神病是個很寬泛的概念,比如抑鬱也是一種精神病。我們不能說因為一個人抑鬱,就對他的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我們《刑法》主要考察的問題,是要看這個人對他的行為是否有清晰的認識、判斷能力,對行為後果是否有判斷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有沒有控制能力,這是我們司法實踐過程中應該考察的一個重要的點,而不能僅僅從他有沒有精神疾病來考察。

另外,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精神疾病,重點還要考察這個人的行為史,也就是對其犯罪行為和其他行為,有沒有判斷能力。不是說有精神疾病的人就不追究刑事責任了。

另外,還要看他對他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強度問題。也就是說,要看他究竟是完全沒有認識判斷和控制能力?還是說部分喪失?部分喪失的話,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完全喪失對行為本身的認識、判斷和控制能力,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病患者即使不追究刑事責任,也需要對其進行強制醫療。也就是,要將其關在精神病醫院裡,進行強制治療。這和坐牢也差不了多少,甚至比坐牢可能更難受。不多,對一個對行為後果認識不清的人來講,可能也說不上難過不難過。

9評論

門金玲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5小時前 112贊

需不需要要看鑒定意見的可信度,要看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否是其精神狀態能夠認知的…並且,只有法官有權裁判認定,鑒定人的意見只是一個證據。

精神病患者傷人、殺人等惡性事件頻發,精神病患者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成為熱議話題,在人類社會文明發展到今天的水平,法律天平對弱勢群體保護不可避免的選擇。就像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一樣,精神病患者因為智識上的缺陷,無法像正常人意識那樣去選擇去控制去享受去承擔……,所以國際共識,對於精神病患者在承擔刑事責任問題上區別對待他們。

我國刑法亦如此,規定了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根據精神病的嚴重程度和情形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和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如何認定?也是可能產生爭議的原因。在責任認定中需要注意:

首先,精神病的情形非常複雜,有的是完全沒有行為意識能力,有的是間歇性的不具有,有的是長期部分意識瑕疵,這就要考慮精神病人在犯罪時是什麼狀態,如果犯罪時正常,那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次,如果被認定為犯罪時是精神病,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是依據我國法律必須要接受強制醫療限制人身自由;

再次,精神病鑒定意見不是當然的裁判結論,精神病鑒定意見是一種證據而已,裁判者可以根據具體情形決定是否採信,不能讓鑒定人代替法官,法官獨立裁判。

複次,根據精神病的嚴重程度,如果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其精神狀態能夠認知的,即便有精神病也要承擔責任,裁判者有權做這樣的認定。

此外,還有其他國家的個別判例顯示即便法官採納了精神病鑒定意見,依然判承擔刑責,比如美國某州有判例:如果被告人被鑒定為精神病人,那法官會考量精神病人知悉自己精神有瑕疵的情況下,是否長期堅持治療,如果明知自己精神有瑕疵,放棄治療,而後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法官依然會判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責權利統一。

精神病鑒定的水平也限制著認知,也是產生爭議的原因,法官完全有權根據案情形成與鑒定意見不同的心證。

所以,對於精神病人犯罪怎麼懲罰,恐怕在實體法中取消對其免責規定是不可能的文明的倒退,與其討論是否免責,不如討論如何監管,目前我國精神病人的監護和管理還是依靠家庭、監護人,沒有成規模的設施人力物力監管,防止他們再行危害社會,所以刑罰處罰似乎成了唯一可以平復矛盾的手段。

2評論

神農35 4小時前 8贊

精神病患者殺人或傷人的相關行為,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2]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關信息收集於網路,如有侵權自行刪除

評論

山西青鳥 3小時前 4贊

健康不僅是指沒有疾病,還是指身體、心理、社會處於美好狀態或完全安寧。一一世界衛生組織

精神病患者殺人事件已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痛點。精神病患者飽受疾病的折磨和困撓,他們面臨的許多壓力非我們常人能夠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給予他的是冷漠和輕視。一旦他們做出過激極端的殺人行為,則會使全社會人們處於惶惶不安之中,聲討之音此起彼伏,「精神病患者不能成為殺人的通行證」;人們都痛心不已,深感無奈。對此我非常理解。然而,凡事我們都要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的眼光對待,才會使我們躍上一定的高度詮釋它的真諦所在。

精神病治療是世界性醫學難題,病因至今無定論。低齡化、職業多樣化、發病複雜化、弱視群體比側增大構成了近年精神病患者的特徵。在漸呈增長趨勢的患者面前,精神衛生的溥弱凸現了干預力量的乏力和空缺。

從有關法律條文規定來說,精神病患者殺人不負刑事責任,免於刑事處罰。不過要對精神病殺人者進行醫學鑒定,以區分他是處於難於認知,難以控制其行為的發病期,如果這樣他就不必承擔刑法責任。對於某些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犯罪行為時,具有清醒的認知,處在未發病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曾記得那年我剛參加工作,住單身宿舍,在職工食堂吃三餐。經常會遇到一個衣服破舊,頭髮長散,臟髒的臉,雙手放在懷中的人。起初我也沒有在意,因為他經常蜷縮在食堂的角落裡。直到有一天我忽然發現他帶著一付明晃晃的手銬正在吃飯,嚇得我渾身直冒冷汗,趕盡離開。後來經詢問本地同事才弄明白其中的情由。原來他是一個精神病患者,兩年前,病情發作的他,將妻子用菜刀殺害。公安機關幾經周折,從相關醫學鑒定上確認他是精神病患者後,只得將他放行。他有一個兒子,在職工食堂工作,他也帶他父親到精神病醫院治療過幾次,一去醫院他父親就好了,但一回家,偶爾還犯病,他也沒有太的精力陪伴父親,又恐父親發病闖禍,無奈只好要求公安人員給父親帶上手銬,以控制他行為過激。由於是上世紀八十年代,我當時很困惑,感到此事有些不解。現在對此事則想明白了。 評論

同樂wyl3978019 3小時前 11贊

現你的好多宗故意殺人案,最後都以精神病而輕判,甚至不判,讓人悲憤萬千。就是精神病不判刑,也要判監護者之刑,規定一下,精神病殺人,除了賠償受害者家庭以外,判監護人20年,傷人者判5年以上,還要賠償。如果判精神病人刑責或許正和監護人心意,他少了負擔,如此看來,不判刑不足以平民憤,判刑吧,執行力度難,只有給監護者壓力,或國家補償一部分,送精神病醫院吧!也許是兩全其美之法。

1評論

北斗七星92070701 5小時前 14贊

大家不是講精神病患者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說法,這種殺人行為好,而是說他精神病患者殺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這是我國《刑法》之規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殺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對於這種情況?,大家還是熟讀《刑法》?,深知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性為好,今後不管你在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之下,如果你遇到精神病患者持刀殺人,要及時報警處理,並且要進行自我保護,以防不測!大家要知道,精神病患者一般是帶有遺傳性質,其實他們自己一生也是很痛苦的,平常一般不知冷暖,不知飽餓,不知人情世故,日常生活又不能自理,全靠家人親戚照顧著,我的一位鄰居是四十年代北大的高材生,參加革命多年,後來不幸患上精神疾病,持槍槍殺下屬,被部隊遣返回鄉治療,家裡只有七八十的父母親,無力監護於他,只好每天用鐵鏈鎖住他,這樣持續了幾年,最後政府念在他平時有功於革命事業的份上,把它送進了精神病人療養院,後來病情雖然說有好轉,但仍然不能工作,一生就在療養院度過,大家想一想,如果他一位北大高材生,又是一位革命者,如果不是精神疾病在摧殘他,那他的人生會是這樣的結局嗎?所以說,精神病患者也是世界上最不幸之人!

7評論

蛋炒魚 4小時前 0贊

謝謝你的邀請,不過這個問題我沒辦法回答。我本身是做心理諮詢的,對於這個群體接觸稍多,職業關係,對他們總是多一分同情和理解,但是殺人不犯法的說法太籠統也太法盲,還是得看情況。

評論

陳旭東o 3小時前 1贊

答題之前,先為這個問題點贊。恰在其時、恰有其需。

這個題目,是一個法定問題的「俗解」。真正的意思是,1、殺人有責,2、「精神病患者」殺人,刑事責任部分,按照法律的具體規定「免責」。

換句話說就是,1、「精神病患者」殺人,不是沒有刑事責任,而是依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免責。2、有沒有「精神病患者」殺人不免責的情況,由於科學發展程度與上升為法律規定的時間差,肯定有這種情況。3、除了「刑事」免責,還有沒有其它法律責任?當然有。4、為什麼其它責任,「俗解」會直接忽略?因為這個問題,是正常的法律知識範疇,無須特彆強調是「精神病患者」的相關。

所以,除了刑事責任之外的其它法律責任,才是這個題目的答案區間。也可以籠統為:1、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並沒有被「免責」,正常承擔。2、具體問題按照具體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來處理。

評論

少玲92403046 4小時前 5贊

沒有真正患過精神疾病的人不知道發病的吋候是什麼情形,其精神狀態等同七至八歲的小孩子一樣,意想,幻想,和妄想混一齊,根本沒法去控制自巳,所以有幸不會有此病的人應該去體諒他們的痛苦,一旦犯罪也是情不得已,試問若他們是正常人,有誰願意背負罵名。

1評論
推薦閱讀:

慢阻肺患者如何使用免疫調節劑
牛皮癬為何容易複發?患者需注意用藥跟飲食
外向孤獨症能有多孤獨?
最新腫瘤患者營養支持指南發布!
甲亢患者平時應該注意哪些飲食

TAG:責任 | 殺人 | 精神 | 患者 | 精神病 | 病患 | 精神病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