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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服務品格塑造

護理服務品格塑造處在社會繁雜的各種專業關係中的護士,在工作上要有同情心、尊重每個人的內在價值、尊嚴及個性,而不受其社會或經濟地位、個人品質或其健康問題性質的影響。 尊重人類的尊嚴對每個人的內在價值、尊嚴及人權的尊重是貫穿在所有護理活動中的一條基本準則。護士應考慮到處在各種職業關係中的每個人的需要及價值觀。與病人的關係儘管個體間存在差異,但人們普遍需要健康照顧。護士確立了各種關係,並懷著對人類需要與價值觀的尊重,公正的為人們提供護理服務。護士在和病人一起制定護理計劃時,應考慮到這些問題,但這並不表明護士必須同意或縱容個人的某些選擇,而只說明了護士應該將病人視為一個整體的人。解決健康問題護士尊重所有人的價值、尊嚴及權利,而不受其健康問題性質的影響。一個人的價值不受疾病、傷殘、機能狀態或瀕臨死亡的影響。這種尊重體現在對所有需要護理服務的個人的尊重,他們需要通過護理服務來促進健康、預防疾病、恢復健康、減輕痛苦。臨終病人還需要護士的支持性照顧。護士在護理病人時應採取措施,使病人能夠以儘可能健康的生理、情感、社會及精神狀態生活。護理服務旨在最大限度發揮病人生命的價值,並為病人的家人以及與其關係密切的人提供支持性的照顧。護理通過提供連續性的健康促進來滿足病人及其家人的全部需要。這一點在護理臨終病人及其家人時尤為重要,以預防並緩解臨終時病人常出現的一系列癥狀和痛苦。護士是領導者,並且要積極倡導為病人提供有尊嚴的人性化服務。護士主動參與評估並確保提供可靠恰當的干預措施,以最大限度的減少無根據和不必要的治療措施,並最大程度地減輕病人的痛苦。護士有寶貴的經驗、知識並對臨終護理有深刻的理解。護士應積極投入到相關的研究、教育、實踐及政策改革領域。自決權尊重人類的尊嚴,要求護士承認個人特有的權利;尤其是自決權,也稱自主權,是健康護理中能達成有遠見的共識的哲學基礎。病人在道義和法律上有權選擇對他本人採取的措施;有權以一種有利於他們準確判斷的方式獲得準確、全面、可理解的信息;有權在權衡利弊、權衡治療過程中的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中獲得幫助。這些選擇包括在知情,不受過分干預、強迫、壓制或懲罰的前提下,選擇不治療、接受、拒絕或終止治療。此外,個人還有權在決策和治療過程中獲得必要的支持。這種支持應包括獲得與家人和重要親屬共同決策的機會,以及得到知識豐富的護士和其他健康專家的建議與支持。護士應在病人選擇和儘可能的前提下,與病人共同制定其護理計劃。每一位護士都認識到個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享有的自主權。護士通過評估病人對已有信息和決定的意義的理解來維護、保護病人的利益。在病人缺乏決策能力的情況下,護士應向其委託的代理決策者徵求意見。代理人即根據病人此前表達的意願和已知的病人的價值觀為病人做出決定。如沒有委託代理決策者,護士在決定時應該充分考慮她們已獲知的病人個人的價值觀,並最大程度地保障病人的利益。護士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維護病人的自主權:與病人的委託人一起討論;指導病人,必要時將病人轉送到其他機構;發現並解決決策過程中的問題。最廣義的維護自主權還包括認識到某些文化背景下的人們較少的強調個性,而有些人在做決定時,會做出不同於家庭或社區價值觀的選擇。護士不僅要尊重病人的具體決定,還應尊重其決策方式,這與尊重自主權的原則是一致的。社會中個人之間相互依存。護士意識到有些情況下,其他人的權利、健康、幸福(尤其是與公眾健康相關時),比個人自主權更重要。然而,限制個人權利通常應視為嚴重偏離護理標準的行為,只有最低限度限制個人的方式來維護其他人的權利和滿足需要時,這種限制才被視為正當的。與同事和其他人的關係尊重他人的準則適用於護士與所有人的交往中。護士與同事及他人維持著體貼與關懷的關係,有平等待人、維持正義與互讓、解決衝突的責任。護士有多種角色職能,包括護理服務的直接提供者、管理者、研究者、諮詢者。每一角色,護士都懷有尊重與關心來對待。這一行為標準可防止任何有偏見的行為、任何形式的騷擾或恐嚇行為,也避免護士個人行為對他人的影響,護士重視個人或團體的特殊作用,並通過合作以達到提供高質量健康服務的共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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