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性文化復甦 通姦大行其道

經過1,500年的衰落,印度文明似乎正在"復古"。 印度古代的文化藝術作品真可謂令人"性趣"盎然。《愛經》是誕生在印度鼎盛時期的一部性愛經典,向人們傳授與自己及他人的配偶增強性快感的方法;在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史詩《摩訶婆羅多》中,有一首長詩《傅伽梵歌》描寫了克里什納神(Lord Krishna)與他人的(或許是他舅舅的)妻子拉德哈(Radha),通姦的故事;在印度著名的卡傑拉霍古廟的內牆上,雕刻著兩人及群體性交的圖畫;印度最偉大的梵文詩人之一迦梨陀婆在其作品中絲毫不加掩飾地歌頌性愛,在世界文學中實屬罕見。 文明興衰枯榮乃自然迴圈。隨著印度的衰落,它對性愛的態度變得保守起來,並有負罪感。伊斯蘭和猶太-基督教道德的傳入也沒有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印度不再對卡傑拉霍古廟和迦梨陀婆引以為豪了。卡里什納神和拉德哈雖然還被放在一起供人崇拜,但大人不會把有關他們性愛的故事講給小孩聽。印度人生活中的兩個基本方面-感官享受和財富創造受到了抑制。印度失去了自我。 九十年代初期,印度引入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新經濟政策以及電腦和網際網路等新技術,印度創造財富的活力隨之恢復,人們的性慾開始熾熱起來。最近進行的一系列調查表明,無負罪感的婚外性行為又復活了,婦女現在對性愛要求的主動性不亞於以前的男人。全國十億人民正在走向"性時代",把道德束縛丟進歷史的垃圾堆。 受訪者認為,在得到配偶的同意下,配偶雙方都可自由地進行婚外戀。贊同者的比例在新德里的年輕人中可能是最高的。女人的胸部是最能激起印度男人慾望的地方,長相及臀部次之;女人則喜歡相貌英俊、體格健壯,眼睛吸引人的男人。至於做愛姿勢,傳教士式仍是首選。至於印度人進行第一次性行為的平均年齡,調查數位顯示出,處女正變得越來越稀少。 印度人做愛不分年齡,也不管何時何地,真可謂慾壑難填。海德拉巴人雄視天下,每月平均做17.1次,不僅在印度是最高的,甚至可能是世界之最。因為根據去年的一份全球調查報告,法國人每年做愛次數最多,達167次,但跟前者比起來那可差遠了。 印度發行量排名第二的新聞雜誌《瞭望》上月在幾個地鐵站作了一次調查,得出了同樣的結論。該雜誌記者採訪了新德里、孟買和加爾各答等幾地的性學專家和心理學家,結果發現,在性主動方面女人現在後來居上,不僅如此,搞婚外情不亞於男人。 這篇報道的幾位元作者說:"2003年,女人真可謂引通姦之世界潮流,通姦之風愈演愈烈,甚至到了令人厭倦的地步。通姦過去是貴族和下層平民的專利,而夾在兩者之間受到道德貞操帶束縛的中產階級只能海闊天空地"意淫"。但現在乾坤倒轉。一位自1982年開始行醫的性學專家說,過去,他的女病人對婚外性行為都堅決說"不";到1992年,她們開始認為"有何不可?";如今更是個個躍躍欲試。 推動印度,尤其是婦女性解放的真正原因就像文明的興衰一樣秘不可知。但調查發現,新技術的衍生物,如網際網路、網上聊天室以及行動電話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新技術幫助人們聯繫上老相好、兒時的玩伴、老同學等等,一步步達到目的。 直到最近仍鮮為人知的換妻現象在印度也已顯山露水。更有甚者,在報紙上登廣告尋找志同道合者,換妻換夫。 涉及女性性行為的印度電影里總有這麼些情節:如果女角色在婚前發生了性行為,要為她試圖自殺,要為英雄救美,父母同意婚事。而在當今有線電視時代的肥皂劇里,幾乎所有角色都有婚前或婚外性行為;而且大多數婚姻都是非法的,有重婚之嫌。 現在,印度的夫婦都期望性生活美滿,對性經驗直言不諱,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女性越發願意與她們的伴侶談論性。印度性學大師考沙利(Prakash Kothari)說:"30年前,我曾說過,大多數印度男人把妻子當作睡覺用的枕頭。如今,大多數印度婦女覺得性慾是基本人權,應該得到尊重。" 海德拉巴一位性功能障礙專家告訴《瞭望》,10年前,性生活不成功的夫婦要等10-15年才來找他看病。如今妻子們經常在婚後一周內就會迫不及待地把丈夫拉到診所來。他說:"現在的女性對房事的要求越來越高,許多正常男人都覺得壓力很大。" 甚至連來自西方性開放國家的遊客都百思不得其解。他們以前在印度沒碰到這種事。一年前搬到新德里德裔美國律師費希爾逢人便說:"這兒對通姦的豁達態度令人震驚。這兒的許多已婚男士對我說,即使是克里什納神也有過不忠行為,你在猶太-基督教文化背景下長大的,當然很難理解。他們說克里什納神風流快活過了,可也沒受到懲罰。我碰到的女士大多數為受過教育的中產階級,她們告訴我:"傳統如此,很自然的事。克里什納不也這樣嘛!""。 社會名流拉瑪尼(Bina Ramani)說:"幾年前我首次返回印度時就感到震驚不已。似乎人人都有婚外情。但我已經改變了主意。如果在男人中有克里什納,在女人當中就有拉德哈。為什麼我不能兩者兼而有之:作為一個妻子和作為一個拉德哈。我們生而有之,因為男人在通姦,不是嗎?" 顯而易見,印度的中產階級過很愉快,但也必須注意,並非人人都很快樂。有些夫婦深受其害。偵探所,特別是新一代網路偵探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有些偵探機構報告說,他們每天不得不處理10-15個婚外情案件。他們所做的一切大大方便了負責辦理離婚案件的律師。因此,離婚案件直線上升並不令人感到吃驚。如在加爾各答,從去年1-8月,離婚案件高達13,037-幾乎是1999年全年的兩倍。 辦理離婚手續的律師們得到了雙倍的收入,但他們許多人還是不滿印度《刑罰法典》497款的條文,即:一個男人與他人之妻發生的性行為雖不被視為強姦,但卻是通姦,可受到最高5年監禁或罰款或同時受到監禁和罰款的處罰。 瓦德赫瓦(Soma Wadhwa)評論說:"21世紀還沿用1860年制定的有關通姦的法律不合時宜。這些法律規定男人如何同膽敢與自己妻子睡覺的人算帳。根據法律,女人不能因丈夫不忠而與其及其情人爭吵;同樣,她們也不會因通姦而遭到起訴。 孟買的一名女權主義律師阿格尼斯(Flavia Agnes)說:"497款與《舊約全書》如出一轍。它沒有保護婦女的權益,而只保護丈夫對妻子身體的所有權。由於男人和女人都能夠以配偶不忠為由提出離婚,因此沒有關於通姦罪的法律,而她們也無法以通姦罪起訴丈夫及其情人。 海德拉斯的喇嘛斯善(Geeta Ramaseshan)也是阿格尼斯的擁護者,她對這種兩性的不平等提出了挑戰。在討論1988年雷瓦希(Revathy)一案時,她呼籲女人應有權對丈夫的通姦行為提出訴訟。最高法院駁回了該案,原因是:"配偶不應互相提出起訴"。這使喇嘛斯善堅信,應該摒棄有關通姦的法律。因為它已經不合時宜,大多數都是錯誤地用來侵擾婦女,實際上不公平。" 甚至在古印度的鼎盛時期也存有同樣的法律矛盾。實際上,英國當初為印度制定的法律是以《摩奴法典》為基礎的。 《摩奴法典》就反映出古印度人的生活及他們(除了婆羅門外)為了通姦而如何逃避法律的懲罰。第352節:如果男人同他人之妻通姦,國王就應予以懲戒及將其逐出。 第356節:如果一個男人在沐浴場所、荒野、森林或河岸同他人之妻說話,那麼就以通姦罪論處。第357節:對他人之妻獻殷勤、與之調情、碰其衣飾及與之同坐都視為通姦。358節:如果一個男人觸摸了一個女人的手以外的地方,或讓她觸摸自己,那也將視為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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