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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女子毆打查賭民警妨害公務獲刑四個月

(本網訊郝法林郝偉趙耀)唐某在本村自己家中開一麻將館,村裡的人們來此打麻將、賭博。2016年1月6日10時許,接到群眾舉報的原平市公安局王家莊派出所民警康某等人前往調查,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兩桌人正在打麻將賭博。民警要求參賭人員回派出所接受調查時,唐某態度惡劣,拒不配合,站在出警車輛前阻攔民警將涉嫌賭博的違法人員帶走。民警閆某和司機樊某對其進行勸阻時,唐某又用拳頭打閆某的胸口,用腳踢樊某,致使民警的公務執法活動無法進行。最後,民警只將唐某夫婦帶回王家莊派出所,到達派出所後,唐某拒不接受調查,不進辦案區,在其丈夫蘭某的唆使下,躺在地上無理糾纏,致使民警長時間無法正常工作。

原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無理糾纏、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並毆打民警,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錯誤,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庭審中,原審被告人唐某辯稱原判認定事實不對,其沒有打、鬧,並提交不服一審判決陳述證明一份,擬證實其辯稱。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礙公務罪,應依法懲處。原判綜合考慮上訴人唐某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後果等情節,對其處罰,符合法律規定,判處拘役四個月,量刑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唐某當庭辯稱「原判認定事實不對,其沒有打、鬧」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唐某當庭提交的不服一審判決陳述證明一份,經查,該證明僅有李某秀、楊某花等五人的簽名、捺印,上述人員身份情況不詳致使該證據的真實性存疑,且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故該證據本院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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