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返還彩禮後又結婚 彩禮錢該如何處理?
當前,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的大部分地區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而近年來,不乏婚前雙方因故未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例。可是,婚沒結成法院判決返還彩禮後,雙方又結婚的情形如何處理,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呢?
案情簡介
2014年初,李某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按照當地風俗,訂婚時陳某一家給付李某及其父母彩禮共計人民幣86000元,隨後不久雙方即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並同居,但雙方未至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不久後李某即以打工名義離家出走長期不歸,陳某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繫,隨後陳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還彩禮。2014年4月1日,法院判決李某及其父母返還陳某彩禮65000元。判決後不久,李某於2014年5月18日返家並與陳某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5年3月,陳某申請執行李某及其母親返還彩禮金。
案件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於被告李某現為原告陳某的妻子,法院是否會讓李某將禮金還給陳某?
我國法律規定,彩禮返還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或雙方離婚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訴的法律規定不難看出,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依據,在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本案中,在法院判決時,李某和陳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法院判決2個多月後雙方又辦理結婚登記,且雙方現仍處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陳某已失去要求返還彩禮的資格,法院應依法裁定終結執行,陳某無法得到65000元彩禮金。也就是說,陳某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要求李某返還彩禮,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雙方在判決生效後不久即辦理結婚登記,之後陳某再申請執行李某及其母親返還彩禮,應視為返還彩禮的條件已不具備。另外,根據一般公序良俗,彩禮以結婚為前提,在雙方締結婚姻且未離婚的前提下,考慮到雙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也不適宜執行彩禮返還。
來源: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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