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夜殤 · 關於敘利亞難民的調研報告 丨 中法評 · 重磅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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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巴黎經歷二戰後最黑暗的一夜,當晚在巴黎多地至少發生6起襲擊事件,其中巴塔克蘭劇院遭襲造成慘重人員傷亡。

從長遠看,此次突如其來的恐怖襲擊事件,歐洲人對穆斯林的排斥和歧視將愈加的明顯。事實上,在此次恐怖襲擊之後,位於法國加萊的難民營就突然燃起大火;而在巴黎屠殺後的第二天,波蘭政府就宣布停止執行歐盟的政策,拒絕接受敘利亞難民。

在敘利亞內戰中產生並惡化的難民危機正不斷反映著全球治理的深層危機,並對現有國際秩序提出挑戰。此次恐怖襲擊對歐洲面臨的難民危機處理將有怎樣的影響?如此大規模的難民在歐洲將面臨什麼?難民危機對中國國內製度建設的啟示是什麼?

本期推送由「國際法促進中心」完成的《敘利亞難民危機 · 德國調研報告》精編版,以期為理解和思考上述相關問題有所裨益。調研報告全目錄附於文末,敬請關注!

「 我們很多人都相信21世紀是中國的世紀、是中國和平崛起的世紀。那麼在這個世紀,中國的國際法人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在北京、海牙、格羅寧根、香港、維也納、漢堡、武漢、上海,報告的作者共同踐行著國際法促進中心的信仰「把中國人帶到國際法的前沿、把國際法帶到世界華人的身邊」。

實地考察和報告撰寫是「德國難民行項目」的兩個核心部分,為此我們將團隊分為「調研組」和「寫作組」,兩者人員相互交叉。調研組又分為中國組和國際組,以保證平衡各方觀點,發揮各自長處。寫作組也是由在國內和國外的中國學者組成。這種合作機制能夠促進各方觀點的碰撞和借鑒,以便兼收並蓄,發揮各自的優勢。

調研組的成員和職責分工如下:

中國調研組由4人組成。劉毅強(中心執行主任)統籌和協調實地調研項目的進行,對德國外交部官員進行採訪;沈潔(北京大學碩士)實地調研杜塞爾多夫進行難民援助的非政府組織,探訪波恩的難民營;徐奇(格羅寧根大學博士候選人)負責和媒體聯繫與協調工作;田立(維也納大學博士候選人)實地探訪慕尼黑的難民營,與中心主任劉毅強一起採訪德國外交部的官員。國際調研組由4名成員組成,由中心法律研究員Lucie TAHAKI負責,參與聯繫作為調研對象的德國難民營,與之進行工作協調,並深入難民營進行實地探訪。歐洲敘利亞難民危機的由來

歐洲敘利亞難民危機的產生可歸因於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因敘利亞內戰而引發的本國國內危機和來自「伊斯蘭國」的外部入侵。在敘利亞境內頻繁發生的戰事不僅導致了大量民眾喪生,還使得更多的敘利亞人因為家園被戰火毀壞而流離失所,並且為了躲避戰亂而遠走他鄉尋求庇護,由此被迫淪落成為難民。

二是歐洲在面對大批湧來的敘利亞難民前就已經飽受內部政治、經濟危機困擾。

而另外一方面敘利亞難民危機爆發之前便已經有大量來自中東和非洲的難民湧向歐洲。

敘利亞之亂敘利亞國內危機

敘利亞國內危機(或者說敘利亞內戰危機)發端於2011年初開始的敘利亞政府與反對派之間的衝突,但危機的隱患早在此之前便已埋下。2011年1月,敘利亞國內反對派發起了反政府示威活動。3月中旬發生的逮捕學生事件導致衝突激化,並引發了2011年4月22日最大規模的反對派抗議遊行。政府方面隨之升級了鎮壓行動,使得示威活動和鎮壓行動逐漸演變為雙方的武裝衝突,最終激發了波及敘利亞本國全境乃至周邊國家的內戰。2011年7月至8月,以由反對派建立的武裝組織和自政府軍叛離出的軍隊為主的多個敘利亞反政府武裝組織相繼成立,並開始與敘利亞政府軍展開武力對抗,這正式揭開了時至今日已經持續了近四年半之久的敘利亞內戰。截至目前,內戰已經造成了至少25萬人死亡,超過1100萬人背井離鄉逃往歐洲,以及逾760萬人滯留國內而無家可歸。

「伊斯蘭國」

2011年,部分「伊拉克伊斯蘭國」武裝分子通過伊敘邊境進入敘利亞,並在敘境內建立了一支名為「勝利陣線」的反對派武裝組織。而後,2013年4月,現「伊斯蘭國」領導人阿布·貝克爾·巴格達迪宣稱將「勝利陣線」與「伊拉克伊斯蘭國」合併,並取消兩者原本的稱謂,統一改稱「伊拉克和沙姆伊斯蘭國」(ISIS,即「伊拉克和大敘利亞伊斯蘭國」;又譯「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ISIL)並最終將更改為現名「伊斯蘭國」。

敘利亞內戰對於期盼和平的廣大敘利亞民眾是一場無邊噩夢,但對於「伊斯蘭國」而言,這卻是其在中東地區建立一個政教合一的遜尼派穆斯林國家的良機。從2013年開始「伊斯蘭國」接連攻佔了敘利亞東部和北部的多個省份地區,並宣稱於2014年4月佔領的敘利亞北部城市拉卡作為「首都」。

截至目前,敘利亞政府(即巴沙爾政權)實際控制的區域主要為敘利亞西部人口較為稠密、經濟相對發達的阿拉維派穆斯林聚居區,面積僅占敘利亞整體國土的約20%,其餘的絕大部分國土則已被「伊斯蘭國」以及本國的反對派武裝力量所佔據。除了戰爭本身之外,「伊斯蘭國」在敘境內的佔領區實施嚴酷的、反人道的政治制度、宗教政策和婦女政策。這也是迫使大量敘利亞民眾逃離佔領區的家園、流亡他鄉的重要原因。

難民危機背景下的歐洲

在敘利亞難民危機成為媒體焦點之前,歐盟已經陷入了一系列問題的困擾之中。有些問題是從一體化進程啟動以來便長久爭論不休的,有些問題則是新近產生的。此處主要簡述三個主要問題。

一體化思路。自從一體化進程啟動,對於一體化進程就存在超國家主義和政府間主義的路線之爭,至今無解。前者強調歐盟層面的協調,在歐洲整體利益的前提下不斷深化一體化進程達致「歐洲合眾國」;後者則堅持成員國應當是歐洲一體化進程的主導者,歐盟機構應當協調並服務成員國。

希臘債務危機。2010年歐洲爆發債務危機。經過全面救助計劃和金融穩定基金的建立,多數國家基本走出了困境,惟有希臘仍然深陷其中。經歷過政府幾度更迭之後,希臘終於在7月中與歐盟達成協議。歐債危機中,一方面歐元、一體化受到質疑和批評,另一方面德國的主導角色也被質疑為是否要當歐洲「盟主」乃至「霸主」,此質疑在難民危機中再次凸顯。

疑歐力量的崛起。2014年議會選舉見證了歐洲的一場政治地震:疑歐政黨在多國取得了驚人的戰績:在英法兩國疑歐政黨都拿下第一名,其他國家的疑歐政黨也表現不俗或成功拿下議席。

簡言之,難民危機爆發前,歐洲一體化進程已經在經濟政治各方面遭到嚴峻考驗,各方不同見解不可避免的影響了歐洲範圍內接受難民的努力的協調。

敘利亞難民在周邊國家和歐洲周邊國家敘利亞難民情況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於2015年10月18日發布的報告( 「SyrianRefugees Inter-Agency Regional Update, September 2015」),包含尚未登記的難民在內的、已經實際前往各相鄰國家避難的敘利亞難民人數應當已經達到了4,183,535人。其中,在土耳其境內的有2,072,290人,在黎巴嫩境內的有1,078,338人,在約旦境內的有628,175人,在伊拉克境內的有245,585人,在埃及境內的有132,375人。由於敘利亞國內危機仍在持續,且尚未表現出任何將要結束的跡象,預計截至2015年底實際前往各相鄰國家避難的敘利亞難民人數將超過420萬人。

大量敘利亞難民的湧入不可避免地給各相鄰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狀況造成了負面影響,使各國不得不面對基礎設施和服務負擔過重、貿易和投資水平銳減、稀有自然資源的使用壓力不斷增加等嚴峻問題;而這些問題的出現反過來又使得前往各國避難的敘利亞難民的生活情況越發惡化。

在歐洲的敘利亞難民情況

在前述2015年10月18日的報告中,聯合國難民署特彆強調了近期大量敘利亞難民通過地中海由水路進入歐洲的情勢,即全世界媒體所稱的「歐洲難民潮」。自2011年起,敘利亞難民向歐洲國家提出的避難申請已經達到了429,000件左右,這個數字還在快速地增長。2015年5月之前,多數難民主要是通過地中海中部進入歐洲,而在6月至7月間,通過地中海東部到達希臘從而進入歐洲的難民人數呈現出驟升的態勢。

相應的,自2015年1月以來到達希臘的難民人數已經超過了40萬人,是2014年人數的9倍,並且其中70%左右是敘利亞人。自2015年初以來,由水路進入歐洲的難民人數已經達到了615,895人,其中敘利亞人的佔比達到了53%。

多數在近期大量湧入歐洲的敘利亞難民並非直接來自於敘利亞本土,而是取道與敘利亞相鄰的各國輾轉進入歐洲。聯合國難民署專門分析了為何先前已經前往相鄰國家避難的敘利亞難民此後又轉而競相進入歐洲尋求避難,認為主要原因包括:對戰爭結束重返敘利亞失去信心;原東道國援助措施有限;生活水平下降;生存機遇匱乏;以及希望得到更為優厚的難民待遇等。

敘利亞難民進入歐洲的路線

根據歐盟邊防局(Frontex)的統計數據,難民進入歐盟主要有8條路線,分別為西巴爾幹路線、東地中海路線、中地中海路線、西地中海路線、阿爾巴尼亞希臘路線、東部邊境路線、黑海路線以及西非路線。地中海對於眾多的移民和難民來說是最危險的海上路線。近年來,通過東地中海路線進入歐盟的難民較往年增長了近10倍,且多數為過境難民。

2014年,22,000人(近67000敘利亞難民)經由走私船越過地中海到達歐洲。2014年超過3,500人在偷渡時死於海上。行進路線分為東地中海與中地中海兩條,東地中海路線從土耳其出發,到達希臘,運輸56,000人;中地中海路線從利比亞出發,到達義大利和馬爾他,運輸170,000人,其中23%為敘利亞人。根據聯合國難民署數據,2015年前5個月共有89,500人通過偷渡抵達歐洲,在這5個月中共有1850人死於海上。在2015年,敘利亞仍是通過海上偷渡方式進入歐洲的最大群體。在2015年1月到4月期間,33%的偷渡者為敘利亞人。

與難民有關的法律和政策

在國際法上,難民的國際保護以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Refugees)與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Protocol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為法律基石。該難民公約及其議定書與其他涉及難民保護的國際公約、區域性法律文件以及各國的國內難民法一起共同構成了難民保護的法律體系,實現難民保護的法律化、制度化。

國際難民法與國際難民保護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

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以下簡稱「《難民公約》」)和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以下簡稱「《難民地位議定書》」)是國際社會有關解決難民問題和難民國際保護的法律基石和最重要國際法律文件。該公約及其議定書對難民的保護涵蓋了難民的基本權利。

對難民的定義

1951年《難民公約》關於確定難民身份的規定包含積極標準和消極標準。

積極標準:依據1951年《難民公約》第1條A款第2項的規定,難民身份的確定需要滿足兩方面的條件:在客觀上,該人滯留於其本國和經常居住國之外,且不能或不願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經常居住國;在主觀上,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

消極標準:1951年《難民公約》第1條C款規定了符合積極標準的難民停止適用公約的6種情形,該條款又被稱為「停止條款」。1951年《難民公約》第1條D、E、F款規定了符合積極標準的難民不適用於公約的3種情形,這些條款又被稱為「排除條款」。因為該部分與本次難民危機並無太大關係,在此不做詳細敘述。

1951 年《難民公約》也存在局限性(第1條B款):即時間(排除了1951年1月1日之後所發生事項被認定為難民的可能性)和地域(適用範圍限定在「歐洲或其他地方」)的限制。1967年的議定書刪除了公約中時間、地域的限制性條款,擴大公約的適用範圍。

難民保護的基本原則

1951年《難民公約》確認了難民保護的 「不推回原則」(第33條)和非歧視原則(第3條)。

「不推回原則」是指個人經申請獲得難民資格後,難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可享受公約規定的難民地位,接受國政府有義務不將其驅逐或遣返(推回)其本國或面臨迫害的國家。

一般而言,不推回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不拒絕、不驅逐和不引渡三方面的內容。該原則被認為是難民的基本權利,且已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非歧視原則是指締約國應「對難民不分種族、宗教、國籍,適用公約的規定」。但是該原則在本次難民危機中受到了挑戰。

難民的基本權利和接受國的保護義務

1951年《難民公約》規定了締約的接受國應向進入其境內的難民提供國民待遇(自由選擇宗教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接受公共救濟的權利、提出訴訟的權利等)和一般外國人待遇(從事自由職業、收場被僱傭等)。

但是更為重要的是公約規定了如下兩點:

對於非法入境的難民,接受國應該給予寬容和便利,適當地提供臨時安置,不得僅以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為由而追訴其刑事責任,或者給予任何刑事處罰(第31條)

任何不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的難民有權獲得接受國的身份證件(第27條);在入籍方面,也應獲得儘可能的便利(第34條);

正因為有以上規定,難民源源不斷湧入歐洲但是歐洲各國卻不能強行關閉邊界。

為了維護接受國的基本權益,1951年《難民公約》也對難民的義務作出了規定,要求難民遵守該國法律並且維護該國公共秩序。然而,1951年《難民公約》沒有明確難民是否享有某些政治權利,並且由於接受和保護難民只是一種幫助行為,對於接受國構成一個非正常的社會負擔,因此國家可以根據需要對難民在社會福利、勞動保障方面享有的待遇加以限制。

20世紀60、70年代,為了應對亞洲、非洲等區域出現的大規模難民潮,一些區域性國際組織也開始制定並通過與難民保護相關的條約或宣言。其中歐洲範圍內歐共體/歐盟對於難民保護問題有著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因為歐盟關於難民保護的規定是本報告研究的重點之一,所以著重在下面進行敘述。

歐洲範圍內的法律和區域司法機構共同庇護系統(Common European Asylum System, CEAS)的建立

1992年的《馬特斯里赫特》條約之後歐洲共同體進入歐洲聯盟時代,逐漸建立起一個貨物、人員、資本、服務自由流動的共同市場。作為實現人員自由流動的關鍵,《申根協定》於1995年正式生效,申根國家內部取消邊界管制,同時成員國共享簽證信息(包括進入者的指紋信息)。伴隨著內部邊界的取消隨之而來的、與庇護制度相關的問題是如何避免難民利用無邊界的、自由流動的共同市場進行「庇護挑揀」(Asylumshopping)——即難民在歐盟內部選擇那些庇護待遇更加優厚的國家。

從成員國的角度來說,這一問題則反映為成員國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1999年在芬蘭的坦佩雷峰會上(Tampere Summit),各國領導人就建立一個共同的庇護制度達成一致。該制度涵蓋多項措施和立法,是一套的綜合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難民保護的認定標準、難民庇護申請的審查機制以及難民庇護申請的保護程序。

歐洲領導人的對策大致有二:其一,通過建立起一套制度來在個案中確定唯一的庇護申請負責國(MemberState Responsible);其二,通過歐盟立法,逐步實現在申請程序、難民待遇等條件方面的一體化。《都柏林公約》及隨後的《都柏林規章》(DublinRegulation)正是在上述設想的背景下制定的。

1999年《阿姆斯特丹條約》生效之後,庇護問題劃歸第一支柱,申根協定成為歐盟法律的一部分。這一改變意味著更多同時更有約束力的一體化政策成為可能,同時也意味著歐盟法院有權對相關政策立法進行司法審查。1999年,歐盟委員會委員Anita Gradin寫到,「在難民政策方面,我們主要集中努力解決兩個急迫問題:第一個是我們如何應對未來可能的大量尋求庇護者湧入的情況,第二個是如何解決責任分擔的問題。」這之後的歐洲範圍內關於難民的規則都在朝著這個方面努力。

《都柏林規章》及其相關法律

《阿姆斯特丹條約》之後,歐盟機構獲得了對難民政策進行立法的權力。歐盟據此先後制定了一系列與難民政策相關的法律(包括規章、指令等),從而大致構建起歐洲共同庇護體系。這些立法包括:2001年制定的《臨時保護指令》(授權歐盟理事會對大量湧入的庇護尋求者採取臨時保護措施),2013年制定的《收容條件指令》(確定接待庇護尋求者之標準),2013年制定的《都柏林規章》(確定哪些國家對審查和批准/駁回庇護尋求者的申請負責),2011年制定的《庇護資格指令》(確定誰有資格獲得保護,以及保護措施應當包括哪些內容)以及2013年制定的《庇護程序指令》(關於審查庇護尋求者之申請時所當遵循之程序)。依據歐盟法之規定,指令雖不具有直接執行力,但相關成員國有義務依據指令的精神、目標對指令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忠實地轉化(意即制定為國內立法)。

《都柏林規章》面臨的挑戰

如上所述,歐洲共同庇護系統在其創立及完善的過程中始終面對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設計責任分擔機制。《都柏林規章》承擔了這一使命,並基於人道主義考慮而特別創設了「自由裁量權條款」,允許歐盟成員國在自己並非負責國的情況下也可以接受庇護尋求者的申請並提供庇護。然而這一設計中至少兩個問題在這次難民危機中浮現了出來。

其一,依據《都柏林規章》之規則所確定的負責國事實上幾乎都是歐盟共同市場的邊境國(如希臘、義大利、西班牙),而出於人道主義壓力而動用自由裁量權條款的則主要是德國、法國等地理上的歐洲中部國家。在大量難民湧入歐洲,核心國家動用自由裁量權條款時如何解決庇護尋求者前往核心國家途中所產生的問題(包括給相關國家帶來的問題)是一個疑難。

其二,核心國家動用自由裁量權條款所產生的結果並不是單單由其本國承擔的——假如大量難民湧入核心國家後核心國家要求其他國家分擔,實際上就會造成一種「A國做決定,大家都承擔」的結果乃至「A國道德得分,大家責任均擔」(或者在一個社會中主導者道德得分,責任或後果卻由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如失業者或領取生活救濟金者承擔的結果(此處均擔非指平均承擔而是依特定指標加權計算)。

此外,此次難民危機中迄今為止的發展實際上已經架空乃至棄置了《都柏林規章》(《都柏林公約》)的規定,接下來無論是重新恢復該規章之實際適用還是另起爐灶再建別的機制,都面臨重重追問與考驗。

ECtHR判例分析—從司法機構裁判看歐盟立場

歐洲人權法院是依據《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以下簡稱《歐洲人權公約》)設立的區域司法機構,獨立於歐盟。該法院負責審查締約國的法律是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類似於國內的違憲審查機制),在促進人權的尊重與保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歐洲人權保護機制的核心。受歐洲難民危機的後續影響,可以預見將有許多與難民人權相關的案件提交給歐洲人權法院。

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對歐盟成員國具有重要影響。從司法層面看,歐盟成員國在人權案件領域內的判決不再具有最終權威性。由於案件可以被直接提交歐洲人權法院審查,歐盟成員國國內法院的法官在依據本國法律審理案件時還需要考慮歐洲人權法院對相關判例的判決。從立法層面看,為防止其立法被歐洲人權法院判定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歐盟成員國的立法機關在制定、修改法律時需考慮《歐洲人權公約》以及歐洲人權法院相應判例法的規定。因此,在難民問題上,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除了對該法院今後審理相應的案件具有指導性意義外,還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歐盟國家對難民問題的態度。

從近期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上來看,歐洲人權法院在對難民的態度上持謹慎和收縮的立場。A.S.v. Switzerland (2015年6月30日)一案中,法院在難民問題上尊重締約國的自由裁量餘地(marginof appreciation)。而在Nassahv. Latvia(2015年7月21日)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肯定了「都柏林體系」(難民庇護申請的審查機制)中防止庇護申請程序被難民濫用的條款。結合當前歐洲難民危機,許多停留或被分配至歐盟邊境國的難民若濫用庇護程序(如提出重複申請),其自由權將可能不會得到歐洲人權公約法院的保護。

德國難民法律與政策

德國保障申請者的避難權不僅來自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所規定的國際法義務,也來自德國國內法將避難權規定為一項具有憲法性地位的基本人權的規定。德國是世界上少數幾個真正認可避難權屬於基本人權的國家之一。

德國作為聯邦制國家,由聯邦中央政府和16個聯邦州組成。《聯邦基本法》規定了聯邦一級和各聯邦州的職責和事務範圍。根據《聯邦基本法》可知,難民事務屬於聯邦與各州競和立法範圍,只有聯邦不制定法律、不行使立法權時,各州才有立法權。在德國,難民相關問題主要由《聯邦基本法》、《難民程序法》居留法令》、《避難申請者福利法案》等做出法律規定。

第16a條:避難權

《德國聯邦基本法》第16a條第1款具體規定 「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員享有避難權」。相對於其他國家,德國法律對避難權的規定可謂是相當寬鬆。但正是這一規定才將德國推向超負荷接收難民的困境。根據德國聯邦移民和難民局(Germany Federal Office for Migration and Refugees, BAMF)相關文件,當一項迫害構成對個人政治傾向、宗教信仰等基本權利的嚴重侵犯時,該迫害構成政治迫害。

為保護個人尊嚴,德國聯邦基本法賦予該個人以避難權。此外,該項政治迫害必須是一國針對個人實施。因而貧困、內戰、自然災害等一般緊急情況不能成為授予避難權的理由。但這些情形可作為德國賦予申請者「輔助性保護」的考慮因素。

16a條第3款提出「安全源國」的概念。它規定對於「法制狀況、法律實施和一般的政治條件顯示在該類國家既無政治迫害又無非人道的或歧視性的處罰待遇現象」的國家,經聯邦參議員批准可以歸為安全源國。來自該類國家的外國人如未能陳述有關事實證明其受到政治迫害,則認定其沒有遭受迫害,在德國不享有避難權。

德國最新難民政策

2014年11月6日,德國在難民接收問題上通過了新的法令—《安全源國法令》(Act on Safe States ofOrigin),規定塞爾維亞、馬其頓、波黑為「安全源國」。這一新的法令出台將帶來以下變化:第一,來自這些國家的申請將會被迅速審查並拒絕,申請者將在決定做出後4個星期內被遣返回國。第二,來自安全源國申請者向德國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序也將被迅速縮短,法院駁回此類訴訟將成為一項既定規則。

2015年德國政府決定增加安全源國數量(科索沃、阿爾巴尼亞、黑山)。德國聯邦參議院討論通過了難民法修改條例,將於11月1日生效。一旦生效,這些國家的人今後將無望在德國獲得避難。這一政策變動目前備受爭議,被德國列為安全源國名單的國家國內局勢仍不穩定。

新的難民條例還縮減了避難申請者迄今享受的一些福利待遇,如避難申請者將在難民收容所停留更長時間(由以往的3個月延長至6個月),今後德國政府也將最多只預支1個月難民生活補貼。但新的難民條例還是有一些賦予難民更多福利的變革,比如鼓勵各聯邦州在自願基礎上為避難申請者發放醫療卡,使他們有病可以直接憑卡就醫。

德國所面臨的危機的歷史根源以及其已經做出的努力

德國的難民危機有其發生的歷史根源。在上世紀90年代初以前,德國對難民申請的標準並不十分嚴格(可能是當時西歐範圍內最松的一個國家),任何認為自己受到政治壓迫的人都可以在德國申請庇護。在90年代的頭幾年,因為柏林牆的倒塌,德國接受了大量來自前蘇聯加盟共和國(Soviet bloc)、非洲和前南斯拉夫的難民申請。當時的德國政府興建大量基礎設施(尤其是住房)來解決難民的生活問題。

1994年,鑒於不斷湧入的難民,德國修改了有關法律,引入了safe-destination原則,該原則認為尋求庇護的人如果在進入德國之前已生活在可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其他國家,那麼這些人就沒有必要再到德國尋求庇護。換言之,他們的申請很可能不會得到批准。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來德國申請庇護的人數明顯下降。相應的,為安置難民興建的基礎設施的數量也隨之下降。因此,現在當大批難民湧入德國時,這裡完全沒有足夠的場所和設施來容納這些難民。

現在除了在德國境內安置已經到達的難民以外,德國仍然積極在國際層面上為化解難民危機進行努力。迄今為止,德國已向包括UNHCR、土耳其政府、直接從事難民救助工作的非政府組織(NGOs)等提供了超過5億歐元人道主義援助。德國政府十分重視NGOs在難民救助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其經驗這些組織能夠更加有效的把資源用到難民身上,因此現有大部分人道主義援助給了NGOs。

德國依舊面臨的挑戰

第一,大量難民進入德國以後,因為人道主義的原因即使有《都柏林協議》,德國也無法將難民送回他們進入歐盟申根成員國的第一站所在國(CIIL註:這些國家大多經濟實力更加薄弱,大量到來的難民已經讓其不堪重負),除非該國同意接納這些人。而另一方面,一旦家庭成員中的一人獲得難民資格,其家人獲頒簽證赴德與家人團聚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這意味著難民的接受數量有滾雪球的效應的可能性。

第二,德國民眾對接納難民的態度不一,協調難度大。總體來說,根據德國的經驗,多元化程度更高的城市對難民的接受度也會更好。同樣的民意的分化反映在政治層面。默克爾政府不僅需要獲得其他黨派議員的同意,在執政黨聯盟(尤其是自己的政黨)內部目前也存在巨大的分歧,如何獲得足夠的支持是擺在她面前的一項嚴峻挑戰。儘管因為德國憲法的嚴格規定其幾乎不可能因為難民政策提前下台(提前下台的首相在西德時期只發生過一次)。

第三,同時,難民甄別不僅耗時長,而且需要熟悉難民甄別業務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至少是經過專業訓練且具備經驗的人)的參與。面對大批湧入的難民,這類人才目前極度缺乏。這一人才缺口不是通過短期培養就能填補的,加之政府財政能力有限,獲得聯邦政府更多的撥款需要走一定的法律程序,難民們需要花費更長的時間等待甄別。

對解決難民危機的一些基本立場

首先,下一步德國將會修改法律限制一些來源於其他國家的人成為難民的可能性並且更加積極的支持敘利亞難民在周邊國家的安頓。2015年11月,德國將通過修訂有關法律進一步控制難民湧入的數量。修訂的法律會加入幾個安全來源國(主要來自於巴爾幹半島國家),這意味著這些國家國籍的人原則上沒有資格在前往德國申請成為難民。

其次,希望結束武裝衝突、通過政治途徑解決敘利亞問題是解決難民危機的最佳方案。但是,這一方案的實現依然困難重重。各方(尤其是敘利亞政府、反對派、ISIS)是否願意坐到談判桌前。即使各方願意坐下來談判,談判很難取得實質性成果。很可能阿薩德會認為英法更傾向於美國敦促其立即下台的立場,而反對派認為俄羅斯支持的是現政權,談判會因為沒有共同基礎而告吹。

除了通過聯合國的平台商討敘利亞難民危機解決方案之外,德國也歡迎其他的多邊渠道解決敘利亞問題-難民危機的源泉。中國和德國在解決伊核問題上的六方努力中立場相近,同時發揮了積極作用,德國一直很感謝中國在伊核問題上與各方進行的努力。雖然不排除在解決敘利亞情勢的努力中複製這種模式(安理會5+1,或者德國方面表述的歐盟3+3)的可能性,但是敘利亞問題顯然更加複雜。但可以肯定的是,德國(以及歐盟)不支持通過武力手段解決敘利亞危機。

同時,希望全世界能共同應對此次危機。至於中國方面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提供幫助,德國外交部的官員首先表達了他們能夠認識到中國在本地區,尤其是颱風災區等地進行人道主義救援的壓力。(之前因為缺乏給難民提供的床,德國方面通過美國和加拿大紅十字會取得了支援)德國希望:第一,在可能的情況下,中國可以根據相關各方的切實需要,加大人道主義援助的力度;第二,由於此次難民潮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來自巴基斯坦和阿富汗,而中國在這一地區實際上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如果能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維護阿富汗局勢上,將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德國的壓力。

調研結論結論一

德國社會各界已經盡量充分動用了既有的社會資源來應對難民危機,但其社會資源的極限正在凸顯。而相對的,短時間內難民潮很有可能會繼續湧入德國以及歐洲各地。難民潮的持續湧入可能在德國和歐洲帶來的不良效應也隨時有上升甚至惡化的可能性;

結論二

中國有為德國社會各界解決難民危機提供的力所能及的人道主義援助的可行性,後者也有一定的需要,更好的溝通和協調是實現這一可能性的關鍵;

結論三

更為關鍵的是,難民危機的解決需要從根源上解決難民出逃的原因:結束武裝衝突和國內局勢的持續動蕩,即是說通過政治方式解決敘利亞武裝衝突。但是在這點上,德國以及其背後的歐洲能夠發揮的作用有限,需要全球主要國家達成共識、共同努力;

結論四

在政治方式最終解決之前退而求其次的鼓勵和支持難民產生地的周邊國家創造接受、安置難民的條件是另一緩和難民危機的方法。比之向德國方面方面提供安置難民的人道主義援助,更為迫切需要的是向這些周邊國家提供支持。

歐洲難民危機對中國的啟示

對於此次敘利亞難民危機,中國的基本立場是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向有關各方提供必要的人道主義救助。但是很顯然,敘利亞難民危機是一場由敘利亞內戰引發,在時間上延續至今,在空間上不斷擴展的全面人道主義危機。以ISIS為代表的國際恐怖組織的暴行又給本已嚴重的危機更是雪上加霜。在這一背景下,中國闡明了「政治解決敘利亞危機」以及「堅決打擊恐怖主義」的立場。

中國的立場和已採取的措施提供的人道主義救援

中國對該問題的立場簡單而明確。中國對敘利亞人道主義狀況的持續高度關注,將根據形勢發展和實際需要,向敘利亞人民包括境外難民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自敘利亞難民危機爆發以來,中國政府已經以多種形式向敘利亞人民、包括境外難民多次提供人道主義物資和現匯援助。

政治解決敘利亞危機

達成敘利亞政治解決方案才能結束當前這場世界上最嚴重的人道危機已經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國際社會成員的普遍共識。政治解決敘利亞危機首先要求衝突各方停止一切暴力。中國也明確表明要求各方實現停火的立場。

必須指出,中國以及國際社會所說的「停火」包含人道主義的暫時性停火與為進行政治解決敘利亞危機創造和平條件的長期停火這兩個層面的含義。事實上,敘利亞交戰各方(主要是敘利亞政府與反對派武裝)之間已有多次臨時停火協議。但是,為進行政治解決敘利亞危機創造和平條件的長期停火還沒有實現。

對敘利亞國內交戰各方,中國對體現了以不介入各派紛爭,同時又與各方保持溝通合作的謹慎中立的立場。為了防止(或者盡量拖延)直接的由外部強加的政權更迭(regimechange)的到來,中國在很大程度上盡量反對任何國家、國際性和區域性組織採取軍事干預,以及單方面向敘利亞政府施壓甚至對敘利亞進行單方面制裁。具體而言,中國一貫主張任何國際事務都要以遵守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款為前提;認為通過援引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以聯合國安理會之名,行顛覆現政權(哪怕是針對中東的獨裁政權)之實本身就是對聯合國憲章的違反。

在國內已有聲音認為之前因中國沒有動用否決權而獲得通過的針對利比亞的一系列決議從本質上是用來推翻(利比亞前領導人)卡扎菲並使中國陷入了一種「言行不一」的尷尬境地。因此在此次敘利亞危機中對任何此類決議草案都十分敏感。敘利亞危機爆發以來,中國與俄羅斯四次否決了安理會關於敘利亞的決議草案以及其他一些聯合國大會決議草案。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如果安理會決議草案不包含明確要求敘利亞進行政權更迭或援引《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的規定以及對敘利亞政府採取單方制裁的內容,中國也不會輕易行使否決權。

打擊國際恐怖主義

必須注意到,與以往的基地組織(Al-Qaeda)和已經倒台的阿富汗塔利班(Taliban)政權不同,ISIS領導的「伊斯蘭復興運動」(Islamic EnnahdaMovement)企圖建立一個「哈里發國」,其「領土」涵蓋了中國的新疆地區。該組織也在多個場合指責中國的新疆政策,並將中國列為其「復仇」名單上的第一位;要求中國穆斯林向其宣誓效忠。ISIS在今年的7月曾向包括中國在內的18個國家和地區「宣戰」,極端主義和恐怖主義勢力對中國的威脅至少在理論上是存在的。而敘利亞問題久拖不決已經導致以ISIS為代表的恐怖極端勢力迅速在敘蔓延坐大。

中國在這一問題上的基本態度是:作為恐怖主義的受害者之一,中國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將繼續積极參与國際反恐合作,共同遏制和打擊恐怖主義威脅。在敘利亞危機爆發以來的幾次聯合國大會的中方立場文件中,中國表達了其在反恐問題上的鮮明立場。

在行動上,中國在不斷加強與地區性國際組織的反恐合作。中國是上海合作組織的成員國,已經與該組織各成員國締結了《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上海公約》,共同組建起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機構,有效地開展反恐合作。中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積極開展反恐磋商和交流,舉辦反恐理論研討會。中國和歐盟也開始舉辦反恐國際論壇,探討有關反對恐怖主義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同時,中國已向有關各方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

難民危機對中國國內製度建設的啟示啟示一:如何更有效地提供人道主義救援

在敘利亞,巨大的人道危機已經大大超過了目前的人道援助所能提供的資源。正如劉結一代表指出的,對敘利亞援助領域已從傳統的物資、資金,擴展至基礎設施、教育、社會治安、邊境控制等領域。國際社會應根據當事國確定的優先領域,有針對性地提供援助,同當事國需求對接,並加強彼此協調。而在另外一方面當地安全狀況使人道援助工作的難度和危險性大大提高。

除了增加援助並且確保通過與受援助方進行合作和監督以保障援助可以更加有效的達到其人道主義目的以外,中國可以考慮主動承擔未來在周邊地區國際難民營的安全保障任務。中國於2015年9月宣布加入新的聯合國維和能力待命機制(theUN Standby Arrangement System),決定為此率先組建常備成建制維和警隊,並建設8000人規模的維和待命部隊。工程、運輸、醫療專業從事人道主義援助的人員會成為這支部隊的重要組成部分。

啟示二:推動敘利亞危機的政治解決

政治解決敘利亞問題的方案的實質是對現有的敘利亞權力格局進行再分配的確認。儘管沒有明確指出這一點,中國顯然已經認識到政治解決方案的實質。2012年6月,第一次敘利亞問題日內瓦會議召開。包括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相關國家代表在日內瓦發表《日內瓦公報》(ActionGroup for Syria Final Communique?)。《日內瓦公報》建議在敘利亞建立一個包括各方在內的過渡政府,在全民對話基礎上修訂憲法,並舉行多黨選舉,並成立新的國家機關。由於敘利亞局勢隨後發生劇變,該公報一直未得到落實。

敘利亞問題第二次日內瓦會議於2014年1月22日召開。遺憾的是,由於在政府權力移交問題上的巨大分歧,會議未能取得實質進展。為儘快啟動第三輪日內瓦談判,2015年5月至6月,敘政府、主要反對派、政治團體、武裝勢力、民間團體及20多個地區和國際相關方的代表在日內瓦繼續進行磋商,確定是否存在重啟和平進程的意願和條件,以便為落實《日內瓦公報》提出意見與建議,並為真正的和談做準備。

雖然中國在敘利亞衝突各方之間積極奔走斡旋,目前仍然缺乏一種使衝突各方重新回到談判桌前的有效方案。在這一過程中至少有如下兩個難題需要解決:

第一,平衡敘利亞阿薩德政權與反對派。

中國的「政治解決方案」中並不包括政權更迭這一選項。中國似乎認為權力的再分配中如果缺少了巴沙爾這一唯一的「已知因素」,敘利亞就會進入「後巴沙爾時代」。而無論是敘利亞各方,還是國際社會對「後巴沙爾時代」的權力格局都沒有一種後續的、負責任的考慮。與「後卡扎菲時代」類似,敘利亞,乃至整個中東地區局勢可能會發生不可控的進一步動蕩。就當前形勢而言,敘利亞總統阿薩德主動移交權力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反對派試圖推翻總統阿薩德的統治,但是他們的內部分歧為組建過渡政府以結束內戰的努力增加了難度。

尤其是,反對派內部還存在一些與基地組織有聯繫的極端勢力,而那些極端勢力內部甚至也有分歧。這些分歧削弱了和平會談的前景。把反對派整合起來,找出一個,或者是扶持出一個其他各方都能夠服從的領袖人物的努力也困難重重。從敘利亞國內的層面,中國在安理會四次動用否決權的行動很可能被一些反對現政權的敘利亞國民理解為對阿薩德政權的支持。在區域和國際層面,中國因為否決安理會的決議草案很可能已將自己置於那些反對阿薩德繼續壟斷權力的國家的對立面。

第二,是否與ISIS進行接觸和談判。

國際實踐中有過為了實現和平而這樣做的先例。例如,1991年聯合國支持下的和平進程結束了柬埔寨內戰,而應該對柬埔寨種族滅絕罪行負責的紅色高棉(KhmerRouge)也參與了這一進程。今天的敘利亞局勢與當年的柬埔寨一樣,柬埔寨內戰各方都有強大的外部支持者——包括中國、俄羅斯、美國、越南和泰國。

然而,最終這些外國勢力都摒棄前嫌、願意為結束這場戰爭而合作。不同的是,幻想著要在全世界建立統一的哈里發國的ISIS不大可能願意坐下來談判。同樣地,除了敘利亞反對派內部的一些派別,其餘各方也不太可能邀請ISIS加入政治解決敘利亞危機的進程中來。因為這一邀請很可能被視作對國際恐怖主義的某種形式的妥協。目前,已在敘利亞實現軍事存在的各方似乎都認為暫時加強對ISIS的軍事行動與國際社會促成和平解決方案的努力並不衝突。

如前所述,中國已經以自己的方式參與到國際反恐合作中。儘管如此,到目前為止,中國並沒有明確將ISIS和國際恐怖主義劃等號,也沒有明確表明要加入,無論是美歐主導的還是俄羅斯主導,甚至是沙特等國主導的「聯盟」。對於是否參與,在多大程度上參與的問題上,中國還處於觀望階段。

「和平進程」的最大障礙不在於它不道德,而在於它不切實際。顯然,中國想要以敘利亞難民危機為契機,通過「零問題」外交的手段加強其在中東地區和全球的政治影響力。因為回答這一問題已經超出報告和項目本身的能力所及的範圍,在此不再展開。

啟示三:對中國國內難民法律和政策建設的啟示

當看到難民危機越演越烈之時很多中國人都會有這樣的擔心,中國是否面臨潛在的類似於歐洲今天所面臨的難民危機?如果存在,中國國內的難民保護制度的現狀如何,是否有進一步改進的空間?

中國是否面臨潛在的難民危機?

關於這個問題,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周邊國家和地區是大國矛盾的聚集區,是國際恐怖威脅的集中地,存在複雜的民族宗教矛盾、領土邊界紛爭。對於中國社會而言,歐洲今天的問題很有可能我們也會遭遇。

第一,歷史上曾經出現過類似的難民潮,二戰時,近三萬猶太人曾避難上海灘。上世紀60年代「印尼排華」時期以及70年代「越南船民危機」也引發了類似的難民潮。

第二,近年來中國周邊國家的形勢,如緬甸內戰、朝鮮旱災、印巴對峙、中亞政局、南海主權爭端以及阿富汗的不穩定局勢,都有可能引發難民危機。

第三,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讓中國的工作機會與生活福利相對於許多國家,正具有越來越明顯的比較優勢。一些人已通過合法手段進入中國,入境後將證明身份的文件毀棄,也有可能成為難民身份的申請人。

另一種觀點認為中國周邊存在「難民危機」風險的可能性較低。

首先,從地緣環境看,中國沒有像歐盟申根國協議所規定的那種「開放」的邊境線。換句話說,部分申根成員國,如德國、法國等的邊境線不是完全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相比之下,中國沒有這方面的困擾。

其次,通過對比中國——周邊地區與歐洲——非洲和中東地區,可以發現各方面的情況是不一樣的。該觀點認為難民湧入的風險儘管存在,但還不至於上升到危機的嚴重程度。

第三,一些歐洲國家(如德國這樣的「難民收容國」)除了將接收難民作為一種慣例,還有一整套完整的難民收容制度。相比之下,中國的角色是「難民中轉國」,目前的難民事務都委託給聯合國難民署。目前在冊登記的難民人數只有數百人。

隨著中國更加緊密的融入國際社會、對國際難民法和國際難民保護體制的適應以及自身人口政策的演進等因素的影響,第一種觀點可能會成為可能發生的現實。事實上中國曾經在上世紀處理過大批被越南強行推回所產生的難民。同時,最近在中國和緬甸邊境上也因為緬甸國內政治局勢的不穩產生了不少難民。

中國現有的難民保護制度是否足以應對難民危機?

目前中國對難民的日常管理主要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任何非中國國籍的人都可以尋求中國的難民資格,需要帶上護照到聯合國難民署北京的辦公室登記姓名、國籍、出生日期、成為難民的原因等。之後其可以得到一張《尋求庇護者證明》(有效期一般為兩個月並且可以續期)並預約甄別面試的時間。在接受甄別面試前,他們可以合法在中國居留。

甄別面試原則上應由中國政府負責,不過中國政府並未接管這項工作,所以還是由聯合國難民署負責。如果第一次甄別面試沒通過,申請人有一次申訴機會,可以接受第二次面試,補充回答很多細節問題,證明自己身份。第二次還是沒通過的話,難民署將把申請人的資料提交給中國公安機關,中國公安機關會將此人按非法居留的外國人處理。如果通過面試,在中國的居住地由難民和尋求庇護者自行選擇,但難民署的工作人員也會給他們一些建議。在等待被安置的時間裡,這些難民也要遵循中國法律對於外國人的管理。難民在中國期間一般都被視為外國人,沒有在中國工作的權利,他們的食宿完全由聯合國難民署幫助解決醫療保健費用也由聯合國難民署支付。

對完善中國國內的難民法律和政策可以適當考慮的一些建議

鑒於難民危機確實不可能完全避免,立足於中國立場,如下幾方面的建議可以考慮:

第一,在國內層面完善難民保障相應的法律和系統。

儘管中國已經是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的締約國,但是,在安置移民、難民方面,中國並不像歐洲各國(尤其是德國)擁有一整套的政策與相應流程。在此次難民危機的應對上,德國的經驗顯然是可供借鑒的:當大批難民湧入時,在開始的一段時間內可能沒有足夠的場所和設施來容納這些難民的情況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在這種情況下,一個運轉良好的難民接收機制可以幫助政府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所需資源的統計和物資調配。與此同時,難民甄別耗時長,且需要熟悉難民甄別業務的人。從事難民甄別業務必須經過專業訓練且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德國現在面臨的一大挑戰就是這類人才極度缺乏,在短時間內無法找到急需的人才。而相對應的,中國現在還沒有可以從事難民法相關工作的法律從業人員。

第二,在更加廣泛的範圍內討論接收難民的可能性以及進行準備。

民眾對國家承擔對難民的國際人道主義義務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本國難民政策的制定。以接收難民為例,德國民眾對待難民的態度從一開始就出現了分化:有民眾認為德國應當慷慨接納這些難民;也有民眾反對接收任何難民;認為德國可以接納一定數量的難民,但具體的數字必須考慮到德國的承受能力。可以發現,在難民接收問題上,中國與德國類似,社會上也存在著不同的聲音。雖然出於對這一概念的陌生,在中國反對的聲音更加明顯。

潛在的難民危機雖然在一方面的確對中國構成了某些「負擔」,但在另一方面,它也為中國社會的豐富性、多樣性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時機。對這一時機的準確把握,將從根本上強化中國與世界的聯繫,讓中國從一個西方政治話語中的民族國家,走向中國傳統政治話語中的天下型的國家,而這恰恰是中國崛起所無法迴避的責任與機遇。

另外對於中國而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優先考慮事項也會影響中國應對難民危機時的表現。比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於邊境管理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採取不同的措施。北京將邊界穩定視為重中之重,願意犧牲某些地方商業利益來維護穩定;而地方政府看重的可能更多的是通過和周邊國家的特殊關係來促進邊境貿易,獲取利潤來緩解地方財政壓力。一旦當難民危機爆發與經濟下行的壓力出現疊加時,如何協調中央和地方的利益關係,保障難民接收工作有序開展需要儘早地進行系統研究。

第三,在區域和國際層面加強交流與合作。

中國宜盡量為周邊國家創造穩定、發展的政治經濟局面,變周邊國家和地區的不穩定因素為中國加大國際影響力的戰略槓桿。中國陸地邊界線長22000多公里(目前仍有爭議)。實際管轄領土與朝鮮、俄羅斯、蒙古國、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爾、不丹、緬甸、寮國和越南14個國家的實際管轄領陸接壤,鄰國數量和俄羅斯並列世界第一。

此次難民潮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來自巴基斯坦和阿富汗,德國方面認識到中國在這一地區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可以發揮很大的穩定情勢的作用。因此,如果中國能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維護阿富汗局勢上,將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德國的壓力。

在國際層面,中國可以考慮進一步加強與包括國際紅十字會(ICRC)、世界移民組織(IOM)等在內(中國尚未加入)的溝通與協作,積极參与更多國際移民領域的協調與溝通,參與國際移民議程的政策制定。在國際社會出現難民危機時,適時派出專家提供參考意見方法,提出中國的解決方案。

總之,今天的中國應該要利用難民危機所帶來的對國際難民議題的關注推動逐步建立中國的國際移民體制,開始摸索如何進行這方面的研究和政策制定,未雨綢繆,做好世界領導大國的準備。

報告全目錄1項目和報告簡介3

1.1項目的目的3

1.2項目團隊介紹31.3前期準備41.4實地調研工作5

2難民危機6

2.1歐洲敘利亞難民危機的由來6

2.1.1敘利亞之亂62.1.2難民危機背景下的歐洲72.2敘利亞難民在周邊國家和歐洲82.2.1周邊國家敘利亞難民情況82.2.2在歐洲的敘利亞難民情況82.3敘利亞難民進入歐洲的路線92.4數據分析102.4.1歐洲範圍內難民(包括敘利亞難民)數據分析102.4.2德國難民數據分析11

3與難民有關的法律和政策12

3.1國際難民法與國際難民保護12

3.1.1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及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123.1.2國際難民保護143.2歐洲範圍內的法律和區域司法機構163.2.1共同庇護系統(Common European Asylum System, CEAS)的建立163.2.2《都柏林規章》及其相關法律163.2.3ECtHR判例分析—從司法機構裁判看歐盟立場203. 3德國難民法律與政策203.3.1第16a條:避難權213.3.2申請成為難民的步驟213.3.3難民收容地點223.3.4德國最新難民政策23

4實地調研25

4.1調研方法25

4.1.1調研對象25

4.1.2調研地點行程254.2調研概況(德國)254.2.1對難民開展救助工作的非政府組織254.2.2難民營(難民安置工作組織)264.2.3難民274.2.4德國官方294.2.4.1德國所面臨的危機的歷史根源以及其已經做出的努力294.2.4.2德國依舊面臨的挑戰304.2.4.3對解決難民危機的一些基本立場304.2.5其他314.2.6調研結論324.2.6.1結論一324.2.6.2結論二324.2.6.3結論三324.2.6.4結論四32

5歐洲難民危機對中國的啟示33

5.1中國在敘利亞難民危機問題上的立場和已採取的措施33

5.1.1提供的人道主義救援335.1.2政治解決敘利亞危機335.1.3打擊國際恐怖主義355.2難民危機對中國國內製度建設的啟示365.2.1啟示一:如何更有效地提供人道主義救援365.2.2啟示二:推動敘利亞危機的政治解決375.2.3啟示三:對中國國內難民法律和政策建設的啟示38

鳴謝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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