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改革工作的決定
06-09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辦、企事業單位,駐同各國、省屬單位: 為了適應國務院辦公廳批准的《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2006年-2020年)》,服務發展文化旅遊大產業的新跨越,加快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文明城市,切實提升現代文明城市的管理水平,全面推進殯葬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山西省殯葬管理辦法》和《大同市殯葬管理辦法》,特作如下決定。 一、切實加強對殯葬改革工作的領導 殯葬改革是移風易俗的新社會改革,關係到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現代文明城市的創建、文化旅遊事業的發展。各級各部門要以對黨、對人民、對子孫後代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增強殯葬改革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殯葬改革工作真正納入議事日程,強化「政府主導,民政協調,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領導機構,明確事權和責任。各縣(區)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民政、發改、公安、監察、財政、國土、環保、規劃、建設、交通、衛生、工商、林業、旅遊、民族宗教、新聞單位等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殯葬改革領導小組;各鄉鎮(街道)也要成立相應的殯葬改革領導小組;村(居)委作為基層一線,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殯葬管理員,建立起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三級殯葬改革工作網路和管理體系。要把落實殯葬改革責任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列為評選先進單位和文明單位的重要條件。實行目標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任務明確、職責明晰、賞罰分明的殯葬管理監督體系,切實推動殯葬改革工作的落實。 二、廣泛深入地開展殯葬改革宣傳教育 各級宣傳、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力度,不斷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拓寬宣傳渠道,強化宣傳聲勢,為推進殯葬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將每年的三月份確定為殯葬改革集中宣傳月,並結合清明、農曆七月十五和十月一等民間傳統祭祀活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通告、標語、宣傳欄、宣傳車等多種媒介和形式,大力宣傳殯葬改革的重大意義,宣傳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宣傳殯葬改革工作中的正面典型,批露違反殯葬管理規定、執意實行土葬以及喪事大操大辦、搞封建迷信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做到家喻戶曉,自覺規範,令行禁止。要把鄉鎮(街道)、村(居)委作為宣傳的重點,通過宣傳教育,切實使幹部、群眾增強法制觀念,強化現代文明意識,樹立推行火葬、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新風尚。 三、實行殯葬改革工作聯合執法綜合治理 各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抓好殯葬事務的管理、執法、監督和檢查,實行綜合治理,確保殯葬改革工作全面推進。 民政部門要積極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切實履行好殯葬改革管理牽頭抓總的職責,認真制定殯葬改革實施方案,抓好殯葬管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負責殯葬改革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財政部門要將殯葬改革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正常開展。 公安部門要對利用喪事大搞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心健康、騙取財物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並及時依法處理干擾、破壞殯葬改革、惡意阻撓殯葬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事件;扣留非法運屍車,並對車主進行處罰。 規劃部門要加強公益性公墓的規劃、經營性公墓規劃的審查和對鄉鎮公益性公墓規劃的指導與審查。 國土資源、林業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嚴肅查處佔用耕地亂建墳墓、毀林造墓的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和督促有關拆遷墳墓的還林綠化、平墳還耕工作,並配合規劃部門共同做好公墓規劃的審核。 工商行政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整頓喪葬用品市場,堅決取締無照生產、銷售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活動,收繳、銷毀紙紮祭祀品、紙錢及冥幣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城管部門要配合殯葬行政執法人員對城鎮臨街搭建靈棚、佔道路祭、游喪擾民和拋撒、焚燒紙錢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紀檢監察部門對殯葬改革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公職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及時處理,按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四、依法取締利用醫院告別廳非法進行殯儀活動 (一)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紀要(〔2007〕20次)《關於依法取締利用醫院告別廳非法進行殯儀活動協調會會議紀要》的有關要求,市民政局、衛生局要採取果斷措施,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相關單位的責任,提出具體要求,儘快組織實施。 (二)設有告別廳、太平間的醫院採取先停後關的方式,年內必須關閉、取締所有醫院告別廳和太平間。殯葬管理機構會同各醫院制定關於取締利用醫院告別廳非法進行殯儀活動後有關殯葬活動銜接方案、服務工作制度和流程圖,明確各自的職責。 (三)加強火葬區醫院的管理,死者親屬強運屍體,院方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殯葬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由殯葬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強制火化;醫院擅自將死者遺體交由非殯儀專用車拉運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公安部門對醫療單位、車屬單位、直接責任人和司機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究醫院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強對具有傳染性疾病遺體的監控,對患有甲類急性傳染病,炭疽病死者的遺體以及高度腐敗的遺體,須經治療病人的醫療單位或衛生檢疫機構進行消毒處理和嚴密包紮,及時通知殯儀館接收遺體並立即火化。 五、依法規範殯葬行為 (一)城區、礦區、南郊區、開發區、新榮區新榮鎮、新榮區花園屯鄉、新榮區上深澗鄉、渾源縣永安鎮、大同縣西坪鎮,以及正在建設中的御東新區和恆山風景名勝區為火葬劃定區域。火葬區內的喪事活動限定在殯儀館進行,遺體火化後全部進入公墓安葬或寄存於骨灰堂。堅決禁止偷埋亂葬行為,火葬區內死亡者遺體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民政、公安部門組織人員強行火化,已土葬的強制起屍火化,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強行火化後,原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其家屬不享受喪葬費、撫恤費、遺屬生活補助費和困難補助費;原屬其他居民的,其家屬不得享受有關社會福利待遇。所在單位一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單位和先進單位。 國家允許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居民死亡後,應在規定地點埋葬,對自願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距鐵路和公路主幹線兩側各500米以內建造墳墓。從決定之日起,各縣區按管轄區域對以上範圍內現有的墳墓進行清理登記造冊,禁止再建造新的墳墓,對新建墳墓發現一起依法處理一起。從2010年開始,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土、林業、環保、旅遊、民族宗教、新聞等單位,兩年內對以上範圍內現有的墳墓進行專項治理,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以外,都要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切實達到拆墳還林、平墳還耕、凈化環境的目的。 (三)加強殯葬用品市場的管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區內生產經營棺木;依法經營的喪葬用品必須標明價格。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證製造銷售使用喪葬用品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和銷毀,並依據有關法規予以查處;對未經民政部門批准擅自興建經營的骨灰堂、弔唁廳、殯儀服務站等殯葬服務設施的,要堅決依法取締。 (四)禁止在城市街道、廣場、社區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堂,擺放迷信殯葬用品,舉行發喪送葬活動;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園、田頭等場所祭祀時焚燒紙錢和冥幣;禁止佔道路祭、游喪擾民和拋撒紙錢等影響交通、污染環境、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違規行為;殯葬管理部門會同城管部門要加強日常巡查、集中整治、聯合執法,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五)殯儀館承辦遺體運送、冷藏和火化業務,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承辦。在醫院病故的,親屬或醫院要在12小時內通知殯儀館拉運、暫存遺體;在家中病故的,家屬要及時通知殯儀館拉運遺體。民政部門會同公安、衛生、交通部門對轄區內的殯儀車輛進行清理整頓,規範殯儀專用車輛的管理,設置專門的標誌,堅決取締非法運屍車輛。 (六)實行土葬改革的地區,要採取多渠道籌資的辦法,加快公益性墓地建設步伐,如一時建墓地有困難的,應劃定具體的荒山荒坡為喪葬墳場,並告示居民,只能在公益性墓地或指定的區域葬墳。凡擅自亂埋亂葬者,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 六、建立殯葬改革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凡在火葬區發生土葬,要追究死者相關單位領導責任,在年終考核、晉陞中實行一票否決。要制定具體措施,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要責成鄉鎮政府把行政管轄責任落實到位,對村組、村民私自出賣墓地行為要嚴格監管,發現一例,查處一例,確保村組和村民私下出售墓地現象不再發生。對因工作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致使私下買賣墓地現象繼續發生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各級各部門工作人員要規範管理,文明執法,秉公辦事,嚴格執行殯葬管理法律法規,強化殯葬政策法規的嚴肅性。對於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監管缺失、玩忽職守等影響殯葬改革工作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七、加強對殯葬工作隊伍的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殯葬管理機構和殯儀服務單位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殯葬管理機構要強化法規意識,嚴格執行殯葬政策法規,切實加強殯葬改革工作的管理,積極研究探討殯葬改革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加快殯葬改革管理的措施。殯葬服務單位要加強對殯儀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切實改進內部管理,健全規範化服務流程,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簡化辦事程序,為群眾提供方便、優質、周到的服務,推動殯葬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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