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之後,法官如何被追責?
來源 | 公眾號法律出版社
聶樹斌案
遲來的再審判決終究為一段持續21年的爭議畫上了一個難言圓滿的句號,不管聶樹斌是不是真兇,至少他在法律上是一個無罪的人。隨著聶樹斌家人啟動國家賠償程序,估計對當年司法人員的追責程序也不遠了,他們是否會成為司法責任制實施以來第一批被追責的法官牽動著所有法院人的心。
人們不禁要問,承辦法官應當被追責嗎?
當然啟動追責程序,並不代表承辦法官就一定就要承擔責任。錯案追究的前提是經過法定、正當的程序認定確屬於法官瀆職的錯案,否則不應當承擔責任。
「錯案是追責啟動的一個重要線索來源,通過認定錯案倒查審判、檢察、偵查各個環節、各個主體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但不等於有錯案就應當追責。錯案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有交叉,雖然有錯案但是法官沒有違法審判行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就不應被追究責任。相反,只要法官具備違法審判行為追責事由,即使裁判結果正確,也要追究其違法審判責任」(摘自法影斑斕《執筆人談司法責任制改革中的幾個重要問題》)
這樣一起牽涉方方面面的案件,如果不按照司法責任制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釐清各方的責任,最後只是當事法官承擔所有罪責,那才是法官們心中的隱憂。
眾法官對聶案追責的不滿與其說是為當事法官抱不平,毋寧說是訴說同為裁判者的不安,尤其是司法責任制已經落地的情況下,追責是法官們內心深處無法擺脫的恐懼,不然就不會出現如此多的對司法責任制抨擊之聲。
——文/上里巴人 摘自「巴人閑話」"對聶樹斌案法官的追責"一文
附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
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製造虛假案件的;
塗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彙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製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違反法律規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意見》同時明確了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的幾種情形,包括: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等等。同時對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不同主體之間承擔的審判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推薦閱讀法官職業倫理的秩序原理:獨立、豁免與追責本文原載於《人民法治》2016年第6期作者 | 印波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司法改革的大幕拉起,頂層設計即將帶來連鎖的制度修改(甚至再修改)。對於法官的遴選、懲戒、保障等,多有討論。然而,很少有人從法官職業倫理的應然秩序角度聯想本輪司法改革的潛在意義。如果當前的法官責任制能夠成功推行,可以實現法官獨立、豁免和責任的三位一體,引發法官職業倫理的秩序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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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倫理的體制困境
談到法律職業倫理,學人不禁想到認真對待法律職業倫理便可以使得「法律工匠」們一心向善,追求公平正義,承擔社會責任,並進而提高公民對於法律職業的信任。法律職業倫理與自我約束、道德內化相等同。然而,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倫理已經逐漸地遠離「彌散」的道德,成為了一種行為規範的總和。它並不關注和調整法律人的內心世界,僅僅從其行為上判斷是否符合規範。法律職業倫理也存在著紙面上的規則與行動中的規則的落差。在法律職業倫理的世界中,恐怕迷失的不僅僅有律師,端坐在高堂之上的法官也有些迷失。
近些年,出現了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貪污受賄案,同級別的奚曉明涉嫌受賄案、河南首位「全國模範法官」李和鵬貪污受賄案、上海法官集體嫖娼案等嚴重敗壞法官隊伍形象的案件,直接或間接地引發了民眾對於法官職業倫理的反思。那些手握司法權柄,作為正義化身的法官們接受無數的法理學習、法律職業倫理規則洗禮,為什麼仍然會走向違法墮落的深淵呢?
我們不禁反思,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倫理(包括法官職業倫理)日益教條化、形式化,缺少可操作性,成為官僚體制上的一種擺設。早期法官的職業倫理較為粗糙,但易於記憶和內化,即法官應當忠於法律,致力於實現正義。然而,斗轉星移,何謂「忠於法律」,何謂「實現正義」,很多人各抒己見,眾說紛紜。有人說,法官只應當忠於法律,嚴格按照法辦事即可,無論法律是否為惡法;又有人說,法官是法律的帝王,紙面上的法律應當讓位於行動中的法律,法官可以對法律進行微調,實現個案正義。隨著案件的膨脹,道德選擇製造的困境頻增,人們意識到需要拋棄這些不確定性,制定一種標準或行動指南,以卸減道德選擇的壓力。
最終,功利主義者和康德主義者達成了一致意見,經過妥協之後建構一套看似符合整體道德的準則;這種準則不斷精細化,成為一種精細的行為基準,從而背離了傳統的道德考慮。然而,這種制度化的應用倫理未必能夠實現預期的培育道德的初衷。一則規則建構的過於細緻,突出了其技術性,而使人不假思索地將其作為一種機械參造物即可。如此以來,囫圇吞棗,不求甚解,正當的倫理觀並未培養起來;再則倫理規則如果要奏效,需要建立在有效的司法制度的基礎之上。如果司法體制迫使包括法官在內的職業群體官僚化、行政化,無疑使法官獨立裁判不現實或者具有一定的虛假性。
當下,我國無論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還是在作為機關的法院內部,都遵循著一種上行下效的邏輯,從某種意義上法院的體制與行政機關無異;司法行政管理的方式與行政機關的管理也雷同。無論在西方國家鮮見的刑事司法業務考評,還是審判委員會對於案件的討論,都表徵了一種培植行政服從意識的制度。以一貫適用的一審服判息訴率為例,上訴權本是法律所賦予的一項人權,凡是不服一審判決的被告人均有權提起上訴。而該類考核指標的設定則使得一些法院還會以各種方式勸誡被告人不要再上訴。如果案件上訴後被上級法院推翻,則往往還要對辦案人扣減分數甚至予以處罰。
傳統意義上的法官追責也是按照上述行政服從邏輯設計。上級法院有時可以責令下級法院啟動追責程序;法院內部的紀檢監察部門也可以調查並予以紀律處分,審判管理部門組織評查、聽取申辯;錯案由審委會集體認定,然而作為黨政最高負責的院長則具有實質上的決定權。為了克服因法官素質不高、廉潔意識不強、辦案糊塗了事,進而提高辦案效率,保證案件質量,法院往往結合中央精神和自身特點,制定了詳細的考評和獎懲機制。當這種機制與行政邏輯結合時,法官則和公務員無異,一切服務於政治大局。
當一些冤假錯案曝光之後,為了緩和社會壓力,法院不得不為了化解矛盾,實現和諧,將一些辦案法官按照辦案結果來加以追責。通過這種宣示性的方式來緩解民眾的指責。然而,這種方式使得原本無法獨立的法官更加畏首畏尾,不願意擔責,將疑難案件向上推,向上級請示,向領導請示,提交審委會討論,轉移責任,以求明哲保身。如此加劇了法院的行政化,導致了法官內心中行政的邏輯和理念。法官的行為言談舉止表現得與機關公務員極為相似,無法排除上下級以及領導的干擾,無法憑藉法律與對案件事實的心證予以裁判,造成了所謂「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荒謬邏輯。
在這樣的體制困境之下,法官與其職業倫理(尤其是審判獨立)難免貌合神離。原本教條化的倫理規範日趨成為一張義務清單,而領導意志和行政邏輯使得這些義務清單虛置化、空洞化。法律職業倫理難以培植法官獨立、正直、公平的司法品質,訴諸規範並沒有教化其實現職業理想,反而有著技術官僚的傾向。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當下的體制可能會使得諸多法官的道德狀況有些偏離法官職業倫理所設定的行為模式。參看者內心容易產生緊張關係,感受到理想與現實的差距;不參看者乾脆將之視為可有可無的宣示性規範。
那麼何等體制架構才可以使得法官的職業道德狀況與倫理準則能夠兼和呢?這實際上與普適的司法規律是相吻合的,即需要保證審判獨立、司法行為豁免、不當行為追責。司法責任制事實上不僅規定了法官的責任、追責,更明確了審判權的獨立和豁免的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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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豁免與追責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又進一步提出「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要求「主審法官、合議庭法官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明確表示「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法官責任被一再強調,目的在於在受理和審結案件數量爆棚的情況下,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和效果,減少冤假錯案。如果僅從標題遐想,一味強調追責,則無疑引起底層法官的強烈反應。然而,通讀幾份意見,明顯能夠感受到並非一味增加法官的負擔,而是通過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善法官的審判環境,沒有後顧之憂基礎之上秉公判案。
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一直都圍繞著以嚴格的審判責任製為核心,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製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許可權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換言之,法官司法責任制必須以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為前提,只有獨立並保障法官的豁免,才可以要求追責。追責與豁免並行不悖,而且只有法官獨立,才可以保障這種追責的尺度不逾越豁免的界限。
如何保障法官的司法獨立?法官的獨立意味著法官獨立承擔司法職權,不會受到上級機關和領導的干涉,不僅如此,其具有職業保障、待遇、人身安全。這實際上早已規定在憲法中,只是在司法實踐中沒有落實,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也有法律文化上的影響。為了重塑憲法的權威性,需要嚴禁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通過對干預者和插手者的追究,以及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來破除審判權力行政化的頑疾。由於審判權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屬性,需要突出法官辦案主體地位。可以預見,未來審委會的審判職能將弱化或者消失。專業法官會議將被採納,為合議庭提供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提供諮詢意見。此外,為了確保司法獨立,還應當減少不恰當的所謂的數字化的考評體系,轉而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和評價機制。換言之,不再考察一些量化的指標,諸如一審服判息訴率、發改率等,而是應當定期分析審判質量運行態勢,通過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案件質量進行專業評價。
如何保障法官審判行為豁免?此處的豁免意味著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這意味著未來錯案責任制將可能取消,而以法官的不當行為為核心要素,沒有不當行為不追責。因對法律、法規理解和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裁判錯誤的、因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認識上的偏差而導致裁判錯誤的、因出現新的證據而改變裁判的、因國家法律的修訂或者政策調整而改變裁判的等情形都應當豁免法官的責任。總體而言,如果法官盡職履行職務,內心清白,不應追責。
如何推行法官責任制?作為法律權威的外在表現的法官,擔負著實現司法公正的艱巨任務,當其僭越法律時必須要對其予以追責。總體而言,追責主要分為枉法裁判類和重大過失過錯類。只有當在法官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方可追責。追責以往一直是由紀委監察部門實施,法院內部也可以實施,但這些不應針對審判行為,未來將採取司法化追責,由法官懲戒委員會追究審判責任。這裡容易理解,審判責任不是由紀檢人員來承擔,紀檢人員沒有能力評判審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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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倫理秩序的歸位
法庭是人類社會的安全閥,具有解決爭議的固有許可權。人類文明的初期,司法官與行政官一體,解決社會的剩餘矛盾。那時只能從抽象的「德、能、勤、績、廉」去評估法官的職業道德狀況。人類逐漸在解決糾紛、實現公平正義上積累了更多的智慧,控審開始分離,而且控辯之間愈發注重武器平等的基本原則,在這樣的場景下,法官的地位開始拱起,不需要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也使得公眾對其的形象大有改觀。法官由「辨忠奸」的「全面手」轉變為居中裁判者。法官原有的行政化的思路也有所調整,上行下效轉變為獨立裁判。人們發現糾問制容易造成案件的不公正,容易帶有審問者個人先入為主的偏見,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並且準確的量刑。於是兩造平等對抗逐漸引入,隨著訴訟結構的改變,法官顯得更加消極、中立。
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為了鞏固新中國政權以及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需要,司法行政體制不分。為了將拳頭猛烈地擊向反革命分子以及危害社會、公共秩序者,在刑事司法機關內部鼓勵分工、配合與制約,並以配合為中心。這種偏離司法規律的舉措在緊急狀態下固然奏效,但是時至今日,國家安全體系已經相對完善,沒有必要固守革命思維,而應當還原司法本來的面目,倡導法官職業倫理秩序的歸位,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從而保證辦案質量,提高法官的職業尊嚴感。
儘管職業倫理似乎在強制力方面弱於法律,但是現代職業倫理早已形成系統的規範,超越了傳統的具有較大彈性的道德。它在某種意義上構成了規範人的行為的軟法,並在嚴重違反時有相應的歸責。它不再依憑個人的意願,也不因不同群體的不同視角而有所浮動,而是定型化的、制度化的甚至帶有強制力的規範。樹立法官職業倫理,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是確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從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官法》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關規定,都對法官提出了職業規範上的要求。然而,這畢竟是紙面上的規範,而非行動中的規範,紙面的秩序不意味著現實的秩序。
獨立是司法權威的內容,豁免是司法獨立的後盾,追責是司法公正的保障,通過三位一體的法官獨立、豁免和追責制度建設,樹立起法官的職業榮譽感,提高審判的自信心和形成謹慎負責的司法裁判精神,實現法官職業倫理秩序的歸位。如果上述理想的司法制度得以運行,法官的個人形象、氣質和行為將會與規範一致,達到個人旨趣與現實的身心一致,法治的理念能夠真正內化於這些執掌裁判權柄之人心中,從而對法治中國的目標實現有著現實意義。
這套法官職業倫理秩序相反也會助推司法體制改革;英國的衡平法改革正是對法官的倫理道德存在依賴。如果獨立、豁免與追責三位一體的法律職業倫理秩序得以建構,則個案正義更容易實現。這種正義不再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形式正義,而是能夠體現當下價值觀與社會政策的實質正義。如果法官的道德素養得到極大提高,那些基於對個人不信任態度的考評體系也就會逐漸淡化,司法將最終回歸到一個依賴個人自覺與榮譽的理想狀態。
總而言之,法官獨立審判是實現司法公正與權威的基礎,職務豁免制度保障法官獨立審判,而法官責任制則防止法官濫用獨立和豁免制度。只有在理順審判權關係的基礎之上,才可能讓法官行為在職業倫理秩序上歸位,進而加速司法改革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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