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提前,迫在眉睫

近年來,隨著青少年犯罪的日益「猖獗」,越來越多的人感到所謂《未成年保護法》的雙刃作用更多體現在「保護」未成人的違法犯罪上,因此筆者認為刑法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提前迫在眉睫!

文:王躍如

眾所皆知,未成年人犯罪與吸毒販環境污染並列為全球三大社會公害。在全國2.2億青少年學生中,平均每一分鐘發生一件刑事案件,下面舉幾個例子來闡述刑事責任年齡提前必要性:

1、2004年,北京一位16歲女生因為對同班同學心生怨恨就結伴伺機用尖刀捅傷,割傷其17處,並將其抬到鐵軌上欲由過住火車將其碾死。

2、2006年,在我國黑龍江省發生了震驚全國的「13歲男孩強暴女孩,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獲釋後再殺人」案件。在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趙某就是仗著自己未滿14周歲「法律能奈我何」的心態才強暴女孩,更可惡的是,被告在法庭上仍不思悔改,用尖刀刺傷被害人母親19刀。

3、2007年未,一樁「男子被刺11刀牽出30」起大案,犯罪嫌疑人均未成年,這個由近10位未成年人組成的犯罪團伙為了錢財,不惜累累傷人性命,作案30餘宗。

就在所有人都認為案例中的女生會因為自己的行為得到幾十年的牢獄懲罰時,法院的判決是6年零6個月。當所有人都認為趙某十惡不赦的時候,當時法院的判決是勞動教養1年零6個月。重慶10歲女童電梯里暴打1歲女童,並抱回家從25樓拋下,結果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這樣的大背景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在為熊孩子壯膽?在現實社會中,以至一部分未成年人被人利用成為犯罪分子用來實施犯罪的工具。

今年2月8日,備受關注的王褘哲強姦殺人一案在北京一中院二審判決,王禕哲犯犯奸罪,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結束後,死者母親姚金易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如果改判,我只接受死刑:如果不行,我會以自己的方式報復,包括我的生命」。儘管這可能只是一句氣話,但誰又能攔住一位失獨母親為了孩子所迸發的孤勇。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埋在每個中國人骨子裡樸素的價值觀,該案許多網友呼籲,「這樣的惡魔,就該死刑」。然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確有「免死金牌」,儘管其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當前社會,人們生活物質水平越來越高,科技也越來越發達,兒童的發育年齡也在迅速提前,對世界的認知能力也在低齡早熟化。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仍然沿用過去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顯然跟不上時代步伐。

我國《民法總則》十九條: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書能力:實施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民事責任的提前,恰恰說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已有恰當修改的必要。在歐美髮達國家,對未成人採取了「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如果缺乏證據責任能力的情況下,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少年,就被推定為沒有責任能力。相反,如果他們知道惡性而實施危害行為而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提前不僅合乎民意,也順應了

時代發展趨勢。

王躍如近照

作者簡介:王躍如,安徽阜陽人,生於1975年,畢業於中央政法大學,中國法治廣州編輯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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