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怎麼得罪了丈母娘?

《婚姻法》 怎麼得罪了丈母娘?

2011-08-22 0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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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6日 04:39 法制周報 王學堂

8月13日,最高法院一紙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出台,引發了社會新一輪的焦慮。特別是其中的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被媒體解讀為「丈母娘不高興」條款。  從原來的「結婚可以不買房只要擺平丈母娘」到今天的「丈母娘不高興」,我們看到了時下民眾對生活的無奈、對房產的依賴和對婚姻的焦慮。婚姻是什麼?是一種夫妻的情感生活。但時下的婚姻,我們看到,除了情感因素,人們更多考量的是財產等外在因素。我們看到,婚姻契約理論事實上已經佔據了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而且已經為立法和司法所確認。正如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所講,「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這次修正一改原來的「婚前財產可轉化為共有、婚後財產法定共有」制度,而確立了「婚前法定個人所有,婚後財產約定優先」制度。一些婦女所堅持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想法被無情擊碎,導致這一較為符合中國實際的制度最終被摒棄。一個婦女嫁到男方家辛辛苦苦一輩子,遇到了變心的男人,她理論上完全可能會空身出門!  婚姻不完全是契約,婚姻也不完全是兩個人之間的私事,婚姻是事關家族、社會、國家和民族的大事!我們看到,現行的婚姻立法已經摒棄了原有的一些好的傳統,特別是放棄了對感情因素的珍視,而將更多放在了婚姻財產的「定紛止爭」上,這無疑是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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