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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 何海波重述本

《世界人權宣言》有兩個中文版本:第一個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時的版本(http://daccess-ods.un.org/TMP/8946399.html);另一個是目前通行的版本(http://www.un.org/chinese/work/rights/rights.htm)。這兩個版本都不太理想,除了有一些地方文字不夠準確,還有許多地方文句不夠通順,不易閱讀和理解。

重述《宣言》的過程,也是不斷學習的過程。張志銘、劉軼聖、葉逗逗等多位友人對重述本提出了修改意見。這是2016年12月6日修改的版本,筆者歡迎方家繼續批評指正。

————何海波

世界人權宣言

(重述本)

序言

鑒於承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可分離的權利,乃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輕蔑釀成了慘絕人寰的野蠻暴行,人類的良心為之震憤,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遭恐懼和匱乏的世界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鑒於人權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以使人們無需被逼揭竿而起,反抗暴政和壓迫,

鑒於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實為必要,

鑒於各聯合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於基本人權、人的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的信念,並決心促進更大自由下的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

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與聯合國同心協力,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共同理解對於充分實現上述誓願至關重要,

為此,聯合國大會頒布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每一個社會機構始終銘記本宣言,努力通過宣傳教育促進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內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及其所屬地區的人民中得到普遍、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所有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知,相互之間應當親如兄弟。

第二條

任何人都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和其他見解、民族和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者其他身份而有所區別,也不因其所屬國家或地區的政治、行政和國際地位,包括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其他主權受限制的領土而有所區別。

第三條

任何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第四條

任何人不受奴役和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不得對任何人施加酷刑,或者殘忍、不人道、侮辱性的對待或處罰。

第六條

在任何地方,任何人的法律人格都應得到承認。

第七條

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有權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不受任何歧視。對於違反本宣言的歧視行為以及煽動該等歧視的行為,所有人有權得到平等的保護。

第八條

任何人在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獲得國家司法機構的有效救濟。

第九條

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者放逐。

第十條

任何人在面臨權利義務裁決或者犯罪指控時,有權得到一個獨立無偏的司法機構公正、公開的審訊。

第十一條

(一)任何被控有罪的人,在經過公開審判、充分辯護並依法被證實有罪之前,應當視為無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在其發生時依據國家法和國際法均不構成犯罪的,不得被判有罪。對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得重於違法行為發生時所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干涉,任何人的榮譽和名譽不受侵犯。對於此類干涉或者侵犯,任何人有權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一)在各個國家境內,任何人享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二)任何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自己的國家,並有權返回自己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任何人有權為避免迫害而在其他國家尋求和獲得庇護。

(二)確實由於非政治性犯罪或者違背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被起訴的,不得援用這一權利。

第十五條

(一)任何人有權擁有一個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受任意剝奪,任何人有權改變國籍。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有結婚和組建家庭的權利,不受種族、國籍或者宗教的任何限制。男女雙方在結婚、婚姻存續和離婚時,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婚姻的締結,只應建立在男女雙方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礎上。

(三)家庭是天然和基本的社會單元,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任何人有權獨自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擁有財產。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任何人享有思想、良知和宗教的自由。這一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以及以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下的說教、實踐、禮拜和遵行的方式宣示其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任何人享有見解和表達的自由。這一權利包括持有見解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不論渠道、不限國界地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任何人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不得強迫任何人隸屬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任何人有權直接參与或者通過自由選舉的代表參與國家的治理。

(二)任何人在其國家有權獲得平等的公共服務。

(三)人民的意志乃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當通過定期、真實的選舉來表達,選舉應當遵循普遍、平等原則,不記名投票或者與之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作為社會的一員,任何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依據各自國家的結構和資源情況,實現其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第二十三條

(一)任何人有工作的權利,並有權自由選擇職業,得到公平體面的工作條件,以及獲得免遭失業的保護。

(二)任何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任何一個工作的人有權獲得公平體面的報酬,並有權在必要時獲得其他方式的社會救濟,以確保其本人和家庭合乎人類尊嚴的生活。

(四)任何人有權組建和參加工會,以維護其利益。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其中包括合理工作時間和定期帶薪休假。

第二十五條

(一)任何人享有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庭健康安樂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遇失業、疾病、殘疾、喪偶、年老或者其不能控制的其他喪失謀生能力的情況時,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獲得特別照顧和幫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者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權利。至少在初級教育和基本教育階段,教育應當免費。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對所有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應當促進人的個性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應當促進各個國家、種族和宗教集團之間的了解、寬容和友誼,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任何人有權自由參與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帶來的福利。

(二)任何人就其科學、文學或者藝術創造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有權得到保護。

第二十八條

任何人有權享有能夠充分實現本宣言所載權利和自由的社會秩序和國際秩序。

第二十九條

(一)任何人的個性只有在社會中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他對該社會也因此負有義務。

(二)任何人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規定的限制;法律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只能出於確保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應有的承認和尊重的目的,並應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整體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在任何情形下,任何人對權利和自由的行使都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者個人從事或者實施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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