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型犯罪認定細節分析

近幾年來,信用卡詐騙犯罪呈上升趨勢,其中大多數為「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行為人透支一定款項後,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有非法佔有透支款故意的,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犯罪。實踐中出現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一些特殊情況,給認定犯罪帶來較大困難。

  透支利息是否算在信用卡詐騙數額中

  當信用卡透支消費後,不能按還款日歸還欠款的,銀行自到期還款日後至持卡人實際還款日期間加收一定的透支利息(一般為萬分之五),對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前歸還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的,除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一般為5%)支付滯納金。2009年12月《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該解釋將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排除在惡意透支本金數額範圍外,但透支利息是否計算在詐騙數額中?按一般詐騙罪詐騙數額認定原則,詐騙數額是指被告人實際騙取所得財物的價值數額,不包括騙取錢款生成的利息等,信用卡詐騙是詐騙罪中的一類,亦不能例外。因此透支利息不應計算在詐騙數額中,「惡意透支」犯罪數額僅指透支本金。

  持卡人對本金、利息、滯納金等還款次序問題

  當信用卡透支後,持卡人未能按時還款時有發生,在透支本金基礎上又產生了一定的透支利息和滯納金,又計入信用卡賬戶內。而持卡人後續又有還款行為,有的時間跨度較長。那麼後續的還款行為對本金、利息、滯納金按怎樣的次序沖還呢?沖還次序對本金的認定有重要影響,直接影響是否構罪。對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1月發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其中第57條規定:「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照以下順序對其信用卡賬戶的各項欠款進行沖還:逾期1B90天(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後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後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沖還。」實踐中,可要求銀行不僅提供犯罪嫌疑人透支的本金額和利息,而且可視情況要求其提供透支本金、利息的計算依據和累計過程,使其計算過程透明化,以準確認定作為定罪依據的透支本金額。

  透支後還款對透支本金及定罪的影響

  行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和還款情況較為複雜。銀行發放給用戶一定授信額度的信用卡,用戶透支消費或取現後,在當期應還款日前將透支款項全部歸還,使賬戶餘額為零或正數,除取現外亦不產生透支利息,這是銀行和持卡人都追求的正常用卡狀態,是行為人與銀行之間民事合約的自願履行,此期間對本金的償還不應抵償對惡意透支後本金的歸還。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或取現後,如果持卡人一次或幾次大額透支後,再不還款,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還,行為人有非法佔有透支款的故意,應認定「惡意透支」詐騙犯罪,此種情況定罪較為容易。但基於持卡人因主觀原因或經濟狀況無力還款,透支後當期可能未及時還款,而在下期或以後時間歸還了欠款,且歸還時間、歸還數額不定,就存在既有透支不能按時歸還、又有後續還款行為,按期還款和超期還款並存,足額還款和非足額還款並存,透支本金額變化不定,賬戶餘額正負不定。這種情況很複雜,實踐中此類個案亦較多,給辦案人員定罪帶來很大困難。

  筆者認為,可以從持卡人賬戶交易明細上看,按上述還款次序的規定確定該信用卡各時間實際透支本金額,從持卡人第一次透支本金額超過1萬元開始,如果發卡銀行向持卡人催收兩次後,超過三個月未還,或其間又有透支行為,持卡人有非法佔有透支款的故意,至案發,可以認定持卡人構成「惡意透支」型詐騙犯罪;如果在此透支期間持卡人有部分還款行為,但透支本金額始終未低於1萬元,則不影響「惡意透支」詐騙犯罪的認定,部分還款行為依然不能排除持卡人非法佔有剩餘透支款項的故意;如果透支超過1萬元期間內,未達到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三個月不還這一條件,持卡人有部分還款行為,使透支本金額減至1萬元以下,則持卡人在此次透支超過1萬元期間不構成犯罪,透支額減至1萬元期間當然不構成犯罪,然後再看持卡人以後有無透支本金額超過1萬元期間出現,如有再使用上述方法確定該期間是否構成犯罪。直至將交易明細全部檢索完畢。總之,應嚴格按照「透支1萬元以上,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這一條件作為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

  辦理分期付款後未歸還對認定透支本金的影響

  實踐中,持卡人可以將大額透支的款項向銀行辦理分期付款手續,將總透支款分成等額若干期歸還(如一年12期或兩年24期,每月一期歸還一次)。若持卡人某一期未按時歸還,銀行即將該期應收款項作為欠款計入信用卡賬戶。實踐中,行為人若未按期歸還分期付款,到期未歸還的相應分期付款應當計入認定犯罪的透支本金額中。但對案發後未到期的分期還款金額是否計入認定的透支本金額呢?

  可以認為,行為人只對到期未歸還的分期付款承擔責任,對到期未歸還的,如果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可以計入「惡意透支」本金數額;對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本金不應計入透支犯罪本金數額中。但實際上,持卡人在向銀行申請辦理分期付款時,銀行在業務申請表下都有關於不按期歸還分期付款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後即取消分期付款業務、將未到期欠款全部計入信用卡賬戶的約定。銀行有此約定,客戶辦理分期付款業務後需要遵守,銀行依照約定將未來未扣款項全部計入賬戶並無不妥。如果此後銀行對此款催收兩次後,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則應當計入全部透支本金額中。

作者:許作秀,單位為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李海燕,單位為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劉春曉,單位為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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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業績

◆ 2000年被譽為「粵西反黑第一案」 的廣東李某等被控綁架罪被改變定性及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案;

◆ 2000年廣東梁某等被控詐騙罪檢察院撤訴、不起訴無罪釋放案;

◆ 2001年被評為「廣東省年度十大案件」之三水市委副秘書長陳某被控受賄罪、貪污罪二審以受賄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改變一審對貪污罪的定性及死緩判罰案;

◆ 2004年被譽為「佛山市歷史上最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的鐘某等被控虛開市值高達人民幣2億多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得以免死案;

◆ 2004年廣東某市電信公司副總雷某等被控貪污罪、受賄罪檢察院撤訴、不起訴無罪釋放案;

◆ 2006年深圳市政協常委王某被控挪用資金罪、合同詐騙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被輕判有期徒刑六年案;

◆ 2006年廣東汪某等被控共同貪污人民幣近三百萬元檢察院撤訴、不起訴無罪釋放案;

◆ 2010年廣東李某等被控搶劫罪二審改變一審死刑立即執行判罰、改判死緩案;

◆2012年海南民警雷某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無罪並獲國家賠償,2012年度律師協會業務成就獎)

◆ 2013年華南理工大學研究生陳某被控誣告陷害某市委書記不起訴釋放案等。

◆2013年安徽民警方某、王某被控故意傷害致死案(介入二審,二審將一審判十年的刑期改為三年半);

◆2014年「年度中國十大經典案例」央視焦點訪談報道引發的東莞太子酒店數十人被控組織賣淫罪一案;

◆2014年「年度中國十大經典案例」海關總署布署「綠風行動」之東莞、深圳等地多家公司百多人被控的走私普通貨物罪一案;

◆2014年惠東特大涉黑團伙犯罪一案;

◆ 2014年廣東省殘聯廳級幹部謝某被控貪污罪一案;

◆2014年廣東某市國稅局局長李某被控受賄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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