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落實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說明
06-09
各掛牌公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9月7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以下簡稱「通知」),2015年9月8日起,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徵稅適用「通知」規定。那麼,新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徵稅政策具體有哪些變化?新政策實施後掛牌公司申報權益分派及後續繳稅有何影響?關於掛牌公司關心的上述問題,我們集中說明如下:一、持股期限1年以上的股東無需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權益分派登記完成後不再扣繳初始5%股息紅利稅。「通知」主要調整了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稅適用稅率,除該變動外其餘徵稅安排與原政策保持不變。具體如下表所示:徵稅對象持股期限適用稅率原政策新政策個人基金1個月以內(含1個月)100%(應納稅所得額)*20%(個人所得稅稅率)=20%保持不變個人基金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50%(應納稅所得額)*20%(個人所得稅稅率)=10%保持不變個人基金超過1年25%(應納稅所得額)*20%(個人所得稅稅率)=5%持股期限超過1年暫免徵收根據「通知」規定,持有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徵收股息紅利所得稅,鑒於此,對於個人股東和投資基金,股權登記日次日不再扣繳5%初始股息紅利所得稅。二、新老劃斷,權益登記日在9月8日後的,按新政策計繳稅款。根據「通知」規定,掛牌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後的(含當日),適用新政策;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前的,仍按原政策計繳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三、BPM權益分派申報流程不變。為方便掛牌公司業務辦理,「通知」下發後,您仍可通過中國結算BPM系統申報權益分派。目前,我司技術人員正在加班加點進行系統改造,在系統改造完成前,掛牌公司申報權益分派時,BPM系統仍會根據原政策自動計算稅後派發比例並生成實施公告。發現計稅錯誤時不用擔心,我司業務人員會根據您申報的信息,按新政策進行分派參數調整,並對權益分派實施公告進行修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掛牌公司經辦人進行信息披露時,請以我司經辦人郵件發送的實施公告為準!四、BPM股息紅利稅明細報表下發及退款不受影響。股息紅利差別化徵稅相關報表於每月第三個交易日通過BPM系統進行推送,相關稅款也會退還至掛牌公司指定退款賬戶。我司會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計稅系統改造,確保2015年10月推送的相關報表及稅金,是落實「通知」規定的計稅結果。屆時,各掛牌公司可根據10月份下發的報表及稅款申報納稅。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發行人業務部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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