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公權力泛濫,代表委員有話說

公權力違法有顯性也有隱性

2007年年底,深圳羅湖區法院的一個判決曾被媒體廣泛報道。2007年1月31日,深圳一名律師駕駛的小轎車撞倒了一位騎車人。深圳羅湖區交警大隊以「調查事故原因」為由,派拖車將其車拖走。事後證明,事故是因騎車人搶道而起,但隨著處理通知而來的,還有兩張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委託收費通知書》。通知書稱:車主必須先向銀行「指定賬戶」繳納「拖車費」和「停車費」,共計713元。後經法院審判決定,羅湖交警大隊收取拖車費、車輛保管費的行政行為違法,被判返還713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2004年底的《交通安全法》規定,收取「拖車費」是違法的,去年5月1日施行的新《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但是,到現在違法收取「拖車費」的行為還沒有「絕跡」,有的地方只不過改頭換面以另一種隱蔽的方式存在。

拖車費只是和老百姓日常生活相關性較近的一個方面,其實,公權力執法既有顯性違法,也有隱性違法,很多以潛規則形式存在,卻並不為人熟知。

最近,徐州一區機關單位發布通知,該區各單位公務車及區工作人員私人車輛年審時,如遇到有電子警察違章記錄的,該機關可以幫助協調交警部門,予以免除駕駛證扣分。

而且,這樣的事情能被公眾知曉,完全是出於偶然。

關於公權力濫用的問題,福建人大代表、華僑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仲川對本報記者說,有些執法機關把自己的利益摻和進執法中去,就是因為它的執法經費是按一定比例在收費中扣除的。執法機關應該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以收定支,不能有含糊的地方。應加快行政立法的進程,包括制定行政強製法和程序法,要使公權力的執行透明公開,另外,法最終還要人來執行,「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一定要貫徹。

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侯欣一指出,改革開放30年法治建設有一個非常可喜的現象,就是公民的私權觀念得到了普及,公民的權利觀念很強了。但有一個方面沒有得到發展,就是公權力的限制,限權的觀念沒有很好地普及,不但沒有普及開來,反而令公權力得到強化。

整個社會必須形成一種限權的共識

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本來權力來自人民,現在卻成為一些人撈取私利的法寶,實際上就是傷害賦予他權力的人。

3月3日,正在北京參加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無錫市市長毛小平,針對近期無錫市大規模拆除亭棚車點引發的爭議,首次代表無錫市政府作出回應。毛小平稱,「大量被拆除的亭棚車點未經審批,或者是由街道或部門越權審批,都是違法的」,大規模整治其實是一種「糾正行為」。

光明網發表評論指出,原來這些「越權審批」的亭棚車點,都是人們買來的,沒有街道或部門的「越權」,這些亭棚車點也「生存」不下來。所以,要錯,也是街道或部門的錯,可現在大規模「糾正行為」卻是朝著攤主或亭主,責任要他們負,損失要他們自己承擔。這樣的事,誰能想得通?再說,一個亭棚車點,可能就是一個困難家庭賴以生活的支柱,亭棚說拆就拆,孩子的學費從哪來?老人的醫藥費誰負擔?

政協委員、國家行政學院原副院長唐鐵漢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在依法行政方面應該說我們有很大進步,但確有不依法辦事,不嚴格執法的現象,一些公職人員執法擾民,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甚至發生一些惡性事件。

這些問題應該加大力度解決,一方面要靠體制改革,另一方面也要加強隊伍建設,把腐敗分子以及不稱職的人清除出去,建立和老百姓緊密的聯繫。同時,要從體制上理順關係,嚴格依法辦事,不能多頭執法。

侯欣一認為,整個社會必須形成一種限權的共識,權力不加以限制非常可怕。首先整個社會要有限權的觀念,有了這種觀念後才能在制度上去想辦法,比如說分權,權力不能集中,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權力怎麼去制約,大家想辦法從這方面去創造制度。權力不能集中,要分配,構成權力的各個環節也要制約。公權力行使的程序性的制度還欠缺,行政程序法還沒出台。

民告官很正常

《中國青年報》年初報道了北京市制定《北京市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試行)》的消息,這同樣被指行政部門干預。按照指導規則,社區居民提出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要求,必須由居委會籌備和召集,並由街道辦事處進行指導監督。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時,街道、鄉(鎮)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

北京市社科院社會學所雷弢副研究員認為,政府的指導思想是把這件事管起來,讓業主大會、業委會儘快成立,但「好心也可能辦壞事」,更要防止公權力濫用。如《指導規則》規定,街道可撤銷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違法違規決定,如果動輒給業主自治組織扣上「違規」的帽子,業主自治的空間將大大受限。

城管執法屢有暴力事件發生,往往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城管執法者和小攤販主都是無辜的,根子在制度設置錯位以及執法邊界不清晰。不過,現在有的地方正在做出改變。今年起,浙江省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明確規定,各地在制定城市、鎮規劃時,要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不得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

侯欣一向記者說起這樣一個例子。他說,我的一個學生是公安,有過打人行為。我說你為什麼要打人呢?他說了些其他原因我不太同意,但有一點對我思想觸動很大,他說老師你沒去過現場,你站著說話不腰疼,如果你去過現場看過那些非常殘忍的犯罪手段,你內心就會非常憤怒,你就會想打他,這是非常正常的情緒,甚至是善良的表現。我就思考,我們在權力的行使環節中是不是要注意權力的制約,比如說偵查的人就不能去審訊,這樣情緒就不會帶到審訊中去了,這就是制約。他沒見過現場,公事公辦,這樣就不會受前面環節情緒的影響。

「公民的權利如果受到侵犯,就要積極地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來維權。」戴中川說,「當然這一定還是需要執法環境的進一步優化。」

唐鐵漢也認為,民告官是很正常的,關鍵是看有理沒理,我看經常是有理的。

政府報告相關摘要

要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行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比較突出,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部門和領域比較嚴重。

做到行政權力運行到哪裡,監督就落實到哪裡。

以規範制度和制約權力為核心,針對腐敗現象易多發的領域和環節,從源頭上防治腐敗。

主要案例

郭京毅案

2008年8月,商務部條法司正司級巡視員郭京毅因涉嫌收受賄賂被「雙規」,同時被帶走的,還有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下稱思峰所)主任張玉棟及該所前律師劉陽。郭京毅等人案發,被認為主要是在外資併購的審批與反壟斷審查上露了馬腳。郭京毅與其大學同窗張玉棟結成了利益共同體,張玉棟以思峰所向客戶收取法律顧問費,郭京毅等人則利用審批的自由裁量權巧設尋租路徑。而外商投資領域的法律不清晰、政府許可權過於強勢和執行中寬泛的模糊地帶,亦為他們上下其手提供了空間。

郭京毅在商務部任職22年期間,一直參與以及負責外資法律和投資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中國政府分別於2003年和2006年推出的關於外資併購的法規《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都是其主要負責的。如果他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受賄罪行成立,將可能波及中國所有外資併購項目。這也可能成為中國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官員受賄的案件。

公款出國游

2008年11月26日中午,一組有關政府部門人員出國「考察培訓團」的掃描件出現在某網路論壇上。網友們驚訝地發現,37份掃描文件,竟然清晰地講述了浙江溫州和江西新余兩個政府工作人員出國考察培訓團,居然都是以旅遊為主要項目,而所謂的考察和培訓,只佔行程中的極小部分。江西新餘人力資源考察團尤其引人注目,文件顯示,該團所定的出訪目的原本為考察國外人才培養及選拔相關制度。然而,至少從旅行社的文件上看,在行程中,絲毫看不到任何考察項目,而是14天輾轉北美10餘名城的全程旅遊安排。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新余和溫州兩地官員公款出國旅遊被網友曝光事件餘波未平之際,廣東肇慶端州區區長等13人前往南非、土耳其、埃及等國旅遊的視頻又在網上被熱炒。據廣東肇慶市紀委通報,經肇慶市紀委初步調查核實,該團為肇慶市端州區領導幹部考察團,於2007年2月至3月間由端州區委副書記、區長譚日貴領隊,利用公款違紀出國旅遊。肇慶市紀委2月22日向媒體通報稱,初步認定此行為公款出國旅遊,決定免去涉案的譚日貴端州區委副書記職務,並責令其辭去端州區區長職務。

媒體評論

情大於法為表,權力越位為實

出現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徐州區一機關單位貼出通知,稱可以協調交警部門可以免除處罰違章車),造成了現在的「誤解」,恐怕不只是簡單的當初起草時「措辭不當」。準確地說,這應該是一些政府機關固有的真實思想和實際操作方法,一不留神就「走光」了。機關事務管理處替所屬單位和個人「擺平」交通違章,表面上看是由於情大於法,「誰能沒有幾個朋友?」實質上,這是公權力濫用使然,行政權力的越位,干擾和控制行政執法,這是典型的權大於法,以權試法。

「依法行政」「越權無效」是國內外公認的行政原則。法治型政府的實質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受到由法律所規定的各種權力主體的監督制約,而這種約束和監督在現代社會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則是行政法制的關鍵所在。它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並執行行政法律規範,而一切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華網)

行政立法的腐敗危害更大

以往說到腐敗,多數人先想到的關鍵詞,多為司法腐敗、吏治腐敗或行政腐敗。然而「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英國哲學家培根在《論司法》中的這句名言,常被法律學者借用來強調司法腐敗的危害。立法腐敗是源頭腐敗。當法律非良法,而法官又必須依法,如何能求得一紙公正?所有的立法,都是權力和權利的再分配。如果相關的利益階層不能在法律案起草、審議和表決過程中充分博弈,並以務實的理性來相互達成妥協,立法就很難成為「良法」。

立法腐敗中表現最突出的,又數行政立法腐敗。作為利益再分配產物的行政法規如果由執法的行政部門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會公眾和相關利益方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他們有可能夾塞有利於部門或強勢遊說集團的規則,甚至成為「尋租」和「設租」的依據。立法中的「設租」,比執法中的「尋租」利潤更大、危害也更大。在利益保護的驅動下,不少地方、部門或市場經濟主體都熱衷於爭奪立法權,這其中很難排除這些部門和市場主體試圖通過行政立法這一合法手段為本地、本部門或本行業划出一塊壟斷性的勢力範圍。立法腐敗同時也更隱蔽。2007年5月,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曾坦承,行政立法腐敗「危害更大,治理難度更大」。應該承認,這種腐敗形式一直以來都是存在的,並非直到今天才會發生。因而,在「行政立法腐敗」至今仍暗流涌動的背景下,郭京毅案的曝光有著特別的意義。

(《第一財經日報》)

▲交警部門的公權力濫用為我們所常見,其實,公權力執法既有顯性違法,也有隱性違法,很多以潛規則形式存在,卻並不為人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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