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法官對話的心理學解讀

當事人與法官對話的心理學解讀
2013.9.18人民法院報
◇ 蔣橋生

斯大林說:「語言是工具、武器,人們利用它來互相交際、交流思想,達到互相了解……」法官與當事人也需要交際、交流和了解,自然也離不開語言對話。一方當事人需要用語言來向法官描述自己的行為和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法官也需要用語言來向當事人闡釋法庭是如何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這一切看似單純的語言對話,但由於語言及其含義的豐富多彩,對話所使用的語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說話者的心理,也會使聽話者產生某種心理。從當事人和法官的語言中分析各自的心理活動,即是對當事人與法官語言對話的心理學解讀。

語言具有不同的抽象水平。根據語言分類模型,語言抽象有四種水平,從低到高分別為描述性行為動詞、解釋性行為動詞、狀態動詞和形容詞。描述性行為動詞只是客觀地描述一件事件或行為,不附帶解釋,如「被告打了原告」;解釋性行為動詞既描述行為,也解釋行為,如「被告傷害了原告」;狀態動詞不是指活動者的具體行為,而是指他的心理狀態,如「被告恨原告」;形容詞是抽象水平最高的一種語言,如「被告具有攻擊性」。

在司法實踐中,不難發現當事人傾向於用抽象的語言來描述自己好的行為和對方不好的行為,用具體的語言來描述自己不好的行為和對方好的行為。如在離婚訴訟中,對男方打了女方這一行為的描述,女方及其律師經常用男方具有「家庭暴力傾向」的方式來向法官描述,而男方及其律師則常用男方是「打了」女方的方式來向法官描述;對女方撫養了小孩這一行為的描述,女方及其律師常用女方「愛」小孩、男方沒有愛心、沒有家庭「責任感」等方式來向法官描述,而男方及其律師則常用女方「帶」小孩,男方沒有「帶」小孩的原因是……等方式向法官進行描述。

上述現象與當事人的期望有關,與其期望相一致時傾向於用抽象的語言來描述,反之,傾向於用具體的語言來描述。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總是抱有好的期望。如果當事人做出好的行為,則與其期望相一致,就用抽象的語言來向法官描述;如果當事人做出壞的行為,則與其期望不一致,就用具體的語言來向法官描述。當事人對對方的行為卻總是懷有壞的期望。如果對方做出好的行為,則與自己的期望不一致,就用具體的語言來向法官描述;如果對方做出壞的行為,則與其期望相一致,就用抽象的語言來向法官描述。這種現象是一種內隱的心理現象,當事人通常在無意識的情況下表現出這種傾向。

在當事人與法官的對話過程中,法官應該了解上述語言抽象效應在對話中的作用,才能更加客觀地看待當事人的行為描述,防止做出有偏見的事實認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行為的描述,除了描述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本身外,還可以反映其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內隱期望,也可以反映其希望通過言語抽象「誤導」法官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期望和態度。而法官必須站在中立客觀的立場,從當事人抽象的言語描述中尋求具體行為的認定,且不因一方當事人的抽象語言描述而改變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印象。

在對話的過程中,法官還應該通過當事人的抽象言語描述把握其內在訴求的目標。如前面提到的,在離婚訴訟中女方陳述男方沒有家庭責任感,對小孩沒有愛心,法官就不能僅憑女方這一陳述而認定男方是一個沒有家庭責任感,對小孩缺乏愛心的人,而應該進一步引導女方用描述性行為動詞對男方的行為進行陳述。

法官在與當事人的對話中除了應該客觀地看待當事人的抽象語言描述外,還必須注意正確使用抽象語言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描述。在與當事人的對話中,一般原則是盡量使用最具體的描述性行為動詞客觀地描述當事人的行為,不附帶任何解釋和評價,可以避免不當使用抽象語言描述當事人行為而引發其猜疑或不滿。如果有必要使用抽象語言描述當事人的行為,對其行為進行解釋和評價,那麼必須要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如法官說被告對小孩缺乏愛,則必須有被告經常打罵小孩、長時間沒有和小孩見面和交流、沒有給小孩提供吃穿用品等具體的事實依據,否則當事人不會信服。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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