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警開展3個月依法使用武器警械訓練 北京民警佩槍前需酒精測試

據北京《法制晚報》今日(4月4日)報道,昨日公安部通報,從即日起全國公安民警將開展為期3個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活動。《法制晚報》記者採訪多名基層民警了解到,北京民警佩槍巡邏前會進行酒精測試,持槍巡邏時必須使用「槍綱」防止丟槍事故。

2004年7月15日,樂山市公安局全體領導集中進行實彈射擊訓練(資料圖)

近期國內連續出現民警違規用槍問題。今年3月21日,四川省廣安市岳池縣公安局顧縣派出所一民警丟失一把64式手槍;3月23日,廣西欽州市浦北縣公安局一民警23日丟失一支警用64式手槍。現在當地公安局均已發出通告。

此次專項訓練的培訓對象重點是大城市和市縣以下公安機關參與街面執勤巡邏、突發事件處置等一線警務活動的基層民警,目的是確保在執法執勤尤其是在處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中依法、規範、有效使用警械。

民警配槍必須先有持槍證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配槍資格由縣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審查、市級公安機關政工部門審核、省公安廳政治部審批。

市級公安機關政工或治安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各市公安局治安部門負責將申請核發持槍證人員的有關信息錄入持槍證製作系統,集中報省公安廳政治部或治安總隊審批後,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核發證件。

記者從一些基層派出所的民警處了解到,我國對配槍公務人員的資質審核有著嚴格的規定。「配槍的所有民警,需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會同政工人事、裝備財務部門組織理論考試、實彈射擊考核。」

一位長期在反扒一線工作的民警告訴記者,在打擊街頭違法犯罪行為時,他一般都是使用專門配發的「網槍」。「因為抓賊時一般都在公共場所,使用一般的槍支有造成誤傷的可能,使用網槍直接控制嫌疑人,是最可行的辦法之一。」他說。

這位反扒民警表示,根據規定,民警使用槍支時必須先考到「持槍證」。有了持槍證也不是終身制的持槍資格,每到一定的期限會進行考核。每年,民警都會進行一次理論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實彈射擊訓練。實彈射擊訓練應達到公安部規定的年度訓練用彈標準。而攜帶槍支的民警必須同時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持槍證上登記的內容相一致。

專項訓練部署已推進到基層

公安部專門下發專項訓練活動實施方案,要求採取分級、分層次集中輪訓的形式,開展武器警械使用法律法規、實戰技能等全方位、綜合性的集中訓練。

公安部和省級公安機關還將分別舉辦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教官培訓班,並組織若干教官團赴一線基層公安機關送教上門。

一名巡警告訴記者,公安部部署的這次專項訓練十分必要。「目前來看,民警使用槍支的機會還是不多,保護人民群眾安全時,我們也常說槍應該是民警執行公務的朋友,如何更好地和這個朋友打交道,應該成為一個必要的長期訓練模式。經常訓練肯定要比偶爾集訓要好得多。」

他說,根據這次專項訓練部署,他們支隊中到最基層的一個兩三人組成的巡邏車組,也必須開始進行專項的訓練。

訓練科目就是讓培訓人員,針對民警經常使用的槍支警械如何使用進行反覆的講述和實際演示。「雖然每個分局都有自己的靶場,但目前這種靶場基本都是室內的短射程槍械的訓練場地。」巡警告訴記者,目前隨著警用器械特別是槍械種類的增多,像防暴槍、97自動步槍和狙擊槍等新式配發的槍支,室內的短射程靶場已經不能滿足訓練的需要,這就需要使用室外的大型露天式的靶場進行訓練。

「警用裝備槍械的加強培訓,對於公安隊伍來說,也是一種技戰術提升。」一位巡警支隊的相關領導說,「根據公安部部署的專項訓練,今後,民警隊伍警械裝備尤其是槍支的訓練,要成為一種常規訓練,同時對民警的配槍行為也會加強嚴格管理。」

北京:領槍前民警先做酒精測試

民警用槍問題成為社會熱點話題。四川廣安發生民警丟失槍支事件,之前的湖南慈利民警KTV內「槍支走火」受傷、廣西平南民警酒後槍殺孕婦事件更是引發討論。日前記者採訪了北京民警。

領槍先做酒精測試

一位巡警支隊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民警在領槍和執勤期間,都有專門的流程規定。

在我們支隊里,只要是民警出勤配槍的,在領取槍械的時候,都會使用酒精檢測儀吹氣測試,來測試領槍的民警是否飲酒。

「目前,北京市公安局也有專門的禁酒令,而且根據五項禁令的要求,上班時間是嚴禁飲酒的。」這位負責人說,「所以使用酒精檢測儀後,對民警也是一種警示,所以隊伍里所有的民警,在配槍時已經杜絕了飲酒的可能。

使用槍綱防丟槍

一位基層民警告訴記者,除了常規的日常培訓提醒外,還有專門的技術性防範措施——使用一種稱為「槍綱」的設備。

「通俗地來說,就是一種槍繩,能夠把手槍和腰帶綁定在一起。」民警說,「現在我們都會下意識地嚴格使用槍綱,只有在交還槍支時候才會卸下槍綱,防止丟槍的事情發生。」

回隊須先交槍

這名巡警支隊的負責人表示,防止走火首先是熟悉使用槍支,養成保險栓常閉的狀態。「而且北京的民警,在不執勤的時候,別說把槍帶到社會公共場所,就是把槍帶回宿舍、食堂也是不可能的。」這位負責人說,根據相關的規定,民警在配槍執勤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先返回單位辦理交還槍支的程序。民警都已經培養出這樣的意識,只要是返回單位,肯定是得先辦手續後才能下班。

專家:我國用槍條例規定籠統難掌握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採訪了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特警專業學科帶頭人石子堅老師,1995年至2005年,他先後就職於美國蒙郡警察局、特警隊。

石子堅說,中國警察不敢用槍、不想用槍、不會用槍,根源在於民警無法預估開槍後會帶來哪些後果。這和當今國際警務發達國家的通行原則不相符。

「我國《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了15種警察使用槍支的情況。但哪些情況可以開槍,何時可以開槍,表述的比較籠統,讓警察不容易掌握。」

他說:「在美國則只有一句話,正在面臨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傷害的不法攻擊時,警察可以開槍。」

他解釋說,「正在面臨」指如不立即制止就必然發生嚴重後果;「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傷害」指攻擊行為可能達到的程度;而「可以開槍」則意味著事發時開槍是萬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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