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男友劈腿 52歲女友討說法被打
52歲的朱女士與39歲的李先生原本是工友,並發展了一段忘年戀。可好景不長,李先生喜歡上了一名妙齡少女並與其同居。朱女士得知後,上門討說法卻被李先生毆打。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先生賠償。日前,青浦法院對這起身體權糾紛案作出判決。
-->現年52歲的朱女士從老家到青浦打工,在工廠結識了老鄉李先生,兩人很快開始了同居生活。原本兩人生活和睦,可是在2008年12月兩人簽訂了解除同居協議,李先生象徵性補償了朱女士2000元。隨後,李先生也離開了工廠。朱女士幾經調查後發現,李先生和一名妙齡女子同居了。原來李先生是嫌棄自己老了,朱女士頓時覺得氣不打一處來,幾次上門想要討說法,可是李先生卻總是不在家。2011年5月17日早晨,當朱女士再次來到李先生家門口守候時,李先生終於出現了。朱女士要求李先生將自己給他買的東西全部歸還。李先生表示東西全部都已經扔了。兩個人在言語爭吵間,李先生將朱女士推倒在地,並將其往地上摁。之後,李先生準備回自己屋子。朱女士跟上去扳著門想進去,結果李先生拉著朱女士的頭髮將她往外推,李先生屋裡的妙齡少女扳著朱女士右手,還不斷關門將朱女士右手軋了幾下。隨後李先生推了朱女士胸口一把,朱女士摔倒在地,妙齡少女立刻將門關上。當李先生準備騎車離開時,朱女士拿起一塊磚頭攔在了李先生車前,李先生將磚頭奪下來,抓住朱女士的頭髮,朝她腹部踢了一腳,還用磚頭打朱女士的腿。當周圍圍觀人群越來越多了,李先生生怕警察會來,隨即騎車走了。後經鑒定,朱女士因外傷致右手及多處軟組織損傷,酌情給予傷後休息2個月、營養1周、護理3天。身心俱疲的朱女士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為自己討個說法。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均對朱女士受傷存在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認李先生應對本次事件受傷承擔60%的責任,朱女士自負40%的責任。朱女士認為李先生女友也參與毆打,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也不要求追加李先生女友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並承擔責任,系朱女士處分自身民事權利,法院予以准許。法院最終判決,朱女士因本次受傷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1378.3元、誤工費2560元、營養費140元、護理費120元、鑒定費1000元,以上合計5198.3元,李先生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朱女士上述損失中的60%計3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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