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共同財產可否分割·每日商報

婚內共同財產可否分割
2012-05-20

最近,我接到一個電話諮詢,詢問夫妻共同財產能否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分割?我就詢問具體原因,她說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年初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後在一個月前開庭,但男方不同意離婚,法院當庭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後發現男方有意揮霍,甚至悄悄地將銀行卡內的存款轉移,按法律規定,再次起訴應在一審被駁回六個月後才可以提起,女方擔心那時起訴可能男方已將共同財產揮霍或轉移走了。我聽後告訴她,你不必等到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時提出分割共同財產,你現在就可以不提離婚直接起訴要求分割婚內共同財產,法院也會受理這類案件。因為最高院在去年8月份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明確規定有重大理由時可以不離婚而直接要求分割婚內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不分割共同財產是常態,但出現重大理由的例外情況也可以不離婚而直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中的重大理由有兩種:第一,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前不久已有法院審結了自司法解釋(三)出台後浙江省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判決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分割房屋轉讓款120萬元,原、被告各得60萬元。72歲的楊某與周某於1991年登記結婚,結婚前兩人都曾有過一段婚姻,並各自帶有子女,而這一對攜手走過20年的耄耋老夫妻卻因一筆120萬的賣房款打起了官司。丈夫楊某起訴妻子周某,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前提是不離婚。1998年兩人在某地購買了一套住房,2011年6月,兩人將房屋以120萬元賣出,周某收到120萬房款後便以自己的名義存在了銀行,之後周某躲藏在女兒家並且不接丈夫楊某的電話,楊某多次去找周某,而周某卻指使其女婿毆打楊某。為防止120萬元房屋款被周某私自隱藏、轉移和揮霍,原告楊某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前提是不離婚。原告起訴後,被告從銀行中取出該房款120萬元自己保管。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將房款存入銀行,無正當理由阻礙原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和支配,使原告對共有財產的權利無法行使,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該案被告在收到房款後,獨自佔有,自始至終均表示此房款不允許原告共有,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又將房款從銀行取出,轉移、隱匿意圖明顯,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

依照法律規定,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本案中該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因此應屬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而被告卻據為己有,不當行使自己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權利,影響到家庭生活的維持,已經構成請求分割的重大理由,法院最終做出了上述判決。

第二項重大理由,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比如夫或妻一方的母親因長期患疾病需要醫療費用,當一方將共同財產的一部分用於支付老母親的醫療費時,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這時一方可向法院起訴分割婚內共同財產。

其實,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前,物權法中也規定了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只不過現行的司法解釋更加具體規定了構成重大理由的情形,使得婚姻訴訟中若出現以上兩種情形中任何一種的話,可以不提離婚而直接請求法院分割婚內共同財產。

以上是本律師的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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