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刑事訴訟中的八大「潛規則」
06-09
揭秘刑事訴訟中的八大「潛規則」
作者:邵律師
當下,社會上除了有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等規則外,還存在著許多與規則不同但卻獲得社會廣泛認同並照此辦理的規矩。這就是人們俗稱的「潛規則」。據了解,大凡有規則的行業或地方,就有「潛規則」。演藝界有「潛規則」,(如女藝人這爭演女一號而向男導演獻身);商業界有「潛規則」(如為了獲得某個商業合作而給對方回扣);官場有「潛規則」(如買官賣官)等等。 刑事訴訟領域也不例外,並且非常嚴重,大有「潛規則」顛覆規則之勢,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筆者從事律師工作二十多年,發現刑事司法領域不僅存在「潛規則」,而且很盛行。總結這些「潛規則」,大致有以下幾種: 【規則一】]「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刑訴法第43條)。 【「潛規則」一】不打不招。指負有偵查職責的機關在辦理一些刑事案件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在個別偵查人員看來,逼供是偵破案件最簡捷、最經濟的手段,於是,常用之。刑訊逼供的現狀如何?公安部一位領導曾用「牛皮癬」來形容,可見刑訊逼供有多嚴重,遏制刑訊逼供有多難。 【規則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訴法第181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訴法第205條)。 【「潛規則」二】抗輕不抗重。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法院的對被告人的量刑偏輕、畸輕時,提出抗訴。但對於某些法院判刑畸重的案件,卻不提出抗訴,放任重判。如某省發生四名被告人因入室搶劫而殺人的案件,一審法院判處三名被告人死刑,檢察機關並未提出抗訴,後上級法院主動改判第三被告死緩。 應當肯定,判刑偏輕或畸輕是錯誤,判刑偏重或畸重同伴是錯誤。 【規則三】「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理由,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訴法第35條)。 【「潛規則」三】你辯你的,我判我的。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不聽取或不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其實,許多錯案的發生,很多都是法官沒有聽取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所造成的。如雲南杜培武案件,湖南佘祥林案件均是如此。上述案件中,律師都提出了被告無罪的觀點,法院未予以採信,直到造成錯案後才糾正,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權威。 【規則四】,人民法院對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刑訴法第162條)。 【「潛規則」四】疑罪從輕。某些案件在事實或證據方面存在問題,屬於疑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該起訴,不該定罪。但是,檢察院出於某種考慮起訴到法院,法院出於同樣的考慮還是判決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時從輕處理。如前面提到的杜培武、佘祥林案件莫不如此。可見,疑罪從輕貽害無窮。 【規則五】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刑訴法第7條規定)。 【潛規則五】配合有餘,制約不足。當下,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非制度層面的溝通、協商特別多,制度層面的監督、制約少。有的公安機關在對某一案件偵查之初,就邀請檢察、法院提前介入,共同「會診」,然後根據「會診」結果決定是否移送起訴。由於這種非制度層面的協商,制度化的制約被弱化,司法的質量便大打折扣。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搞所謂的「三長聯繫會議」制度,由公、檢、法三長定期或不定期對一些案件進行高層協調、定調。於是乎,所有的審判都變成了形式主義。更為讓人憂心的是,有些地方竟然把「三長聯繫會議」制度作為司法改革的成果進行推廣,不知是福是禍。 【規則六】「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 (刑訟法第89條)。可見,偵查始於立案之後。 【潛規則六】不破不立。破與立是指刑事訴訟中最開始的環節。「立」是立案,「破」是破案。相當多的刑事案卷顯示,偵查機關往往在立案之前就已經開始了偵查工作,待取得基本證據後才辦理立案手續。這便是所謂的「不破不立」,即不破案就不立案。偵查機關之所以如此尊崇這一潛規則,也是迫不得已:凡是辦理了立案手續的,破案率必須達到一個很高的標準,如一般案件的破案率為90%,命案100%(即所謂的「命案必破」)等等。這種行政考核模式,由於違背刑事訴訟的基本規律,缺乏科學性,被迫偵查人員不得不採取其他措施提高破案率,「不破不立」便是中國的獨創,久而久之,「不破不立」變成了全國性的潛規則。據說,如果偵查人員不遵從這一潛規則,就會影響偵查人員的晉級和升遷。 【規則七】,「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危害的程度,按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刑法第61條規定)。 【潛規則七】敢於違法重判,不敢依法輕判。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對於一些法院處理案件時不善於承擔責任的做法的總結。由於現階段法官的權責不明,法院不獨立,法院審判出現問題時缺乏如何追究責任的有效機制,造成法官為了保護自己,在判案時有意加重刑罰,從而有限規避責任。因為當下大多數認為,「判重是認識問題,盤輕是原則問題」,於是乎,敢於違法判重、不敢依法判輕就有了市場。 【規則八】「人民法院在對案件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有罪、無罪、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2條)。 【潛規則八】先請示,再判決。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個別疑難、複雜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時,不僅向上級人民法院請示,還向當地黨委、人大等部門彙報的做法。個別案件向黨委、人大彙報無可非議,但把大量案件推向上級人民法院。當然,個別特殊案件需要向上級法院請示、溝通,但現實問題是:法院擴大了可以請示的案件的範圍,等上級法院有了批示再作判決。因為有請示在先,上級法院對案件已有態度,被告人即使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往往也是流於形式。這種做法實際上弱化了二審終審制度,是對刑事訴訟制度的異化。 這些「潛規則」究竟有多大的危害?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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