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法律和社會體系
第十七章 法律和社會體系
我們現在準備探討馬克思主義的分析和批判中可能是最關鍵的論點;這就是馬克思的國家觀,以及(對某些人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一切政治都是無能的觀點。
一
馬克思的國家理論可以通過將上述兩章結合起來加以描述。在馬克思看來,法律或司法行政體系——由國家強制的法律制度體系——必須被理解為建立在經濟體系的現實生產力基礎之上。並反映這種生產力的上層建築。」當然,這並不是經濟或物質的現實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階級關係在意識形態和觀念的世界中呈現自己的惟一方式。在馬克思看來,這種上層建築的另一個事例,是佔優勢的道德體系。與法律體系相反,道德體系不是國家政權強制的,而是受統治階級所創造和控制的意識形態制約。這種區別大致上是一種說服和強制的區別(正如柏拉圖所說的);動用強制的是國家、法律或行政體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它是統治者強加給被統治者的一種「鎮壓的特殊力量」。《共產黨宣言》也說:「是一個階級用以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有組織的暴力。」列寧提供了一種類似的描述:「在馬克思看來,國家是階級統治的機關,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機關,是建立一種「秩序」來抑制階級衝突,使這種壓迫合法化、固定化。」總之,國家正是統治階級從事鬥爭的機器的組成部分。
在繼續展開這種國家觀的結果之前,應該指出,它在某些方面是制度主義的理論,而在另一些方面又是本質主義的理論。就馬克思試圖弄清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中所具有實際功能而言,它是制度主義的。然而,就馬克思既不探討這些制度可能適用的(或者被適用的)豐富目標、也不揭示為使國家適用於這些目標——馬克思本人也許認為這些目標是稱心的——應該作何種必要的制度改革而言,它是本質主義的。馬克思並沒有提出國家、法律制度或運行著的政府應該具有什麼職能的要求或方案,而是問:「何謂國家?」;也即是說,他試圖發現法律制度的本質的功能。前面已經指明,這種典型的本質主義的問題很難以一種令人滿意的方式回答;然而,這個問題無疑將馬克思的本質主義的研究和形而上學的研究聯繫在一起,後者將觀念和規範的領域解釋為經濟現實的表現。
這個理論的結果如何呢?其最重要的結果是,一切政治、一切法律和行政的制度,以及一切政治鬥爭,從不具有基本的重要性。政治都是無能的。它們從不能根本改變經濟現實。一切開明的政治活動的主要的(如果不是推一的)任務是要弄清,司法的——行政的幕後的改變,能否與社會現實中,也即生產方式和階級間的關係中的變化步調一致,這樣,如果能夠避免政治滯後於這些發展,這種困難就肯定產生。或者換言之,任何一種政治發展既然都是膚淺的、不受深層次的社會體系的現實制約的,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勢必不具有重要性,並且永遠木能真正幫助被壓迫者和被剝削者。否則,政治發展只能反映經濟背景和階級境況中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具有火山爆發和或許能夠預見的全面革命的特徵,由於它們產生於社會體系,因而它們的殘暴可以被爆炸性的力量的天抵抗所減緩,但是這種革命性的政治發展既不是由政治行動所引起,也不能夠被政治行動所壓制。
這些結果再一次表明馬克思的歷史主義的思想體系的統一性。然而試想一下,很少有哪種運動像馬克思主義一樣能夠激勵政治行動的興趣,那麼這種政治基本上是無能的理論主張在某種程度上就顯然自相矛盾(當然,馬克思主義者也許認為,這種評論受到兩種論證中任何一種的贊同。一種論證是,在所有陳述的理論中,政治行動有其功能;因為,即使工人的政黨不能通過這種行動來改進大批的被剝削的勞苦大眾,它的戰鬥可以喚醒階級意識,從而為革命作準備。這恐怕是激進派的論證。另一種論證為溫和派所用,即認為,可以存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其中政治行動可能是直接有幫助的;即存在這樣一些時期,其中兩大對立的階級的力量近乎達到平衡。在這種時期中,政治努力和能量在實現工人的十分重要的改進方面可能很關鍵——顯然,如果不明白這點,因而不尋找問題的根源,第二種論證就犧牲了這一理論的某些基本的立場)。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只要工人的政黨繼續扮演指定的角色,並強烈地堅持工人的主張,該黨是幾乎不會犯任何重大的政治錯誤的。因為政治錯誤實際上不能影響現實的階級境況,甚至影響不了其他任何事物最終依賴的經濟現實。
這個理論的另一個重要結果是,從原則上看,一切政府,即使是民主的政府,都不過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一種專政。《共產黨宣言》說:「它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依照這種理論,我們所謂的民主,在特定的歷史境況下只不過碰巧是階級專政的最方便的形式(這種理論並不符合上面提到的溫和派的階級平衡理論)。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國家恰好是資產階級的專政,因此,在社會革命之後,它首先將成為無產階級的專政。但是,只要舊的資產階級的抵抗一經破除,這種無產階級的國家必然喪失功能。因為無產階級革命導致了一個單一階級的社會,所以也會導致一個根本不存階級專政的無階級的社會。因而當國家被剝奪了一切功能之後,就必然消失。正如恩格斯所說的:「它是自行消亡的。」
二
我並不是要捍衛馬克思的國家理論。他的一切政治都是無能的理論,尤其是他的民主觀,在我看來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致命的錯誤。然而,也必須承認,在這種嚴酷而天真的理論背後,存在一種嚴酷而壓抑的經驗。在我看來,儘管馬克思不能理解他如此強烈地渴望和預見的未來,但我仍然認為,甚至他的錯誤理論也成為他熱切地從社會學上洞察其自身的時代狀態、不屈的人道主義和正義感的證據。
雖然具有抽象和哲學的特徵,馬克思的國家理論無疑為他自身的歷史時代提供了一種啟蒙的解釋。他的這一觀點至少是站得住腳的:所謂的「工業革命」一開始主要是作為一場物質生產資料,即機器的革命發展的;這場革命接著導致一種社會的階級結構的變革,從而導致一種新的社會制度;政治革命和其他法律體系的變革,只是作為第三步來臨。雖然馬克思主義對「資本主義興起」的這一解釋受到一些歷史學家的挑戰,這些歷史學家能夠揭示資本主義的深藏著的意識形態的基礎(雖然它對馬克思的理論具有摧毀性,但或許個是沒有受到馬克思的懷疑),然而,這種馬克思主義的解釋作為一種最早的近似值。以及在這一領域中為其後繼者提供的服務,它所具有的價值是匆庸置疑的。雖然馬克思所研究的一些發展受到法律措施的審慎推進,並且確實只有通過立法程序才能成為可能(正如馬克思本人所說的),但是馬克思是第一位這樣的思想家,他不僅討論了經濟發展和經濟利益對立法程序的影響,還討論了法律措施作為階級鬥爭的武器、尤其是作為創造「剩餘人口」(隨之也創造工業無產者)的手段所具有的職能。
顯然,從馬克思的許多段話中可以看出,這些觀點使他確信,司法的一行政的體系不過是建立在社會體系,即經濟體系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我認為,這種理論儘管無疑被後來的經驗所駁斥,但它不僅仍然有趣,而且還包含著真理的顆粒。
然而,這種受其歷史經驗影響的理論,並不僅僅是馬克思關於經濟體系和政治體系的關係的一般觀點;他關於自由主義和民主的觀點——馬克思只不過把它們看做掩飾資產階級專政的面罩——尤其提供了一種對他的時代的社會境況的解釋,正如不幸的經驗所證實的,這個時期只是顯得適應過了頭。因為特別是在他的青年時代,馬克思所生活的是一個最無恥和殘酷的剝削的年代。偽善的辯護士們居然還以人類自由的原則。人有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人有自由訂立一切他認為有利於自身利益的契約的權利等為借口,為這種無恥的剝削進行冷嘲熱諷的辯護。
這一時期的無約束的資本主義還以「一切都對以平等自由競爭」為口號,在1833年之前成功地抵制了任何勞動立法,勞動立法的實際執行則經歷了更多的年月。結果是人們過著令人難以置信的痛苦。這裡有兩個引自馬克思《資本論》的事例:「威廉·伍德,9歲,『從7歲零10個月就開始做工』……他每周天天早晨6點上工,晚上9點左右下工。」「一個7歲的孩子意勞動15個小時!」馬克思對1863年童工調查委員會的一份官方報告發出感嘆!另一些兒童被迫在早上4點開始工作,或是工作一個晚上直至早上6點,對年僅6歲的兒童來說,被迫一大工作15個小時是常事——「瑪麗·安沃克利同其他60個女工一起連續幹了26.5 小時一間屋擠30個人……醫生基斯先生被請來的時候已遲了,他直率地向驗屍陪審團作證說:『瑪麗·安·沃克利致死的原因,是在過分擁擠的工作室里勞動時間過長……』為了教醫生講話得體,驗屍陪審團卻說:『死者是中風死的,但是也有理由擔心,在過分擁擠的工作室里勞動過度,等等……」』這就是1863年馬克思寫作《資本論》時工人階級的狀況。馬克思對這些罪惡的憤然抗議(這些罪惡在當時是被容忍的,有時甚至不僅受到職業的經濟學家,而且也受到宗教人士的辯護),將永遠確保馬克思在人類的解放者中佔有一席之地。
從這種經驗看,我們無須懷疑,馬克思沒有深入地思考自由,他在議會民主中只看到披著面紗的資產階級專政。對他來說,把這些事實解釋成支持他對法律和社會體系的關係的分析,是很容易的。依照法律體系,平等和自由至少是近似地確立了。然而,這在現實中意味著什麼呢?誠然,我們不應該譴責馬克思堅持,經濟事實才是「真實的」,法律體系只不過是一種上層建築、一具掩飾這種現實的面紗、一種階級支配的工具。
法律體系和社會體系之間的對立,在《資本論》中獲得最清晰的展開。在《資本論》理論篇之一(在第對章中得到全面的討論)中,馬克思通過把法律體系在各方面都是完美的這一前提加以簡樸和理想化.討論了對資本本義經濟體系所作的分析。自由、法律面前的平等、正義,一切都被假定為獲得每個人的贊同。在法律面前絕沒有特權階級。而且,他還假定,在經濟領域中,甚至不存在任何種類的「掠奪」;他假定,一切商品——包括在勞動市場中出售給資本家的勞動力——要以「恰當的價格」交換。價值對一切這類商品是「恰當的」,是在這一意義上說的,即一切商品都是依照商品的再生產所需要的平均勞動量的比例進行買賣(或者用馬克思的話說,商品是依照自己的真實的「價值」進行買賣)。當然,馬克思知道,這一切都是一種過分的簡化,因為他的意見是,工人幾乎從沒有這樣公平地被對待過;換言之,他們通常是受欺騙。從這些理想化的前提進行論證,他試圖表明,即使在如此良好的一種法律體系之下,經濟體系也會以工人階級不能夠欣賞自由的方式運行著。儘管有這些「正義」,他們也不會比奴隸好多少。煙為只要他們窮,他們就只能在勞動市場上出賣自身、妻子和孩子,以換取自己的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生活品。也就是說,對他們的全部勞動力而言,他們最多只能得到僅夠維持生存的資料。這就表明,剝削不僅僅是掠奪。它僅靠法律手段是不能消除的。(蒲魯東的「財產就是盜竊」的背叛就更膚淺了。)
由於這一結果,馬克思被導致認為,工人不能對法律體系的改進抱太多的期望,正如每個人都知道的,這種法律體系雖然允諾,富人和窮人同樣有在公園的凳子上睡覺的自由,但它也威嚇他們,如果「沒有看得見的支持手段」而試圖生存,將同樣會受到懲罰。就這樣,馬克思實現了可被稱為形式的自由和實質的自由(用黑格爾式語言來說)的劃分。形式的或法律的自由——儘管馬克思對它的評價並不低——對於我們要確保那種馬克思視為人類歷史發展目標的自由,是很不充分的。真正相關的是現實的,即經濟的或實質的自由。這隻有通過擺脫苦役的平等解放才能實現。因為這種解放,「這種勞動日的縮短是基本的前提。」
三
對馬克思的分析我們還應該說什麼呢?我們還會相信政治或法律體系的框架,對於補救這種境況,在本質上就是無能的嗎?還會相信,只有一場全面的社會革命、一種全面的「社會體系」的變革,才有辦法嗎?抑或我們還會相信,無約束的「資本主義」體系的辯護士所強調的(我認為是正確的),巨額的利潤產生於自由市場的機制,並由此推斷出真正自由的勞動市場對一切相關的人而言,是具有最大的利潤的市場嗎?
我認為,馬克思對無約束的「資本主義體系」的不公正和不人道的描述,是無可責疑的;然而,它們可以依據前一章中我所說的自由的修論來解釋。我們看到,只要自由不受限制,它就會擊潰自身。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味著,一位強者可以自由地威脅一位弱者,並剝奪他的自由。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求國家對自由作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便每個人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誰會聽憑別人的擺布,但是大家都有受到國家保護的權利。
現在我相信,這些當初意味著應用於野蠻的勢力領域的關於物質威脅的思考,如今也必須被應用於經濟領域。即使國家保護公民免受經濟力量的誤用而擊潰我們的目標,在這樣的國家,經濟上的強者仍然有威脅經濟上的弱者的自由,並剝奪弱者的自由。在這種情況下,無約束的經濟自由可能正好像不受限制的物質自由一樣自我擊潰,經濟力量可能近乎和物質暴力一樣危險;因為那些擁有剩餘食品的人無需使用暴力,就可以驅使那些因飢餓而被迫『迫由」接受奴役的人。假定國家將其活動限制為暴力鎮壓(和保護財產),一小部分經濟上強大的人就可以用這種方式剝削那些大部分經濟上薄弱的人。
如果這一分析是對的,那麼,補救的性質就清楚了。它必須是一種政治的補救——一種與我們用來反對物質暴力的補救相似的補救。為了保護經濟上的弱者免受經濟上的強者的剝削,我們應該建立各種受國家的權力強制的制度。國家應該看到,對它而言,沒有誰出於懼怕飢餓或經濟毀滅,需要接受一種不公正的安排。
當然,這意味著,必須放棄不干預、無約束的經濟體系的原則。如果我們想讓自由變得安全可靠,那麼我們就應該要求,不受限制的經濟自由的政策應該被有計劃的國家的經濟干預所取代。我們應該要求,無約束的資本主義讓位給一種經濟干預主義。這恰好是已經發生的事情。馬克思所描述和批判的經濟體系,已經在一切地方終止存在。它不僅被一種國家開始喪失功能並最終「顯示出消亡跡象」的體系所取代,而且被各種不同的干預主義體系所取代,在這些干預主義體系中,國家在經濟領域的功能遠遠超越了保護財產和「自由契約」的範圍(這一發展在下一章中將進行討論)。
四
我希望把這裡已經達到的論點,描述為我們的分析中最核心的論點。只是在這裡,我們才開始明白歷史主義和社會工程學的衝突的重要性,以及這種衝突對開放社會的朋友之政策的影響。
馬克思主義並不只要求成為一門科學。它遠不止是作出一種歷史的預言。馬克思主義要求成為實際的政治行動的基礎。它批判現存的社會,並斷言,它能夠指引通往更美好的世界的道路。然而,依照馬克思本人的理論,例如,我們就不能夠隨意通過法律變革改變經濟的現實。政治只不過能夠「縮短和減少產前的陣痛」。我認為,這是一個十分貧乏的政治綱領,它的貧乏在於,它把政治權力在權力等級中的位置歸因於第三等級的結果。因為在馬克思看來,現實的力量在於機器的進化;其次具有重要性的是經濟的階級關係的體系;最不重要的影響是政治的影響。
我們在分析中已經達到一種隱含在這一立場中的、直接對立的觀點。它把政治權力視為基本的。從這種觀點看,政治權力能夠控制經濟權力。這意味著政治活動領域的一種極大的擴大。我們可以問,我們希望獲得什麼和怎樣獲得它。例如,為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我們可以推廣一種合理的政治綱領。我們可以制定法律限制剝削。我們可以限制工作日,然而我們還可以做更多的事情。運用法律,我們可以給工人(如果是全體公民當然就更好)提供傷殘、失業和養老保險。這樣,我們就使建立在對工人不提供幫助的經濟立場之上的剝削形式成為不可能,在這種剝削形式中,工人為了不挨餓,必須向一切屈服。當我們能夠通過法律確保一種每個人都願意工作的生存狀態時,我們沒有理由不能不這樣做,那時保護公民不受經濟恐懼和經濟威脅的自由,就將接近完善。從這個觀點看,政治權力是經濟保護的關鍵。政治權力及其控制就是一切。不應該承認,經濟權力可以支配政治權力;如果必要的話,經濟權力應該受政治權力的打擊和控制。
從這一已達到的觀點看,我們可以說,馬克思對政治權力的輕蔑態度不僅意味著,他忽略了發展一種使大多數弱者過得更好的最重要的潛在手段的理論,而且意味著,他忽略了對人的自由所構成的最大的潛在危險。他樸素地認為,在無階級社會中,國家權力會喪失功能並「消失」,這清楚地表明,他從未把握住自由的悖論,他從未理解國家權力在為自由和人道服務中所能夠和必須履行的職能(然而,馬克思的這種看法證明了這一事實,雖然他有階級意識的集體主義要求,但他最終是一位個人主義者)。這樣,馬克思的觀點就和自由主義的信仰相類似,即認為,我們所需要的一切都「機會均等」。我們當然需要這種「機會均等」。但是這是不夠的。它並不能防止那些天賦低下、值得同情、或者不幸的人,成為受那些天賦較高、缺少同情心、或者幸運的人剝削的對象。
而且,從我們已經達到的觀點看,馬克思主義者所輕蔑地描述的「純粹形式的自由」,變成了其他一切的基礎。這種「形式的自由」,即民主、人民評判和解散政府的權利,是我們能夠保護自己不受政治權力誤用的已知的惟一手段;它是被統治者對控制者的控制。由於政治權力能夠控制經濟權力,政治民主也成了被統治者控制經濟權力的惟一手段。如果沒有民主的控制,世界上就再也找不出理由來解釋,為什麼一切政府出於與保護公民的自由完全不同的目的,而濫用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
五
馬克思所忽略的是「形式的自由」的基本作用,他們認為形式的民主是不充分的,並試圖以他們通常所說的「經濟的民主」來補充它;這個含糊和十分膚淺的詞語掩蓋了這一事實,即「純粹形式的自由」是民主的經濟政策的惟一保證。
馬克思發現了經濟權力的重要性;可以理解,他誇大了它的地位。馬克思和馬克思主義者無處不看到經濟權力。他們這樣進行論證:有錢的人就有權力;因為如果必要的話,他可以收買槍支,甚至是匪徒。但是,這是一個兜圈子式的論證。實際上,它包含著一種允諾,即有槍的人就有權力。如果有槍的人意識到這一點,那麼不用多久,他就會既有槍又有錢。然而,在無約束的資本主義條件下,馬克思的論證只適用於一定的範圍;因為一種統治只發展控制槍支和匪徒而不控制金錢權力的制度,是很容易受到這種金錢權力的影響。在這樣的國家裡,一個不受控制的財富匪幫就可能進行統治。但是我認為,馬克思是第一個承認,並不是所有國家都會這樣的,例如,歷史上也有過各種時期,那時一切剝削都是掠奪,是直接建立在鐵拳的威力的基礎之上的。今天,沒有誰會支持這一樸素的觀點,即「歷史的進步」一勞永逸地終結了這些剝削人的更直接的方式,一旦獲得形式的自由,我們就不會再受這種原始的剝削形式的支配。
這些思考足以駁斥這種教條式的理論,即認為經濟權力比物質權力或國家權力更基本。但是,也還存在其他的思考。正如不同的作者所正確地強調的(在他們之中有B.羅素和W.李普曼),只有國家的積極干預——靠物質制裁支持法律所保護的財產——才使財富成為一種潛在權力的來源;因為,一個人如果沒有這種干預,很快就會喪失財富。因此,經濟權力完全依賴於政治和生活的權力。羅素曾例舉歷史的事件以證實這種財富的依賴性,有時甚至這種依賴是無效的:「國家中的經濟權力」,他寫道,「雖然最終源於法律和公眾意見,即很容易獲得一定的獨立性。它能夠通過腐敗影響法律並通過宣傳影響公眾意見。它能夠使政治家承擔干預自由的責任。它能夠威脅要引起金融危機。然而對它所能取得的成功存在很多的限制。凱撒因其債權人的幫助奪得了權力,這些債權人發現,除了讓凱撒成功,根本沒有希望得到償還;但是,當凱撒取得成功之後,他就有了足夠的權力拒絕向他們償付。查理五世向福格爾家族借錢以購買皇位,但是當他當上皇帝之後,他便厲聲地申斥他們,他們也就喪失了自己借出的錢。」
認為經濟權力是萬惡之源這一教義必須被拋棄。應該代之以對一切形式的不受控制的權力所構成危險的理解。錢之類的東西並不特別危險。只有當它能夠或者直接地、或者通過奴役那些為了生存必須出賣自身的經濟上的弱者而收買權力時,錢才變得危險。
我們甚至應該以比以往馬克思所用的更加唯物主義的術語來思考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明白,對物質權力和物質剝削的控制仍然是核心的政治問題。為了建立這種控制,我們應該建立「純粹形式的自由」。一旦我們達到這點,並學會了如何將它們用於政治權力的控制,那麼一切都會取決於我們。我們不應該再斥責任何人,也不應該叫嚷什麼反對隱藏在幕後的邪惡的經濟惡魔。因為在一種民主制度中,我們掌握了控制這些惡魔的鑰匙。我們能夠制服它們。我們應該明白這點,並使用這些鑰匙。我們應該建立各種制度,對經濟權力進行民主控制,並保護我們不受經濟剝削。
有關收買選票——或直接地或通過收買宣傳——的可能性,許多都被馬克思主義者所指出。然而,更深入的思考表明,我們在此可以為上述分析的政治權力的情形提供一個適當的例證。一旦我們實現了形式的自由,我們就能夠以各種方式控制賄選。有各種法律對選舉的費用作了限定,有關這類更嚴厲的法律的引入完全視我們而定。法律體系能夠建成為保護自身的強大武器。此外,我們可以影響公眾意見,在政治問題上堅持一種更為嚴厲的道德準則。這一切我們都能做到;然而我們首先應該明白,這種社會工程學是我們的任務,它處於我們的掌握之中;我們不應該等待奇蹟般的經濟地需會為我們創造一個新的經濟世界,使我們大家都必須要做將要做的一切,去展現這個新世界,去脫掉陳舊的政治外套。
六
當然,實際上馬克思主義者從未完全依賴於政治權力是無能的理論。只要他們有機會行動或計划行動,他們通常會像其他人一樣假定,政治權力可以被用來控制經濟權力。但是,他們的計劃和行動從不是建立在一種對其起源理論的明晰的駁斥之上,也不是建立在對一切政治的最基本的問題的深思熟慮的觀點之上:即對控制者和國家所代表的權力的危險積聚進行控制的問題。他們從不明白民主作為惟一已知的實現這種控制的手段的具有的全面意義。
結果是,他們從不明白增強國家權力的政策所固有的危險性。雖然他們多少不自覺地放棄了政治是無能的理論,但卻仍然保留了這一觀點,即認為國家權力只反映不重要的問題,只是當它被資產階級掌握時才是惡的。他們並不明白,一切權力,政治權力至少像經濟權力一樣,都是危險的。因此,他們仍然保留了無產階級專政的公式。他們並不理解這一原則(參見第8章),一切大規模的政治必須是制度化的,而不應該是個人的;當他們叫嚷擴大國家權力時(與馬克思的國家觀相反),他們從未考慮過,不良的個人也許有一天會掌握這些擴大的權力。只要他們繼續考慮國家干預,這就會構成其理由的一部分,即為什麼他們計劃賦予國家在經濟領域實際上擁有無限制權力。他們仍然保留了馬克思的歷史主義和烏托邦的信仰,即只有一種打上新印記的「社會體系」才能增進問題的解決。
在前面章節(第9章)中,對於這種馬托邦和羅曼蒂克的探討社會工程的方式,我提出過批評。但是,我想在這裡補充,經濟干預,即使是這裡所提倡的零星的方法,將趨於增強國家的權力。因此,干預主義是十分危險的。這並不成為反對它的論據;國家權力從來就是一種危險的、卻又是必要的惡。然而,也應該告誡,如果我們放鬆自己的戒備,如果在我們通過干預主義的「計劃」賦予國家以更多權力時,沒有增強民主制度,那麼,我們就可能喪失自由。如果自由喪失了,包括「計劃」在內的一切也就喪失了。因為如果人民沒有權力強制這些計劃,為什麼還會有這些有關人民的財富的計劃實行呢?只有自由才能保證安全。
因此我們看到,不僅存在一種自由的悖論,而且存在一種國家計劃的悖論。如果我們計劃得太多,如果我們賦予國家以太多的權力,那麼自由就會喪失,那將是計劃的終結。
這些思考使我們轉而訴諸零星的、反烏托邦的或反整體論的社會工程學方法。它們使我們轉而要求,各種措施應該是設計來同具體的惡作鬥爭,而不是建立理想的善。國家干預應該限制在保護自由所實際必需的方面。
但是,這並不等於說:我們的解決是一種最低限度的解決;我們應該充滿戒備;我們不應賦予國家以超乎保護自由所必需的權力。這些評論可以提出一些問題,但它們並不能指出一條問題的途徑。甚至可以設想,根本無法解決問題;國家獲得新的經濟權力——與公民的權力相比,國家這些權力總是具有很大的危險性——將成為不可抗拒的。這樣,我們就既未明白自由能夠被保存,也未表明它如何才能夠被保存。
在這種條件下,記住我們在第7章中對控制政治權力和自由的悖論問題所進行的思考,是有用的。
七
我們所作的區別存在於個人和制度之間。我們指出,當日常的政治問題需要一種個人的解決時,一切長期的政策——尤其是一切民主的長期的政策——就應該依照非個人的制度來構想。我們指出,尤其重要的是,控制統治者和檢查他們的權力的問題,主要的是一個制度的問題——總之,是設計各種不同制度防止即使是壞的統治者也不能造成太大的傷害的問題。
類似的思考將用於控制國家的經濟權力的問題。我們所防備的是統治者的權力的增強。我們必須防備一些個人及其專橫。有些制度類型可能將專橫的權力授予一個人;但另一些制度類型卻會否認個人擁有這種權力。
如果我們從這種觀點來考慮勞動立法,那麼我們就會同時發現這兩種制度類型。其中有些法律沒有賦予什麼權力給國家的執行機構。可以設想,需要肯定的是,例如,反對童工的法律可能就會被公務員誤用來威脅和支配無知的公民。然而,如果與那些立法中固有的危險性相比較(它將自由處理權,例如引導勞動的權力,授予統治者),這種危險性幾乎並不嚴重。同樣,一項法律確定公民誤用財產將受到沒收懲處,其危險性與一項法律賦予統治者或國家的公務員以徵收公民財產的自由處理權,是幾乎沒法相比的。
因此,我們區分了國家籍以推行經濟干預的兩種完全不同的方法。第一種方法是設計一種保護制度的「法律框架」(例如,限制動物擁有者或土地擁有者的權力的法律)。第二種方法是授權給國家機構,讓它們(在一定限度內)視實現統治者所承擔的目標之必需而隨時採取行動。我們可以把第一種程序為「制度化的」或「間接的」干預,把第二種程序描述為「個人的」或「直接的」干預(當然,居間的事例也存在)。
從民主控制的觀點看,勿庸置疑,這兩種方法中的哪一種更可取。就一切民主的干預而言,只要可能的話,明顯的政策必然是使用第一種方法,並把第二種方法的使用限制在和一種方法不適應的情形中。(這種情形是存在的)典型的事例是財政預算——它表達了財政大臣對平衡和正確的收支狀況的判斷力和感覺。可以設想,儘管非常不合需要,一項相反的措施能被迫具有相同的特徵。
從零星社會工程學的觀點看,這兩種方法之間的差別是很重要的。只有一種,即制度化的方法,使依照討論和經驗進行調整成為可能。它淮一使將試錯的方法應用於我們的政治行動成可能。它具有長期性;然而,對框架中其他部分的變化等而言,為了替未預見到的不合需要的結果留有餘地,永久性的法律框架可以被逐漸改造。當我們的心中為一定的目標纏繞時,它只允許我們通過經驗和分析,發現我們實際上正在做什麼。它們都是短期的決策,是暫時、日復一日變化著的,或者充其量是年復一年變化著的決策。作為一條規則(財政預算是個極端的例外),它們甚至不能被公開討論,一方面是由於缺乏必要的信息,另一方面是由於採納決策所依賴的原則是含糊的。即使它們全然存在,它們通常也不能被制度化,而是內在的局部傳統的構成被制度化。
然而,並不僅僅是在這個意思上,第一種方法可以被描述為合理的,第二種方法則被描述為木合理的。它也表現在完全不同的和十分重要的意思上。法律框架可以被單個公民知道和了解;它應該被設計來能夠這樣獲得理解。它的職能是可以預測的。它把確定性和安全的因素引入社會生活。當它受到改變時,在整個變化時期,對於那些擬定期望它經久不變的計劃的個人,會留有餘地。
與這種方法相反,個人干預的方法必然把一種正在發展的大可預測的因素引入社會生活,隨之而發展一種情感,即社會生活是不合理的和不安全的。一旦自由處理權變成一種可接受的方法,它的使用可能迅速增多,因為調整將是必要的;調整自由處理的短期決策,幾乎不能通過制度化的手段執行。這一傾向必然極大地加劇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各方面造成一種存在一些幕後的隱蔽的權力的印象,使他們易於輕信社會的密謀理論,其結果是——搜尋異端並造成民族、社會和國家的敵對情緒。
雖然如此,為制度化的方法選擇可能之所的明確政策,一般卻很難為人接受。之所以不能接受它,我想可以歸結為不同的理由。其一是,它需要一定的分離,以便從事重新設計「法律框架」的長期任務。然而,政府卻現掙現吃地活著,自由處理權就屬於這種生活類型——且不……這兩種方法的區別的重要性並不被理解。理解它的途徑受到柏拉圖、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追隨者的阻礙。他們從未看到,「誰將是統治者?」這一古老的問題,應該被「我們如何才能馴服他們?」這一現實的問題所取代。
八
如果我們現在回顧一下馬克思的政治無能理論和歷史力量的權力理論,那麼,我應該承認,它是一座莊嚴的大廈。它是馬克思的社會學方法的直接結果,是馬克思的經濟歷史主義的直接結果,是馬克思經濟體系的發展或人的新陳代謝的發展決定其社會和政治的發展之理論的直接結果。馬克思時代的經驗、他的人道主義的尊嚴、以及給被壓迫者帶來預言的慰藉的需要、他們取勝的希望甚或確定性,所有這一切,在一種可以和柏拉圖與黑格爾的整體論的體系相媲美、甚至優於它們的宏大的哲學體系中統一了。只是由於他不是一位反動派這一偶然性,哲學史才不會怎麼注意他,並假定他主要是一位宣傳家。一位《資本論》的評論者寫道:「乍看起來……我們能夠斷定,作者是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中的偉大人物之一,也即是說,在『唯心主義』一詞的壞的意義上。然而實際上,他比任何前輩都更具有強烈的現實主義色彩。」這位評論家擊中了要害。馬克思是偉大的整體論體系的構建者中的最後一位。我們應該小心地把它擱置一旁,不要用另外的偉大體系去取代他的體系。我們要的不是整體論。它是零星社會工程學。
至此,我可以結束我對馬克思的社會科學方法、經濟決定論和預言式歷史主義的哲學所作的批評性分析。然而,對方法的最終檢測必然是其實際結果。因此,我現在開始繼續對他的方法的主要結果——一個無階級社會即將來臨的預言——作更詳細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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