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貪污受賄判死緩者將面臨終身監禁

11月起貪污受賄判死緩者將面臨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人大表決通過,嫖宿幼女罪取消,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入刑

作者:程姝雯 新華社

來源:南方都市報2015年08月30日 星期日 編輯:南都版次:AA04版名:重點

昨天,刑法修正案(九)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

南都訊記者程姝雯 昨天,刑法修正案(九)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

刑法修正案(九)針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規定了可以終身監禁的措施。

這也就意味著,從今年11月1日刑九正式實施日開始,因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緩者,減刑至無期徒刑後,將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假釋。

貪污犯罪判死緩不能再提前出獄了

據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犯罪的處罰做出修改: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修正案中還明確,有上述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也就是說,貪污犯罪判死緩後,除非身患嚴重疾病申請「保外就醫」,其他情況都不能提前出獄,得「把牢底坐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對這一修改解釋,這一規定將防止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減刑等途徑出現服刑期過短的情形。據了解,在此前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操作中,曾出現有的罪犯以權或者花錢「贖身」、逃避懲罰或者減輕懲罰等現象。

貪污受賄犯罪量刑標準改為「數額+情節」

另一項改變是,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標準,從此前「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4類貪污數額分別列出刑罰,改為貪污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並且量刑時還需兼顧考慮情節嚴重程度。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曾表示,以前的標準已跟現實嚴重脫節,過去10萬元就是很高數字,現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10萬元已經不是很高標準。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在新聞發布會上對此介紹說,這一設計,更符合實際情況,將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

行賄犯罪處罰力度進一步加大

在對貪腐的懲處上,刑法修正案(九)還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

現行刑法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減輕和免除處罰。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則進一步從嚴: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的,一般只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犯罪較輕、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打擊行賄犯罪,一直以來都被認為對遏制賄賂犯罪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在昨天的新聞發布會上,臧鐵偉還介紹說,刑九中還加強了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增加規定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近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刑九看點

再減少9個適用死刑罪名

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罪的刑罰規定作出修改,取消死刑。我國現有適用死刑的罪名55個,取消這9個後尚有46個。

嫖宿幼女罪取消

廢除嫖宿幼女罪,相關行為依據強姦罪論、從重處罰。

懲治失信背信行為

將修改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規定,將證件的範圍擴大到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同時將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

將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猥褻罪客體擴大到男性

修改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擴大適用範圍並加大對情節惡劣情形的懲處力度。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入刑

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刪去原來規定的免除處罰。

細化「擾亂法庭秩序罪」

明確「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有損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四類情形屬於擾亂法庭秩序罪,取消了此前「其他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模糊表述。

歷程

刑法修正案(九)三次審議歷程

據新華社電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後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

回顧三次審議,這部廣受關注的法律修正案吸納了哪些立法意見?經歷了怎樣的調整和完善?

草案一審稿

減少9個死刑罪名、貪污量刑「數額+情節」、代考和網上造謠傳謠入刑

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草案一審稿對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其中懲治網路犯罪、合理減少適用死刑、為反腐敗提供法律支持等多處修改讓人眼前一亮。

人民群眾對腐敗深惡痛絕,要求嚴懲腐敗的呼聲日益高漲。為此,草案一審稿涉及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條款中,多處增加了處以罰金的內容;同時,將貪污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具體數額的規定改為視「數額+情節」情況而定,以更符合實際情況,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

來自各方的意見指出,對於一些社會危害性很大、造成嚴重後果的網路謠言,有必要納入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對構成犯罪的網路謠言予以懲治。草案採納了這一建議並作出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警情、災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將處以刑責。

同時,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參照減少死刑適用的國際趨勢,草案一審稿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等9個死刑罪名。此外,草案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替考等犯罪。

草案二審稿

加大對恐怖活動懲處力度收買被拐兒童不免刑責

根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初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對有關恐怖活動犯罪,危險駕駛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綁架罪,邪教犯罪等作了修改補充。

根據恐怖活動的特點規律以及符合當前反恐鬥爭的實際,草案二審稿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等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人民群眾對拐賣兒童犯罪深惡痛絕,有意見指出,這種犯罪屢禁不止與買方市場需求有相當關係。為此,草案二審稿針對「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刪去了草案一審稿中「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表述。這也意味著收買被拐兒童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機動車超速、超員導致慘重交通事故以及「醫鬧」等不良現象,草案二審稿增加了相關規定,明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醫鬧」如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均處以刑罰。

草案三審稿

取消嫖宿幼女罪、暴力襲警從重處罰、重大貪污或終身監禁

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三審稿又做出了一系列修改:

對於社會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聲,草案三審稿作出回應,取消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

在加大懲治貪腐力度方面,草案三審稿則再出大手筆,規定對重大貪污罪犯可採取終身監禁。草案規定,對犯貪污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吸納有關意見後,草案三審稿對擾亂法庭秩序罪有關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刪去了二審稿中爭議較大的「兜底條款」,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防止適用擴大化。同時,草案三審稿針對襲警行為增加了規定,以更好震懾和預防犯罪,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最終提交表決通過的草案,再次根據審議意見修改了關於懲處收買婦女兒童行為的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今後一律不能免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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