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 | 打罵老婆和孩子是違法的!快對照看你是否被家暴!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家庭暴力的範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為方便大家更好理解反家庭暴力法所規定的法律保護範疇,我們結合一些典型案例來解讀。

案例一、遭遇家庭暴力 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阿花與丈夫阿福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生下女兒。甜蜜生活沒維持多久,就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丈夫阿福懷疑阿花有外遇,經常拳腳相加,夫妻感情越來越淡。2009年,對丈夫愈加失望的阿花,開始到外面打工,而丈夫阿福懷疑阿花生活作風不良,經常跟蹤騷擾阿花。隨著夫妻關係惡化,兩人矛盾不斷升級。有一次,阿福在阿花打工的地方對阿花拳腳相加,導致阿花軟組織多處受傷,並將阿花趕出家門。「他不但發簡訊辱罵、誹謗我,還經常懷疑打罵我,我沒法跟他繼續生活下去。」小花說,她多次忍受丈夫的無端猜忌和辱罵。阿福不但不收斂,反而變本加厲。2012年、2014年,小花兩次以家暴為由到法院起訴,要求跟阿福離婚。點評 在《反家暴法》中,明確規定了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不僅指肉體上的傷害,比如毆打、體罰、行兇、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表現為威脅、恐嚇、咒罵、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對方精神上痛苦、心理上壓力等。家庭暴力還包括性虐待。《反家暴法》明確指出,家庭暴力適用人群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而戀愛同居、前配偶暴力行為均納入家暴範疇,同居暴力也算家暴。

案例二、遭遇家暴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劉某婚後經常被性格暴戾、偏激的丈夫韋某侮辱、打罵,有一次在劉某洗澡時,因言語不合,丈夫韋某便使用木棍對劉某大打出手,導致劉某額頭出血、小腿骨折,劉某為此向當地派出所報了警,但韋某並未悔改,仍多次實施暴力。不堪丈夫暴力的劉某在提出要求離婚時也不斷被韋某暴打,無奈之下,劉某為躲避丈夫韋某的施暴而遠走他鄉,最後在2014年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點評 在這次出台的《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大亮點。如果向劉某一樣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不受離婚與否的限制。當事人受到家暴時或面臨家暴時,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暴、騷擾、跟蹤、接觸等措施。法院受理申請後,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失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可能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兒童受虐待,法院可撤銷監護權近年來,關於虐待兒童的案件一件件的接連發生,2013年6月,家住江蘇南京的樂燕因長期吸毒,對兩個年幼的女兒不聞不問,導致兩名女孩在家中活活餓死,懷孕中的樂燕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像樂燕這樣極端的案例是極少數,但是在我國,每年都有大量的虐童事件發生,這些觸目驚心的家暴案件引發了全社會對監護人資格問題的強烈關注。一直以來,我國法律對剝奪監護權並沒有相關的規定,這就導致不少受到家庭暴力的兒童得不到有效保護,加大對失職監護人的司法干預力度,已成為社會共識。《反家暴法》實施後,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案例四、家暴難以界定,證據留存很重要「不離婚可以,他要當著法官的面寫下保證書,保證今後不再打我,一旦打我就離婚。」覃女士和丈夫李某結婚5年,婚後感情尚可,但是李某愛喝酒,兩人經常為此發生爭吵,醉酒的李某甚至對妻子使用暴力。今年春節,李某酒後再次失控毆打妻子覃女士,覃女士報警求助,春節過後不堪忍受的覃女士起訴離婚。法庭上,李某一再表示自己不會再犯,希望覃女士看在孩子還小的份上原諒他一次,覃女士考慮再三後答應了李某的和好請求,但要求其在法庭上寫下不再對其使用暴力的保證書,並約定一旦李某再次使用暴力,二者就離婚。點評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的家庭成員都主張對方使用了家庭暴力,但是卻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導致最後的判決不利,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時,要注重證據的收集。家庭或者共同生活成員遭遇家暴後,第一件事要報警,阻止人身傷害繼續發生。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搜集證據,比如醫院的診斷證明,傷情鑒定結論,報警證明,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的保證書,帶有威脅、誹謗、侮辱內容的手機簡訊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同時,受暴人要求公安部門向施暴人出具告誡書,以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反家暴法》的出台構築了多部門、多機構合作的反家暴機制。比如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對於實施家暴的加害人,如果未達治安管理處罰標準,那麼就對他進行批評教育,給他出具一個告誡書。這個告誡書要記錄加害人的身份問題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不得再實施家庭暴力的警告。這個告誡書可以成為人民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的證據。

編輯|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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