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一年撿錢200億全上交?竟源自100年前這部法律

2017-03-08法治之聲關注法治之聲?——教您防騙、防侵權;教您應訴及維權;「在東京,如果你不幸丟失了物品,即便是現金,你也幾乎能肯定能失而復得。」這是日本申辦2020年奧運時,混血女主播瀧川雅美所做的演講。「僅在去年,就有價值3千多萬美元的現金失物被上交至東京警察署。」瀧川雅美的這番話,深深地打動了國際奧委會的官員,完成了對奧委會成員最後一擊,幫助東京贏得主辦權。近年來,隨著旅日遊客的增加,在日本「遺失物品失而復得」的美談也越來越多。不久前,日本朝日電視台曾播出一檔節目,談到一個話題:一年中,日本人到底撿了多少錢交公?電視台邀請了退休刑警飛松五男先生來作答。這位老刑警給的數據令人震驚:根據日本警察廳的統計數據,去年一年,日本全國撿到現金上交給警察的總額達到189億日元(約12.6億元人民幣),而各類等物品上交總件數達383萬件。考慮到日本「僅有」一億兩千萬左右的人口,這些數字證實瀧川雅美所言非虛。「日本果然拾金不昧。」「人家的素質就是高啊。」諸如此類的讚美不絕於耳。事實上,與其把日本人的拾金不昧歸結於人的文明素質,不如將目光放在它完善的制度建設上。日本人的拾金不昧,除了基本的道德心之外,更有賴於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國內提倡的「拾金不昧」大相徑庭,在日本,拾到失物,最正常的結果是,「失主取回失物,支付酬金」!例如2016年,東京收到遺失現金36億日元,其中27億日元被失主認領回,而剩餘9億約有一半獎勵給了拾金不昧者,剩餘部分納入東京都財政。沒錯,許多錢被用來獎勵拾金不昧者,這就是日本的法律。這部在日本人盡皆知的 《遺失物法》制定於明治32年(1899年),因為章程詳細、操作性強,至今一直實施了100多年。▲明治32年頒布並實施的《遺失物法》根據《遺失物法》的規定:撿到東西,交給設施的管理者或警方,如果找到失主了,失主必須依法支付遺失物品相當價值的5%-20%的酬謝金。(日本社會約定俗成的規定是10%。)這部法律還規定:遺失物的保管日期是3個月,三個月後若失物無人認領,則所有權歸拾得者所有。法律既照顧到了丟失者的利益,也照顧到了拾錢者的利益以及法律義務。而拾得者也不需要遮遮掩掩,大大方方地接受就是了。東京警視廳的遺失物中心裡,把遺失物分門別類整齊保管著一方面是上交遺失物品可獲得合法報酬,另一方面,撿到財物不上交則將面臨嚴重的處罰措施。比如,日本刑法有一條「侵占罪」:拾到遺失物之後,必須在7天之內上交給警察。昧下他人的遺失物、河岸的漂流物,可判處一年以下的徒刑或1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而根據失物的具體情況不同,昧下失物還有可能觸犯「盜竊罪」。而法律的懲處只是一方面,侵佔遺失物品的人還會被留下案底,對就業、貸款等都會產生嚴重影響,這些影響可能會伴隨一生。有了法律的明確而嚴格的約束,日本人從小就給孩子灌輸拾金不昧的精神,「不屬於自己的東西絕不去碰,即便撿到了東西也要拾金不昧,主動交到警察署。否則,視為無端佔有,也是違規、違法。」這些法律規定,學校從小就向孩子不斷普及,媒體也會大力宣傳。正因如此,日本人逐漸形成上交遺失物品的行為習慣。東京警察「交番」在東京街頭,到處有這種警察「交番」(崗亭),人們會把拾到的錢物交到那裡。警察在接到拾金者上交的錢包和其他遺失物後,要做詳細的登記,並必須在2個星期內在網上發布公告。東京警視廳有「遺失物認領中心」,同時各鐵道公司和地鐵公司也都有「遺失物認領中心」。在日本丟東西,找遺失認領中心就行。一些非貴重遺失物品,譬如雨傘等,如果長期無人認領,則將被低價處理,納入財政收入。鐵道公司低價拍賣拾到的乘客遺失物有人說,日本的做法,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人們侵佔遺失財務的慾望,也對「拾金不昧」者給予了合理合法的獎勵和補償。善行不能僅靠道德約束,更需要規則來激勵與呵護。這是否可為我們所學習借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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