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假釋罪犯考驗期內被行政拘留應予以收監執行

緩刑、假釋罪犯考驗期內被行政拘留應予以收監執行
庄巍 臧宏年

司法實踐中,緩刑、假釋罪犯在考驗期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情況經常出現,對這部分緩刑、假釋罪犯是否應當收監執行?刑法第77條、第88條規定,緩刑、假釋罪犯在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收監執行原判決刑罰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對此該如何理解?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緩刑、假釋罪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拘留十日以上的,才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方能收監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緩刑、假釋罪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拘留的,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應當予以收監執行。第三種觀點認為,緩刑、假釋罪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拘留的,原則上視為「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同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違法行為的性質、收監執行的社會效果,對個案有所區別地進行處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治安處罰種類分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對於違法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一般處以警告、罰款等。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方法,適用於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緩刑、假釋罪犯在考驗期內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足以說明其違法情節的嚴重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有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處罰的標準在十日以下,有的在五日以下,簡單以行政拘留十日以上作為評判違法情節嚴重的標準是不妥當的。

緩刑、假釋均屬於附條件的不執行。緩刑、假釋考驗期設立的目的是給予緩刑、假釋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要求緩刑、假釋罪犯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監督管理規定。法院在作出裁判時,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在入矯宣告時,都會對每一名緩刑、假釋罪犯講明違法違規的後果,相關人員對此應當有明確的認識。如果緩刑、假釋罪犯在考驗期內仍然實施違法行為,說明他們不能有效地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行為,有較大社會危險性,應當予以收監執行。

收監執行有利於法律統一實施。如果依據第三種觀點,在司法實踐中留有例外,對一部分被行政拘留緩刑、假釋罪犯予以收監執行,而另一部分不予收監,會造成執法標準不統一,在群眾中造成誤解,社會效果不佳。對被行政拘留的緩刑、假釋罪犯予以收監執行,也可以對其他社區矯正人員形成一定的震懾,讓他們深刻認識到法律的威嚴,促使其進一步端正態度,嚴格遵守相關監外執行規定,認真接受社區矯正。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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