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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吸引與愛情

愛情之火是由雙方的共同情趣、相互的需求、好奇心和吸引力而點燃的,其中,外表的吸引力往往是男女相愛的先導。有了這種外表的吸引力,兩人才有可能接近,從而去發展情感的、心理的和精神的愛。通過這種愛,雙方不僅得到感情滿足,而且感受到自己在對方心目中的重要性和在社會上的價值,以增加自我肯定,從而得到精神上的滿足。然而過於注重外表的吸引力可能妨礙雙方進一步去認識對方的心理和品格,使彼此不能建立真正的親呢關係。久而久之,外表的吸引力變得平淡無奇了,也就再無多少交往的興趣。性吸引的確是不同於其他關係的兩性關係中的一個特殊成分,但這一成分本身並不能證明感情的存在,因為隨著個人的成熟,性吸引和性反應就將與各種其他因素結合在一起。我們知道,青春期的孩子就有了吸引異性的外表特徵即"第二性徵",也有了接近異性的慾望。這時的男女交往無疑有助於滿足自然的性心理渴求。但是在我國社會中,少男少女的自然交往迄今仍受到家庭、學校和社會輿論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被壓抑的性心理就日益趨向一種"性饑渴"狀態。孩子們"熬"到十八九歲或更晚一點,稍有了自由交往的機會和環境,有的青年人就飢不擇食地將滿腔激情渲泄給第一個外表上吸引了自己的異性。其實,這時的男女,完全可能被任何一個外表順眼的異性徵服,即所謂"一見鍾情"。這種感情,至多可以算做"喜歡","欣賞",而不是愛。但交往雙方可能因慾火中燒,又毫無自我控制能力,任憑性慾驅使,在飄飄然中以自己真的"愛"上了對方。其中有的人就在這種性本能的"蒙動"中發生了兩性關係,甚至糊裡糊塗懷了孕,迫於自身的"貞操"觀念或來自家庭、社會的壓力而許下終身。這種事前就把"生米做成熟飯"的婚姻,很難說是基於愛情的結合,因為愛情包含著經過深思熟慮的責任感,它能夠阻止雙方的輕率行為。某些輕率從事與快速結合的青年夫妻,相當一部分人是在性的迷戀與衝動中結婚的,急於過合法的性生活是他們結婚的主要動機。由於把性吸引等同於愛情,把婚姻伴侶關係降低為性夥伴關係,所以兩人之間並無多少感情聯繫,婚姻也就沒有約束力。那些過分追求性刺激和性滿足的男女,在遇有比自己配偶更富於"性魁力"的異性時,難免見異思遷,"琵琶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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