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股權質押指南之出質登記部門
設定股權質押,一是要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二是要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我們這裡要探討的僅是股權出質的登記部門。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顯然,《物權法》對於質權設立採取的是簡單的二分法:要麼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要麼在工商部門登記。
有人提出:最高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是不是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即可?
事實上,對於上市公司股份出質,上述兩個規定並無不同。但是,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二者則有所區別:《物權法》規定「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解釋》則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本身是不同的概念,我國物權法已開始有意將質權設立與質押合同生效區分開來。因此,不能將「記載於股東名冊」作為非上市股份公司質權設立的標準。
所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或股東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該等股權質押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而其他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則在工商部門辦理。
此外,2008年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與《物權法》規定如出一轍。
由此我們可以簡單得出結論:目前股權出質登記辦理單位就是兩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各地各級工商部門。
有人可能會提出疑問:當前各地均設有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或股權託管交易中心,能否在此類機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
我們認為,各地股權託管交易機構作為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集中登記託管服務機構,本身並非股權質押法定登記部門。這些機構在託管對象提出股權質押申請後,經審查後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符合條件與要求的,應及時為申請人辦理股權鎖定手續,並向申請人出具股權登記證明材料,及時向工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上海市《關於加強本市股權託管交易市場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記服務的意見》也明確指出,相關企業和股東可以持有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出具的有關股權託管登記證明材料,向本市工商部門辦理載明股東情況的章程備案和股權出質登記。
結論意見:
以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質押的,出質登記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以未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質押的,出質登記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區域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可配合提供登記證明材料,但並非法定股權出質登記部門。
(消息來源:法務部訂閱號 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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