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陪審團的變遷,看陪審團制度是否適合中國
原編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按:2011年,我在紐約與幾位刑事法官座談。席間,聊到美國法官對陪審團的真實態度。一位老法官笑言:「你要聽真話,還是聽假話?」我說都聽。法官說:「假話是,十二個人的智慧,總強過一個人;真話是,黑鍋由十二個背,也比一個人背強。」滿座皆笑。笑話歸笑話,在國內,出席關於冤錯案件的研討會,常有人建言在中國實行陪審制。問其緣由,無非是法官易屈從於壓力,交給民眾決斷會更加公正。但,事實真是如此嗎?那些建議在中國實行陪審制的朋友,對陪審制的歷史淵源和真實運行是否又有足夠的認知呢?
今天選登新浪微博網友@慎事既心關於陪審制的文章,以饗讀者。個人認為,這是國內目前關於陪審制最好的一篇文章。@慎事既心是耶魯大學法律博士,現居紐約,從事法律訴訟實務工作。原文如下:
一
那是2011年的夏天,我在聯邦法院實習。分配到案件後我被告知,法庭正在進行一場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值得去看看。這次審判尤其不同,因為是死刑案。美國尤其在北方各州,死刑適用十分嚴格,不少州業已廢除死刑。而刑事案件很多又是州法,所以在本轄區聯邦法系統內,這已經是很多年來的第一次死刑案件——事後該案案犯確實被判處死刑,更是本轄區聯邦法院多少年來的頭一遭。
總之,這是一件非同尋常的大案。等到我去看的時候,陪審團已經宣判被告有罪,進入了死刑審判環節。通常,量刑是法官的事情,但如果要判一個人死刑的話,必須由陪審團同意,而且與有罪環節一樣,必須由12人一致同意,一個人不同意都不行。而在死刑環節,《聯邦證據規則》並不嚴格執行,所以能見到的證據也更廣泛。
案情並不複雜,一個較大的毒販察覺一個小毒販與自己的生意搶地盤,於是將其殺害。並非所有謀殺罪都是判死刑的,本案中被告殺害手段之殘忍、滅絕人性,是檢方要求判死刑的主要原因:案犯拿著工業膠布與棒球棒,進入小毒販家裡,將幾個受害者臉部包纏起來,然後用球棒將其一棒一棒地打死。具體的血腥情節,我就不多說了。
說到這裡,經常看律政劇如《Law & Orders》的人估計會想像法庭是怎樣一副激烈的場面:有控辯律師的精彩交鋒;法官拚命敲著法槌「Order!」「Order!」;待到宣判時陪審團主席堅毅地站起來,目光如炬掃視全場,深吸一口氣,以堅定的口氣、洪亮的正義之聲宣判:「有罪!」「死刑!」
然而現實中,這一切,是全然沒有的。
相比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深知程序正義對判決公信力之重要、辯方也深知保持良好的形象才能打動陪審團;而真正進入陪審團審理階段的刑事案件只佔5%左右(其他案件絕大多數都通過控辯交易認罪了事),故這些案件多是大案要案,不可不慎。因此,在刑事案件庭審中,控辯雙方律師的關係反而更融洽、更配合。整個質證過程雖然充滿了血腥的兇殺圖片和林林總總的個人生活歷史,甚至有哭泣與落淚,然而總體上卻顯得相當沉悶、按部就班。
當陪審團宣布判決的時候,空氣像是要凝固了一樣。畢竟,一個人是生是死,就是這一分鐘見分曉的事情。陪審團的主席站起來了,他的聲音卻有氣無力,念判決的過程中頭一直低著,甚至不會抬起頭來看看法官或是庭上他人。與其說是定人生死的判官,倒不如說更像是一個做錯了事情的孩子,機械地、木訥地將判決的問題與答案一條一條念出來。如果不是全神貫注地盯著他,甚至可能漏掉他在念到是否判決死刑的問題時那聲若遊絲的一個「Yes」。
我非常能理解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場景。陪審團員都是背景清白的平民百姓,手握生殺大權的之時,權柄的重量,是令人心存敬畏的:這些陪審團員將一輩子記住這一幕,記住他們親手將一個活人交給死神——哪怕這個人是個罪人。而萬一他們弄錯了,將更是一場揮之不去的夢魘。
一幅描繪陪審團的油畫
二
在英美文化中,陪審團一直被視作自由人的最具象徵性的權利之一,英國《大憲章》中就有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非經同儕之審判,或依習慣法,自由民不受拘捕監禁。)其中judgment of his peers,指的就是陪審團審判。一個普通農民,他的左鄰右舍同鄉之人,就是他的"peers",這和學術期刊的「同行評議」(peer review)里的"peer"是一個用法。今天的陪審團制度,就是這個「同儕審判」的歷史遺迹。
歷史上的陪審團是一個"self-informing body",一個「知情群體」。意思是說,陪審團員因為都是鄉里鄉親,所以自然應該知道嫌犯是否有罪,因此並不是到法庭上來聽取證據然後認定一個真相的,而是直接來宣布真相的——無論是決定起訴的陪審團(presentment jury),還是判決的陪審團(trial jury),作出決定依據的都是陪審團自身了解的情況。在中世紀的農業社會中,人口流動性很低,因此各家對鄉鄰的事情都很清楚,陪審團在開庭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答案了。所以說,中世紀的陪審團是知情人(或可能知情人)組成的陪審團。
在13世紀以前,陪審團是「起訴陪審團」(presentment jury),更接近於今日的「大陪審團」(grand jury),只負責決定是否對某個嫌犯提起公訴,而不是「判決陪審團」(trial jury)。在陪審團根據自身對事件、對當事人的了解,決定提起訴訟之後,法庭將使用「神判」(trial by ordeal)的方式來裁決被告是否有罪:教士祈禱上帝顯靈,然後被告被五花大綁扔進水裡看看是沉下去還是浮上來,或是把手放進沸水裡、用腳走過燒紅的鐵,看看若干天后是否癒合。
教會逐漸認為,這種引誘上帝顯靈的行為違反基督教義(見路加福音4:12 Thou shalt not tempt the Lord thy God. 不可試探主——你的神),於是到了13世紀,也就是我國的南宋末年,教會才禁止神職人員參與神判活動。這麼一禁止,實際上神判就被廢除了。因為沒了神職人員作法,就沒法請上帝顯靈了,那麼被告被扔進水裡是沉下去還是浮上來就不能說是上帝的旨意了呀。神判被廢除了,那麼原來只用於提起公訴的陪審團,就順理成章地變成了宣判有罪無罪的陪審團。前面講了,中世紀的陪審團是知情人或可能的知情人組成的陪審團,那麼他們來判,沒啥不合適的。
當然,讓負責起訴的陪審團來審判,審判者一下子從神,變成了人,在一個全民信教的古代社會裡,是一時很難令人接受的事情——老子以前只受上帝的審判,憑啥現在讓老子受凡人的審判。而且還有一個很明顯的問題:既然一群人決定某人應當被起訴,就說明他們覺得某人可能有罪,如果再讓這群人宣布這個人到底是否有罪,那無疑就有了偏見,從而只是擺設。所以在神判廢除的初期,很多被告不願意接受陪審團的審判——這與今天強烈要求陪審團審判這個主流形成鮮明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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