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發布日期:2011-05-26作者:王成律師
郝衛東盜竊案 ——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刑事審判參考》2010年第2集(總第73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郝衛東,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農民。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08年5月29日被逮捕。陝西省府谷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郝衛東犯盜竊罪向府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郝衛東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其辯護人基於以下理由請求法院對郝衛東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郝衛東是失主郝喜厚的親侄孫,關係勝似近親屬;郝衛東案發時剛剛成年,無前科,歸案後有悔罪表現,且當庭認罪;贓款全部追回,未給失主造成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陝西省府谷縣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郝衛東系被害人郝喜厚親侄孫。2008年4月28日上午1l時許,郝衛東到府谷鎮陰塔村郝喜厚家院內,見郝家無人,想到債主逼債,便產生盜竊還債之念。郝衛東隨後在院內找了一根鋼筋,將窗戶玻璃打碎進入室內,又在室內找了把菜刀,將郝喜厚家寫字檯的抽屜撬開,盜走該抽屜內存放的現金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53000元,然後將其中49000元存入銀行,剩餘4000元還債。當日下午,郝衛東被公安人員抓獲。破案後,存入銀行的贓款49000元全部追回退還失主,剩餘4000元由郝衛東父親郝建國代其賠償給失主。陝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郝衛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在對被告人郝衛東量刑時有以下幾點需要酌定從寬考慮:1.被告人郝衛東確系失主郝喜厚的親侄孫,從小與被害人生活在一起,雙方關係密切,感情較好。雙方關係雖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近親屬」,但屬於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郝衛東盜竊自己親屬財物之行為有別於其他盜竊行為,在量刑時應該區別對待。2.被告人所盜竊的贓款在案發當天僅隔數小時後即被追回,未給失主造成任何經濟損失。3.失主強烈要求法庭對被告人免除處罰。因本案特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郝衛東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郝衛東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因本案系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陝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依法逐級報請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同意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郝衛東犯罪時剛年滿十八周歲,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改表現,其所盜錢款大部分被迫回,且其家長能積極主動進行賠償,因此對郝衛東可以從寬處理,原判對郝衛東在法定刑以下判處的刑罰仍然過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陝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2008]府刑初字第103號對被告人郝衛東以盜竊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的刑事判決,將該案發回陝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陝阿省府谷縣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認為,綜合考慮本案被告人郝衛東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及其悔罪表現,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屬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郝衛東犯盜竊罪,免予刑事處罰。二、主要問題如何認定盜竊犯罪案件中的「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三、裁判理由本案被告人郝衛東盜竊他人5.3萬元,屬於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情形,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此,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雖然具有多個從寬情節,但是畢竟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不適合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但綜合犯罪對象、犯罪造成的具體後果、犯罪人的罪後表現等從寬情節,對被告人郝衛東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數額是認定盜竊犯罪情節輕微的主要依據,但不是唯一依據。判斷某一盜竊犯罪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三十七條的「情節輕微」,要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犯罪手段、犯罪對象、退贓情況及社會反應等情況。客觀評價刑罰處罰的必要性,不能「唯數額論」。理由如下:(一)認定「數額犯」的情節輕微不以數額為唯一依據,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論基礎首先,這是由我國刑法的法定刑設置模式決定的。從刑法理論上說,犯罪情節包括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應當結合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綜合評定。定罪情節是案件事實中具有犯罪構成要件內容的要素,能夠說明犯罪的基本性質。量刑情節,是指對構成犯罪的行為,決定對行為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以及判刑輕重的情節。量刑情節在定罪情節的基礎上說明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具體程度,由此決定選擇適用法定刑幅度和具體的刑罰點。刑法中關於數額犯的規定,基本上採取了以犯罪數額為基礎決定基準刑的方式。犯罪數額對於法定刑幅度的選擇具有直接的決定力,並且是決定具體宣告刑的依據。這樣設置的合理性在於數額是情節的主要內容,並且是一種相對比較容易標示、易於客觀區分和衡量的情節,所以,刑法將其格外、明確地突出出來,作為判定犯罪行為危害程度的客觀度量標準。盜竊罪就是一種典型的數額犯,盜竊數額是通常情況下定罪量刑的客觀度量標準。但是「法有限,情無窮」,刑法在具體個罪的條文中無法一列舉影響犯罪危害程度的情節,簡單、僵化地以數額論處會導致具體情況下犯罪人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不相適應,出現量刑畸重的情況。正因為如此,刑法預留了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間,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三十七條規定「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情況,來緩解成文法特別是我國刑法法定刑規定模式下僵化的問題。所以,數額的客觀度量標準功能是相對的,在不具備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的情況下,數額是判定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主要標準,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具體情節可以突破數額減刑、免刑,甚至是不作為犯罪處理。其次,這是由量刑情節的廣泛性所決定的。量刑情節不僅包括犯罪構成事實,而且包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有關的所有事實,如犯罪的具體手段、犯罪的時空及環境條件、犯罪的動機、犯罪後的態度、犯罪人的一貫表現、犯罪所引起的社會反應、犯罪對構成要件客體之外的非構成要件客體所造成的影響,等等。在很多情況下,犯罪數額以外的情節要素,左右了情節嚴重程度。如盜竊親屬財產的案件在定罪量刑時就應綜合考慮盜竊的次數、與被盜親屬關係的遠近、給被盜親屬造成的損失及案發後的反應等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過於注重犯罪數額,而忽略了其他情節在刑法適用中的作用,會帶來量刑的偏差。再次,這是由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價值觀決定的。寬嚴相濟是我國一貫堅持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深入貫徹該政策,就必須綜合評價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一方面要嚴格執法,對那些罪行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另一方面要推進和諧司法,對那些情節輕微、人身危險性不大的犯罪分子盡量從寬處理,爭取挽救、教育,該減則減,該免則免。對情況確實特殊的案件,突破數額的限制,予以減刑、免刑甚至不作為犯罪處理,更好地實現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因此,在處理盜竊等「數額犯」案件中,主要是以數額為依據,確定案件的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但也不能讓數額成為定罪量刑的桎梏。在特殊情形下,要敢於突破數額,發揮法定刑以下判刑及免予刑事處罰的作用,克服片面性,真正做到寬嚴相濟,正確裁量,罰當其罪。(二)認定「數額犯」的情節輕微不以數額為唯一依據,是刑法和司法解釋的一貫立場判斷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可以參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法定從寬及酌定從寬情節的規定。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中包含有大量的法定及酌定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條款,在判斷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時可以參照。司法解釋在不斷明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同時,不斷明確犯罪數額並不是「數額犯」案件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據這麼一個原則。最為典型的是《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三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免予刑事處罰:(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教唆犯罪的;(2)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3)被脅迫參加搶奪,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盜竊犯罪並沒有關於「已達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可以視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明文規定,但司法解釋有相關的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應與在禮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這一規定,從文字上理解,是對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定性及量刑作了規定,從其所表明的立場能夠推出這樣一個精神:數額並不是在任何盜竊案件中都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標準。在特殊情況下,數額達到了犯罪標準,仍然可以作「除罪化」處理,即便「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通常是指被害人堅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對被告人的量刑也要有所區別,甚至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判處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三)被告人郝衛東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判斷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是否輕微,應根據犯罪情節存在的不同場合和時間,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後的各種情況進行認定。罪前情況包括犯罪人的一貫表現、前科情況等;罪中情況表現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對象及具體損害結果等;罪後情況包括犯罪人對已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態度,包括自首、坦白、退贓等。只有綜合案件的各種情況才能準確認定犯罪是否屬於情節輕微。本案中,被告人郝衛東盜竊數額達到了特別巨大(陝西省榆林地區盜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為5萬元)的標準,又沒有法定減輕處罰、免予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量刑。但是,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其理由如下:1.本案的犯罪對象具有特殊性。如果被告人郝衛東偷拿家人或者近親屬的財物,那麼就可以直接適用《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但本案中被告人與被盜親屬的關係畢竟不是近親屬,且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不能直接適用該條款規定而不按犯罪處理。但是,被告人郝衛東盜竊的是與自己關係密切的親屬的財物,犯罪對象的特殊性十分明顯,在量刑時應當區別於其他普通盜竊行為。這是因為,親屬關係是以血緣為紐帶而產生的特殊社會關係,這種特殊社會關係包含感情、倫理、道德、經濟、法律等內容。雖然《解釋》針對的是近親屬之間的盜竊犯罪,但是根據解釋體現的宗旨和精神,在關係密切的親屬(非近親屬)之間發生的盜竊犯罪也應當有別於其他盜竊案件,在定罪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本案被告人郝衛東是被害人郝喜厚的親侄孫,且有從小與被害人郝喜厚共同生活的背景,雖然倆人之間不是近親屬,但是屬於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且屬於有共同生活背景的親屬關係,對這種密切的親屬關係,雖然不能直接適用《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但是在定罪量刑時應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情況。2.被害人郝喜厚對被告人郝衛東表示諒解且明確提出希望免予追究郝衛東的刑事責任。在審判工作中,法院應當尊重被害人及民眾對案件的看法及量刑的意見,和諧司法,減少社會對抗。一方面,刑事法律關係不僅僅是圍家司法機關與犯罪人之間懲罰與被懲罰的關係,還包括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加害與被加害的關係。被告人、被害人之間關係的修復越來越受到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重視。另一方面,犯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及社會民眾的反應,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的重要內容,犯罪人主觀心理及客觀行為的「惡」對被害人及社會公眾正義情感造成損害,導致被害人及公眾對行為人產生憤怒情感,不能輕易原諒犯罪人,反映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被害人的諒解及社會民眾的同情則說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深,犯罪人惡性不大,刑罰處罰的必要性不強。本案中,被害人不願因為自己的報案使得自己的親侄孫受刑事處罰,案發後,被害人郝喜厚多次請求公安、司法機關對郝衛東免除處罰,被害人所在村村民亦聯名上書要求對郝衛東從輕處罰。被告人與被害人過去曾在一起生活過,以後在生活巾不免還有很多接觸,在類似的案件處理中,應當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要求,尊重被害人及普通民眾對司法裁決的接受程度,量刑時應盡量從寬,以免激化矛盾,影響家庭和親屬關係的緩和。3.被告人有案發後積極退贓的悔罪表現,且未造成嚴重的犯罪後果。被告人郝衛東所盜竊錢物於案發當日已絕大部分追回,且被告人郝衛東之父又主動對失主進行了賠償,已挽回被害人的損失,郝衛東的盜竊行為實際未造成嚴重的犯罪後果。4.被告人郝衛東犯罪時剛年滿十八周歲,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綜上所述,被告人郝衛東盜竊一案,雖然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但是發生在有密切關係的親屬之間,被害人表示諒解且不希望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所盜竊財物於案發當日絕大部分追同,並未造成被害人實際損失,被告人犯罪時剛剛成年,犯罪主觀惡性不深,犯罪實際造成的危害範圍和程度有限,因此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解釋》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可以適用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郝衛東的盜竊行為「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判處被告人郝衛東免予刑事處罰。(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曹東方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徐靜)
推薦閱讀:
※關於李某被控特大騙取貸款罪、行賄罪一案法律分析及委託建議 詐騙犯罪辯護大師文章
※美劇犯罪現場調查中為什麼進入現場之後不開燈而是用手電筒?
※江歌案中的日本判處死刑為什麼這麼難?
※如果一個刑偵方面的專業人士來「毀屍滅跡」是否能做到毫無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