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為、梁啟超所擬戊戌奏摺之補篇(下)

四、《奏請選通達中外政治之才每省一人任新政疏》(未上奏)

《焚余草》卷下第9篇,為《奏請選通達中外政治之才每省一人任新政疏》(33),其全文為:

「自頃詔書屢下,舉行新政,凡學校、礦務、兵、農、工、商諸大政,皆強國之本務,維新之要圖也。然屢經嚴旨催促,各督撫或置若罔聞,或奉行不力者。何哉?推原其故,非必弁髦皇言也;實以各督撫皆咸、同老輩,耳目所須,心志所及,皆與新政相反。年已晚耄,事煩精憊,願學不能,欲罷不可,胸無成竹,處處隔膜,勉強奉行,舉措顛倒,徒縻帑項,無補時艱,甚無謂也。各督撫皆耆舊大臣,宣力有年,皇上優待老臣,未嘗以小故加譴逐。去之則遺故舊,不去則誤國家。權於二者,得當為難。

臣昧昧為我皇上思之。昔漢有刺史監郡,以頒六條。明有御史巡按,以達民隱。唐、宋觀察、提刑、漕運、制置、安撫、宣慰等官,皆因事置使,以七八品以上京官為之。漢刺史秩只六百石。本朝康、雍年間,各省有巡按,秩僅七品。又雍正時,世宗憲皇帝選塗逢震為觀風整俗使。此皆前世之良規,而國家之令典也。

頃當推行新政,督撫既不可兼任,似宜復舉舊制,用觀風整俗使或巡按御史之例,選通達中外政治之才,每省一人,專任新政。凡學校、農、工、商、礦、道路、巡捕、山林、市井一切新政,皆歸督辦。皇上召見大小臣工,遇有通才,特加簡擢,不拘資格,令充使任,准其開府專奏,並照出使大臣例,聽其自辟參贊、隨員。責以三月以內,奏報開辦規模,一年之內,責其新政條緒。官不必備,惟其人。皇上聖學精深,知人明察,先擢一人簡放要區,以後次第委任,不必同時升放,恐有濫廁非才。此為創辦新政要樞,應請斷自宸衷,似毋庸交之部議。似此專任責成,新政乃可舉行,自強乃可收效。臣愚一得之見,是否有當,伏乞聖鑒。謹奏。」

查軍機處《隨手登記檔》,未見該折的上奏記錄。我以為,此折是康有為及其黨人為宋伯魯起草的,宋雖未上,然留於「篋中」,事後抄出刊行。

我之所以認為此折由康或其黨人起草,是依據康此期有改革地方政治之思想,對此可舉出以下三項證據。其一是,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總理衙門代奏康有為「上清帝第六書」中稱:

其直省藩臬道府,皆為冗員,州縣守令,選舉既輕,習氣極壞,僅收稅、斷獄,與民無關,故上有恩意而不宣,民有疾苦而莫告。千里之地,僅督撫一人能達於上,而層級十重隔於下,且督撫官尊,久累資格,故多衰眊,畏聞興作……今莫若變官為差,直省道員凡六七十,每道設一新政局督辦,照主考、學政及洋差體例,不拘官階,隨帶京銜,准其專摺奏事,聽其辟舉參贊、隨員,授以權任。凡學校、農工、商業、山林、漁產、道路、巡捕、衛生、濟貧、崇教、正俗之政,皆督焉。每縣設一民政局,由督辦派員會同地方紳士公議新政,以厘金與之,其有道府缺出,皆令管理。三月而責其規模,一年而責其治效。學校幾所、修路幾里、製造幾廠,皆有計表上達制度局、十二局、軍機處。其治效著者,加秩進祿。(34)

康此處所敘的理由與方法,與宋伯魯此折大體相同,所不同者,宋提議一省派一新政督辦,而康主張每道設一新政局督辦,每縣設一民政局。其二是,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初六日,倉場侍郎李端棻上奏由梁啟超所擬的《敬陳管見折》,提出了四項建策;光緒帝當日發下交片諭旨:「李端棻奏變法維新條陳當務之急一折,著奕劻、孫家鼐會同軍機大臣切實核議具奏。」(35)李端棻的原折雖未見,但從奕劻、孫家鼐議復的「說片」中可知其內容,其第三項建策,奕劻「議復李端棻所奏說片」稱:

第三條,特派紳士督辦各省學堂。奴才以為,宜令各省督撫選擇明敏端正在籍紳士,奏派督辦,必能整頓學堂,而培植人才。

孫家鼐「議復李端棻所奏說片」稱:

第三條請京官紳士在本籍辦理學堂。臣以為,當由各省督撫訪求品學兼優、能符眾望者為之自可,收培養人才之效。權歸督撫,紳權不可太重,庶無喧賓奪主之虞。

李端棻提出派京官紳士回籍開辦學堂,此條若獲旨准,返鄉辦學的「京官紳士」也有了「欽差」的意味,除了辦學之外,也會有其他政治權力。這與宋伯魯奏摺、康有為「上清帝第六書」中提出派員去地方主辦新政事務的大方向是一致的。奕劻、孫家鼐對此提出相反建議,由地方官選擇本地紳士開辦學堂,即將辦學納入地方官員的管理範圍之內。(36)其三是,康有為於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上《釐定官制請分別官差以行新政折》,稱言:

我朝差使之名出之於宋,而官差不別,品秩太峻。品秩峻則非積資累格,不足以致大位,至是則年已老矣。官差不別,則若尚書、侍郎,既領樞垣、總署之差,即不當復任本部,任事即不當充各要差。蓋以一人之身,才力有限,精神無多,且皆垂老之年。而令官差雜沓,並歸一人,勢必一切具文不辦而後止。外省督撫亦以秩尊年老積資選用,故亦一事不辦。頃皇上欲行新政,屢下詔書,而無一能奉宣聖意,少有舉行者,皆由官爵合一,不用古者分途並用之法,以高爵待耆舊,以差使任才能。故官至大僚皆年老精衰,畏聞事任也……今欲自強,非講兵不可,講兵非理財不可,理財非興學校、開民智不可。兵、財、學校皆非改官制、別官差無由整頓也……今法弊至此,欲行新政,臣以為採用三代官爵分途之制、宋及日本專用差使之法,漢宋優待功臣之義,伏祈皇上推行新政,先注意差使,令各政皆分設局差,如軍機、譯署之列,選通才行走,如宋及日本法。自朝官以上,不拘資格任之,去卿貳大臣,方任專差之例。若以積習相沿,驟難變易。則凡此專差人員,皆賞給京卿、御史職銜,准其專摺奏事,自辟僚佐。其每直省亦派通才一人辦理新政,體制亦同。若不設新局,則每衙門皆派人行走,其帶本衙門之官,照各部實缺郎中、員外例,其無掌印、主稿之差者,不到署辦事者聽。(37)

其折內的許多意思與宋伯魯一折是相同的,特別是「每直省亦派通才一人辦理新政」一句。綜上所述,我以為,宋伯魯「奏請選通達中外政治之才每省一人任新政疏」,從主旨、內容到文筆皆與康有為相同,是康有為或其黨人起草的。

然而,宋伯魯該折為什麼沒有進呈呢?我以為,很可能有三個原因:其一,六月十五日軍機處、總理衙門聯合議復康有為「上清帝第六書」對地方政治改革一事,進行了曲折的駁回;六月初十日奕劻、孫家鼐遞呈「說片」對李端棻奏摺的第三條,進行了直接地駁回;康有為七月十三日《釐定官制請分別官差以行新政折》,也沒有得到回應。康有為、宋伯魯應該知道,每省派一權力極大的新政督辦,將大大削減督撫之權,將激起更大的反對,光緒帝即便想「斷自宸衷,毋交部議」,似無力推行。其二,在「制度局」之類的議政機構未建立之前,派往各省的「新政督辦」很難有所施展。其三,雖說宋伯魯奏摺中稱「先擢一人簡放要區,以後次第委任」,但要真正委派各省的新政督辦,康有為夾袋中似無如此之多有分量的人物。當然,以上也只是推論。

五、《請變通科舉以育人才而強國勢疏》(未上奏)

《焚余草》卷上第6篇,為《請變通科舉以育人才而強國勢疏》(38),其全文為:

「竊聞立政之要,首在於得人,得人之方,莫善於選舉。古者鄉舉里選、論秀書升,其立法為最公,其得人亦為至盛。後世古義不行,改試詞章詩賦,既不可得才矣。宋、明以來,改用經義,固將使天下人士誦習聖經,發明聖道,其制未為失也。積久弊生,流風頹靡,漸而揣摩語氣,漸而敷衍詞章,漸而創為破承開講八股之體,漸而發以截搭枯困割裂之題,甚且嚴定連上犯下之例。又以代聖立言,忌用子史後世之書,拘縛體格,沿襲墨調。能者為孝廉,為進士,不能者或潦倒以終身。天下學人但知讀書為弋取功名之具,奚暇講求義理、研說經濟哉?至於殿廷考試,本無重試帖楷法之明文,而日久弊生,遂成風氣,展轉相師,牢不可破。若或不工,雖曾史之學行,管葛之才具,亦將沉鬱幽滯,無由陟清要而揚台閣。於是,天下人士,窮老盡氣,敝精殫神,不讀子史後世之書,不講經濟時務之學,專力無用之途,以僥倖於科第。夫天下之大,四萬萬人之眾,豈無豪傑之士知其所學之非哉?然舍此則無以自見,遂不得不抑志俯首,以從事於無用之途耳。夫盡四萬萬人而出於無用,此士氣所以屈抑,人才所以凋弊,中國所以削弱,而國家所以莫與任事者也。然一統之世,承平無事,以之馴擾士氣,歌舞太平,猶或不至大害也。若夫萬國並立,才智相角,競新政以強國,競新學以智民,稍一不逮,弱亡立見,而我國人士猶令其錮聰明於八股楷法。以之任內政、辦外交,是猶縛手足而與蒙獲角力,蔽耳目而與婁曠鬥巧也,雖不欲弱,烏可得哉?西人講求新學,振興工藝,既以之強國而智民矣。中土人士英秀聰慧,豈不能求學習藝,以爭勝於西人哉?但窘於八股楷法之途,絕無暇日餘力以及他學,乃至蔽聰塞明。下無以振開風氣,上無以毗佐國家,禦侮無人,乃見凌弱。皇上亦何忍自窘其英秀聰慧之民,而甘受西人之凌弱哉?

故今日欲拒外侮,宜求人才;欲求人才,宜變科舉。請酌時觀變,變通鄉會試之制。頭場以論說三篇:論古今政治得失,及天下郡國利病;次論外國形勢,與其政治得失、興敗強弱之故;三論中外交涉之宜。二場試以四書五經題文,使之講明義理,闡發聖道,不用八股體格,不拘篇幅長短。三場試以策問,考以古今中外之掌故,列邦政法之異同,與夫一切時務之急要。必能博綜中外,通達時務,乃能中式。如此則既求實學,必得異才。若難驟於改革,則仍以今日三場之舊,而釐定四書文之體,務令闡發大道,緯以子史精義,證以中外掌故,不入語氣,不拘篇幅,不得仍用破題開講八股之體,不得為連上犯下之禁。違者以違式論。二場詳考以經義。三場專策以時務。至於生童歲、科試,則以經古為正場,試以經濟六科之一,務使通達內外,乃可入學,然後試以四書文,仍以發明義理為主,不得用八股體格。若夫朝考、殿試、臨軒重典,尤當博稽中外,援據古今,切實對揚,條陳得失,除去忌禁,使得縱論事宜。改用謄錄,使勿敷塗楷法。

舊習既去,新學自興,中國之大,何患無才哉?然皇上去歲亦詔令策問時務矣,而有司奉行不力,故人士觀望,丕變不神。請特下明詔,布告天下,改變科舉,釐正文體,使天下學子士人咸曉然於皇上變法之意。利祿之路,萬眾爭趨。數年之間,必有通達政治,總貫中外,能發新學,能知新藝,以備皇上緩急之用者。人才成敗,國勢強弱,即在此轉移之間耳。論者謂數百年成法,何可輕變?試思總署之設,鐵路、電線、郵政、銀行、礦務、銀元、機器諸局諸學堂之設,何一非變法乎?且武科弓矢已變而為槍炮矣,況文科關係尤巨耶?伏讀康熙二年聖祖仁皇帝詔曰:八股文章,實於政事無涉,自今以後,將浮飾之八股文章永行停止,惟於為國為民之策論中出題考試。欽此。仰見聖訓煌煌,超越今古,惜廷臣狃於故習,未能實力遵行。丁未會試後,仍蹈故轍,以至今日。然在當日國勢猶之可也,今非其時矣。伏願皇上仍以聖祖之心為心,毅然獨奮乾斷,飭部議行。倘有意存阻撓,力主廢格者,立予懲處。其於育人才而強國勢,必非小補。臣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鑒,訓示施行。謹奏。」

查軍機處《隨手登記檔》,未見該折的上奏記錄。我個人以為,這篇奏摺是由康有為、梁啟超起草的。從思想來看,屬康有為,相關的論點與論據,康此期文字中極為多見;而從文字文風來看,似為梁啟超的手筆,大氣而流暢,且說理清晰。從該折中「皇上去歲亦詔令策問時務」、「武科弓矢已變而為槍炮」來看,此折起草於光緒二十四年。

宋伯魯此折雖未上,然於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卻上奏由康有為代擬的《請改八股為策論折》,兩者的關係為何?康有為回憶稱,當他於四月二十八日由光緒帝召見後,「於是發書告宋芝棟,令其即上廢八股之折,蓋已早為草定者」。(39)梁啟超五月十七日致夏曾佑函稱:「南海、菊生召見,力言科舉事,既退出,即飛告仆,令作請廢八股折,宋侍御言之。」(40)與康有為同日召見的張元濟,於六月初九日致信汪康年稱:「弟四月廿八日召見,約半鍾之久。今上有心變法,但力似未足。詢詞約數十語,舊黨之阻撓,八股試帖之無用,部議之因循扞格,大臣之不明新學(講求西學人太少,言之三次),上皆言之。可見其胸有成竹矣。」(41)由此可見,四月二十八日光緒帝召見康有為、張元濟時都提到了八股之無用,顯示了廢八股的決心。到了此時,宋伯魯《請變通科舉以育人才而強國勢疏》中提到的「頭場以論說三篇」、「二場試以四書五經題文」、「三場試以策問」的第一方案,「仍以今日三場之舊,而釐定四書文之體」、「二場詳考以經義。三場專策以時務」的第二方案,都有羅嗦之嫌,而不能作斬釘截鐵之斷。康、梁或於此時,或在此之前,即將宋伯魯的《請變通科舉以育人才而強國勢疏》擱置,另作《請改八股為策論折》讓宋伯魯上奏。

宋伯魯上奏的《請改八股為策論折》,與未上奏的《請變通科舉以育人才而強國勢疏》在許多詞句上仍有相同之處,如「伏讀康熙二年聖祖仁皇帝詔曰:八股文章,實於政事無涉,自今以後,將浮飾之八股文章永行停止,惟於為國為民之策論中出題考試」;又如「夫武科已改試槍炮矣,況文科關係尤巨乎?」還有一些地方,詞句雖有不同但意思相同,此處不再列舉。該折對於改科舉的方案,不再那麼複雜,而是直截了當地提出:「伏冀皇上上法聖祖,特下明詔,永遠停止八股,悉如聖祖仁皇帝故事,自鄉、會試以及生童科、歲一切考試,均改試策論,除去一切禁忌,義理以覘其本源,時務以觀其經濟,其詳細章程,應請飭部妥議,自庚子科為始,一律更改……伏願立予乾斷,飭部議行,天下萬世幸甚。」(42)宋伯魯的這一奏摺,對光緒帝五月初五日下旨廢八股改策論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光緒帝的諭旨也確如其議,只命罷八股改策論,詳細章程由禮部議復。

至於宋伯魯為何在《焚余草》中未錄已上奏的《請改八股為策論折》,而錄未上奏的《請變通科舉以育人才而強國勢疏》?我以為,前折由於是緊急上奏而未留底稿,後疏因未上而留於「篋中」,且兩折皆非宋伯魯起草,事過境遷,宋本人也漸漸淡忘,不明其事,不辨其真。宋伯魯戊戌之後的著述皆未談其廢八股改策論的貢獻,晚年所作《還讀齋雜述》,中有一則,稱言:「乙巳八月二十三日同州府金塔寺羅漢殿災,二十九日關帝殿災,自是以後,會館及后街之關帝殿、城隍殿無不火者。九月三日西城外三官殿災。文廟大成殿封閉極嚴,亦於二十八日燒為灰燼。是日停科舉科歲考之命適至,亦奇矣哉!」(43)由此又可見宋伯魯的情趣之所在。

六、《請殿廷考試不得專重楷法片》(未上奏)

《焚余草》卷上第9篇,為《請殿廷考試不得專重楷法片》。其全文為:

伏查殿廷考試及各項考試,本無專重楷法明文,近來師友相傳,牢不可破,實開關節之門,有乖求才之旨。夫能作工楷,不過一謄錄之才耳,以三年大比之盛典,天子臨軒,百官陪位,而乃求一謄錄之才,賜以及第,號為得人,名實之乖,莫此為甚。相傳西人初入中國,有持以殿試卷以歸者,謂中土取才莫重於此卷,堂堂大邦,必有取義,求其故而不得;乃取其卷化分之,以格致之法測驗之,終不知其用意所在。存而不論。近則深知其弊,肆口笑謾矣。此雖傳聞之辭,然楷法取士,實為積習之弊,取笑外人,所關殆非細故。且關節之弊,由此而生,相習成風,不以為怪。既非所以勵實學,亦復不能得真才。臣以為八股之弊既除,則楷法尤不當沿用。伏乞再降諭旨,凡此後所有殿廷考試,皆依鄉會試之例,一律糊名易書。其於獎實學而杜作弊,實非小補。臣愚一得之見,謹片瀆陳,伏乞聖鑒。謹奏。

查軍機處《隨手登記檔》,未見該折的上奏記錄。前節所述《請變通科舉以育人才而強國勢疏》內有殿試楷法的內容,稱言:「至於殿廷考試,本無重試帖楷法之明文,而日久弊生,遂成風氣,展轉相師,牢不可破。若或不工,雖曾史之學行,管葛之才具,亦將沉鬱幽滯,無由陟清要而揚台閣……若夫朝考、殿試、臨軒重典……改用謄錄,使勿敷塗楷法。」然該疏最終未上,宋伯魯另上《請改八股為策論折》,其中已無殿試楷法的內容。康、梁似由此考慮另撰一片,此即可能是此片的由來。又據該片中「臣以為八股之弊既除,則楷法尤不當沿用」一句,該片的寫作時間有兩種可能性:一是作為四月二十九日《請改八股為策論折》的附片,準備隨之同上;另一是寫於五月初五日光緒帝廢八股旨令之後。後一種可能性更大些。宋伯魯該片未上的原因,我以為原因大約是:此時戊戌科的殿試時間已過(四月二十一日新貢士殿試,二十八日新進士朝考),下次殿試須得三年之後。

還須說明的是,宋伯魯晚年所作《還讀齋雜述》,對於殿試與楷法有著兩則記錄,意向與此片截然不同,稱言:

我朝殿廷考試,專重楷法。同光以來,講求益精。於是研墨變而為盒,墨以蠶棉入盒,浸以墨汁,久而不燥。壬辰以後,始有專制墨汁者,分松煙、油煙兩種,專取舊藏塊墨,加藥品細碾成汁,調綿入盒者,價可八九金。有曰「雲頭艷」者,清不透紙,濃不滯毫,最為上品。殿廷之上,楷法相埒而墨彩過之,則往往獲上選。近年罷帖括,廷試不復尚楷法以,而售者亦稀矣。

國朝殿廷考試,最重楷法,而紫毫筆尚焉。同光以來,最著名者為李玉田、李鼎和、毛春塘、賀蓮青、程五峰、貝松泉諸家。光緒之初,尤推李玉田為首選,殿試筆一管有直數金者。其析毫也精,其選鋒也銳,剛健婀娜,能如人意所欲出。聞其筆業最盛時,淬毫出穎,剖析微芒,全恃其少女,能察秋毫之末。後女于歸,其業漸衰。近惟李鼎和可稱後勁,余每用之。同年楊雨生天霖在館閣日,獨喜用小羊毫。然終不若紫穎之圓勁。(44)

由此可知此片絕非宋伯魯所作。他畢竟是兩榜進士、翰林出身,對於殿試的親歷、楷法的講究,仍有著依依難捨的情愫,而對該片的內容似乎忘得差不多了。

本文作者在查找宋伯魯檔案史料時得到了馮明珠、李文傑的幫助,在搜集宋伯魯著述及校對時得到了陳謙平、張海榮、茹靜的幫助,在此致謝。

注釋:

①參見黃彰健《康有為戊戌真奏議》,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4年版;《康有為戊戌奏稿辨偽》,《戊戌變法史研究》,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54,1970年版。

②參見孔祥吉《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8年版。並可參見拙文《康有為與「真奏議」:讀孔祥吉〈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3期。

③參見王夏剛《戊戌軍機四章京合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210頁。

④參見「宋伯魯引見單」,《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彙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冊,第370頁;第6冊,第368—369頁。

⑤《張文襄公家藏手札·家屬類》,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圖書館藏,甲182/264。又,「李玉坡」,軍機處漢二班領班章京李蔭鑾;其稱「尚未之知」,很可能李恰未當值,或未去檢看該片。

⑥孔祥吉:《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第309—311頁;檔案影印件可見《京師大學堂檔案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0頁。

⑦轉見於孔祥吉《戊戌維新運動新探》,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頁。

⑧蘇輿輯:《翼教叢編》,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5頁。

⑨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十八日,清廷發電陝西巡撫升允:「奉旨:政務處代遞升允奏,宋伯魯現經拿獲,應否解京及如何處理等語。宋伯魯著交地方官嚴加管束。欽此。巧。」(《諭旨類·電寄諭旨檔》,光緒二十八年,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1/01/12/028/0055)六月二十二日,升允上奏「康黨回籍就獲請從重監禁折」,稱言:「查已革御史宋伯魯於本年六月初一日攜眷回陝,在省城逗留二日,旋迴醴泉原籍。奴才因其系逃犯,儼然仕官還鄉,太形膽妄,當飭臬司轉飭醴泉縣傳解來看,發西安府看管,於十六日電奏請旨,奉電諭『宋伯魯著交地方官嚴加管束。』……查曩年奉旨緝拿康、梁諸逆時,宋伯魯以被革在先,聞風早遁,避居日本,旋匿申江,倚報館為護符,附康、梁而橫切議……惟該革員素不安分,慣事招搖,以未蒙明赦之人,掉臂還鄉,尤敢招引門徒,迎於百里之外;及被看管,又飭首縣具車拜客。其餘狂謬之語,得諸傳說,未敢遂以為據……若縱回醴泉,決非一縣令所能鉗制,倘必待其滋事再行奏參,不若此時防範加嚴,轉屬保全之道。相應請旨將宋伯魯永遠監禁,仍當隨事察看,如其真能悔過,再行籲請恩施。」光緒帝七月初四日硃批:「著照所請。」(《軍機處錄副·補遺·戊戌變法項》,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3/168/9459/25)又,宋伯魯被捕後,曾致信李提摩太求救(見上海圖書館編《汪康年師友書札》第1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41—542頁)。

⑩陝西巡撫升允於光緒三十年六月初五日奏稱:「……查戊戌案內陝省監禁已革御史宋伯魯一員……蒙覃敷慶典,法外施恩,該革員在一體開釋之例,相應奏明,請旨開釋……」六月十九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該部知道。」台北,「故宮博物院」文獻檔案處藏,軍機處檔,161463。

(11)對於宋伯魯的身世,有張應超、羅宏才、曹伯庸、鍾明善、王長啟、宋曾詒、宋增謀的多篇文章,可參見禮泉縣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編《禮泉文史資料》第7輯(宋伯魯專輯),1996年版。

(12)可參見曹伯庸《宋伯魯著作述略》,《禮泉文史資料》第7輯。該文稱「(新疆)《山脈志》未見梓行」。

(13)《焚余草》與《海棠仙館詩集》、《海棠仙館詩餘》同時開雕,共計10冊,一些圖書館僅題名《海棠仙館詩集》,未列出《焚余草》之名,似可注意。曹伯庸《宋伯魯著作述略》稱該書刊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似為誤。

(14)張應超:《宋伯魯嚴劾李蓮英》(魚聞詩主編:《風雨長安》,中華書局2005年版),《宋伯魯先生簡傳》(《禮泉文史資料》第7輯),皆稱宋伯魯上有此折,不知其另有何證據。

(15)除了《焚余草》所錄25件折片外,據軍機處《隨手登記檔》及一史館和台北「故宮」所藏,宋伯魯其餘折片的上奏時間與館藏為: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片、五城咨送竊案贓證不符毋庸傳司坊官面質由》,原片見一史館03/7417/23。七月二十九日,《倉匪會匪結夥行動請飭捕治由》(未撿出),《片、美國教士李佳白設立學堂並在督辦處呈遞條陳請飭查核由》(未撿出)。八月二十六日,《片、陝西宿平令傅汝梅劣跡請查辦由》,原片見一史館03/5350/060。九月十六日,《片、道員祝淮城辦理漢回未能持平由》(未撿出)。十一月二十日,《片、各省鐵路勿歸盛宣懷獨辦由》,原片見一史館03/5350/014。十二月十六日,《改捐(折)南漕宜防流弊由》,原折見一史館03/6265/065,《片、工部選缺過多請酌量改題由》,原片見一史館03/5350/62。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請釐定襲職章程由》,原折見台北「故宮」139474。七月十六日,《片、中城商人王遠來等被毒身死案張仲炘草率勒結請查辦由》,原片見台北「故宮」140615。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請明定賞罰以推新政由》,《片、經濟科請分別辦理由》,原片見一史館03/9446/44;《片、陝西昭信股票請寬減由》,原片見一史館03/5615/011。四月二十九日,《變法先後有序由》,原折見一史館03/9446/41;《請將八股改為策論由》,原折見一史館03/9446/42;《片、請將鐵路官本歲息繳充學堂經費由》,原片見一史館03/9446/43。五月初二日,《禮臣阻撓新政請予罷斥由》(與楊深秀聯銜),原折見一史館03/9447/004。五月十二日,《請將經濟歲舉歸併正科改試策論由》,原折見一史館03/9447/17;《片、請旨申禁復用八股試士由》,原片見一史館03/9447/018。五月二十九日,《請將時務報改為官報由》,原折見一史館03/9447/56;《片、八旗學堂請歸大學堂統理由》,原片見一史館03/9447/57。六月十一日,《各省興辦鐵路官不必問由》,《片、主事席慶雲承辦西山煤礦請飭查驗由》,原片見一史館03/7124/048;《片、大學堂派辦各員請開去別項差使片》,原片見一史館03/5617/048。七月二十八日,《參譚鍾麟由》,原折見一史館03/5363/122;《片、參魁元等由》,原片見一史館03/5370/012;《片、定銀元價值由》,原片見一史館03/9534/67。八月初六日,《請急聯與國並保康有為由》,原折見一史館03/9456/005;《片、保道員馬建忠由》,原片見一史館03/9456/006。

(16)宋伯魯:《焚余草》卷上,第22—23頁。

(17)宋伯魯:《己亥談時》卷上,1913年刊本,第9—10頁。

(18)宋伯魯:《還讀齋雜述》第12卷,1923年刊本,第11頁。

(19)宋伯魯:《海棠仙館詩集》第22卷,1924年刊本,第12頁。又,宋伯魯另有一詩提及「經濟特科」,但僅是宣稱某人可中而已。

(20)羅宏才《宋伯魯先生諸事鉤沉》(《禮泉文史資料》第7輯)一文對此有詳細介紹。該文稱:1923年11月26日,康有為曾在西安設宴招待宋伯魯,以慶宋的生日,並引用未刊行的《海棠仙館文集》中宋於次日給康有為一信:「……吾兄此次來秦,莫不嘆仰,以為千載一時,若因此小節使秦人得議其後,不特於風德有虧,且使兼座又何以為情耶?擬請刻即發還,以息浮言……」「兼座」,指劉鎮華,其兼任陝西督軍、省長兩職。我不知《海棠仙館文集》中是否還有其他可說明宋與康交往的文字。

(21)該件又在《禮泉文史資料》第7輯中刊出,當錄自於《焚余草》。

(22)葉德輝編:《覺迷要錄》錄4,光緒三十二年刊本,第21頁。

(23)葉德輝編:《覺迷要錄》錄4,第21—22頁。

(24)參見孔祥吉《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第151、158—159、213—214、224—225頁。

(25)《清實錄》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記:「又諭:御史宋伯魯奏鄉、會試第三場並各項考試策題宜專問時務,著禮部議奏。尋議駁。《早事》。」(《清實錄》第57冊,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94頁)可見該折在早朝時由光緒帝批准交議,禮部不久後上奏駁斥。

(26)宋伯魯:《焚余草》卷下,第11—12頁。

(27)見宋伯魯《請設議政處折》(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初八日),《變法先後有序乞速奮乾斷折》(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李端棻《敬陳管見折》(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初六日);闊普通武《變法自強亦仿泰西設議院折》(光緒二十四年七月初三日);徐致靖《請設散卿折》(光緒二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張元濟《痛除本病統籌全局折》(光緒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參見《軍機處錄副·光緒朝·內政類·戊戌變法項》,3/108/5615/10;《戊戌變法檔案史料》,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42—48、172—173、176頁。相關的研究可參見《康有為戊戌真奏議》,第35、60、70頁;《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第156—157、244—245、345—348、361—362、455—456頁。此外,康有為還讓徐致靖於六月二十七日上奏「開編書局」,以讓康有為能留在北京,並有進書之權,被孫家鼐所駁(《戊戌變法檔案史料》,第455、338—340頁)。

(28)新任軍機章京、內閣候補侍讀楊銳七月二十八日致其弟楊悅(肖岩)的信中寫道:「現在新進喜事之徒,日言議政院,上意頗動,而康、梁二人,又未見安置,不久朝局恐有更動。」中國史學會主編:《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戊戌變法》第2冊,神光出版社1953年版,第572頁。以下簡稱《叢刊·戊戌變法》。

(29)《康南海自編年譜》,中國史學會主編:《叢刊·戊戌變法》第4冊,神光出版社1953年版,第159頁。文字據原稿本有所調整。

(30)梁啟超:《戊戌政變記》,清鉛印本,見《續四庫全書》第446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頁。《戊戌政變記》第3卷「政變之分原因」又稱:「上既廣采群議,圖治之心益切。至七月廿八日,決意欲開懋勤殿,選集通國英才數十人,並延聘東西各國政治專家,共議制度,將一切應興應革之事全盤籌算,定一詳細規則,然後施行。猶恐西後不允茲議,乃命譚嗣同查考雍正、乾隆、嘉慶三朝開懋勤殿故事,擬一上諭,將持至頤和園,御命西後,即見施行。乃越日,而變局已顯,衣帶密詔旋下矣。」(該書第238頁)兩者相比,一是時間有差異,二是參引文獻的年代有差異,可見梁啟超寫作時的隨意性。

(31)《隨手檔》中「候補京堂王照折:一、遵保康廣仁由」之「廣仁」二字,由「有為」改。又,王照逃亡日本後,與犬養毅筆談中稱:「二十九日午後,照方與徐致靖參酌折稿,而康來,面有喜色,告徐與照曰:譚復生請皇上開懋勤殿用顧問官十人,業已商定,須由外廷推薦,請汝二人分薦此十人。照曰:吾今欲上一要折,不暇及也。康曰:皇上業已說定,欲今夜見薦折,此折最要緊,汝另折暫擱一日,明日再上何妨。照不得已,乃與徐分繕薦(按:此下脫『折』字)。照薦六人,首梁啟超,徐薦四人,首康有為。夜上奏摺,而皇上晨赴頤和園見太后,暫將所薦康、梁十人交軍機處記名,其言皇上已說定者,偽也。」(《關於戊戌政變之新史料》,《叢刊·戊戌變法》第4冊,第332頁)由此可見徐致靖、王照奏摺的內容。

(32)參見孔祥吉《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第382—383、386—389頁。對於孔祥吉的這些判斷,我是同意的。

(33)該件又在《禮泉文史資料》第7輯中刊出,當錄自於《焚余草》。

(34)孔祥吉:《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第140頁。

(35)軍機處《隨手檔》、《上諭檔》,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初六日。《隨手檔》該條下還有一行小字:「折次日隨事遞上。另抄送慶邸。」即李端棻奏摺太長,須抄多份,當日未能抄完,次日遞送慈禧太后。

(36)《慶親王奕劻說片》,六月初十日遞,《孫家鼐說片》,六月初十日遞,《軍機處錄副·補遺·戊戌變法項》,3/168/9447/74、3/168/9447/75。軍機處《隨手檔》,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初十日記:「遞慶親王、孫家鼐說帖各一件。」其下另有小字:「見面帶上、帶下。隨事遞上。另抄封存。」

(37)《傑士上書匯錄》第3卷,孔祥吉:《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第357—360頁。

(38)該件又在《禮泉文史資料》第7輯中刊出,當錄自於《焚余草》。

(39)《康南海自編年譜》,《叢刊·戊戌變法》第4冊,第147頁。

(40)丁文江、趙豐田編:《梁啟超年譜長編》,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2頁。

(41)張樹年、張人鳳編:《張元濟書札》(增訂本)中冊,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652頁。又,六月十八日,張又複信沈曾植稱:「濟前者入覲,約兩刻許。玉音垂問,僅三十餘言。大旨謂外患憑陵,宜籌保御,廷臣唯諾,不達時務。(講求西學人太少,言之者三。)舊黨阻撓,部議拘執,帖括無用,鐵路當興。一一皆親切言之。濟隨事敷陳,首請堅定立志,勿淆異說;次則延見群臣,以宣抑滯;再次則設館儲才,以備諮詢,而歸重於學校、科舉兩端(外間傳言非無因也)。」(同上書,第675頁)

(42)孔祥吉:《康有為變法奏章輯考》,第246—247頁。

(43)宋伯魯:《還讀齋雜述》第3卷,第7—8頁。「乙巳」,光緒三十一年(1905),「同州府」,府治今陝西省大荔縣。

(44)宋伯魯:《還讀齋雜述》第6卷,第10、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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