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督教婚姻觀
06-09
基督教的婚姻觀建立在耶穌基督的話語之上,換言之,聖經是其依據。在基督教中聖經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因為"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在基督教的婚姻觀中,婚姻是創造宇宙的主宰神所設立的。當他看到自己所創造的甚喜愛的傑作--人孑然獨居時,便主動關懷。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於是神採取行動為人造配偶,成為他的幫助者。可見基督徒的婚姻是神所預備。神為什麼要設立婚姻呢?從創世記1章26節至28節、2章18節,瑪拉基書2章15節三處經文中可歸納出神設立婚姻的目的。其一,互為終身伴侶,一起服事神。其二,成家立業,操練管理。其三,傳宗接代,得虔誠的後裔。從《創世記》第一章和第二章里的創造和亞當夏娃連合的情況中可看出:神直接的參與。神還視婚姻為一個盟約關係。這種關係有兩層意義:平面與垂直。於平面關係上,亞當與夏娃彼此相連;而在垂直關係上,此盟約使他們夫婦一起與神連接。所以基督徒認為他們的婚姻非常穩固,因為神是他們婚姻的基石與保障。所羅門給這種牢不可破的關係加以形象的描繪:三股合成的繩子,不容易折斷。據說實際生活中,最堅固的繩子乃是由三股合成的繩子。婚姻既是一種盟約,盟約又意味一種結合,希臘文盟約diatleke的字根意義為:"使某物離開原位"。那麼,神設定盟約關係,就是要藉此使夫妻合而為一。盟約與合約不同,並非建基於權利與義務,而在那永不斷絕的舍己的愛。雖然盟約仍包含著權利與義務的元素,不過卻不再只是"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的互惠互利,而是一種不計回報及主動付出的關係。可見,委身、舍己正是基督徒婚姻盟約的本質。由這種盟約關係中可見夫妻雙方是平等的。雖然上帝給亞當造了個女人是作為他的幫手來幫助他,但這裡的"幫助"希伯來文是平行的互補的意思,絕沒有卑賤或奴役之意。奧古斯丁曾說:神早就設計男女地位平等,在他的心意中,他沒有叫女人高於男人,否則他可以用亞當的頭骨造夏娃;神沒有叫男人壓制女人,否則他可以用亞當的腳骨造夏娃。肋骨是最貼心之處,是最親密的表徵。所以,在基督教的婚姻關係中,認為夫妻關係是最親密的人際關係,是靈魂體的合一。正如亞當唱給夏娃的第一首情歌所說的:"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她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聖經上又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可見基督教婚姻的一大原則是,"離開"與"連合"。這裡的"離開"包含著不回頭的意思,主要指心理上的獨立而言,絕非包含拋棄之意。離開父母就是要徹底改變自己與父母的關係,結了婚已經是成家立室,應該過自立的生活,在所有人際關係中以配偶為首。在這點上,中國人尤其做得不好,不管是基督徒還是非基督徒,作丈夫的在婚後仍與母親太過親近,好似臍帶還未切斷。這是造成中國家庭中婆媳問題的主因之一。至於"連合",指把……膠在一起,這非但指肉體的聯合,也指思想和感情上的聯合,即靈肉合一。這種連合是一生之久,不可分開,因此基督徒不能離婚。正如馬太福音19章6節耶穌強調: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正如前面提到的婚姻是種盟約,盟約至極,無悔之諾。所以耶穌教導"婚姻,人人都當尊重"。保羅提到婚姻,認為那是極大的奧秘,象徵基督和教會的關係。而這兩者的關係是愛的示範,基督愛教會並且為教會捨命。可見基督對教會的愛是永不止息,夫妻間的愛亦是如此。倘若離婚就背離了神所設立的婚姻的意義。但在現實生活中,基督徒也有出現離婚的現象。據基督教有關專家分析出現這種現象有兩個主要的原因。第一,基督徒對婚姻有錯誤的看法,因教會已失去了神與聖潔的標準,充塞著屬世婚姻的價值觀與看法。第二,太多的基督徒接受了不適當的婚前預備。他們在不完全明白婚姻本質與責任的情況下,就結了婚。而且他們也很少受到相當的教導與訓練,不知道如何盡責。耶穌在離婚一事上的教導是: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可見基督教絕對要求婚姻聖潔,認為無故離婚就等於犯姦淫。從中也可看出離婚是每個時代都應該正視的問題。聖經雖有這樣嚴格的教導,但由於罪的緣故(人類的始祖亞當、夏娃違背神的命令犯了罪),夫妻關係由樂園中墮入了苦境。聖經中教導基督徒婚姻的挽回之道是愛與順服。聖經以弗所書5章22至23節對夫妻的本份各作了較詳細的教導。聖經提到妻子的主要本份是順服,這裡順服是積極而非消極的觀念。它並不是要妻子成為奴隸或比丈夫卑微,也不等於妻子永遠不開口說話,不發表意見,盲目的服從。不是要妻子成為家庭中的裝飾品,埋沒自己的才幹。而是因著敬畏神,遵從神的命令,存樂意服事的心、溫柔安靜的心、凡事感恩的心來順服自己的丈夫。聖經中形容這種順服似教會順服基督一樣:為主而活,討主的喜悅;尊主為大,主為教會的頭;守主命令,愛主、順服主。箴言31章10至31節描述了一個理想的妻子--一生使丈夫有益無損的才德的婦人。從這裡可看出順服丈夫的妻子是最自由的人,就基督教觀點而言,因為她達成了神在她身上的旨意。妻子順服丈夫,不僅符合神設立的秩序,而且正針對男人普遍的心理需要。男人是特別需要妻子的尊重與支持的,否則他的自尊心極易受到打擊。聖經中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和耶穌的母親馬利亞都是順服丈夫的好榜樣。聖經的教導是平衡的,它提醒丈夫的主要本份是愛妻子,這種愛是無私、舍己、不計回報的愛。在這點上耶穌基督已經作了榜樣,他愛教會並且為它舍己。聖經上獨獨強調這點是非常在理,因為現實中妻子容易忽略順服的重要性,丈夫也容易忽略妻子對愛的需求。常言道:愛情只是男人生活中的點綴品,卻是女人生命的全部。另外聖經上還教導: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與妻子同住,因她比你軟弱,與你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所以要敬重她。妻子需要丈夫細微的"保養顧惜",這是一種以耶穌為榜樣的舍己之愛。要成全她、呵護她、澆灌她。相信一個愛妻子的丈夫,他的妻子一定是衷心順服他的。丈夫除了愛妻子外,還有一個很大的責任是作頭,即領導者。馬太福音20章28節記載一個領袖應該是怎樣的,根據這段經文可得出一個結論:做領袖的,首先要當僕人。所以作頭的丈夫應是僕人兼領導者。在這點上最值得效法的模範領袖是耶穌基督,他是神卻取了奴僕的形象來服事人。在基督教的婚姻觀里,男人是女人的頭。為什麼一定要有個頭,難道不可以男女平等嗎?基督教認為婚姻需要一個頭,是由於婚盟乃一生的永約,雙方中的一方必須有決定家庭政策之權,正如永久性的社團不能沒有一個法規。假如一定要有一個頭,為什麼一定是男人?基督教認為,這個頭更多的指次序上的先後,因為上帝先造男人後造女人。另外,在現實中並不是真有人希望由女人來當頭。畢竟男女在性別上有差異,一般女性重情感,男性重理性,所以通常男主外,女主內。倘若家庭中出現"妻管嚴"的現象,在外人的眼中總認為這個男人沒骨氣,這個女人有失體統。可見由妻子來管丈夫,一定有其違反自然的地方。基督教的婚姻觀中有個很重要的原則是: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他們認為神設立婚姻的初衷是希望它神聖而美麗,夫妻二人不但同行,而且同心又同工。倘若嫁給非基督徒,怎麼也談不上在婚姻里一起享受主內同心、同工的喜樂,他們今生的婚姻也許幸福,但在永恆的價值里,卻是可憐而且貧窮。這種結合要冒著婚後信仰蒙受損失的重重危險。正如聖經上所說:二人若不同心,豈能同行?義與不義有什麼相交呢?光明與黑暗有什麼相通呢? 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神呢?但在現實中基督徒也有與非基督徒結婚。有些把另一半也帶到基督教里,信了耶穌,但這種比率極少且路途艱險坎坷;而有些則很不幸,要遭受信仰的逼迫。相信聖經所揭示的原則,主要是為了保護基督徒信仰的安全,保障婚姻的幸福。因為信仰會深深影響一個人的人生觀、婚姻觀、時間的運用、休閑活動、待人處世、交友態度、價值觀、道德觀、金錢的使用、教養兒女、思想方式、處理危機等許多方面。信與不信,在這幾方面的差異十分巨大,磨擦的可能性大增。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那麼聖經是如何看待性,性在婚姻中又處於怎樣的地位?根據創世紀2章18節,性不只是為生育,因為神為第一個人造一個配偶,是因為"獨"不好,"共"才好。二人結合的婚姻,首要目的並非生兒育女,而是共同生活,同甘共苦,禍福與共,互依互助,互補長短;根據創世紀2章24節,兩性是交合而非苟合,是兩個人全人的結合;根據創世紀4章1節,性是深交,不是肌膚之交。根據雅歌,性是情慾交織禮讚。在基督教的觀念中,性是神所創造的,他造兩性,男女有別。性是為婚姻而造,是聖潔、美好的。神造男女,建立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享受性生活,是神所賜的福氣,也藉此生養兒女,負起延續及繁衍人類生命的責任。夫妻間正常美滿的性生活可以避免淫亂。婚姻外的性行為是犯罪的,包括淫念。 聖經中有關性生活的教導:二人成為一體, 生養兒女, 性關係只限於婚姻內, 避免淫亂的事, 彼此顧念對方的需要。基督教為性立了一個道德標準,稱之為貞潔,屬於德行。基督教對罪非常敏感與憎恨,而它又是世界四大宗教中唯一充分看重身體,如哥林多前書6章19節里提到:身體是聖靈的殿,神的聖靈住在裡頭。基督徒的身體是用重價買來的,要用此來榮耀神。所以他們尤其痛恨淫亂之罪,因為"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身子"。綜上所述,在基督徒看來,他們的婚姻是神所賜的禮物,並且每對婚姻都是獨特的,在神眼中有獨特的意義和目標。他們藉婚姻體驗神的愛和生命的奧秘,活現神與人所立的盟約。盟約的制訂,非基於互惠的原則,而在於無條件的相互委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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