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車主將車借朋友出車禍連賠60萬,借車必須做到這兩條,尤其第二條……
又出新聞了
河南項城豪景花園一業主,現在在安徽做生意。
飯局上將車借給朋友開去接人,朋友因酒駕釀下1死3傷的慘禍。昨日從區法院獲悉,肇事司機因犯下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獄8年,而借車給他的車主,因草率借車之舉同樣對事故發生應承擔責任,車主被法官判決與肇事司機連帶承擔近60萬元的賠償。主審法官發出感慨:「本案提醒每個車主,借車要謹慎,對自己的愛車管理疏忽會惹來終身悔恨……」。
借車有風險,看律師怎麼說
針對此事,大河網採訪了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濤,據其分析:借車給朋友,必須要謹慎,一不小心可能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上面的這起案例。
關於借車這件事,根據法律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次事件,劉律師分析,飯局上將車借給朋友開去接人,朋友酒駕,其實車主是知情的,明知道朋友喝酒了,還將車借給它,在這起交通事故中,這個車主是有重大過失或犯了錯誤的,而且交通事故的後果又相當嚴重,屬於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情況,所以借車的車主被法院判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也是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的按分責任。
慘烈的車禍現場
借車給朋友,必須要盡到的兩條義務!你造嗎?看看律師怎麼說!
自己的愛車借給別人,你必須要盡到明示的義務和審查的義務。
一、明示告知的義務。
當車輛可能存在隱患(這個隱患不會造成重大的行車安全)時,如雨刮器或者指示燈有問題,到了保養期而沒保養,必須明確告知借車人,提醒其注意這些隱患,小心駕駛,如果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並因此導致了交通事故,被追究責任時法官可以據此判決車主承擔相應責任。
二、審查義務。
對於借車人,車主有明確的審查義務,比如借車人有沒駕照,身體狀況適合不適合開車,存在不存在酒後駕駛等等,在借車人明顯不具備安全開車的條件下,仍將自己的愛車借給他人,出了交通事故時,車主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又長知識了吧,借車有風險!借者最好免開尊口,被借者也必須要謹慎!
(大河網綜合項城都市網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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