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買房屬個人財產為誤讀 專家解讀新法

婚後一方買房屬個人財產為誤讀 專家解讀新法

2011年08月22日 09:25來源: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作者:關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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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晚,婚姻觀察沙龍舉行,約30位讀者參與了現場活動

廣西新聞網記者關海芳實習生阮文玲/文記者何學俏/圖

8月19日晚,本報婚姻觀察沙龍如期舉行,約30位讀者參與了活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8月13日正式實施,圍繞房子的種種糾結成為沙龍活動上讀者最迫切了解的問題。南寧市興寧區法院特別委派該院民一庭劉孫麗法官(以下簡稱「劉法官」)來到沙龍現場,南寧市民族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潘光偉(以下簡稱「潘律師」)也參與沙龍,與眾讀者一起探討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法律問題。在近2個小時的沙龍中,專家發現讀者在對法律的認識方面誤區不少,新法下如何更好地保衛婚姻?就讓我們從了解法律開始吧。

父母出資買房,如何證明?

記者:我們對報名來參加這次婚姻觀察沙龍活動的讀者進行了一次簡單的調查,絕大部分讀者最關注的是財產問題;那麼,在婚姻法最高司法解釋(三)發布後,財產界定方面主要有哪些變化?劉法官能否介紹一下?

劉法官:對財產問題的界定,婚姻法解釋(三)和以前的條文最大的變化可能就是第七條了(相關條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條文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房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這房子視為父母出資贈與其子女,屬於其子女的個人財產,這一點變化非常大。按以前的法律,一般來說,只要是婚後買的房,即使是一方父母出資買的,不管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是夫妻雙方財產。

讀者:那麼,如果是父母為子女買的房,怎麼界定是父母出資的呢?

劉法官:最簡單的界定方式是:銀行轉賬記錄,買房款從一方父母的銀行賬戶轉賬到房產公司的賬戶,這就能證明房款是由一方父母支付的。如果是以現金方式交付,那就要證明一方父母是什麼時候取的錢?買房時有沒有證人等等。

讀者: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但房產證寫的是其子女和配偶的名字,算個人財產嗎?

劉法官:如果房產證寫的是其子女和配偶的名字,可理解為一方父母對子女和其配偶的贈與,是其子女夫妻的共有財產。

離婚後房產證才辦好

如何界定?

讀者:想諮詢一個問題,婚後夫妻共同買了房,房產證的手續是夫妻離婚後才辦理完的,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但房產證上的購房日期則是八九年前的,這套房產是否屬於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呢?

劉法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出資買的房是屬於共同財產的,現在很普遍的一種現象是,消費者買的是期房,辦理房產證需要一定時間,而在這段時間內,婚姻關係有可能發生變化,因此不以領到房產證的時間為準。而且如果在離婚時,房子還沒辦好房產證,法院是不對房子的歸屬問題進行處理的,只處理房子的使用權。

潘律師:是的,界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看雙方購房的時間,而不是領到房產證的時間。

都想要房產

離婚案一般如何判?

記者:有一位讀者沒能來現場,她想諮詢的是:婚前她的丈夫建起了兩層樓,房產證寫的是他的名字,婚後在那棟樓上又加建了兩層,建房和裝修主要是她出資。最近她看了很多關於婚姻法解釋(三)的報道,她對相關法律又不是太了解,擔心萬一兩人離婚,房子是不是就歸她丈夫了?

劉法官:其實那位讀者可以採取分開辦房產證的辦法,即前兩層房產證是其丈夫的,加建的兩層可以另外辦一本房產證,後面的兩層房產可以登記在她名下或以共有人的身份出現。萬一離婚,這樣就可以更好地保護女方的權益。

讀者: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不要錢呢?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會如何判?

劉法官:這會綜合考慮很多因素,比如雙方的經濟狀況、是否另有房屋居住、誰攜帶撫養小孩等等,每個離婚案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得看具體情況。

[導讀]8月19日晚,本報婚姻觀察沙龍如期舉行,約30位讀者參與了活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自8月13日正式實施,圍繞房子的種種糾結成為沙龍活動上讀者最迫切了解的問題。

新法實施,多少認識是誤讀?

讀者:結婚後公積金算不算夫妻的共有財產?

劉法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公積金當然也是共有財產之一。

讀者:有一套房子,是夫妻婚後由男方出資購買的公房,這算不算男方的個人財產呢?最近婚姻法解釋(三)發布後,在微博上看到很多言論,似乎說的是婚後一方全部出資買的房,也是個人財產。

劉法官:這是對婚姻法解釋(三)的一種誤讀,夫妻婚後所取得的收入屬於共同財產,而婚後買房相當於拿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去支付購房款,這套房子並不是男方的個人財產,而是夫妻的共有財產。

記者:婚姻法解釋(三)中好像有一條規定,在離婚時要房子的一方根據房子的增值情況和雙方還貸的情況來確定給對方的補償款,這就不一定是房子估價的一半了。

劉法官:你說的這種情況指的是婚姻法解釋(三)的第十條(相關條文: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是指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但婚後由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這和婚後夫妻購房不是一回事。

讀者: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是從今年8月13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是不是這個日期以後購的房產才適用這一新的法律?

潘律師:這也是對新法的一種誤解,不管什麼時候買的房,8月13日以後,就可以適用婚姻法解釋(三)了,因為解釋(三)的第十九條講得很清楚:「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分居期間一方買了房

另一方有沒有份?

讀者:我姐姐和姐夫分居3年了,男方一直沒回過家,在這3年期間,姐姐和父母出資買了一套房子,產權登記在姐姐名下,這算不算姐姐的個人財產呢?萬一哪天男方回來,有沒有權利爭這套房產?

劉法官:如果有證據顯示是由女方父母出資買的房且登記在女兒名下,按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是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女方也出資了,房子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買的,這又涉及到婚內的共同財產問題。如果真要鬧上法院,還得看具體情況及雙方呈示的證據等。

想鑽「限購」空子

會不會反而失財?

讀者:有一個朋友的情況是這樣的:去年南寧市出台限購令後,一對被列入「限購」的夫妻為了多買一套房,男方就開了一個單身的假證明,現在這套房產登記在男方一個人的名下,這套房子到底算不算夫妻共有財產?

劉法官:只要是婚內買的房產,不管登記在誰名下,都是夫妻共有財產。

讀者:有一位男讀者委託我來諮詢,他和女友沒登記結婚。男方現在已有一套房,兩人想再買第二套房子,由於二套房貸首付起點比首套房的高,貸款利率也上浮。因此,女方提出第二套房登記在她名下,這樣可以享受首套房的貸款優惠,先買房後結婚。首付是男方出了錢,男方有些疑惑:現在婚姻法解釋(三)發布了,萬一以後兩人離婚,第二套房子是婚前買的,又是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會不會「人財兩失」?如果雙方私下籤一個對男方有利的協議,會不會有效?

劉法官:婚前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從另一角度來講,也可理解為在同居關係中,兩人感情好,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男方自願贈與。從自我保護的角度來看,建議先結婚後買房。至於私下協議,法院得看合同是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等等,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潘律師:我也贊成先結婚後買房,不要因小失大。

夫妻打借條,有效嗎?

讀者:現在夫妻之間如果打借條有效嗎?

劉法官:按照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來理解,應該是有效的,主要是看第十六條(相關條文:「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夫妻間打借條,按這一條理解,可視為是對共同財產的一種特別約定。在解釋(三)發布前,法院對這種借條一般不予認定,因為視為共同財產。

有人認為新法沒有保護女性

如何看待?

記者:婚姻法解釋(三)發布後,引起了很多爭議,其中很典型的一種觀點是:有不少人認為婦女在這個男權社會裡仍是弱者,而最新司法解釋沒有很好地保護婦女的權益,對這個問題如何看待呢?

劉法官:《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仍然是保護婦女兒童的,這是我們國家法律大的宗旨。其實從另一角度來看,《婚姻法》解釋(三)出台之後,女方可以更明白地知道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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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龍觀點

學好法律自我保護平常心態對待婚姻

廣西新聞網記者關海芳實習生阮文玲

說法律,談感情,論婚姻。在本報婚姻觀察沙龍上,讀者除了與法官和律師一起探討法律問題,還就婚姻法最新解釋(三)發布後,如何更好地維繫婚姻進行了討論。

南寧市的婚姻諮詢師林朝軍也參與了沙龍,她認為,其實夫妻雙方的問題主要集中在3個方面。一是性,性和不和諧,會影響夫妻關係,尤其女性還有一個生育期,在這期間對男女都是考驗;二是錢,特別是婚姻法解釋(三)出台後,錢的問題處理不好會影響雙方感情,小的問題也可能引發大矛盾;三是情感方面,這不僅包括夫妻間的情感,還包括對兩個家族成員關係的處理。在林朝軍看來,應倡導讓婚姻回歸感情,其次是財產問題。

而參加沙龍的潘光偉律師建議,男女都應好好學習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條例,避免陷入誤區,這樣可以了解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對新法也沒必要產生一味的恐慌。

在新法下如何更好地在婚姻中維護自己的權益?劉孫麗法官為廣大讀者給出了5點建議:

1.女性應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最好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基礎,否則在婚姻關係中易處於被動地位。

2.樹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如發現對方有道德出軌的情況,要盡量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方式有多種,如照片、網路QQ留言、簡訊等,只要能在合法渠道下固定下來的證據就行。當然,也不是婚姻一出問題就考慮離婚,只是萬一真到了非離婚不可的地步,這些證據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護自己。

3.建議在婚後購買不動產的時候,如果條件准許,盡量寫上自己的名字。如果不能在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可與對方以書面形式固定相關協議。

4.如果遇到家庭暴力,千萬不能一味忍讓,被打後要採取及時報警、驗傷、拍照等措施,固定證據。如果離婚,被施暴的一方可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在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無過錯方多分得一些財產,及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

5.如果讀者要在網上學習最新的法律,最好通過權威網站,比如我們國家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等,對一些論壇或微博上的說法,看看就算了,因為上面發布的都是網友個人的評論,不具有權威性。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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