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分

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位列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針對的犯罪對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個人;故意傷害罪則是典型的侵犯人身權益的犯罪,犯罪對象特定。表面而言,二者之間似乎相互排斥,並無直接聯繫。但理論界對二者的區分標準並沒有達成共識,仍舊存在不同的觀點,導致在罪數或此罪與彼罪的問題上存有困難。兩罪區分的疑難表現【1.競合說】

存在法條競合說和想像競合說兩種不同的觀點。法條競合是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法律錯綜複雜的規定,可以同時適用多個法條。法條競合使可以同時適用的罪名之間在犯罪構成上存在重合。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在行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重合,因而二者是法條競合關係。持想像競合說的人則認為,行為人實施了一個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客觀上觸犯了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符合想像競合犯原理。【2.補充說】

張明楷教授認為,尋釁滋事罪本就具有補充性質,單純毆打他人,一般情況下並不成立故意傷害罪,但由於行為的反覆性與嚴重性,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於是《刑法》第293條將其科處刑罰。因此,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傷害罪的補充,目的在於堵截法律漏洞。 【3.補充與想像競合說】

輕微傷範圍內,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傷害罪的補充,輕傷以上範圍二者存在想像競合關係。對兩罪關係的具體認識1.兩罪在輕傷以上範圍內成立想像競合關係我們不難發現,競合說承認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之間是交叉與重疊的關係,這點值得肯定。但之所以出現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爭議,在於混淆了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界限。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的相同點在於,都是實施了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兩者的區別在於:(1)罪過和結果的個數不同。法條競合的一個行為出於一個罪過,只產生一個結果,而想像競合的一個行為,往往是出於數個罪過,產生多個結果。(2)發生的原因不同。法條競合是由於法律條文本身存在包容和交叉關係,以致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刑法規範,而想像競合則是由於犯罪的事實特徵,以致一行為觸犯數罪名。(3)法條競合觸犯的數個刑法規範之間存在著此規範的犯罪構成包含彼規範的犯罪構成的關係,而想像競合犯觸犯的數罪名的法條之間不存在包含關係。(4)法條競合只適用一個法律規範,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殊情況下再是重法優先,而想像競合犯的數個法律規範都可以適用,從一重處斷。

行為人在實施隨意毆打行為,既構成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也構成故意傷害罪時,罪過並不是單一的,既有挑釁社會正常秩序的心理,也有傷害他人之意,既破壞了社會秩序,也對他人身體存在現實的侵害或威脅。兩罪的法律條文之間,不像盜竊罪和盜竊槍支、彈藥罪那樣存在包容關係,只是有一部分交叉和重疊的地方,兩個罪名都可以適用,因此兩罪是想像競合的關係。「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傷害罪的補充罪名」,筆者認為不夠準確。我們國家對故意傷害未遂還存在理論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又很默契地對故意傷害未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行為不進行處罰。故意傷害他人,沒有出現故意傷害罪要求的後果,而又擾亂了社會秩序或公共秩序,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難以平衡時,司法實務中便將該行為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所以說,故意傷害罪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僅在輕微傷範圍內是一種補充關係。換言之,在符合故意傷害罪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僅對被害人造成了輕微傷或輕微傷以下,根據案件事實特徵和罪刑法定原則,當然只成立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一罪,故意傷害罪缺乏成立的結果要件。

我們已經知道,故意傷害罪的成立必須以造成輕傷及輕傷以上為前提,那麼,我們在討論故意傷害罪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關係時,在其他構成要件要素滿足的基礎上,必須限定在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了被害人輕傷或以上後果的範圍內。前已有述,兩罪是想像競合的關係。根據程度不同,傷害後果一般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在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後果時,不成立故意傷害罪,本來就不存在用想像競合原理解決定罪的問題,若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那就可以將其定性為該罪,若不符合,行為人便不構成犯罪。故意傷害造成輕傷時,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尋釁滋事造成被害人輕傷時,根據《刑法》第293條和《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應對行為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對他人造成輕傷既符合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又成立故意傷害罪時,依據想像競合犯原理,從一重罪處罰,對行為人應定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然而,在造成重傷、死亡結果時,因故意傷害罪量刑檔次的不同,刑法分則條文將造成重傷結果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結果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處罰規則具有相應變化,此時的重罪很顯然是故意傷害罪。依照想像競合原理,從一重罪處斷,便應該定故意傷害罪。這一點在司法解釋中也得到了印證,《解釋》第7條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奪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2.區分兩罪的量化標準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二者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文已有論述,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秩序或公共秩序,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的客體可以出現,也可以不出現,這稱之為附隨客體。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換言之,給他人身體機能造成障礙,享受不到一般人的健康權利。儘管二者侵犯的客體之間存在交叉,但是側重點是不一樣的。其次,主觀故意內容不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主觀上希望通過自我實施的行為擾亂社會秩序,而故意傷害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對他人身體的傷害既可以持希望態度,也可以放任結果的發生。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並不是對特定對象持打擊或報復的心態,主要意圖在於對社會秩序或公共秩序的挑釁,很有可能只是一時興起,看不慣,便開始胡亂毆擊他人,對造成的傷害後果,聽之任之,造成社會秩序或公共秩序的破壞是其直接追求的結果,至於還有別的附隨結果發生,在所不問。故意傷害他人則不同,行為人精心挑選犯罪對象,主觀目的明確,就是積極追求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持過失的心理態度。再次,從行為方式上看,毆打和傷害的表現形式並不一樣。毆打是使用有形力和物理力,對他人身體造成暫時性的疼痛,造成人體一定損害的行為,如鼻青臉腫、皮下出血。但這不是故意傷害罪意義上的對人肢體、器官、組織完整和正常機能的損害。最後,二者入罪標準不同。隨意毆打型尋釁滋事罪只要求達到《解釋》中規定的「情節惡劣」的要求即可,不要求一定要有傷害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必須達到輕傷及以上,未達到輕傷要求的,不構成犯罪,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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