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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銀行受騙,誰是被害人? ︱ 北大刑辯講堂

時間:2016年11月21日(周一)

討論案件:合同詐騙案件

授課律師:焦鵬

授課教師:白建軍

主持人:車浩

綜述:蔡穎

案情簡介

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劉某因其經營的J公司有大量銀行貸款及高息民間借款而資不抵債,遂與G銀行行長助理張某、Z銀行工作人員侯某商定,通過由G銀行委託Z銀行定向投資的方式向J公司發放貸款,即由G銀行以同業存款方式將人民幣3.5億元存入Z銀行,再由Z銀行根據G銀行簽訂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通過S證券流轉至P銀行向J公司發放貸款。

2014年5月23日至5月30日期間,被告人張某通過G銀行將人民幣3.5億元轉至Z銀行,並將其加蓋了偽造的G銀行公章、法人印章的虛假《委託定向投資業務合作總協議》、《投資指令》及其製作的虛假的G銀行對J公司授信批複、調查報告等資料提供給Z銀行。據此,Z銀行按照協議將上述人民幣3.5 億元通過S證券轉至P銀行。

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劉某等人攜帶偽造的《採購合同》及公司資料與P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P銀行於當日將人民幣3.5 億元放貸至J公司在該行開立的貸款賬戶。被告人劉某安排人員將資金全部轉入其實際控制的B公司的賬戶後,用于歸還J公司及其個人的民間借款、銀行貸款及投資期貨等。至2014年8月13日案發時,公安機關僅從被告人劉某處凍結人民幣18561035.04 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作為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使用虛假的採購合同等證明文件與銀行簽訂貸款協議,騙取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劉某系J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11月21日晚上六點半,由北京大學法學院與北京市律師協會合作開設的《刑事辯護實務》暨北京市律師協會陽光小班《北京大學刑辯講堂》第二期第十次課,在北京大學二教316教室順利開展。本次課程討論的是一起合同詐騙罪的案例,由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焦鵬律師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白建軍教授作為主講人共同講授。

本次課程分為三個環節:

第一階段,學員代表發表控辯意見,並在助教主持下進行模擬法庭辯論;

第二階段,由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焦鵬律師進行點評並結合辦案經歷講授辯護經驗;

第三階段,由北京大學法學院白建軍教授進行點評並結合刑法理論總結分析。

首先上場的是盧春光同學和吳遠保律師,他們代表控方第一組發表公訴意見,指控被告人劉某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對本案事實和法律分別進行了簡單的梳理後,他們從客觀、主體和主觀三個方面展開指控。

首先,客觀方面,被告人實行了合同詐騙的行為。證據證明2014年被告人某等人攜帶偽造的採購合同等資料以J公司的名義與P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之情形,且數額屬於刑法中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其次,主體方面,被告人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某為J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是該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對公司擁有決定權,在整個合同詐騙過程中起決定、授意、指揮等作用。

再次,主觀方面,被告人具有犯罪故意及非法佔有目的。一方面,證據證明,劉某對偽造合同及使用偽造的合同詐騙的事實都是明知的,具有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故意。另一方面,劉某明知J公司不具備償還3.5億貸款的故意,並未將貸得資金用於購糧項目而是用于歸還欠款,違反約定使用資金。按照相關規定,這些情形都能證明劉某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最後,吳遠保律師發表了量刑意見:被告人劉某歸案後,拒不認罪,不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隨後,尚珍珍同學和鄭小英律師代表控方第二組發表公訴意見,指控被告人劉某構成貸款詐騙罪。

首先,劉某客觀上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一方面,虛構事實。劉某為了證明自己的資信能力,曾經向張某提供過三份無法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糧食購銷合同》獲取G銀行的《授信批複》;也曾經向P銀行提供過四份假的《糧食購銷合同》來證明自己的資信能力,誘導締約。

同時,劉某還偽造了《評估報告》,並通過張某偽造貸款所必須的其他文件並至少對蓋假章有知情或者共同的意思聯絡。另一方面,劉某明知自己沒有正常的還款能力,還隱瞞自己還有一億多民間借貸的情況,並尋求張某幫其貸款。不僅如此,劉某還通過給付好處費說通張某幫其造假文件提升信用等級。

其次,劉某的欺詐行為使Z銀行陷入認識錯誤並進行財產處分。本案中,Z銀行是被騙人、被害人,S證券、P銀行僅僅構成履行輔助人。按照張某偽造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相應的合同真實性、抵押以及授信等的審查義務應當由G銀行完成。根據該協議,Z銀行認為自己並無實質審查義務而直接放款。

再次,劉某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觀劉某對於3.5億貸款的使用情況,不難發現,他將其中至少一半的資產用於高風險的期貨投資。同時也將2850萬元用於給付張某和劉某事成後的好處費。

綜上所述,劉某應構成貸款詐騙罪。結合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兩者的區別,在本案中,劉某並非用J公司的名義使用貸得資金投資期貨,另外,根據J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期貨投資並非該公司的正常經營、投資項目。因此,本案中劉某實施的行為並非單位行為,而應當認定是劉某個人構成貸款詐騙罪。

鄭小英律師進一步對劉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量刑情節作出補充。本案中,巨額經濟損失已經客觀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已經造成。即使被害單位事後行使追償權並實施民事救濟行為,但這種事後救濟行為並不影響對已經發生的損害後果的認定。考慮到劉某在案發後不能主動賠償經濟損失,因此其不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情節。最後,鄭小英律師建議法庭對劉某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

隨後上場的是辯方第一小組的周泰勇同學和白雅嵐律師,他們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發表無罪辯護意見。

首先,被告人劉某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一方面,被告人劉某在取得貸款之後,積極履行貸款合同義務,正當地使用貸款、積極經營,即便認為有違反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嫌疑,也只需承擔民事上的違約責任。目前3.5億元貸款無法全部歸還的結果,是由於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其結果不應該歸咎於劉某。

公訴機關的指控邏輯是從後來無法足額歸還的結果而當然、武斷地得出被告人劉某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這是唯結果論的做法。另一方面,被告人劉某在獲取貸款後、案發後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沒有逃跑、隱匿資金的行為。

其次,被告人沒有實施詐騙的行為,Z銀行損失貸款的結果與劉某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控方沒有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侯某陷入了認識錯誤,不能排除侯某事先知道《委託定向投資業務合作總協議》和《投資指令》兩份文件上G銀行公章有假的合理懷疑。

退一步來講,即便控方提出了充足的證據表明侯某確實是基於認識錯誤而作出的處分行為,也是因為Z銀行及承辦人侯某沒有盡到審慎的義務。

另外,劉某僅僅是一個普通商人,他既不可能懂得銀行系統內部複雜的業務流程,也沒有參與具體的操作,更不可能對相關決策人員的判斷產生實質性影響,Z銀行陷入的錯誤認識和被告人劉某的行為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最後,白雅嵐律師補充道,即便合議庭認定被告人劉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其還存在以下從輕減輕情節,提請合議庭注意:

第一,被告人劉某在本案中僅起到了次要作用。

第二,劉某所偽造的四份合同在獲取貸款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較小。

第三,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顯的過錯。

第四,劉某的主觀惡性很小。

接著,李瀾同學和王欣律師代表辯方第二組發表辯護意見,他們從起訴書中涉及的兩個合同入手,分別分析劉某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針對《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客觀上,劉某沒有合同詐騙的行為。劉某既沒有參與這個合同簽訂,也沒有指使張某去簽訂這個合同。雖然其之前提供了四份虛假的購糧合同,但是這四份合同對《委託定向投資協議》的成立與否並不起實質作用。

主觀上,劉某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也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張某與Z銀行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時,劉某處於不知情的情況:一不知合同內容,二不知張某如何操作,不具有合同詐騙的故意。

針對《委託貸款合同》,一方面,在合同簽訂時,客觀上,劉某雖然有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欺騙行為,但是合同的相對方既沒有陷入認識錯誤,又沒有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更加沒有財產損失。主觀上,劉某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也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劉某把貸款提前預支了750萬給P銀行作為利息,在給了張某、劉某好處費後,將剩下的3.14億中的1.835億用於償還民間借款,1.305億投入期貨市場。並無揮霍行為,而是正常的商業投資。因此,劉某行為不構成犯罪。

最後上場的辯方第三組的代表高廣童同學和王艷艷律師,該組從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發表辯護意見。

客觀上,劉某沒有實施詐騙行為。首先,劉某沒有使用虛假的採購合同與P銀行簽訂貸款協議這一行為。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指使他人偽造合同或者在明知是偽造的合同上簽字,其甚至對虛假的採購合同的使用也不知情。其次,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劉某提供了虛假的資料給張某,並夥同張某偽造了《授信批複》等系列文件。最後,劉某對張某對G銀行隱瞞定向《投資協議》一事,並在定向投資協議和投資指令上加蓋偽造的印章一事不知情。

主觀上,劉某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首先,本案貸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滿,無法確定J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不能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次,被告人積極歸還銀行750萬元利息。再次,將貸得資金歸還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是為了正常生產、經營,這一行為表明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最後,J公司在貸款後積極採取行動來開展經營準備活動。

王艷艷律師則指出,由於劉某在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且被害人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即便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也應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在五組同學激情洋溢而又不失嚴謹的陳詞後,課程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在助教曾軍翰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從詐騙罪的客觀構造和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兩個方面展開了激烈的交鋒。控辯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讓,在校學生與青年律師各展其長、相互配合,辯論中,理論與實踐形成了良性互動、思維之間碰撞出了激烈的火花。精彩的辯論贏得同學和老師的陣陣喝彩,整個課程被推向了新的高潮。

課程第二階段,焦鵬律師簡要介紹了本案的特點,對五組同學的發言情況進行了精準細緻的點評,並與現場同學交流了自己的法律思考及辯護經驗。焦鵬律師認為,本案證據材料多,對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案情也較為複雜。同學、律師們不僅要在較短的時間內閱讀、吸收所有的案卷材料,還正確理解、運用了其中涉及的專業知識,對案情進行了深入分析,這是十分難得的。

隨後,焦鵬律師就各組在辯論階段的表現進行點評。辯論階段考察的是雙方的臨場反應。本案存在多個爭議焦點,要求控辯雙方始終站穩自己的立場。控辯雙方在這點上都表現得可圈可點。

第一,就誰是受騙人的問題,控方一組認為受騙人是P銀行,其將重心放在四份虛假購銷合同上,控訴理由充實。辯方也敏銳地抓住了「P銀行沒有實質審查義務,不是受騙人」這一有力的辯點。雙方在各自的立場上,針鋒相對且思維清晰。

第二,就被告人劉某是否對偽造的《購糧合同》具有明知這一問題,控辯雙方也通過對證言的巧妙使用,堅實了其立場和觀點。

第三,關於貸款使用的問題,控方在論證非法佔有目的時指出被告人將貸款用於償還高利貸和炒期貨,違背了貸款的用途。對此,辯方需要進一步思考,歸還高利貸、購買期貨等行為是否可以直接推定出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辯方應當始終避免被對方思路主導。不論作為公訴方還是辯護方,均需要時刻明白自己每句話的目的。

緊接著,焦鵬律師對陳述階段各組的表現進行了點評。陳述階段需要著重注意材料梳理、語言表達、組織思維、使用證據以及綜合運用法律、司法解釋、判例和法理。

控方一組觀點明確、結構完整,具有針對性,並且迴避了一些模糊不清的事實。

控方二組準備材料充分,但可能在個別方面對證據的使用和對事實的描述欠缺充分的客觀性。

辯方一組語言「接地氣」,總結歸納完整,但在法律適用方面欠缺詳細說明,更好的做法應當是從證據到事實、再從事實到法律,層層遞進。

辯方二組在陳述階段表現優秀,在觀點陳述、證據整理使用和語言表達上都表現出色。

辯方三組很好地運用了司法解釋,對案件事實的把握也較為準確。

焦鵬律師在點評各組成員表現的同時,結合各組的陳述內容,對本案中證據使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焦鵬律師還提出,作為辯護人需要掌握歸納和提煉證據的能力,並以此為基礎進行精細化辯護。

在精彩、細緻的點評後,焦鵬律師分享了自己對本案的法律思考。

第一,關於故意的認定。

首先,張某在《委託投資協議》和《指令書》上蓋假章的行為能夠證明張某存在欺騙的意圖。因此,此處涉及到共謀的問題,有必要探討被告人劉某與張某是否存在共謀。

其次,事實上,劉某的確獲得了貸款。在獲得貸款的過程中,劉某始終無條件地聽從張某的要求,因此需要探討劉某是否存在某種概括故意。

最後,從劉某購買期貨、償還高利貸的行為,是否能推知其非法佔有目的?換言之,上述行為是否一定等價於揮霍、逃跑等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

第二,關於受騙人的認定。首先需要確定的被害人是P銀行還是Z銀行。本案存在刑民交叉的問題,這就導致受騙人的認定變得更為困難。在確定了受騙人後,還應該弄清其被騙的原因是基於四份虛假合同還是虛假授信。如果公訴方認為案件涉及到的所有人都是受騙方,那麼本案是否是一個多因一果的案件?由於多因中往往存在主因和輔因,因此,公訴方還有必要進一步探究欺騙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聯。

第三,關於張某獲得的1200萬「好處費」的性質。這些錢的性質究竟是詐騙分贓抑或是理財返點?這一問題的答案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劉某和張某的關係。

第四,關於劉某和張某的共同犯罪問題。即劉某和張某的行為能否分開評價?本案起訴書指控劉某成立合同詐騙罪,張某成立騙取貸款罪,有必要思考這樣的定性是否準確、於法有據。如果認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那麼劉某是否是從犯?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思考的。

最後,焦鵬律師展示了證明體系的分析方法。焦鵬律師將證據通過符合正常邏輯思維的框架進行安排,將主體、行為、因果關係和主觀都納入其證明體系圖中,依此對待證事實進行證明。在這一框架中,任何一個角度都存在辯護說理的空間。

焦鵬律師的點評細緻深入,發人深省,將同學們帶入了理性的思辨之中。

課程的第三個階段由白建軍教授講授。

白建軍教授首先指出,經濟犯罪類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從歷史發展來看,佔有資本的人與需求資本的人之間的供需關係產生了借貸行為,但是借貸雙方直接的資金流通則因為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而滋生欺詐。於是有了山西票號(等金融機構)從而實現資金的間接流通。間接融資不能完全滿足資金的流通目的,於是出現了股市等金融市場,由投資者在健全的制度保護下自己選擇並承擔風險。儘管有了這些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監管,但是詐騙犯罪還是客觀存在。

對於本案來說,主要問題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無論是合同詐騙罪還是貸款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明都是及其重要的。在傳統犯罪中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相對比較容易,在金融犯罪中則相對複雜。總的來說可以將非法佔有目的的判斷標準總結為三點一線:

第一點是貸款申請的時候,是否清楚自己的還款能力。

第二點是還款過程當中與以後,是否有積極償還的事實,將貸款揮霍,不為還款創造條件,顯然存在非法佔有目的。

第三點是是否有惡性拒絕還款的行為。一線是指綜觀整個過程,是否針對身份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三點一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才是典型的非法佔有目的。

之所以需要三點一線的標準,是因為金融業的資產具有流動性的特點。金融業中,由於貸款人還款的時間和能力難以確定,因此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明變得比較困難。錢是不特定物,以任何機會或者時間來履行還款義務都是有可能的。

特別是在各類金融產品存在的今天,貸款人「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辯解也就變得更加容易。在貸款時,行為人對資金風險的主觀心態是一种放任,即道德冒險,這樣的放任心態並沒有那麼清晰的倫理意義,而是由市場來決定是「英雄」還是「罪犯」,是一種類似賭博的心態。但是賭博的結果只有勝負兩種,而在金融產品豐富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出現「正面我贏,反面你輸」的情況,這也不得不加以考量。

接著,白建軍教授通過一則真實的案例引出問題,即不賴賬的騙款行為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在實際案件中,對於不賴賬的行為人很難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於是才有了《刑法修正案(六)》中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這個新罪名和貸款詐騙罪最大的區別就是繞開了非法佔有目的,從而降低入罪門檻,加強了對銀行資金的保護。另外,騙取的對象還新增了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使得這一類難以證明非法佔有目的的案件都能夠納入本條來解決。

最後,白建軍教授總結道,在模擬法庭中辯方具有一定的優勢,因為在模擬法庭中說「不」比說「是」更加容易。原因在於,我們的法學教育中,由於時間有限,在課堂上大多討論「是」(典型)的問題,較少討論「不是」(例外)的問題。但是真正的司法實踐是豐富多樣的,我們會面臨大量的非典型的事實,也正是如此,刑辯講堂的課程讓同學們直接接觸真實的司法案例,面對大量的非典型事實,鍛煉自己的綜合實力,很有意義。

在兩位老師的精彩授課後,車浩副教授對本次課程進行了總結並就相關問題闡述了自己的觀點。車浩副教授認為這個案件中有兩個問題值得考慮。

第一個問題是本案涉及三家銀行,可以說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受騙者。但如果按詐騙罪來討論,無論是貸款詐騙還是合同詐騙,都需要找到詐騙罪意義上的受騙者——與事實意義上的受騙人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結構包括實施欺詐行為、對方陷入錯誤成為受騙者並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等過程。

有一種思路是通過找財產損失者來確定受騙者,本案中實際放貸人是Z銀行,可以認為G銀行把錢存到Z銀行,Z銀行通過P銀行來放貸,所以有同學認為,P銀行是履行輔助人,Z銀行是財產損失人。

但問題在於能否認為財產損失人一定是詐騙罪意義上的受騙者?詐騙罪存在三角詐騙的情況,即受騙者和財產損失者可能並非同一人,但是受騙者一定是財產處分人,其基於錯誤處分財產並造成財產損失。所以問題的關鍵是要找到真正的財產處分人。

財產處分是指進行不可逆的財產轉移行為,並造成財產總量的降低。用這個標準衡量三家銀行不難看出,Z銀行才是財產處分人。而P銀行只是受託方,其只是按照指令行事,並非財產處分人。弄清這一點再來分析這個案件,思路才會比較清晰。

另一個問題是,控方一組認為是本案構成貸款詐騙罪,另一組認為本案構成合同詐騙罪。這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本案乍看之下好像是貸款詐騙,但刑法中未規定貸款詐騙的單位犯罪。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紀要》的意思包括兩點:第一,如果主體是單位,則不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單位中個人的責任。第二,貸款詐騙罪是合同詐騙罪的特殊形式,刑法規定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主體。因此,對實行貸款詐騙行為的單位可以通過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但問題是,這一條規定和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有衝突,解釋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這一條解釋,個人在單位中的身份並不妨礙其構成貸款詐騙罪,可以通過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之所以選擇以合同詐騙罪起訴被告人,可能是一種訴訟策略——在受騙對象模糊不清的情況下以合同詐騙罪起訴,因為不論哪個階段的合同都是假的,這似乎更容易證成合同詐騙的事實。

但在合同詐騙中,也需要證明行為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這個「對方」在解釋上一般是指合同的相對方,也就是受騙者。所以如果細緻地思考,最後還是要回到受騙對象的問題上,這個問題不是改變罪名就能迴避的。

之後,白建軍教授和車浩副教授為焦鵬律師頒發了聘書,感謝焦鵬律師的辛勤付出和精彩講授。

課程的最後,根據焦鵬律師、白建軍教授和車浩副教授的評分結果,三位老師向本次課程中表現優異的前三個小組的發言人贈書,以示激勵。本次課程在熱烈而和諧的氛圍中圓滿結束。

課程介紹

《刑事辯護實務》暨《北大刑辯講堂》,是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市律師協會合作開設的新式課程。

一方面,在授課內容上,課程旨在將刑事辯護的理念和技術引入教學,將知名刑辯律師的辦案經驗規律化、可授化,由此讓學生接觸刑事辯護的現狀,了解刑事辯護的專業性,激發學生關注和參與中國刑事法治事業的熱情。

另一方面,在授課形式上,本課程也在探索法學教育中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新路。通過撰寫每周一案的控辯意見,喚起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性意識,推動學生由被動接受知識者向主動訓練能力者轉變。

本課程的授課對象由北大本科生、研究生和北京市青年律師共同組成,由法學教授和知名刑辯律師同堂授課。課程採取每周一案的方式,授課律師提前一周發放真實案件材料,學生提前閱卷,在課下進行小組討論,撰寫控辯意見。

在課堂上,首先由在校生和青年律師發言報告,再由授課律師結合自身辦案經驗對案件進行剖析講解,最後由法學教授進行點評。課程還會不定期地邀請檢察官、法官參與課程討論。

總之,圍繞著同一起案件,針對在校生與青年律師合作撰寫的控辯意見,律師、學者以及法官檢察官等,從理論與實踐的各個角度展開全方位的分析和解讀。

本周授課教師簡介

焦鵬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市律協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法律碩士聯合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客座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理事。

焦鵬律師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和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在律師執業二十三年過程中,辦理各類刑事、民商、行政訴訟和仲裁等各類案件數百件,為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公司、企業及重大項目擔任法律顧問超過百家。

白建軍

北京大學實證法務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其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實證分析方法、犯罪學、刑法學、金融犯罪,在北京大學開設了「犯罪通論」、「法律實證分析」、「犯罪學」、「刑法分論」、「金融犯罪」等課程。

曾著有《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公正底線——刑事司法公正性實證研究》等個人專著七部,並在《中國社會科學》等期刊獨立發表論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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