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的處理】實戰應用
第十一條【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的處理】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條文釋義】
本條共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的處理規定;第二款是關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所得的處理規定。
1 .關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的收繳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統稱為「非法財物」。這裡的違禁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私自製造、銷售、購買、持有、使用、儲存和運輸的物品。我國規定的違禁品,主要有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以及邪教組織、會道門、迷信宣傳品等。賭具,是指賭博行為人直接用於賭博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如麻將牌、撲克牌、紙牌、牌九等。根據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 8條和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印發的《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0號)第5條的規定,賭資,是指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在利用計算機網路進行的賭博活動中,分賭場、下級莊家或者賭博參與者在組織或者參與賭博前向賭博組織者、上級莊家或者賭博公司交付的押金,應當視為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是指吸食、注射毒品行為人直接用於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如用於吸食鴉片、注射嗎啡、海洛因的吸管、托盤、針管、注射器等器具。認定「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注意兩點:一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而不是「間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如賭博行為人專門用於賭博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屬於「直接用於」賭博活動的工具,但賭博行為人非專門用於賭博活動,而是在實施賭博行為的過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不屬於「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二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本人所有」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所有」的工具。「本人所有」,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本人對該工具具有合法的所有權,不含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租、借或者偷、搶來的屬於他人合法所有的工具。對「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收繳。收繳,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非法財物收回並上繳到公安機關。
【案例】作案工具丟失是否收繳?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那麼,如果違法行為人作案後,工具丟失或丟棄,如何收繳?如果不收繳,是否屬於未按規定處理涉案財物?
回復內容 原物目前不存在,當然無法收繳。此時不收繳並不屬於未按規定處理涉案財物。
【案例】為他人提供賭具如何處理?
請教法制局領導,對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明知他人賭博而為其提供賭具的情況,對賭具應如何處理?我們認為應先對所有者的賭具扣押,然後再收繳.妥否?賭具收繳後是否發還財物所有人?
回復內容 根據<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查明屬於賭具的,可直接予以收繳. 屬於違禁品的,收繳之後不予返還。
【案例】放在家裡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繳?
管制刀具是違禁品嗎?非法攜帶的管制刀具予以收繳,若放在家裡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繳?
回復內容 管制刀具屬於違禁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違禁品,應當收繳。對於放在家裡而並未有攜帶行為的管制刀具,則不予收繳。
【案例】管制刀具的「攜帶」如何認定
我是一名來自基層派出所的民警,我們單位今年多次開展打擊帶有黑社會性質的馬仔幫(片刀隊,棒子隊).在對出租房屋,個體旅店的清查中,發現了管制刀具,請問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對持有人作出行政處罰,另外,在機動車(含計程車)上發現的管制刀具(司機持有),能否處罰.還是只收繳不處罰.請回復,謝謝
回復內容 管制刀具除依法持有的外,都可以收繳。如持有者具有攜帶行為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正在路上運營的機動車(含計程車)上發現的管制刀具,我們認為屬於攜帶行為,可在處罰的同時對管制刀具予以收繳。
2 .關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所得的追繳
違法所得,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當非法所得表現為一定的物時,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還包括該物所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該物進行經營所獲得的物質利益。例如,盜竊懷孕的母羊,則該母羊所生小羊即為天然孳息。再如,盜竊三輪車從事交通運輸時,則該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通過經營所獲取的利益也應當視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當非法所得表現為一定的貨幣時,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貨幣外,還包括該貨幣所可能發生的法定孳息。例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將盜竊的貨幣存入銀行,則該貨幣產生的利息屬於法定孳息,也應當一併追繳。追繳,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追回,並上繳到公安機關。「退還被侵害人」中的「被侵害人」應當作廣義的理解,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公安機關追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屬於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產,即被侵害人依法享有民事上的所有權或者占有權、經營權的財產,公安機關予以退還,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屬於被侵害人無合法根據而事實上擁有的財產,則應當退還給真正的合法權利享有者,亦即更深層意義上的「被侵害人」。例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盜竊了他人撿拾的物品,則不應當退還給被盜竊的人,而應當退還給將自己的物品遺失的人。
【案例】違法所得金錢已經使用且無償付能力,如何處理?
甲盜竊馬路邊的雨水篦子,後賣給收廢品的乙,甲獲得116元,被查獲後,乙所收雨水篦子已被扣押後發還。請問:1、甲賣雨水篦子所得116元錢是否應追繳?2、甲已將116元錢還債、買葯,且甲系五保戶,如何追繳?
回復內容 甲賣雨水篦子所得116元錢屬於違法所得,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應予追繳。但考慮甲是五保戶,可不予追繳。
【案例】未成年違法嫌疑人違法所得已經揮霍,無法追繳的如何處理?
對於一不滿14周歲違法嫌疑人以將所盜財物揮霍,請問如何將其違法所得追繳?
回復內容 無法追繳的,告知被侵害人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其監護人索賠。
【案例】不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所得的住宿費是否應收繳?
回復內容 住宿費是住宿者因旅館向其提供服務而支付的,並不是因為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而得來的,它既非違禁品,也不是違法所得,故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住宿費不得收繳、追繳。
【案例】黑旅館的收入是否屬於收繳範圍?
違法行為人經營黑旅館的收入是否可以作為違法所得收繳?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請法制局領導指教幫助我們解決疑惑.
回復內容 未經公安機關許可非法經營旅館的收入可以作為違法所得依法收繳(應為追繳)。
【案例】尚未支付的嫖資是否能追繳?
在辦理賣淫嫖娼案件中,對雙方談好價格但尚未給付的嫖資是否可以追繳?
回復內容 對尚未給付的嫖資,我們認為不應予以追繳。
【案例】明顯無法追繳到位的是否必須作出追繳決定?
請問在辦理的行政案件中有違法所得的但明顯不能追繳到位的是否必須都要作出追繳決定?如果必須作出但追繳不到位怎麼處理?
回復內容 確實無法追繳的就不必追繳了。
3.關於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的處理和保管
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收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非法財物應當「按照規定處理」。「按照規定處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公安機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予以銷毀或者上繳國庫。對收繳的現金、金銀、有價證券等,可以直接上繳國庫;對沒收的物品,要在拍賣或者變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在收繳時,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法律手續。對收繳的違禁品,應當在固定證據後,按照規定予以銷毀。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沒有被侵害人的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賭博贏取的款物,公安機關應當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安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依法應當委託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即依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進行拍賣。
新《程序規定》,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作了系統規定,對2003年發布的《程序規定》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內容包括:(l)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涉案財物應當一併作出處理。這一對涉案財物的處理時間要求,是原來沒有規定的。(2)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和賭資;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倒賣的有價票證;直接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3)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於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這一規定也是原程序規定所沒有的,依據的是物權公示的原則,也就是說,對於動產而言,誰佔有該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動產,除非另有證據證明,否則可以直接認定為戰友、控制該動產的違法行為人本人所有。(4)第一百六十條第三款規定:「 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明確規定違法所得應當追繳或者沒收,注意與收繳的區別。(5)第一百六十條第四款規定:「多名違法行為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6)追繳與收繳原則上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法定例外情況下公安派出所也可以決定。第一百六十一條:「收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違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財物價值在五百元以下且當事人對財物價值無異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繳。追繳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追繳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退還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繳。」(7)根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收繳、追繳的財物按以下原則處理:「 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毀;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與原程序規定相比,主要有幾個變化,一是把返還被侵害人、善意第三人合法財物放在首位,體現了治安執法的目的;二是規定了無法變賣、拍賣的危險品的處理辦法。公安機關對收繳、追繳以及扣押的財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挪用、調換、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佔。違者,對相關責任人員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治安案件變更管轄時,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公安機關應當隨案移交。公安機關移交涉案財物時,負責接收和移交的人應噹噹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刪】(原文: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設專章(即第十一章)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作了系統規定,其中部分內容還根據情況的發展變化,對公安部1986年12月20日制定的《關於沒收、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財物和使用工具的暫行規定》作了修改。主要內容包括:(l)收繳財物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收繳清單,待處罰決定生效後,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應當上交國庫的,移交財政部門處理;屬於違禁品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毀,其中屬於淫穢物品、毒品的,分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禁毒部門組織銷毀;屬於受害人合法財物的,及時返還受害人。(2)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應當通知原主在6個月內來領取;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後或者公告認領後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上交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3)對容易腐爛、滅損或者無法保管的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退還原主;對找不到原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變賣所得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的上述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的處理,有部分內容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在本法施行後,凡與本法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執行;不與本法抵觸的,可以繼續執行。)
【案例】決定追繳但是未實際追繳到時如何處理?
在辦理治安案件中,違法人員的違法所得未被公安機關扣押,或已被違法人員揮霍等,且違法人員也無法立即上交違法所得或退賠的,在進行處罰時依法可一併做出追繳決定,但是否要開具追繳清單?如開清單,並讓違法人員簽收,則違法人員可據此稱已交出違法所得;如不開具則,則卷內文書又不完整。但我認為如果實物未到位,可不開具清單,或出清單先不簽收,不知對否?
回復內容 追繳時未有實物的,可先不開具追繳物品清單。追繳決定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並記錄在案。
【案例】可否將追繳銷贓所得支付給被盜人?
在辦理一起盜竊摩托車案件中,盜竊將車以200元的價格賣給收廢品的人,被盜車輛未能追回.請問對盜竊行為人的違法所得200元扣押後如何處理,可否支付給受害?
回復內容 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將違法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
【案例】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為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對賭場中無主財物的扣押領導們給予了明確答覆,但對收繳手續回復得不明了,請問是否收繳在所有被查獲的違法人員名下?那麼處罰決定書如何製作?謝謝.
回復內容 1、無人認領的賭資可算在所有參賭人員名下,在收繳時可由在場參賭人員共同在收繳清單上簽名;2、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十七(收繳/追繳物品清單),既可以作為單獨作為收繳決定書使用,也可以與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配套時作為收繳物品清單用。收繳與行政處罰同時決定的,應當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明收繳的財物和數量,同時製作《收繳物品清單》。單獨決定收繳的,只製作《收繳物品清單》。
【案例】扣押的非法財物發還被侵害人,是否先辦理追繳手續?
一案犯在火車站站前廣場公交車上下點,乘旅客不備盜得三星牌物手機一部(價值390元),被巡邏民警人贓俱獲,乘客已乘公交車走,8小時才到派出所報案,辦案民警已對涉財物手機辦理扣押,案件還在調查取證程序,請問;能否讓被侵害人直接在扣押物品清單返還情況欄簽收,還需要辦理追繳返還審批手續嗎?
回復內容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屬於被侵害人的財物,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領取手續存卷備查。故無需辦理追繳返還手續,返還時直接讓被害人在扣押清單的返還欄簽字即可。
【案例】收繳、追繳是否必須先行扣押?
請問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在依據《治安法》第十一條辦理收繳或追繳物品前是否一定需要先辦理扣押手續?
回復內容 收繳、追繳前對符合扣押條件的可以先行扣押,但扣押不是必經程序。
【案例】違禁品因為鑒定結論未得出的,是否可以在違法人員處罰決定之後再收繳?
對吸毒人員作出處罰時,從其身上繳獲的毒品鑒定一時未能作出,是否可以先對吸毒人員先作出處罰,待毒品鑒定作出後再收繳。
回復內容 行為人吸食毒品同時持有毒品的,可先對其吸毒行為做出處罰;待毒品鑒定作出後再收繳相關毒品。
【案例】假幣被人民銀行按規定沒收,公安機關如何處理?
在辦理假幣案件時,必須將假幣交人民銀行進行鑒定,人民銀行進行鑒定發現是假幣,即會根據有關的規定予以沒收,並出具收據.我們再根據其鑒定進行治安處罰.我要問的是:我們進行治安裁決時,還有必要對假幣裁決收繳嗎?不裁決收繳似乎於法說不過去,裁決收繳又不覺彆扭,因此前銀行已經沒收了.怎麼處理為好?
回復內容 沒有必要再裁決收繳。但案卷中應有銀行辦理沒收的相關證據材料。
推薦閱讀:
※違法舉報不作為類案件是否屬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違法性構成要件
※中央巡視組工作重心調整為發現反映違法線索
※違法「佔中」以瘋狂始以失敗終
※盜竊比特幣構成違法行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