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暴民,請你們不要繼續傷害一個未成年人!
文/李蒙
李雙江之子李天一(本人已改名,現使用其原名以保護未成年人)出生於1996年4月,也就是說,到2013年4月,他才滿17周歲。但在近兩年里,這個未成年人已經被廣大網路暴民嚴重傷害,傷害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 法治的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說,不管李天一是歌星的兒子,還是將軍的兒子,他在法律面前應該與我們每一個人都一樣平等。法律對他的制裁,必須符合法治精神,他也應該受到中國所有法律的保護,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 2011年9月,時年15歲的李天一,無照駕駛一輛寶馬汽車,和同伴蘇楠在北京海淀西山華府小區門前毆打一對夫婦,並損毀他人機動車輛。此後,李雙江親自出山與受傷夫婦會面,雙方達成和解。而李天一被收容教養一年,並於2012年9月獲釋。 北京市公安局對李天一做出收容教養的決定,是完全違法的。 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司法部、公安部《對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續和清理等問題的聯合通知》中規定,「少年犯管教所僅限於收押管教十三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少年犯」,「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夠負刑事責任的,……,對無家可歸的,則應由民政部門負責收容教養。」「刑期已滿的少年犯,應當按時履行釋放手續。……無家無業又未滿十八周歲的應介紹到社會救濟機關予以收容教養。」可見在當時,收容教養的對象有二類:一是十三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少年犯,其程度尚不夠負刑事責任,且無家可歸的。二是未滿十八周歲但刑期已滿的少年犯,且無家無業。 根據這一規定,收容教養的對象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構成犯罪但因年少不夠負刑事責任;二是無家可歸。 1979年《刑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不滿十六歲的人犯罪又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即使按照這兩部法律的規定,收容教養的對象也必須是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這是非常明確的。 但是,李天一構成犯罪嗎? 是否構成犯罪,只有法院才能判決。也就是說,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養李天一的前提,必須是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李天一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有了這一判決後,北京市公安局才能收容教養李天一。 但是,我們沒有看到這樣的法院判決,我們看到的,是一些新聞報道,說李天一因犯了尋釁滋事罪,被收容教養。如果不經法院判決,警方或媒體就可以確定罪與非罪,那還要法院幹什麼,那中國還有法律嗎? 關於李天一最近涉嫌輪姦的有關報道和炒作,嚴重違法! 這兩天,各大媒體都在報道,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案,稱2月17日晚她在海淀某酒吧內與李天一等人喝酒後,被帶至一賓館內遭輪姦。民警調查後,將涉案人員李天一等5人全部抓獲,現該5人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 圍繞此事,各大媒體的公開報道上,謠言滿天飛,互相矛盾不實之處比比皆是,看來媒體和網站也進入了「狂歡」狀態。 有媒體報道:「據悉,李某於2月17日夥同魏某等4人,使用暴力毆打、言語恐嚇等手段,強行開車將被害人楊某帶至海淀湖北大廈某房間,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輪流與其發生性關係。」但另有媒體報道,女事主是在酒吧喝醉後被李天一等五人帶到賓館內開房的。如果李天一等五人有「使用暴力毆打、言語恐嚇等手段」,女事主當時應頭腦清醒,不應酒醉。 有媒體報道,說五名嫌疑人中有李天一當初收容教養的「獄友」,而《東方早報》又闢謠,說沒有獄友。收容教養人員能被稱作「獄友」嗎?他們是犯罪分子嗎? 更邪乎的傳言則是,李天一「早年玩弄多名女性」,被稱為「銀槍小霸王」,還輪姦過他的英文家庭教師。對於一個不滿17周歲的未成年人,怎麼這麼多人熱衷於這些傳言?不僅如此傳他,還傳他父親李雙江如何如何。「老鼠的兒子會打洞」,文革中的「血統論」,30年後怎麼又流行起來了?看來文革死灰復燃的危險,真是隨時存在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李天一現在還不滿十七周歲,此案如在今明兩年審理,都必須不公開審理。北京警方,請按法律規定辦事,對案情嚴格保密,不要觸犯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根據這條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在未判決之前,相關案情的披露,新聞出版總署應制定具體規定,進行嚴格限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對所有人都平等,對歌星、將軍的兒子也必須平等!北京警方如果觸犯法律,應受追究。 2013年1月1日剛剛開始執行的《刑事訴訟法》,其中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條款,能否真正貫徹落實,本案就是一次檢驗! 北京警方和廣大網路暴民,你們難道真不知道,實體正義必須靠程序正義來達成,沒有程序正義,實體正義無從談起。如果我們今天可以毫不顧及李天一應該享有的程序正義,僅僅因為他是歌星、將軍的兒子,就對他的合法權益以「網路狂歡」的方式肆意踐踏,那麼,當有那麼一天,我們自己的程序正義受到侵害時,又能怪誰呢? 有關李天一涉嫌輪姦的具體案情,根據目前媒體披露出的點滴內容,疑點很多:1、有的說女子已經喝醉了,有的說是辱罵、威脅去開房的,當時該女到底什麼狀態;2、報案時間與事發時間相隔多久?3、之前是否認識?從酒吧遇到到去賓館開房,多長時間,發生了什麼?4、既是輪姦,又要去賓館,不知道賓館走廊、電梯內有大量探頭嗎? 李天一雖是名人之子,但此案既涉及被害人隱私,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應嚴格保密。但本案訊息甚至包括被害人年齡、泡吧包房等訊息,被如此泄漏,並導致網路鋪天蓋地的熱炒,已經嚴重傷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令人痛惜。未成年人犯罪,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犯罪記錄是要封存的。連宣判時候,旁聽人員都要被告知不得傳播案件信息。但本案偵查才剛剛開始,媒體就如此熱炒,網路就如此狂歡,這隻能說明,中國離建成法治國家的一天尚遙遙無期,政府不是法治政府,公民里有太多的網路暴民。 一個差3個月才滿17歲的少年,被媒體報道「早年玩弄多名女性」,外號「銀槍小霸王」;一個剛剛進入偵查階段的涉性案件,有的網站的標題已經是「披露輪姦細節」!如此喪失新聞倫理底線,實在讓身為媒體人的我,感到羞恥!某些中國媒體人,你們無恥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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