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簡介

自由公正的選舉是任何民主制度的基石,對於和平的權力交接至關重要。

選民選出的代表將成為決定社會前途的領導人。這就是選舉賦予普通公民力量的原因所在:他們通過選舉來影響政府今後的決策,從而把握自己的未來。

自1788年正式頒行美國憲法以來,美國一直實行代議制民主,但植根於英國歷史的選舉傳統早在殖民時代就形成了。本文擬探討現代美國選舉程序的性質,以及聯邦、州和地方各級選舉的運作方式等。這一選舉程序十分複雜,有時還很費解,但已逐漸演進並能確保年滿18歲的全體美國公民均享有普選權。

美國的選舉

每逢偶數年份,聯邦和大多數州及地方政府都會舉行選舉,選出在各級政府任職的官員。還有一些州和地方政府在奇數年份舉行選舉。

美國選民每隔四年改選總統及副總統。每隔兩年改選美國聯邦眾議院全體435名議員以及美國聯邦參議院100名議員中約三分之一的人。聯邦參議員的任期交錯,每次任期為六年。

美國實行一種複雜的聯邦制:聯邦政府為中央政府,州及地方政府行使權力解決不在聯邦政府管轄範圍之內的問題。州及地方政府享有不同程度的獨立性,自行在本轄區內組織選舉,而且這類選舉定期舉行,管理有序。

美國的選舉類型

有兩種基本類型的選舉:初選和大選。初選在大選前舉行,其目的是確定參加大選的政黨候選人。在初選中獲勝的候選人代表其所在的政党參加大選(但在此之前可能仍需經過一些步驟)。

自從二十世紀初期以來,初選一直是政黨推舉候選人的主要選舉工具。除很少的例外情況,在初選中獲勝的候選人總是被其所在政黨提名為大選候選人。在少數州,或遵循傳統做法或根據政黨的選擇,黨的候選人在州或地方的提名大會上產生,而不是通過初選決定。

在初選(或提名大會)結束後,接下來便是決定最終當選者的大選。在大選中,選民對選票上列出的候選人作出最後的選擇。大選選票上也可能列有無黨派候選人(即那些不屬於兩大政黨之一的候選人)──他們通過呈交有一定人數簽名的請願書──而不是用傳統的初選方式──使自己的名字列入選票。另外,在某些州,選票上還留有空白欄,供選民填寫未能通過政黨提名或提交請願書而列入選票的其他候選人的名字。這類候選人可稱為「自我提名」候選人,他們偶爾也會贏得選舉。

在美國,選舉不僅僅用來決定由誰擔任公職,一些州和地方政府還把有關公共政策的問題列入選票,讓選民投票表決。由州或地方立法機構提交給選民的徵詢民意提案(亦稱「公民複決」)以及由公民以請願書形式提交的公民表決提案一般涉及債券發行(批准用於公共項目的借貸)和其他對政府的授權或限制。在過去數十年中,這些民意/公投提案產生了重大影響,特別是對州政府預算和政策影響極大。

除了在偶數年份舉行的聯邦、州和地方選舉外,有些州和地方政府還在奇數年份舉行選舉。另外,很多地方還舉行特別選舉,如在某一公職空缺時進行補選。

總統選舉

四年一度的美國總統大選在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舉行。大選之前,各州舉行初選或預選,以確定出席全國提名大會的代表。這些州內的初選和預選通常在1月與6月之間舉行,然後在夏季召開全國代表大會,產生黨派提名人。

上世紀70年代以來,最終將成為主要政黨總統候選人的人選在全國大會召開之前就已基本明朗,因為他們在初選和預選季節結束前已贏得大多數代表的支持。因此,全國大會幾乎成了象徵性的儀式。大會的主要議程包括一名或多名黨派領袖發表主旨演講、宣布副總統候選人、按州清點代表票數、以及批准政黨「綱領」(即表明該政黨對有關議題的立場的文件)。全國代表大會是有電視台轉播的政治活動,意味著大選正式拉開序幕,同時是為本黨提名人造勢和展示該提名人與其競選對手不同之處的機會。

在有資格投票的選民中,實際參加投票的比例經常變化,但總體而言,美國選民的投票率低於其他許多民主國家,甚至在總統選舉中也是如此。1960年以來,選民投票率由64%(1960年)下降至略高於50%(1996年),但在過去三次大選中有所回升。美國選民投票率相對較低有多種原因。與其他一些民主國家不同,美國選民必須主動登記才能投票,該規定在每個州有所不同。另個一原因是,投票是自願性的,而不是像有些國家那樣強制投票。全美大約有一百多萬名公職人員需通過選舉產生,選舉頻繁,導致選民對選舉的興趣減弱。

有關統計數字顯示,當公眾對政局滿意或當民調顯示某一候選人穩操勝券時,投票率就下降。但是,如果候選人之間的角逐被認為勢均力敵,或者選票包含有爭議的提案,投票率就會上升。

候選人資格要求

聯邦政府中由選舉產生的每一項公職都有不同的要求,這在《美國憲法》第一條和第二條中有明文規定。例如,總統候選人必須是美國出生的公民、年滿35歲、在美國居住至少14年。副總統必須具備同樣的資格。根據美國憲法第12條修正案,副總統不能與總統來自同一個州。

美國眾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取得美國公民資格已滿7年,並是他們希望在國會代表的州的合法居民。美國參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30歲,取得美國公民資格已滿9年,並且是他們希望在國會代表的州的合法居民。想要擔任州或地方政府公職的人必須符合有關州或郡、市所規定的資格。

195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22條修正案規定任何人擔任美國總統不得超過兩屆。但是,《憲法》對國會眾議員和參議員的連任未加任何限制,不過近年來各種各樣的組織一直在遊說要設立這些限制。有關州和地方政府官員的任期限制由州憲法和地方法規加以說明。

政黨的作用

在起草和審議《美國憲法》時,美利堅合眾國的建國先賢們並沒有想到政黨可能發揮的作用。確實,他們力求通過種種憲法機制──如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聯邦制以及由選舉團間接地推選總統──使新生的共和國免受政黨和派別的影響。

儘管這是建國先賢們的初衷,但美國仍然在1800年成為第一個組建初具規模的全國性政黨的國家,並開始通過選舉將政權從一派轉到另一派手中。隨之而至的政黨的發展和擴大與選舉權的擴大密切相關。在建國初期,只有擁有財產的男性才有選舉權,但是十九世紀初,由於移民、城市的發展以及美國向西部擴展等其他民主化力量的影響,這一限制開始被削弱。在隨後的幾十年里,隨著對財產所有權、種族和性別等限制的取消,越來越多的成年人口獲得了選舉權。隨著選民人數的增加,政黨逐漸把動員日益增加的選民作為獲得權力的手段。為執行這一根本性的任務,政黨日趨制度化。因此,美國的政黨伴隨著民主的發展而興起;到了1830年代,它們已經打下穩固的根基,確立了強有力的地位。

今天,從十八、十九世紀時期的政黨演變而來的共和黨和民主黨主導著美國的政治進程。除極少的例外情況,總統、國會、州長和州議會現在都由兩大政黨控制。例如,自1852年以來,歷屆總統不是共和黨人就是民主黨人;在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時期,兩大政黨在總統大選中平均獲得近95%的選票。在美國50個州中,很少有兩黨之外的人士擔任州長。國會或州議會的無黨派或第三政黨議員的人數極少。

近幾十年來,越來越多的選民稱自己是「無黨派人士」,在很多州,這些人可按照無黨派人士的身份登記投票。但是,民意調查表明,即便是那些自稱無黨派的人士,通常也有黨派傾向。

就這一普遍原則而言,例外情況發生在基層,特別是小城市和鄉鎮。在那裡,候選人可能不必宣布其黨派歸屬,或可以與其他志同道合的競選公職者一起為推動地方上的某項舉措──如城區的重新開發和學校建設──而參加競選。

雖然兩大政黨負責組建並主導了聯邦、州及地方政府,但與很多民主國家的政黨相比,它們往往缺少黨內統一的意識形態和綱領規劃。由於兩大政黨尋求適應美國的政治進程,務實主義逐漸佔據了主導地位。

為什麼實行兩黨制?

如上所述,自1860年代以來,共和黨和民主黨一直主導著選舉政治。這種一成不變的、始終由兩大政黨壟斷國家選舉的歷史既是政治體制使然,也反映出美國政黨的特色。

美國選舉聯邦和州議員的標準方式是「單一席位選區」制。這意味著,誰贏得多數選票(即在任何一個特定選區贏得的票數最多),誰就當選。雖然一些州規定要獲得絕對多數票才能當選,但是大多數公職候選人獲得簡單多數票即可贏得選舉。

與很多民主政體的比例代表制不同的是,「單一席位選區」制使任何一個選區只可能有一個政黨獲勝。因此,「單一席位選區」制有助於形成兩個基礎廣泛、有足夠的管理能力、資金來源和公眾吸引力、能夠在全國各地贏得議會選區多數票的政黨。在此制度下,小黨和第三黨候選人被置於不利地位。資金來源少、民眾支持率低的政黨往往無法獲得任何席位。因此,由於美國選舉制度的「贏者通吃」的結構,新政黨很難獲得足夠比例的代表和全國性影響力。

那麼,相對於兩個政黨,為何不建立財力雄厚的三個或更多數目的全國性政黨呢?原因多種多樣,包括:人們認為兩個政黨已經為選民提供了足夠的選擇、美國人一向不喜歡極端化的政治傾向、兩大政黨能夠接受新思想。

選舉團

由選舉團選舉總統的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兩黨制。在選舉團制度下,美國公民實際上不直接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各州選民投票選舉承諾支持某位總統候選人的「選舉人」。選舉人的數目相當於一個州在國會中擁有的代表的人數──即該州眾議員和參議員的總和。候選人必須在50個州的538張選舉人票中獲得絕對多數才能當選總統。(這個數字包括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三張選舉人票;哥倫比亞特區不是一個州,在國會沒有投票權。)

有關絕對多數票的規定使得第三黨候選人當選總統極為困難,因為各州選舉人票的歸屬採取「贏者通吃」方法分配(僅兩個州例外)。換言之,一個候選人在一個州獲得選民多數票以後,即便是微弱多數,也將贏得該州全部的選舉人票。在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在整個州贏得得選民票數的候選人得到兩張選舉人票,而在每個國會選區的獲勝者得到一張選舉人票。選舉團制同「單一席位選區」制一樣對第三黨不利,因為第三黨在任何一州贏得選舉人票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更不用說要在當選總統所需要的多個州獲勝了。

美國建國先賢們建立選舉團制度是為了讓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分享權力。在選舉團制度下,競選總統時得到的普通選票數目不能決定最終結果。因此,按照州的選舉人票計算和按照全國的普通選票計算可能產生不同結果。事實上,美國歷史上有17位成功當選的總統並未獲得多數普通選票,其中第一位是在1824年選舉中獲勝的約翰·昆西·亞當斯,最近一位是2000年當選的喬治·W·布希。有些人認為選舉團制度已經過時,而另一些觀察人士喜歡它,因為它要求總統候選人在很多州進行競選,而不是僅僅關注人口眾多的州。

第三政黨面臨的其他障礙

鑒於美國的選舉制度在長期會形成兩大政黨的趨勢,並由於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目前控制著政府機器,他們制定出對大黨有利的另一些選舉規則就不足為奇。例如,若想讓一個新黨有資格列入州選票是一項艱難和耗資巨大的工作,往往必須提交有數萬選民簽字的請願書,並且為了保住參選資格,必須有能力在其後的選舉中吸引到足夠數目的、達到最低比例的選票。

美國獨特的提名程序在體制上對第三黨構成了又一道障礙。在全世界民主國家中,唯有美國主要通過初選推舉出競選總統、國會議員和州級政府職位的政黨候選人。如上所述,在此制度下,代表一個政党參加大選的總統候選人由支持這個政黨的普通選民在初選中推舉。在大多數國家,政黨候選人由黨的組織及其領導人提名;但是在美國,現在通常由選民最終決定共和黨和民主黨的提名人。

與大多數民主國家相比,美國的這種制度使黨內組織比較鬆散,但這種普選式的提名程序使共和黨和民主黨得以主宰選舉政治。代表黨內反對派的候選人或者執意改革的候選人可以憑藉在初選中的成功在黨內爭取獲得參加大選的資格,從而在不組建第三黨的情況下增加自己在大選中獲勝的機會。因此,初選提名程序傾向於導致不同政見通過黨內渠道被吸收,使持不同政見的人士在一般情況下無須費盡氣力去組建第三黨。另外,兩大黨及其候選人往往會調整其選舉戰略,以吸收表現出具有廣泛吸引力的第三黨和無黨派候選人希望傳遞的信息。

廣泛的支持

共和黨和民主黨力求得到廣泛的支持,並往往從各經濟階層和具有不同人口特徵的群體中獲得支持。除非洲裔和猶太裔選民外──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通常支持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共和黨和民主黨在幾乎所有主要的社會經濟群體中各自都有大批的支持者。兩黨在政策立場上還表現出靈活性,一般並不嚴格遵循某種思想體系或政策目標。美國政黨歷來最注重的是在選舉中獲勝並掌控政府的人事安排。

由於兩大政黨在各個社會經濟階層的選民中享有廣泛支持,並且要在一個以中間派意識形態為主體的社會中運行,因此,美國政黨的政策方針基本遵循中間路線。如上文中所指出,美國的政黨還顯示出高度的政策靈活性。這種非教條的運作方式使共和黨和民主黨能夠容納多種異見,並且在第三黨和抗議運動出現時將其吸收到自己的陣營中。一般來說,共和黨被視為保守黨,更強調財產權和累積私人財富;而民主黨則被視為較為偏左,主張採取有自由派傾向的社會和經濟政策。但在實際運作中,兩黨在掌權後都傾向於採取務實路線。

分散型組織結構

除了在意識形態上比較靈活外,美國兩大政黨的特點是組織結構分散。總統就職後並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本黨的國會議員都會對他提出的項目給予忠實的支持,國會中的政黨領袖也不能指望本黨成員在投票時嚴守黨派立場。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在國會分別組成的多個核心小組(由現任議員組成)享有自主權,可以推行與總統立場相反的政策──即便與總統同屬於一個政黨。同樣,共和黨和民主黨的眾議院和參議院競選委員會也獨立於黨的全國委員會,由於後者的主要目標是幫助本黨人士競選總統,因此這些委員會在競選集資方面也自行操作。而且,除了在推選代表出席全國提名大會的程序上行使權力外,黨的全國性機構極少干預各州的黨務。

這種分散的組織結構在某種程度上是憲法規定的分權制的結果──聯邦和州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這種分權制使屬於某一政黨的議員不太有必要與由本黨推選的首席行政官保持一致,國會議員和州議員都是如此。

美國的這種聯邦、州和地方多級政府的體制在不同級別形成了成千上萬個公職人員選區,從而導致政黨的組織結構更加分散。如上所述,通過初選推舉候選人的做法也使政黨組織無法控制對本黨候選人的提名,從而削弱了黨的權力。這種情況促使候選人建立自己的競選組織和選民基礎,以便首先奪得初選勝利,然後力爭在大選中當選。

公眾對政黨存有戒心

儘管美國的政治體制有著長期和濃重的黨派色彩,但在美國的公民文化中存在著對政黨根深蒂固、日益加深的不信任。越來越多的州和基層選舉採取初選制提名國會和州政府候選人表明了公眾的民粹主義,甚至是對政黨的反感情緒。當代美國人對政黨領袖控制政府權力持懷疑態度。民意調查一貫顯示,很多選民認為政黨有時混淆而不是澄清他們所關心的問題,並且認為選票上最好沒有政黨標籤。

因此,政黨必須努力解決大批選民政黨歸屬感日益減弱的問題。其跡象之一是「拆分投票」,如一位選民可能在總統選舉中投票給本黨候選人,而在選舉國會議員時把票投給其他政黨的候選人。因此,在兩黨分治的時期,現任總統所在的政黨常常在國會參眾兩院或其中一院不掌握多數。

兩黨分別控制行政和立法機構已經成為聯邦政府和50個州政府的一個常見現象。一些觀察人士認為,選民甚至比較喜歡這樣的格局,因為這種權力分配往往會使給選民帶來不便的重大政府行動難以實施。

第三黨和無黨派候選人

第三黨和無黨派候選人雖然遇到上文中提到的障礙,但仍不時出現在美國的政治舞台上。他們常常能夠把兩大黨未能正視的社會問題推到公眾論壇的前沿,並使這些議題被列入政府的議事日程。但大多數第三黨往往只是在一次選舉中曇花一現,隨後就銷聲匿跡或大大減弱,也可能被一個主要政黨吸收。從1850年代至今,只有一個政黨──共和黨──在組建之後發展成為大黨,而當時是因為圍繞奴隸制出現了引起國家分裂的價值觀上的重大爭議,它成了動員候選人參選和調動選民的基礎。

事實表明,第三政黨能對選舉結果產生重大影響。例如,1912年西奧多·羅斯福作為第三黨候選人參選,分散了通常投給共和黨的選票,使民主黨人伍德羅·威爾遜在獲得選民票數不過半的情況下當選總統。1992年,作為無黨派人士參選的羅斯·佩羅吸引了在1980年代通常投票支持共和黨的選民,從而導致時任總統的共和黨人喬治·H·W·布希競選連任失敗。2000年共和黨人喬治·W·布希和民主黨人阿爾·戈爾所獲的票數非常接近,如果綠黨候選人拉爾夫·納德沒有參選,戈爾就可能贏得佛羅里達州的選舉人票,從而獲得當選總統所需的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

1990年代以來的民意調查一貫顯示,公眾非常希望有第三黨。2000年大選前的一次蓋洛普民意調查表明,67%的美國人希望有一個強大的第三黨推出候選人參加總統、國會和州政府選舉,同共和黨和民主黨候選人競爭。正是這種情緒,再加上不惜花費重金參選,使得得克薩斯州億萬富翁佩羅在1992年大選中贏得19%的選民票,成為自西奧多·羅斯福(進步黨)1912年贏得27%的選民票以來得票率最高的非主要政黨的候選人。

總統候選人提名

《美國憲法》對黨內提名總統候選人的規則沒有具體規定。如上所述,這是因為在十八世紀末期起草和批准《憲法》時還不存在政黨,而建國先賢們無意對政黨的作用進行規範。

從1796年開始,屬於當時不同政黨的國會議員採用非正式會議形式推舉本黨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這種被稱為「君主會議」的遴選體制延續了將近30年。1824年,這一體制隨著美國向西部擴展造成的政黨內部權力分散而解體。

全國提名代表大會最終取代了「君主會議」。1831年,一個很小的政黨──反共濟黨──在馬里蘭州巴爾的摩市的一家酒吧開會,確定候選人和競選綱領。次年,民主黨人在同一家酒吧開會推舉候選人。自那以後,主要政黨和大多數小黨都舉行了由各州派代表參加的全國提名會議,決定本黨的總統和副總統候選人,並商定政策立場。

電視的出現

在整個十九世紀和進入二十世紀以後,這些總統候選人提名代表大會雖然有很多忠實黨員參加,但都由州內的政黨領袖控制。這些政治「上司」利用自己的影響精心挑選代表,以確保這些代表在全國代表大會上「正確」投票。反對這些領袖的做法的人要求進行改革,以使普通選民能夠選舉參加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促成了初選體制。到1916年,有半數以上的州舉行總統初選。

然而,這一運動為時很短。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那些認為初選威脅到自己的影響力的政黨領袖說服州議會廢除初選,理由是初選費用高,並且參加人數相對很少。到1936年,只有十來個州繼續舉行總統初選。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再次出現民主化的壓力。電視的出現提供了傳播媒介,人們可以在自家的起居室里看到和聽到競選情況。有希望的候選人可利用在電視上露面的機會展示他們對民眾的吸引力。隨後的幾十年帶來民主化改革,更多的人得以參加總統候選人提名代表大會。

結果,大多數州現在都舉行初選。根據各州法律的不同規定,選民在初選中可以投票選出黨的總統候選人和「已確定意向」的代表,也可以投票選出總統候選人而在後來按照票數比例選出大會代表,還可以通過間接投票的方式,即在預選會議中投票選出「保證」支持某一總統提名人的代表。在初選會議體制下,居住在範圍相對不大的一個地區(地方選區)的黨員聚集在一起,選出保證支持某一總統候選人的代表;這些人代表自己的選區出席郡代表大會,在郡代表大會上推選出參加國會選區和州代表大會的代表;再由參加州代表大會的代表選出代表本州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雖然這種預選會議過程歷時數月,但對候選人的選擇基本上在第一輪投票中就得到確定。

出席黨的全國提名代表大會的各州代表團的實際人數按照黨組織規定的一種公式計算,考慮的因素包括:州人口、過去對黨的全國候選人的支持程度、以及來自該州的現任民選官員和政黨領袖人數等。兩大政黨採用的代表分配模式不同,因此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的人數比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的人數多大約一倍。

由於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這些改革措施,出現了兩大引人注目的趨勢。第一,更多的州把總統初選和預選會議的日期提前,即所謂的「前期吃重」。提前舉行初選或預選會議可以使本州選民對最終提名人的產生擁有更大影響力。此外,它可以促使候選人早日關注本州的需求和利益,並且使他們在本州組織競選活動和將資金用於在本州組建競選班子以及訂購傳媒廣告和旅館,以便在黨的提名過程初期贏得心理上的決定性勝利。

此外,在美國一些地方,一些州彼此合作,組織「區域初選」,在同一天舉行初選和預選會議,以求最大限度地擴大本地區的影響力。

這兩種趨勢使候選人不得不展開早期競選活動,以在日益增多的提前選舉的州搶佔一席之地。候選人還必須越來越多地利用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並依賴州一級政黨領袖幫助他們在同一天舉行初選的多個州爭取選民的支持。

全國代表大會的重要性降低

總統提名程序改變的一個結果是原來代表競選高潮的電視轉播的政黨全國提名大會的重要性逐漸降低。如今,總統候選人的提名其實在初選過程中就由投票人決定了,而得到提名的人甚至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就提出了自己的副總統人選。(副總統候選人不是在初選中產生,而是由獲得黨內提名的總統候選人指定。)

總統提名程序就這樣不斷演變。近幾十年來,它擴大了參與,提高了不同群體的代表性,加強了黨的普通支持者與候選人之間的聯繫。這一程序當前的規制有利於那些知名度較高、能籌集到更多資金、擁有最有效的競選班子和在早期初選中能夠最強烈地激發起選民熱情的候選人。

利用網際網路溝通

總統候選人及其支持者迅速把網際網路用作選戰工具。網際網路成了從潛在支持者那裡募集資金以及宣傳競選人的政策和資歷的有效途徑。

在2008年的總統選舉中,電子郵件和博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2012年的選舉中,「臉譜網」和「推特網」等社交媒體的作用增強。競選班子努力利用社交媒體以及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等移動通訊裝置的影響力。

You Tube等網站上的視頻共享功能為選戰既提供了機遇也設置了陷阱。候選人利用這一技術製作關於自己的、有時很幽默的視頻節目。另外一些時候,候選人在毫無戒備地說話或做事時被錄音和錄像,其有失檢點的鏡頭被通過網際網路和電視廣泛傳播,而他們在公開場合本來會避免這種言行。

國會選舉

國會選舉可能會跟總統選舉一樣激烈且一樣重要,這是因為國會對制訂法律起著關鍵作用。

與首席行政官來自議會的議會制不同,美國實行的是國會與總統分權制。總統和國會議員分別選舉產生。雖然現任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但這些議案必須由總統在國會內的支持者起草,並且,議案在送交總統簽署之前必須經國會通過。參眾兩院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獨立於總統的意志。

與議會制相比,在國會內部不存在嚴格的黨紀黨規。國會議員在投票時可以支持他們認為最好的政策,包括最有利於自己連任的政策。其結果是,國會領袖為尋求多數支持就必須逐一爭取議員,而無法依靠紀律嚴格的政黨自動提供的支持,每一次成功的立法都來之不易。

由於國會及議員權力很大,立場難以預測,因此國會選舉對整個國家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差異

眾議院和參議院擁有幾乎相等的權力,但是兩院的選舉方式極為不同。建國先賢們的意圖是讓眾議院接近公眾,反映公眾的意願和願望。因此,他們設計了規模較大的眾議院,以便容納眾多來自小立法區的議員,並規定頻繁地(每兩年一次)舉行選舉。最初,一些人認為兩年任期為時太長。在交通運輸依賴馬匹的時代,在華盛頓的兩年任期會使眾議員在兩年期間遠離其選區。今天的問題是,每兩年舉行一次選舉使眾議員差不多每個周末都得飛回各自的選區去鞏固政治支持。

在眾議院中,一個席位代表一個地理選區。如前所述,每個議員由本選區遵循簡單多數原則選出,是該選區的唯一代表。50個州中的每一個州都在眾議院內擁有至少一個席位,其餘席位按人口分配給各州。例如,阿拉斯加州人口非常少,因此在眾議院僅佔一席。加利福尼亞州是人口最多的州,有53個席位。在每十年進行一次的人口普查之後,分配給每個州的席位根據該州在過去十年中的人口變化重新計算,州議會重新劃定州內的選區邊界,以反映分配給該州的席位的變化或州內的人口變化。

參議院的設計旨在由參議員代表較大的選區──即整個州,每個州無論人口多少享有同等代表權,因此小州和大州在參議院擁有同等影響力(都推選兩名參議員)。

參議員最早由州議會推選,直到1913年憲法《第17條修正案》通過後,才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每一州有兩名參議員,任期六年。每兩年有三分之一的參議院席位改選,在州普選中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當選。

忠於黨還是忠於個人

過去,國會選舉往往「以黨為中心」,選民長期忠於某個政黨,他們傾向於遵循黨派界線投票,公職人員的個人特徵和業績對增加或減少選民的支持只有非常有限的影響。最近幾十年,候選人的觀點和個人特徵在選舉政治中變得越來越重要,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黨派忠誠度的重要性。

的確,自1960年代以來,聯邦選舉日益成為以候選人為中心的競選。媒體和互聯網的普及、大張旗鼓的籌款活動、頻繁的民意調查以及其他現代競選手段使選民可以對候選人有更多了解。因此,選民在決定支持誰的時候,不僅會考慮其黨派忠誠度,往往還權衡候選人的長處和不足。二十世紀初期公共教育的普及和二次世界大戰後高等教育的確立也使選民對自己的判斷更有信心,因而在投票時更少聽從黨的提示。

以候選人為中心的競選活動對國會現任議員非常有利,其連任率超過90%。部份原因是媒體對國會的溫和報導,地方媒體對本州或本國會選區的議員更是讚許有加。現任議員由於得到這種基本上是正面的媒體渲染,並且每日處理公共政策問題以及在此過程中廣泛接觸力圖影響政策的個人和團體,因而往往能夠籌集到遠遠超過對手的競選資金。出於這些以及其他原因,爭取連任的議員──無論其政黨歸屬──都非常有可能贏得選舉。

民意調查和專家評論

雖然民意調查不構成制約選舉政治的規定和法律,但近幾十年來它們已成為政治程序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很多政治候選人僱用民意調查機構頻頻進行民意調查。民意調查可以告訴政治候選人,與他們的競爭對手相比較,公眾如何看待他們、選民考慮得最多的是哪些議題等。報紙、電視等媒體也進行民意調查,並對民調及民調結果予以報道,讓公民了解自己與其他選民在投票意向上的差別,包括在支持的候選人、優先考慮的議題及側重的政策方面的差別。

50年前,佔主導地位的民意調查組織只有一兩個大型機構。如今,在這個即時新聞、互聯網和全天候有線新聞頻道的時代,無數信息來源定期提供民意調查結果。

民意調查的演變

今天,民間有效的民意調查機構不斷進行的民意調查對候選人個人來說已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對想要了解政治風向的總統和高層官員來說也是如此。但是,在整個美國歷史中,佔主要地位的仍然是受媒體委託而做的獨立民意調查。

儘管早在1824年就出現了由賓夕法尼亞州哈里斯堡一家地方報紙進行的政治性民意調查,但獨立的民意調查直到1930年代才成為政治競選新聞中的常見內容。到了1970年代,美國三大電視網(美國廣播公司、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和全國廣播公司)的新聞節目都開始報道他們自己就總統大選進行民意調查的結果,後來還把民調範圍擴大到重要的州長選舉和國會議員選舉。

現代媒體民意調查──即以一家電視新聞網及與之合作的報紙(如: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紐約時報》、美國廣播公司/《華盛頓郵報》、全國廣播公司/《華爾街日報》)的名義聯合進行的民意調查──頻率很高,它們可以每周甚至每天跟蹤公眾對候選人和議題的看法。此類調查經過精心設計,力求保持中立和獨立。幾十年來,獨立的政治民調為人們提供了客觀的選情報道、對每位候選人的長處和弱點的評估、以及對支持各個候選人的人口群體的分析。這種獨立的民意調查使記者和編輯能夠對競選活動作出如實的評估和報道,也使選民對政治格局有更好的了解。

樣本規模和構成

有時候,在一個大型事件後,會連夜進行民意調查──例如在總統發表一年一度的國情咨文演說或競選政治要職的候選人舉行辯論之後。這些抽樣調查往往只在全國範圍內確定500名成年受訪者,以便當夜完成,第二天公布。

儘管這些連夜進行的調查可以迅速顯示公眾的反應,但有些專家認為,在一個三億多人口的國家,500名公民的樣本太小,不足以認真對待。很多專業人員認為,一般要對至少1000名成人進行調查,以使樣本相對整個人口具有代表性。再全面的民意調查也會引發不同的解釋。有無數例子表明,與初期調查結果所反映的趨勢相反,某位候選人異軍突起,從無名之輩一躍而廣為人知。

初期調查提供的豐富數據遠遠不限於顯示哪些候選人在競選中領先,它們還能夠揭示人們當前關注的議題和反映公眾的普遍心態。正如一位民意調查人所說:「民意調查不過是給候選人的觀察和民眾的感覺——滿意、怨氣、憤怒、灰心、信心、甚至絕望——注入了科學。」因此,民間和公共民意調查結果可以幫助候選人確定需要強調的最佳信息,同時對公眾關注的議題予以重視。

投票結果調查

自1970年代以來,投票結果調查(即由電視台人員對投過票以後即將離開投票站的選民進行的調查)成為美國全國大選和各州選舉中的一個主要節目。由於電視台可根據剛剛投過票的人提供的信息預測選舉勝負,因此,這種調查也是當今各種民意調查中最有爭議的一種。投票結果調查在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中聲名掃地,因為幾家主要電視網基於調查信息前後兩次錯誤地預測將在佛羅里達州獲勝的候選人。爭先預測的壓力把準確性推到了第二位。

然而,如果使用正確,投票結果調查可以成為民調人員、新聞媒體和學者手中的重要工具。除用來在選舉當天儘快推斷出獲勝者外(關於這種做法是否妥當尚無定論),這種調查還有助於專家和政治學家了解具體人口群體的投票傾向以及人們對自己的選擇所表述的理由。

競選籌資

總統、參議員和眾議員等聯邦公職的候選人及其一些政治盟友在籌集資金、捐款人、捐款數額等方面受到聯邦法律制約。聯邦競選財務法與規範州和地方公職選舉的州法不同。

在美國競選體制下,總統候選人針對全國一億多選民展開競選活動,需要募集上億美元的資金。雖然在許多情況下這類資金來自私人,但經費籌集和開銷的方式受到嚴格監管。

總統候選人必須成立一個叫作政治委員會的競選班子。政治委員會必須有一名司庫,並必須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登記。儘管該委員會的名稱是「選舉委員會」,它其實只負責監督和執行競選財務法律,而並不實際管理選舉工作。(登記選民、舉行選舉和統計票數的工作由州和地方選務人員負責。)

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登記的有各種各樣的政治委員會。除候選人必須進行登記外,政黨也必須向該委員會登記本黨的委員會。此外,任何一群不擔任公職的公民都可以組成政治委員會。

一經註冊,政治委員會便可開始籌集競選資金。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必須列入每個季度或每個月向聯邦選舉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報告亦可採用電子形式提交,提交的報告在聯邦選舉委員會的網站(http://www.fec.gov/) 上向公眾公開。

很多民間組織也建立了網站,對候選人、政黨和政治行動委員會獲得的捐款及其開銷進行監督。這樣做的目的是便於媒體和選民了解哪些組織給哪些候選人捐款以及為什麼項目捐款。法律對一位公民或一個委員會向他們支持的候選人提供的捐款數額有限制。因此,需要為競選活動籌募上億美元經費的總統候選人必須努力獲得成千上萬捐款人的支持。

2010年,最高法院一項有爭議的裁決極大地改變了競選資金法律。在這次裁決前,法律禁止企業和工會動用資金直接支持或反對總統和國會議員候選人。一群人可以採用政治行動委員會(political action committee) 的形式建立專項基金,向政黨和候選人的競選活動捐款,但捐款不得來自企業或工會的金庫。在裁決之後,企業和工會可以直接支出任意數額的資金幫助選舉或擊敗特定候選人,但不得與某一候選人的競選組織協調。

為了競選公職,候選人需要僱用工作人員,租用辦公設施和安排旅行;還要進行調研;發布立場聲明;在廣播電視、出版物和網際網路上刊登廣告;舉行無數次的公開露面和籌資活動。競選眾議員的候選人要在自己所在的國會選區開展這類活動,而參議員候選人則要以同樣方式在其所在州的各地開展競選活動。(眾議員和參議員可能還要在其他地方──如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組織具體的籌募資金的活動)。總統候選人面臨艱巨任務,要在各州逐一組織初選活動,如果得到提名,還必須在全國組織競選活動。

公共資金

自1976以來,總統候選人可獲得美國政府為合格競選活動提供的經費。在2000年以前,所有得到提名的總統候選人均使用這項資金,作為交換條件,候選人須保證其開銷不超過一定數額。但是,由於規定的支出限制過低──主要候選人往往能夠輕而易舉地從民間籌集到更多資金──因此這項資金對候選人的吸引力日益減弱。結果,很多主要候選人主動放棄公共資金。

競選支出始終處於上升趨勢。除候選人外,政黨、政治行動委員會和其他利益團體都有競選支出,以對選舉產生影響。例如,最近出現的一種為競選提供資金的方式是「第527條政治組織」(因美國稅法第527條而得名),此類組織的主要目的是影響聯邦、州或地方公職人員的推舉、提名、選舉或任命。MoveOn和Swiftboat Veterans for Truth之類的第527條政治組織不受聯邦選舉委員會或州選舉委員會的監管,也無須遵守針對政治行動委員會制定的捐款限制。對這些組織以及類似組織提出批評的人士早就斷言,競選所需要的巨額費用,連同對私人資助的依賴,會引起人們對財力雄厚的捐款人和強大的利益集團對公共政策產生過度影響的擔憂。

有關競選經費的種種改革方案受到一部分人的反對,他們認為,按照當今經濟中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衡量,競選支出是合理的。就此而言,選舉費用被視為民主製為競爭性選舉付出的代價,利益團體的大筆捐款和支出則是美國悠久的多元理念在現代的體現。另外,確實很難證明利益團體的捐款與政府政策之間有任何聯繫。法院也對進一步限制競選捐款和支出是否會過份限制捐款方受到憲法保護的政治言論自由提出質疑。由於現代競選活動需要巨額經費,一些極為富有的個人索性自己出資競選公職,從而無須受制於任何有關競選經費的法律。此類候選人有時獲勝,有時失敗。

美國的選舉程序

美國的選舉工作需要成千上萬人參與組織和執行,包括統計和確認選舉結果。選務人員擔負著重要而複雜的任務,這些任務涉及:確定選舉日期,確定候選人資格,登記合格選民,編製選民名冊,選擇投票設備,設計選票,組織龐大的臨時團隊從事選舉日當天的工作,以及計票和確認選舉結果。

雖然大多數美國選舉的投票結果並不是十分接近,但偶爾會有以微弱多數勝選或者選舉結果受到質疑的情況。2000年的美國總統選舉──美國歷史上時間拖得最長、票數最接近的選舉──讓美國人第一次看到了很多與選舉管理有關的問題。

美國的投票程序分為兩步。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合格選民名冊,所以,公民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獲得投票資格。公民在自己的居住地登記投票;如果搬遷到新的地方,則需要重新登記。登記的目的是防止作弊。但是,各州的選民登記程序不盡相同。過去,登記程序有時被用來阻止某些公民──主要是南方的非洲裔美國人──參加選舉。

近年來,登記的規定趨於簡化。例如,1993年通過的《全國選民登記法》允許人們在申請延長汽車駕駛執照的同時進行選民登記。

選務人員最重要的職責之一是確保每個有選舉資格的人登記在冊,沒有選舉資格的人不被登記。一般而言,地方選務人員寧可把最近沒有投過票的人保留在登記冊中,而不願誤將合格選民排除。當姓名不在登記名冊上的人來投票時,選務人員會發給他們一張臨時選票,核實其選舉資格後再將其選票納入統計結果。

選舉的管理

在美國,選舉是由地方管理的事務,甚至聯邦政府官員的選舉也是如此。如上所述, 選務人員──通常為郡或市的官員或書記員──承擔著艱巨的任務。他們不僅負責全年選民登記和審定參加特定選舉的選民資格,而且還必須為每一次選舉設計選票,確保所有合格候選人票上有名以及所有付諸公決的議題得到準確陳述。他們必須將選票設計得儘可能簡潔明了。

目前,全國沒有統一規範的選票形式。根據《選舉權利法》,如果佔一定比例的人口使用的主要語言不是英語,選務人員可能必須採用多種語言的選票。在一些選區,候選人姓名和黨派名稱的排列必須採用隨機抽樣的方式決定。投票設備最終必須由地方選務人員確定,而選票必須適合投票設備。

在兩次選舉之間,選務人員負責保管和維護投票設備。最艱巨的工作之一是僱用和培訓需要在選舉日長時間連續工作(通常10至15小時)的大量臨時工作人員。

投票性質

因此,為確保選舉公平、合法並具有專業水平,選務人員認真做好準備工作。由於投票設備和選票表格一般由選務人員從當地購買,因此選民所用的設備類型及其狀況往往取決於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稅收來源。由於地方稅收要被用於學校、警察、消防隊以及公園和娛樂設施,所以對投票技術的投資往往得不到優先考慮。

美國使用的投票設備五花八門,投票技術也在不斷變化。過去普遍採用的在候選人姓名旁邊劃「X」標記的紙選票如今已很少見。不過,許多電腦化系統仍需採用塗圈或連線符號式的紙選票,然後進行掃瞄和統計──這種系統稱為光學掃瞄。

一些選區仍然使用「拉杆」投票機。採用這種方法時,選民在他們要選的候選人名字或他們所支持的議題旁轉動一下控制桿。另一種很常見的設備是「打卡」機。選票為一張紙卡,投票人在候選人名字旁邊打孔,或者把紙卡送入投票機打孔。在2000年總統大選時,正是這種類型的選票導致佛羅里達州出現計票爭議。因此,很多選區淘汰了「打卡」設備。《幫助美國投票法》為自願更換打卡投票機和「拉杆」投票機的選區提供了資金。

目前的趨勢是採用電子直接記票機(英文簡稱DRE)。它採用觸摸屏幕,很像銀行的自動提款機。電腦安全專家正在完善這種系統,對這些系統進行微調,以解決安全問題。

近年來,對投票方式作出的一項重大改革是讓選票在選舉日之前到達選民手中。這一趨勢起始於有關缺席選票的規定,後者針對的是那些預計在選舉日當天不在自己的選區(及投票地點)的選民。一些州和地方選區逐漸放寬了這一規定,允許公民登記為「永久缺席選民」,並在選舉前把選票寄到他們家中。俄勒岡州完全通過郵寄方式進行選舉投票,但它是目前唯一這樣做的州。缺席投票的選民一般通過郵寄方式將填妥的選票寄回選務機構。

另一項新規定是「提前投票」。選務人員可在選舉日前最多三個星期之內在購物中心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立投票設備。公民可在方便的時候前去投票。

計票

計票工作在選舉日進行。儘管提前投票日趨盛行,但選票要等到投票站關閉後才能統計,以避免在此之前公開有關候選人領先或落後的正式信息。提前公布信息會對後來投票的選民有影響。

改革運動

2000年大選的一個明顯教訓是,佛羅里達州發生的選舉管理、投票和計票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發生於美國任何地區。有關方面圍繞改革的需要展開了數項研究,舉行了多種專題會議,聽取專家意見和有關選舉改革的建議。

2002年,國會通過了《幫助美國投票法》,其中的重要規定包括:第一,聯邦政府向州和地方提供資金,替換過時的打卡投票機和「拉杆」投票機。第二,聯邦政府成立「協助選舉委員會」,向地方選務人員提供技術幫助,並制訂有關投票設備的標準。委員會的工作包括建立一批研究項目,研究投票設備與選票設計、登記方法、臨時選票使用方法和防止作弊的途徑、錄用和培訓投票站工作人員的程序、選民教育等。

過去,聯邦政府一向把選舉事務視作地方管轄的範圍,《幫助美國投票法》反映了這一立場的重大變化。但是,這種程序改革恢復了美國人對選舉制度的信心。鑒於選舉是民主制度合法運作的基礎,改革所涉及的費用只是很小的代價。

文章來源:荊棘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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