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複議申請的告知形式及權利救濟

行政複議過程中,申請人提交行政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辦案機關依據《行政複議法》之規定進行審查後,如果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則依法受理。但如果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要求,則不予受理,並依法告知申請人。對於不予受理結果,實踐中一般有兩種告知形式:一是以告知書的形式告知;一是以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的形式告知。但由於行政告知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針對行政告知提起的訴訟。而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則屬於法院受案範圍。所以兩種不同的告知形式直接影響申請人下一步的權利救濟。那麼就兩種告知形式而言,到底哪種符合法定要求呢?對此,本律師將作簡單闡述:

首先:從法律規定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由此可見,行政複議機關認為不符合行政複議規定時應作出《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

其次,從法理上分析:「有權利則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是羅馬法的法諺。行政複議也是如此,如果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後,被以《告知書》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而法院又不予受理針對行政告知的訴訟,那麼等於行政複議救濟途徑的堵塞。該作法顯然無法保障申請人複議權利的有效形式,也無法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行政糾紛,更不符合依法治國的法制要求。

綜上,本律師認為,在複議過程中,如果行政複議辦理機關認為申請事項不符合法定要求,則應作出《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告知均屬違法。

但實踐中,雖然以《告知書》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違法,但卻很普遍。對此,本律師認為遇有此種情況,可採取兩種救濟途徑:一是未按法定形式告知,即可視為複議機關未告知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即可視為複議機關已經受理。如果複議機關兩個月內沒有作出複議決定,那麼申請人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申請人也可以行政複議辦案機關告知行為違法為由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申請監督,請求撤銷其《告知書》,並重新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或受理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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