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講堂:同一供應商怎樣計算評分
2015年10月,受某市教育局委託,市政府採購中心就該市中小學多功能教學一體機採購項目進行公開招標。10月25日,項目如期開標,5家供應商準時參與投標,其中A單位投標價格最低。
在評標過程中,評委發現有A、B、C三家供應商所投產品為同一品牌同一型號,而招標文件中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和說明。
評委會一致認定項目評標正常進行,A、B、C三家供應商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以A單位的報價作為報價分計算的基準價。
最後,A供應商被評委會推薦為預中標供應商。10月26日,項目中標公告發出,當天,採購中心收到D供應商的質疑函,其認為A供應商無中標資格。
」分析一、供應商所投產品為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如何處理?對此問題,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但《關於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製造商的產品參加投標如何計算供應商家數的復函》(財辦庫〔2003〕38號)作出了說明。
財政部的意見為:「原則上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有一家投標人,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
」本項目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有多家供應商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投標該如何處理,評委會將三家供應商按一家供應商計算,項目的投標人正好為三家,符合開評標的正常程序,項目開評標可以繼續進行。
二、同一品牌同一型號多家供應商按一家供應商算,該如何評分?案例中,A、B、C三家供應商應算哪一家?報價分如何計算?這在評標現場引起了不小爭議。
投訴供應商認為,招標文件內沒有明確該問題的處理方式,應該按一個供應商處理,那麼,作為一個投標供應商,在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評審的時候,評委會應當遵從報價唯一性的原則否決其投標。
評委的觀點也不盡相同。有評委認為,A、B、C三家供應商可以算作一個供應商,以確保項目供應商滿足開標評標的數量,但不能讓其參與實際評審,因為無法認定哪家供應商的價格可以作為這一個供應商的代表;有的認為可以直接認定三家中價格最低的A單位作為該品牌型號的代表參與價格評審;有的則認為應要求三家供應商作出澄清,將澄清結果作為評審依據。
對於這一問題,筆者認為(財辦庫〔2003〕38號)文件是指在計算供應商數量時,同一品牌同一型號按一個供應商計算,在此基礎上仍滿足開標的話,供應商的價格應該分別計算分值。
本案中,A供應商報價最低,在綜合評分時,其價格自然成為評標的基準價。文件中沒有規定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供應商投標無效,任何人和單位都不能剝奪其參與評標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評委會作出的評審是正確的。
思考:關於在同一個項目中,多家供應商所投產品為同一品牌同一型號情形的處理方式,《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有著明確規定。
其中《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認定投標人數量時,兩家以上投標人的投標產品為同一家製造商或集成商生產的,按一家投標人認定。
對兩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製造商產品作為其項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產品的價格總和均超過該項目包各自投標總價60%的,按一家投標人認定。」筆者認為,政府採購領域也可以此為借鑒,完善相關管理辦法,避免實踐中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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