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論外道認為萬事萬物均可包括在神我心識與主體無情物二者中,其中神我如前所說具有五種特點,不是任何因果。而主體也具有唯一、恆常、無情、誰也見不到的、一切的作者五種特點,是一切眾生之因。彼之本體:當心所具有的精力、微塵、黑暗也就是苦、樂、等舍三德處於平衡時,它的自性即稱為因主物。這三者失去平衡時則是彼之現象,最初產生如水晶般明清的大,由內現出神我的影像,從外顯現對境的影像。 數論外道歸納一切所知為二十五諦,其中神我能享受一切法,而非作者;情、塵、暗三德平衡時的「自性」(主物)為神我的一切行境之因。神我為意識,其餘皆無情法,神我與自性是常有法。 分析他們的觀點,神我、自性為常有法,神我可享受樂苦等非異體之實有法,這種觀點是無法成立的。因為主、我是常有不變的法,既然為常有不變的法,如同虛空,恆無變動,那怎麼又會有種種作用與覺受呢?常有的主我如果能有種種作用與覺受產生,那就已經變成非常有不變的法了。因此常有的主我,不可能去自主地作意「我要生起嗔貪」,由此而導致貪嗔等法產生。再者,他們承認自性是無情法,不可能有作意生起的功能;神我又是無所作的法,既無所作,也不會有作意生起嗔惱的功能。 不生故無果,常我欲享果, 於境則恆散,彼執永不息。 既許主物(自性)是常而不生,那麼它就沒有所生的果;想要享受生果的我,也是常有不變的法,因此它將永遠散亂地執著於境,而這種執著也將永遠不會止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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