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際和諧】族際政治文明中的他者與多民族國家治理變革
The Other in Inter - ethnic Political Civilization and the Reform of multinational State Governance
【摘要】冷戰後世界各地出現不少民族宗教衝突。各種宗教極端主義和民族分裂主義嚴重威脅著多民族國家的安全和政治穩定。然而,大多數國家的各個民族以及政府也在努力尋求一種各族共存合一之路,通過反思傳統的族際關係模式,不斷調整治理模式,一種協商治理、包容吸納、傾中執政、集分平衡、包容性發展、民族鑲嵌新的族際政治文明開始建立起來,使其成為不少多民族國家政治發展新亮點。
【關鍵詞】族際政治文明;發展中多民族國家;複合治理
在對當代多民族國家中,一方面,不同民族群體之間以及民族群體於國家之間存在各種矛盾和衝突;另一方面,不同民族之間、不同民族與國家之間又形成了某種共存關係。各個國家為了保證後者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在管理上進行了艱難的探索和努力,在此方面,多民族發展中國家族際政治文明的變革及其對治理的影響尤其值得分析和研究。
一、族際政治文明的內涵
什麼是文明?人們有不同認識。不過,就其基本含義而言,都表明一種與「野蠻」「蒙昧」相對立的 「進步狀態」或「過程」。在這裡,「野蠻」指「不文明、沒有開化」之意,「蒙昧」意為「沒有文化、不懂事理」。因此,當人們把文明視為是一種進步狀態時,它讚賞人的理性、智慧、道德、合作、互助、自我約束等精神,主張超越落後、封閉和無文化。可見,文明的本質體現了一種積極向上的社會品質。恩格斯對文明解釋是「文明是實踐的事情,也是一種社會品質」,深刻揭示了文明的這種取向。展開而言,說文明是「實踐的事情」,在於文明是人類改造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活動,是人類的一種不斷進步的實踐;認為文明是「社會品質」,表明了文明只能是社會的,它來源於社會各個不同層面群體的實踐,而且只有社會成員之間合力作用才能發展和傳承文明。有鑒於此,筆者認為,文明就是人類社會不斷超越自我局限,實現精神和物質上進步的過程。
文明的發展離不開人與自然、人與人的交往。要保證這種交往正常發展下去,就需要一定的價值、規範和權威。從價值角度看,人類的社會生活總是在一定的倫理價值和思想觀念基礎上結合到一起的。憑藉這種精神的力量使人超越了自利性、蒙昧性和野蠻性而實現了人們之間的合作和共存。從規範的角度,通過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使人的行為納入到一定的秩序中,而不為個人或集團的任性而驅使。從權威的角度看,一定的權威是一定的強制性的力量,它可以有效地克服社會內部的自利與蒙昧行為。從上述幾個方面看,都反映了其中所蘊含的政治文明因素。基於此,所謂的政治文明,中國學者虞崇勝指出:「就是人類社會政治生活的進步狀態。從靜態的角度看,它是人類社會政治進程中取得的全部進步政治成果;從動態的角度看,它是人類社會政治進化發展的具體過程。」而就政治文明的基本內容,有的學者將其歸結到「民主政治」。許耀桐指出:「所謂的政治文明,是人類社會自產生以來,以民主政治為根本要求的、包括政治思想、政治制度和政治行為等方面的積極成果的形成及其不斷發展而呈現出的進步狀態。」如果按照這樣一種認識,在漫長的人類政治史中,非民主政治不在政治文明之列。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簡單。產生於羅馬帝制時代的民法體系,不僅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影響巨大,還鑄就了法治國家的發展。「和合」文化形成於春秋諸侯當政時代,然而其中的「和而不同」思想在今天中國的政治文明建設中依然是一個有價值的思想。顯然,民主政治固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但人類在其他政治實踐中積累起來的那些積極的因素同樣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些因素中,可以看到所謂政治文明的「進步狀態」本質在於承認「人」的存在和發展,承認「我」與「他」都具有同等的尊嚴和價值,不同的人、不同的群體逐漸超越自我的某種狹隘性,不斷向一種更為包容的、開放的社會秩序進步的過程和狀態。具體到對民族群體的態度上,就是要承認其他民族與自己同樣都有存在的權利。當今世界上的一些民族主義者提出所謂的「辛巴威屬於辛巴威人」、「印度尼西亞屬於印度尼西亞人」、「烏茲別克屬於烏茲別克人」等排外性極強的口號,本身帶有著狹隘的民族主義,很難說有什麼文明精神。有鑒於此,什麼是政治文明就是以承認人的存在和發展為重要內容,超越自我的狹隘性,不斷進入到一種更為開放的、包容多元的政治秩序的進步過程和狀態。具體到族際政治文明上,筆者認為,就是指以民族和諧共存為基礎,以尊重多元和包容差異為主要政治機制的一種進步過程和狀態。
首先,從族際政治存在的基礎上看,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各個民族和平共存。當不同民族的利益和文化得到承認和保護,各個民族群體之間能夠相互合作,共同發展時,不但各個民族的文化和事業得到了發展和進步,而且在各個民族的良性互動中,不同民族之間形成了積極的合作性的「共有文化」,共同推進了包含各個民族群體在內的整個國家的發展和進步,族際政治文明也在各個民族良性的共有文化的積累中不斷地得到滋養。
其次,從族際政治的制度保證看,族際政治文明表明了各個不同民族群體都在憲法和法律下活動,都要以遵守憲法和法律作為自己的最高認同。同時,作為憲法和法律又要真正反映不同民族群體的權利要求,並通過各種實體法保護和調節不同民族群體之間的關係。從這種意義上說,族際政治文明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族際政治的法治化。
再次,從族際政治實現機制上看,文明是一種進步,這種進步本身就意味著發明、發現。具體到族際政治上也意味著族際政治機制的創新和發展。在不同民族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的時代,族際政治實踐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逐漸改變傳統的治理機制而進入到一個接納他者的機制,只有在這種機制中,各個民族群體的權利得到合理的運用,所生活的地區民族群體享有了一定的自治權。不同民族群體就是產生了矛盾,甚至衝突,最終也能夠通過對話妥善地解決彼此之間的分歧。
二、「我們」與「他們」關係的變革
文明涉及協調人際關係,同樣族際政治文明中也涉及民族群體之間關係。問題是如何判定這種關係,這一問題自然集中在「我」與「他」的關係上。在不同世界觀主導下,人們對「我」與「他」的關係認識存在很大的不同,自然涉及處理方式的差異。弗洛伊德在《論文明》中從「從自然中獲得財富」和「處理人際關係」兩個方面來解讀文明的含義,前者涉及文明與獲得財富的關係,後者涉及人際關係。在對二者的區分上,他的認識依然沒有離開主、客二分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征服自然構成了文明一個因素,這種模式必將影響到如何認識「我」之外的他人。由於受其第一個前提的影響,他推出了第二個關係是以統治和服從關係作為基本特點。而這種特點並不是弗洛伊德的發明,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時代就已經確立。
在古希臘語中,城邦公民與「野蠻人」是對立的。在古希臘人看來,所謂的野蠻人是操不為古希臘人理解語言的外邦人。在古希臘人看來,希臘語是邏輯、哲學和政治的基礎,是最文明的體現,野蠻人不能融入古希臘人的社會。西方學者歐利比德斯認為「野蠻人」一詞有三種用法:「1.無法被理解;2.外國的,非希臘的,表述的是國籍的概念;3.外國的,隱含了下等的意思。」第三種意義實際上涉及類似於今天民族政治或人類學中提到的「他者」。然而在古代和此後的相當一段時期中,「野蠻人」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另一個民族群體的代名詞,以它作為文明人的鏡子。在古羅馬時代,「文明(civilization)」的詞根是civil,源於拉丁文的civis,意指市民、公民,專指與「野蠻」區別的古羅馬人。因此,「文明」又可以是「文明人」和「野蠻人」的對立。這種以對立的觀點看待「我們」之外的人,在西方源遠流長。在歐洲中世紀,「野蠻人」指非基督教人士。在文藝復興時代,土耳其人在歐洲人眼中就是「野蠻人」。他們是歐洲的「他者」。與「野蠻」聯繫在一起的是「蒙昧」也即是「未開化」。「未開化」的人在近代北美殖民者眼裡是美洲土著人。文明與野蠻的對立,到亨廷頓發表其「文明衝突」論時發展到極致。他在回答「我們是誰」這樣一個基本問題時指出:「人們用祖先、宗教、語言、歷史、價值、習俗和體制來界定自己。他們認同部落、種族集團、宗教社團、民族,以及最廣泛層次上的認同文明。人們不僅使用政治來促進他們的利益,而且還用它來界定自己的認同。我們只有在了解了我們不是誰,並且常常只有在了解了我們反對誰,才了解我們是誰。」這種二元對立的觀點正點明了西方國家一貫的殖民主義特點。這種「我們」與「他者」、「文明」與「野蠻」的認識,如果從國際關係的角度看,歐美文明代表著「我們」和「文明」,在此之外的文明屬於「他者」或「野蠻」的領域,自然要受到前者的征服或馴化。如果從民族政治的角度看,文明代表著「我們」或優勢的民族群體,憑藉其優勢而對「他者」實施統治。也就是亨廷頓所說的「用政治」來促進他們的利益,而且還要政治來確立自己的認同。在這裡,「我們」和「他者」構成了一種排斥關係,打著「文明」的旗號,而對「野蠻」進行馴化和征服。因為,在他看來,「他者」是文明的威脅,擋了「文明」的財路。這樣一種認識轉移到對國內民族關係的處理上,自然表現為同化主義或排外主義。
為了論證「文明」和「野蠻」的對立,文明的「我們」往往從自我的立場去衡量之外的「他者」,將其簡單地歸入到「野蠻」的一方。在此問題上,英國學者克萊夫·貝爾以前殖民地國家為例,指出:「無論產權觀念,坦誠、清潔、信仰上帝和來世以及永恆的正義,還是豪俠仗義、作風正派、甚至愛國主義、遵守自然法則等等,一概不能算文明社會區別於野蠻社會的特徵。」他曾舉例說,如就「你的」和「我的」區分而言,原始部落在此方面有著很明確的認識。白人進入北美之前,那裡的印第安人幾乎從來不知盜竊為何物。如在一些原始的部落中,他們對本部落的人慷慨大方,對陌生人熱情好客等等。因此以主客二分的觀點區分「文明」和「野蠻」,大量存在的是一種對內或對外的殖民主義情結。在主客兩分的觀點大行其道時,作為人類文明發展中的另一種超越種族中心主義的人類的「我們」思想在西方斯多葛主義思想中發展起來。這種思想將所有的人都視為世界公民,而不分歸屬。而在中國和印度古代思想中,早已存在部分你我的「我們」的觀念。印度名著《潘查坦特拉》曾說,只有心胸狹窄的小人才會考慮誰是自己人和誰是外人。中國的觀念中早有世界主義的思想,所謂「四海之內皆兄弟」。源於古代世界主義和東方觀念的天下一家的思想質疑了「我們」「你們」的劃分,在文明發展進程中具有重要價值。多民族發展中國家在獨立後的發展,特別是在現代化發展進程中,依然受到了西方「我們」和「他們」二元對立觀點的影響。不過在社群主義傳統的作用下,各個族群長期在一起共存的歷史決定了各個民族群體之間共存一體,相互依賴的格局依然是主流。尤其隨著現代化發展和不同民族群體之間交往關係的擴大,一種包容多元的「我們」的觀念和實踐在不少國家已經發展起來。在這種觀念影響下,不同族群都是一個國家中的成員或說都是「我們」。彼此之間在地位上平等的,其間的關係是一種相互承認的關係。在新加坡這一亞洲的移民國家中,其人口由四大族群組成,其中,華人占人口多數。面對國際國內的複雜環境,新加坡政府從來未給華人以任何特權,以避免華人的「沙文主義」帶來的民族矛盾。新加坡《聯合早報》也指出:「儘管華人占人口的多數,他們沒有使馬來人或印度人淪為『二等公民』。」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指出:「我們必須儘力建立一個基於平等原則的模範的、多元種族的社會。」以民族平等為原則,新加坡政府努力使新加坡不是華人的新加坡,而是各個民族共同的新加坡。為了使各個不同民族群體和諧共存而不是各自獨立發展,新加坡於1991年通過了《共同價值白皮書》,以促進一種以國家和社會為先的價值成為不同民族群體的共同價值。在此價值中,既保證國家和社會為先的地位,也承認不同民族群體的文化和價值具有重要地位。也就是「共同價值」中明確提出的「種族和諧,宗教寬容」。在馬來西亞,絕大多數馬來人信仰伊斯蘭教。但獨立後的馬來西亞政府,並沒有將伊斯蘭教定為國教,而是採取了包容的世俗價值準則。馬來西亞具有強烈的族群分界的特點,其中,馬來人在政治上具有特殊地位。20世紀90年代,馬哈蒂爾在「2020年宏願」中明確提出將「族群和諧」視為是國家取得成就的關鍵。他呼籲馬來西亞人民要「遠離衝突和紛爭」,各個民族都把自己視為是馬來西亞人。在政治上,馬哈蒂爾反對西方基於自私自利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民主,主張「族群團結與國族團結相一致」。在印度尼西亞,建國五原則(潘查希拉)沒有將佔統治地位的伊斯蘭教作為國教,體現了世俗精神,而是將「神道」置於其中,使伊斯蘭教信徒和其他宗教信徒處於平等地位,都是印度尼西亞的成員,都是「我們」。
三、走向複合治理
文明意味一種發明和創造,沒有發明也就沒有進步和發展,文明正是不斷發明中進步的。文明的秩序也是在不斷對舊有的秩序改造中發展的。伴隨著一種以「我們」和「他們」關係為核心的新的文明觀的建立,國家治理也在發生新變化。眾所周知,發展中國家獨立後的相當時期主要是以威權主義為基本特點的。在這一時期的國家管理是以單向度的統治為基本取向的。在這種取向中,所謂的統治更多強調了中央權威的單向度行為,表現為權力更多地集中在中央和少數一些人手中,政策也主要由幾個主要政治精英做出。國家權力對社會的滲透和干預,對國內少數民族的同化,構成了其中的重要內容。歷史地看,這些措施對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有過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現代化的展開,不同民族群體之間交往和利益上的分化,民族群體權利意識與多元化發展,傳統的治理方式難以適應新的形勢,在此方面,發展中國家開始了由統治向治理的轉變。在這種轉變中,治理在回應社會提出的不同要求中,中央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管理主體,不同集團和民族群體開始通過更多的途徑參與到政治生活中來,一種新的治理機制開始建立起來。
1.協商治理。當代多民族發展中國家經過一定時期發展後,一些國家開始逐漸建立了自己的族際溝通和表達機制。在印度尼西亞威權政治中,人民協商會議即為典型代表。民主化轉型後,協商政治在其政治生活中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等國的政治建設中,在處理不同族群紛爭等方面,力求通過談判解決相互之間的分歧。其基本宗旨是:「一個雙方同意不再互相傷害、加強保障,彼此自主性或關鍵利益的妥協。它通常包含著放棄使用武力、不與外人(軍隊或群眾)共謀,而且承諾將協商當做今後解決糾紛的手段。」
2.包容吸納。在政黨或政府機構人員的構成上,努力將不同民族群體代表吸納到政黨組織和政府中來。在馬來西亞,作為以馬來人為基礎的國民陣線努力將包括有馬來民族、華人民族群體和印度民族群體政黨吸收進來,共同組成了一種帶有聯合性的政黨組織。馬來西亞實行的是議會內閣制,國民陣線有效地將民族問題納入到政黨和議會機制中,維護了馬來西亞的穩定和統一。在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長期處在執政地位上。該黨力求代表所有人。尤其在選舉和議會的構成上,力求包括馬來民族、印度民族和其他民族群體的代表。1987年通過的《新加坡共和國法案》和《議會選舉法案》,推進了集選區制度,即由三名議員組成的小組當中必須有一名議員是馬來人,或是印度人,或者來自其他少數民族。與之不同的是,這種吸納性機制在菲律賓也獲得了發展。1986年,政治轉型後,菲律賓開始尋求通過民主方式解決民族問題。政府開始通過民主方式尋求解決南部穆斯林的自治問題,建立了商討組織。儘管商討效果並不理想,但畢竟有了一個好的開端。1996年,菲律賓政府與穆斯林代表簽署協議,決定建立菲律賓南部和平與發展委員會。在泰國,雖然在制度上沒有明確宣布建立民族自治制度,但在地方政府和議會人員的構成上吸收了不少地方穆斯林人員。20世紀80年代,在泰南的北大年、也拉、陶公穆斯林三府的573名行政負責人中,170名(30%)是當地人,三府的國會議員候選人70%以上是穆斯林,當選者半數以上是穆斯林;府一級議會議員絕大多數是穆斯林,更不用說一些市議會的議長和議員了。
3.傾中執政。即無論政黨或政府儘可能代表更多民族群體的利益,而不傾向於某一個民族。在此方面,東南亞一些國家的政府明確地認識到,在多民族國家中,多數人民主帶來的只能是多數人民族對少數人民族的一種排斥,增加的是國家分裂。多民族國家政府在制定政策上要從大局出發。正確面對人民的選擇。李光耀在談到新加坡官方語言選擇時指出,國家建構與多數人的統治是不相符的。以中文為新加坡官方語言政策是多數華人的意願,但人民的選擇並不考慮「後果」,如果採取多數民主原則,必將帶來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歧視和壓制,導致國家的分裂。加拿大學者貝淡寧指出:在亞洲國家,「政治領導人也必須建構某種共同的國家認同以推進諸如政治穩定性與經濟發展這樣的目標,但是如果政治領導人認為多數群體的文化與國家的目標相衝突的話,他們並不那麼受到多數群體文化的制約(與民主國家相比)。」 在馬來西亞,1981年到2003年,馬哈蒂爾·穆罕默德對公開的宗教活動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從而有效地防止了族群的分裂。
4.集分平衡。多民族發展中國家需要國家權力發揮凝聚作用,但這種凝聚不是排異性的凝聚,而是包容的凝聚,而實現包容凝聚必須處理好中央權力和民族群體權利的關係。西方對民族群體權利的承認是嫁接在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保護基礎上的,總體發展方向是「公民化」。而發展中國家在對待民族群體權利上將國家全局利益置於第一位。在全球競爭不斷加劇的條件下,求得發展依然是多民族國家的首要任務。在此,有學者認為,「人民的一致性而非多樣性」更有重要意義,在這樣的國家中,「次級團體的個性源自於國家。個人積極作為團體的一分子而存在。由於對權威高度集中的強調,任何權威的分散被視為對整體的威脅」。其實,觀察今天的發展中國家,平衡中央權力和民族集體權力開始作為一種新的治理方式發展起來。印度和印度尼西亞是兩個高度多元文化的國家,民族、語言和宗教多樣化一直影響著這兩個國家行政區劃的變動,但兩個國家依然靈活地處理了中央權威與聯邦制之間的關係。在新加坡,由於地域有限,無法實現分權性治理,加之政府處於權威地位,對民族事務的處理主要在機構設置和政策規定上處理與馬來人和其他族群的關係;在泰國,南部有馬來人聚居,且爭取自治的運動搞了多年,但泰國政府一直沒有下放自治權;而是在政府機構的設置中安排馬來人,通過政策給予馬來人一定的特殊照顧。也有的國家二者兼有,既有下放權力,也利用政策調整的手段。從當代世界不少發展中國家的實踐看,採取哪種方式,取決於國情。總之,平衡中央權力和民族集體權力之間的關係已經構成了一種新的機制。
5.包容性發展。多民族發展中國家是在各種複雜的國內和國際因素中建立起來的。面對來自國內和國外的種種壓力,決定了多民族發展中國家必須把經濟發展作為整個國家建設的首要選擇。然而,經濟發展絕非單一的發展,也絕非某一個民族的發展,而是各個民族的共同發展和整個國家整體實力發展的結合。發展中國家獨立後的一個時期中,由於把經濟發展置於優先地位,但在後來發展中,這種優先發展戰略逐漸暴露出局限,突出表現為不同民族之間,特別是優勢民族群體和弱勢民族群體之間經濟和其他方面的分化越發嚴重起來。這種狀況不能不使發展中國家民族之間、民族與國家矛盾迭起。面對層出不窮的問題,各個國家力求擺脫困境,一種包容性發展的理念和實踐開始在多民族發展中國家中建立起來,具體而言:(1)打破民族群體界限,按照共同的經濟關係和共同地域關係求發展。在此方面,民族和解後的新南非即為代表。在共同的經濟關係中,白人中有窮人,黑人中也有富人。在共同的經濟關係中,「不僅南非的『富黑人』認為現在比過去好,就是『窮黑人』也這麼認為,因為它們至少已經沒有基本公民權利被剝奪的問題」。黑人和白人在一起工作,打破了因為民族群體而貧富的狀況。(2)照顧弱勢民族。即國家從全局出發,為發展慢的弱勢民族群體提供政策幫助,縮小民族群體之間的差別。從表面上看,這種政策帶有民族歧視性,但它為發展慢的民族群體獲得實力、實現共同發展提供了條件。在新加坡,憲法規定:「政府應該承認新加坡本土人民馬來人的特殊地位,政府應以這種態度行使職能,因而保護、保障、支持、照顧、促進馬來人在政治、教育、宗教、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利益和馬來語言,應是政府的職責」。在馬來西亞,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政府調整政策,緩和馬、華之間關係,使馬來西亞成為「基尼係數下降、不平等得以改善的國家」。(3)促進包容性增長。亞洲開發銀行高級經濟學家賈揚特·梅農等學者指出,片面地追求經濟增長並不會自動地帶來社會政治的進步,相反,社會的不公平只能導致社會和政治的動蕩,甚至暴力衝突。取代這種片面的經濟增長的是包容性增長,它的意義是「參與和利益分享。沒有利益分享的參與會造成增長不公,而沒有參與的利益分享則難以取得理想的福利目標」。在此方面,「中國是包容性增長的忠實支持者和追隨者,包容性增長表現為對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的不斷追求」。泰國政府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加強了對泰南馬來民族群體的投資和扶貧力度,多數人民族群體與當地穆斯林之間關係得到有效改善。在印度、柬埔寨、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等國家,政府也「將包容性增長戰略作為其政策的框架的一部分」。其主要內容就是優先發展農村和落後地區,縮小社會內部發展上的不平等,特別是民族之間的不平等。防止社會內部的不公平帶來社會凝聚力的下降和政治不穩定。
6.民族鑲嵌。增強不同民族之間的接觸和理解。以新加坡組屋制度為例。1965年獨立後,新加坡政府改變了殖民地當局留下的「分族而居」的局面,實行各個民族大的雜居、混居的組屋制度。按照這一制度,華人在每一個社區的人口不得超過87%;馬來人在每一個社區的人口不得超過22%,在每幢公寓中不得超過25%;印度人和其他民族在每一社區中不得超過10%,在每幢公寓中不得超過13%。李光耀在評價這一制度時指出:「儘管重新安置人口可能出現極大的混亂,但政府當時還是決定不讓居民有選擇的機會,如果他們要住進組屋就必須抽籤。英國人在殖民地時期把不同種族分隔開來,這種情況不利於新加坡的建國工作。這種政策開始時雖不受歡迎,因為不同種族的居民必須在同樣的環境中互相遷就,包括容忍烹煮食物所散發的氣味,但人民必須學會寬容和尊重他人。」新加坡組屋制度體現出的不同民族群體鑲嵌精神,有利於不同民族相互理解和包容。
編輯說明:文章來源於《理論探討》2015年第4期。圖片版權歸原單位所有。
編 輯:畢躍光
編輯助理:鄭少君 張宇
「民族學與人類學」
民族學與人類學Anthrop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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