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
06-09
發布部門: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署信[1997]598號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的憑據。為統一填報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在一般情況下採用「報關單」或「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需要分別說明不同要求時,則分別採用以下提法: 1.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可將現行報關單放大後使用)。 2.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列印,並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是海關監管的依據。 3.EDI報關單:指申報單位採用EDI方式向海關申報的電子報文形式的報關單及事後列印、補交備核的書面報關單,是海關監管的依據。 4.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入、出境後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證明聯,用作企業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結有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範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指申報單位或預錄入單位對該單位填制錄入的報關單的編號,用於該單位與海關之間引用其申報後的尚未批准放行的報關單。 報關單錄入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的預錄入編號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編號規則,計算機自動列印。 二、海關編號 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 海關編號由各海關在接受申報環節確定,應標識在報關單的每一聯上。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9位數碼,由各直屬海關統一管理。各直屬海關對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應分別編號,並確保在同一公曆年度內,能按進口和出口唯一地標識本關區的每一份報關單。 各直屬海關的統計、理單部門可以對歸檔的報關單另行編製理單歸檔編號。理單歸檔編號不得在部門以外用於報關單標識。 三、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無實際進出口的,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關區代碼表》見附件。 四、備案號 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批備案等手續時,海關給予《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均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或其他有關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加工貿易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編號;少量低價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填報「C+關區代碼+0000000」,不得為空; 2.凡涉及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3.無備案審批文件的報關單,本欄目免於填報。 備案號長度為12位,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備案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及「征免性質」欄目相協調,例如: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征免性質也應當是來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記代碼應為「B」。 《備案標記代碼表》見附件。 五、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本欄目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的運輸工具進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列印報關單證明聯用,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均免於填報。 無實際進出口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六、申報日期 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 預錄入及EDI報關單填報向海關申報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由審單關員按實際日期修改批註。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七、經營單位 經營單位指對外簽訂並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本欄目應填報經營單位名稱及經營單位編碼。經營單位編碼為十位數字,指進出口企業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給企業設置的註冊登記編碼。 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簽訂和執行合同如為兩個單位,填報執行合同的單位; 2.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填報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 3.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託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以代理方為經營單位; 八、運輸方式 指載運貨物進出關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特殊情況下運輸方式的填報原則如下: 1.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根據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根據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無實際進出口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運輸方式代碼表》中運輸方式「0」(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和保稅區退區)、「1」(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7」(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8」(保稅倉庫轉內銷)或「9」(其他運輸)。 《運輸方式代碼表》見附件。 九、運輸工具名稱 指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名稱或運輸工具編號。 本欄目填制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填報船名及航次,或載貨清單編號(註:按受理申報海關要求填報); 2.汽車運輸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碼; 3.鐵路運輸填報車次或車廂號,以及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填報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本欄目為空; 5.郵政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進口轉關運輸填報轉關標誌「@」及轉關運輸申報單編號,其中以鐵路運輸方式轉關的,填報「@」+轉關運輸申報單編號+「/」+車廂號;出口轉關運輸只需填報轉關運輸標誌「@」; 7.進出保稅區(運輸方式代碼「0」或「7」)填報保稅區名稱,進出保稅倉庫及出口監管倉庫(運輸方式代碼「1」或「8」)填報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名稱; 8.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無實際進出口的,本欄目為空。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運輸工具名稱。 十、提運單號 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本欄目填報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填報進口提單號或出口運單號; 2.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3.汽車運輸免於填報;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無實際進出口的,本欄目為空。 7.進口轉關運輸應填報貨物進境時的提運單號,出口轉關運輸無法確定提運單號時,本欄目可以為空。 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按接受申報的海關規定,或分單填報,或填報一個提運單號和多提運單標誌「+」及提運單數,其餘提運單號填寫列印在備註欄中或隨附清單。 十一、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收貨單位指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發貨單位指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託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目應填報收、發貨單位的中文名稱或其海關註冊編碼。 十二、貿易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貿易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貿易方式。 《貿易方式代碼表》見附件。 十三、征免性質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征、減、免稅管理的性質類別。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中批註的征免性質填報,或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征免性質代碼表》見附件。 十四、徵稅比例/結匯方式 徵稅比例僅用於「非對口合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代碼「0715」)進口料、件的進口報關單,填報海關規定的實際應徵稅比率,例如5%填報5,15%填報15。 出口報關單應填報結匯方式,即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收結外匯的方式。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結匯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結匯方式名稱或代碼。 《結匯方式代碼表》見附件。 十五、許可證號 本欄目用於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此類貨物必須填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編號,不得為空。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十六、起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 起運國(地區)指進口貨物起始發出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 對發生運輸中轉的貨物,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則起、抵地不變,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地作為起運/運抵國(地區)填報。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起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口的,本欄目填報「中國」(代碼「142」)。 十七、裝貨港/指運港 裝貨港指進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後一個境外裝運港。 指運港指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可按儘可能預知的目的港填報。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港口航線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港口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口的,本欄目為空。 十八、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境內目的地指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 境內貨源地指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 本欄目應根據進口貨物的收貨單位、出口貨物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所屬國內地區,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或代碼。 一份報關單對應兩個以上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的,填報對應於價值較大貨物的國內地區名稱或代碼。 十九、批准文號 進口報關單本欄目暫空。 出口報關單本欄目用於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二十、成交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 無實際進出口的,進口填報CIF價,出口填報FOB價。 《成交方式代碼表》見附件。 二十一、運費 本欄目用於成交價格中不包含運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有運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的國際運輸費用。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註明運費標記,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併計算的,運保費填報在本欄目。 運費標記「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例如: 5%的運費率填報為5/1; 24美元的運費單價填報為502/24/2; 7000美元的運費總價填報為502/7000/3。 《貨幣代碼表》見附件。 二十二、保費 本欄目用於成交價格中不包含保險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有保險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國際運輸的保險費用。 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註明保險費標記,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併計算的,運保費填報在運費欄目中。 保險費標記「1」表示保險費率,「3」表示保險費總價。例如: 3‰的保險費率填報為0.3/1; 10000港元保險費總價填報為110/10000/3。 《貨幣代碼表》見附件。 二十三、雜費 指成交價格以外的、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如手續費、傭金、回扣等,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註明雜費標記,並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 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例如: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1.5%的雜費率填報為1.5/1;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500英鎊雜費總價填報為303/500/3。 《貨幣代碼表》見附件。 二十四、合同協議號 本欄目應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 二十五、件數 本欄目應填報有外包裝的進(出)口貨物的實際件數。 本欄目不得填報為零,裸裝貨物填報為1。 二十六、包裝種類 本欄目應填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外包裝種類,如:木箱、紙箱、鐵桶、散裝、其他。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實際毛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二十八、凈重(公斤) 指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後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實際重量。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凈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二十九、集裝箱號 本欄目用於填報和列印集裝箱編號及數量。 集裝箱號是在每個集裝箱箱體兩側標示的全球唯一的編號。 例如: TEXU3605231*1(1)表示1個標準集裝箱; TEXU3605231*2(3)表示2個集裝箱,摺合為3個標準集裝箱,其中一個箱號為TEXU3605231。 在多於一個集裝箱的情況下,其餘集裝箱編號列印在備註欄或隨附清單上。 三十、隨附單據 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併向海關遞交的單證或文件。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等必備的隨附單證不在本欄目填報。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名稱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的代碼,並填報每種證件的編號(編號列印在備註欄下半部分)。 《監管證件名稱代碼表》見附件。 三十一、用途/生產廠家 進口貨物填報用途,應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按海關規定的《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用途名稱或代碼。 生產廠家指出口貨物的境內生產企業。本欄目供必要時手工填寫。 《用途代碼表》見附件。 三十二、標記嘜碼及備註 本欄目下部供列印隨附單據欄中監管證件的編號,上部用於填報以下內容: 1.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 2.一票貨物多個集裝箱的,在本欄目填報其餘的集裝箱號; 3.一票貨物多個提運單的,在本欄目填報其餘的提運單號; 4.受外商投資企業委託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外貿企業名稱; 5.其他申報時必須說明的事項。 三十三、項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列印。 第一行列印報關單中的商品排列序號。 第二行專用於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和列印該項貨物在《登記手冊》中的項號。 三十四、商品編號 指按海關規定的商品分類編碼規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 三十五、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列印。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並與所提供的商業發票相符; 2.商品名稱應當規範,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以及監管的要求為準。禁止、限制進出口等實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稱必須與交驗的批准證件上的商品名稱相符; 3.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本欄目填報錄入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名稱與規格型號一致。 三十六、數量及單位 指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成交數量及計量單位。 本欄目分三行填報及列印。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進出口貨物必須按海關法定計量單位填報。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及數量列印在本欄目第一行。 2.凡海關列明第二計量單位的,必須報明該商品第二計量單位及數量,列印在本欄目第二行。無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 3.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不一致時,還需填報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列印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欄下方(第三行)。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一致時,本欄目第三行為空; 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不相同時必須修改備案或轉換一致後填報。 三十七、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 原產國(地區)指進口貨物的生產、開採或加工製造國家(地區)。 最終目的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製造國家(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或代碼。 三十八、單價 本欄目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 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三十九、總價 本欄目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 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四十、幣制 指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幣種。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成交情況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的相應的貨幣名稱或代碼,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轉換後填報。 《貨幣代碼表》見附件。 四十一、征免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徵稅、減稅、免稅或特案處理的實際操作方式。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填報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 《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見附件。 四十二、稅費徵收情況 本欄目供海關批註進(出)口貨物稅費徵收及減免情況。 四十三、錄入員 本欄目用於預錄入和EDI報關單,列印錄入人員的姓名。 四十四、錄入單位 本欄目用於預錄入和EDI報關單,列印錄入單位名稱。 四十五、申報單位 本欄目指報關單左下方用於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的總欄目。 申報單位指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直接向海關負責的企業或單位。自理報關的,應填報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名稱及代碼;委託代理報關的,應填報經海關批准的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名稱及代碼。本欄目內應加蓋申報單位有效印章,並應有報關員和所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的業務負責人)的簽字。 本欄目還包括報關單位地址、郵編和電話等分項目,由申報單位的報關員填報。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報關單的填制日期。預錄入和EDI報關單由計算機自動列印。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關審單批註欄 本欄目指供海關內部作業時簽注的總欄目,由海關關員手工填寫在預錄入報關單上。 其中「放行」欄填寫海關對接受申報的進出口貨物作出放行決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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