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場的在場: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之爭的背後

學術筆談·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因何而爭不在場的在場: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之爭的背後尤陳俊《 光明日報 》( 2014年08月13日 16 版)

在2001年發表的一篇論文中,北京大學蘇力教授從宏觀角度對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的中國法學發展格局進行了檢視,認為其中存在著三種不同的重要範式——政法法學、詮釋法學和社科法學。這三種範式雖然有大致的先後出現順序,但並非此興彼滅的完全替代關係,而是以不同程度上共存的形式奠定了當代中國法學的基本格局。在展望中國法學的未來發展之時,蘇力認為,注重意識形態話語的政法法學將走向衰落,起主導作用的,將是高度關注具體法律條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糾紛解決技術的詮釋法學,以及借鑒其他社會科學的理論資源和研究方法、試圖發現法律制度與社會生活等因素的相互影響和制約的社科法學。蘇力斷言,儘管詮釋法學和社科法學對於法治和法學的發展而言是功能互補的,但「它們之間不無可能產生激烈的、有時甚至是意氣化的爭論」。蘇力當年所預言的那種激烈甚至是意氣化的爭論,如今已在某種程度上初露端倪。社科法學有時也會在一些學者的筆下被換成諸如「法律與社會科學」之類的別稱。近來有法理學研究者以經驗主義和規範主義兩種不同的基本研究取向,對蘇力所稱的社科法學和詮釋法學加以對應化的區分和替換,並強調「法律與社會科學」和「規範分析法學」這兩種進路之間的競爭「是一場你死我活的戰爭」。中國法學的格局一直在不斷的學術競爭中發生調整,其中也包括一些語詞稱呼方面的變化。在當年被蘇力歸為「詮釋法學」的學派中,年青一代的學者們正在使用另一個舶來的新詞——「法教義學」——加以自稱,而且「法教義學」這一新詞正日益與一些部門法緊密結合,「憲法教義學」「刑法教義學」「民法教義學」等逐漸在中國法學界廣為人知,所謂的「教義學共識」也逐漸在一些部門法領域凝聚形成。正在成長中的社科法學,迎來了同樣正在成長的學術對手。儘管在一些學者看來,這個過程多少有些弔詭,因為「以批判並改善法教義學的僵化封閉為指向的社科法學進路的出現,實際上還要早於法教義學的自覺:批判甚至先於批判對象而存在了!」(中國人民大學張翔語)本文不打算花費無謂的精力討論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何者「正宗」的問題,而是想從學術史的角度剖析二者之爭背後的一些重要問題。作為一種流淌著德國法學血液的方法,「法教義學」雖然在中國法學界較為普遍的使用只有十來年的時間,但在德國乃至歐陸卻有著悠久的傳統。「Rechtsdogmatik」的中文譯法,有法釋義學、法律釋義學、法律信條論、法教義學、法律教義學、教義學法學等多種,儘管即便在德國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但毫無疑問,法教義學通常被認為至少需要具備如下這些特徵:堅定確信現行法秩序的合理性、旨在將法律素材體系化和強調面向司法個案提供建議與答案。上述特徵共同構成了法教義學的獨到之處,但也因此使其遭到一些批評。例如法教義學在崇尚秩序的安定的同時,某種程度上也抑制了批評和反思的功能;對體系化的不懈追求和精細構築,某種程度上也會導致法體系的封閉僵化和在立法者面前的越發脆弱。也因為如此,法教義學在德國也曾受到一些嚴厲的批評,其中最著名的或許是J·H·馮·基爾希曼當年那個著名的嘲諷——「立法者的三個更正詞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獻成為廢紙」。不過,儘管面臨諸多批評,法教義學在德國依然是主流(部門法學在德國甚至被認為就是法教義學)。而隨著近十餘年來留學或遊學德國的中國學者日益增多,法教義學被引入中國法學研究之中,並受到民法、刑法、憲法等學科年青一代學者的讚賞,並開始在中國法學界與社科法學有所交鋒。例如蘇力就曾辛辣地批評法教義學在處理疑難案件時的無能為力,認為法教義學對疑難案件的處理其實常常是為後果考量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而已。細觀此類學術交鋒,可以發現一些頗有意思的問題。首要的便是各自藉助的理論資源的差異。前已述及,法教義學有著純正的德國血統,因此最常被那些堅持法教義學立場的中國學者所引用的國外學者,乃是凱爾森、盧曼、拉倫茨等歐陸(主要是德國)法學家。社科法學主要引用的,則是霍姆斯、龐德、布蘭代斯、科斯、波斯納等美國學者的相關論著,而甚少引用歐陸學者的作品,至多有時會將埃利希引為同道。因此,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之爭,某種程度上乃是德國法學傳統和美國法學傳統在中國法學界的狹路相逢。任教於德國弗賴堡大學法律系的卜元石曾意識到,德國法學家們治學的方法一般只有一個即法教義學,而「美國的法學研究似乎可以運用法學外的任何方法,而法學自己的方法——法教義學的方法自20世紀20年代起一直處於一種逐步衰落的狀態」。在他看來,必須認真對待如下爭論——「法學在中國是應該更多學習美國的,引入其他社會科學及經濟學方法,注重研究『活法』,或是法律制度背後的經濟學原理,而不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規範?還是延續一直以來效仿以德國為代表的歐陸式『正統的』法教義學方法,即通過解釋法條來研究法律,著眼於概念的辨析與理論的構建的方法?」這種所掌握的理論資源的差異,有時也會造成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的學者彼此之間存在一些誤解。例如,一些社科法學研究者對法教義學的理解尚停留在「概念法學」階段,或直接將之等同於美國的法律形式主義,而未能充分了解德國的自由法運動對「概念法學」的批評及其所促使的法教義學之更新發展,未能認識到今天德國的法教義學其實並未排斥價值判斷;在一些法教義學研究者的眼中,社科法學研究者被認為輕視規範本身而熱衷於從法學之外探討規範與其他社會因素的相互影響。以社科法學旗下的主力之一的法社會學為例。美國法社會學家理查德·埃貝爾曾調侃地說,法社會學「所有關於法律的事情都研究,只有法律規範除外」。但事實上,即便在法社會學的陣營中,對待法律規範的態度也各有差別,例如美國法社會學家菲利普·塞爾茲尼克領銜的伯克利學派就相當重視對法律規範本身的研究。對今天的中國法學研究而言,真正有助益的不是兩個正在成長的學派之間那種意氣化的、截然對立式的立場宣誓,而是在立足於中國法律實踐和充分了解對方的基礎上的彼此欣賞和互鑒。唯有如此,才不至於使得本應對中國法學發展有益的學術爭論,實際淪為那些「不在場的在場」的外國法學理論通過其中國代理人的學術演練,以至於在簡單重複著當年德國的利益法學對概念法學的批評或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批判法學對法律形式主義的抨擊,又或者是固守於所謂的法學老傳統而拒不思考政治性判斷和政策考量在某些案件中的「正當性」。說到底,中國法律人最需要關注的,首先應該是中國法律實踐這一本土之「物」,而不是那些也可以與中國法律實踐發生勾連的外來之「詞」。(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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