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鐘外匯基礎|哪些監管機構對外匯槓桿比例有限制?
五分鐘外匯基礎哪些監管機構對外匯槓桿比例有限制?
全球大部分監管機構對外匯經紀商所提供的槓桿比例都沒有限制,但仍有一些國家在這方面提出了一些限制,以下是一些例子:
自2010年10月18日開始,美國經紀商可以提供給交易者的主要貨幣的槓桿比例最大為50:1,次要貨幣的的槓桿比例則最大為20:1。當然一些在其他國家有分部的經紀商依然會為非美國本土的國際客戶提供更高的槓桿。
2015年以色列證券管理局ISA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監管法案,新法案規定經紀商所提供的槓桿比例不能高於100:1。槓桿的限制也會以金融工具的風險高低等級來確定,其中高風險的金融工具槓桿比例不能大於20:1;中等風險的金融工具槓桿比例不能高於40:1。不過,一部分人的觀點認為這樣的規定會造成以色列本土經紀商無法保持他們在槓桿比例上的競爭力,因為大多數外國經紀商可以為客戶提供明顯更高的槓桿比例。
2016年12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管理局FCA提出一系列新措施,其中就包括外匯零售交易的槓桿限制。FCA提議為沒有12個月或以上積極交易差價合約經驗的零售客戶設定最多為25:1的槓桿限額,所有零售客戶的最大槓桿限額則為50:1,並根據其風險在不同資產中引入較低的槓桿上限。不過,因為這一系列措施爭議較大,相關的限制仍未開始正式實施。截止至2017年9月,英國FCA仍沒有明確限制最大的槓桿倍數,但此前其有規定槓桿倍數的上限不能超過擔保或抵押能保證的最大利用程度。
自2010年起,日本金融監管廳(FSA)規定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槓桿倍數上限不得超過25倍。
2016年11月11日,CySEC頒布了一系列重磅監管新規,新規包括將槓桿比例被限制至50:1,還確保了客戶在任何時間點的最大損失都不超過客戶的可用資金(負餘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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