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文件衝突,以誰為準?

規範性文件衝突,以誰為準?作者:中國國土資源報網 2013-03-15 11:13:28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主講人:

林鴻潮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講師,中國政法大學應急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法學博士。

立法文件的適用,解決的是不同的立法文件對同一問題的規定發生衝突時,以哪一個為準的問題。可以區分三類情況來對待。

由同一機關制定的立法文件

如果發生衝突的立法文件為同一機關所制定,它們在效力的位階上自然是平行的,用以下規則確定其適用: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當立法文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時,適用特別規定。

新法優於舊法,法不溯及既往,有利溯及除外。當立法文件中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時,原則上適用新的規定。但同時應當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當舊事未結,新法已頒時,原則上不能將新法適用於舊事,否則將破壞公民對法律的信賴。當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存在例外,當適用新法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更加有利時,應適用新法。

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殊規定相矛盾時,應當裁決。立法文件中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殊規定相矛盾時,應當由有權機關作出裁決。誰是這裡的「有權機關」呢?一般實行「誰制定,誰裁決」的原則,唯一的例外是當制定機關是某級人大時,由於人大不是常設機關,此時應由該級人大的常委會裁決。

由不同機關制定,且位階不同的立法文件由不同機關制定,且位階不同的立法文件,其原則相對比較容易把由不同機關制定,但位階相同的立法文件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之間的衝突。授權制定的法規有兩種,一是國務院根據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二是經濟特區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授權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這些法規在位階上雖然低於法律,但由於它們的制定權來自於最高立法機關的授予,可以認為這些法規是因行使「准立法權」而制定的文件,具有「准法律」的地位,與一般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皆有不同。因此,當這些法規與法律之間發生了衝突,難以決定其適用時,應當由授權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的衝突。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的效力是平行的,當這兩者發生衝突時,應當區分兩類情況:首先由國務院處理,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作出決定;如果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無權自行作出決定,應當進一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行政規章之間的衝突。當效力平行的行政規章之間發生衝突時,無論是部門規章之間,還是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都由國務院裁決。

省級地方政府規章與較大市地方性法規之間的衝突。由該省級人大常委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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