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符合人性的道德安排
06-09
道德因不同的時間和空間條件而異,這一點雖然為身處某一具體=時空的人所難以接受,甚至難以想像,但事實的確如此。比如,在古代中國,男女婚前見面、牽手是違反當時的道德標準的;可在今日中國,婚前的約會成為普遍的實踐,不再違反今日的道德。再如,婚前的同居在北歐國家已經是一半居民的選擇,並不違背當地的道德標準,但是在我們的社會中,社會的道德標準是不贊成婚前同居的。既然道德標準是因時空不同而異又不是不可改變的,那麼在愛情、婚姻和性的問題上,什麼是我心目中最合理、最符合人性的道德安排呢?這要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既無愛情也無婚姻關係的性。它既不涉及愛情的排他性,也不涉及婚姻的忠誠諾言,因此可以完全地隨心所欲,與道德問題無涉。對它的唯一約束條件是雙方自願,如果有一方不自願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構成強姦。第二種情況,發生了愛情。愛情有排他性,在我看來,愛情除了在初發生時是一種目空一切的激情之外,還是一種長相廝守的願望,因此它不能容忍不忠。如果一方感情轉移,那麼另一方就變成單戀,必然導致分手。有愛則合,無愛則分,這是愛情自古以來的邏輯,這個邏輯到現代也不過時,仍是很前衛的標準。一個有趣的例證就是:我國的離婚法曾以感情破裂為離婚的充分理由,它因此被世界其他文化中的人視為最前衛的標準。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愛情關係中,雙方有可能約定將愛與性分開,由於某些具體原因,兩人的性可能不和諧,但是兩人還願意保持愛情的關係,因此可以允許一方用其他方式解決性問題。關鍵是雙方的知情和同意,如果有一方不知情,不同意,則可能損害愛情關係。按說愛情會要求忠誠(「道德」?),但是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就可以打破這一「道德」準則。其實,愛情與道德真的有關係嗎?愛情是人心的一種感覺,如果它到了需要道德來約束的程度,它還存在嗎?第三種情況,存在婚姻關係。婚姻關係當中,除了雙方可能有愛情,還有經濟利益攙雜其中,因此婚姻道德要求忠誠。婚外的性有可能帶來私生子,從而威脅到婚姻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因此它是違背婚姻道德的;婚外的性和愛還有可能導致有婚約的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為第三者花費雙方的共同財產),也是違背婚姻道德的。婚姻是雙方保持一對一關係的承諾和約定,如果在一對一關係之外有了第三者,就違背了這個事先的承諾和約定,也違背了婚姻的忠誠道德。在婚姻關係中,只有一種情況可以破例而不違背忠誠的承諾和約定,那就是婚內雙方的重新約定。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網路上的虛擬性愛活動。目前,已有不少夫妻允許對方參與網路上的虛擬性愛活動,以雙方知情同意為前提,這樣的新約定並不會威脅到婚姻關係,它的性質在這些夫妻看來就好比一種電子遊戲,是一個娛樂項目,它不會造成現實世界中的損害。比這更進一步也更少見的一種約定是將性與婚姻分開的約定。有些夫妻由於某些特殊原因(長期兩地分居、生理原因等)約定在不解除婚約的前提下允許對方與真實的第三者發生婚外性關係,這也可以被視為破例而並不牽涉道德問題。綜上所述,在愛情、婚姻和性問題上,並沒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道德準則,我們只能努力去尋找最符合人性的道德安排,不是為了懲罰什麼人,而是為了將傷害降到最小。摘自:39健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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